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有依法取得⾏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政机关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政许可作为⾏政⾏为中的⼀种,其设定和实施,也要遵循这三项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
公开是⼀种⼿段,公平、公正是⽬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政⾏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公开原则 1.公开的含义。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律公开进⾏;⾏政法规、规章、⾏政政策以及⾏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利、义务的⾏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政机关及其⼯作⼈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是法规、政策公开。
第⼀,制定⾏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
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的意见。
第⼆,⾏政法规、规章应⼀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第三,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发布。
⼆是⾏政⾏为公开。
包括:第⼀,⾏政⾏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众知晓。
第⼆,⾏政⾏为的程序、⼿续要公开。
⾏政机关实施⾏政⾏为,其程序、⼿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提交材料的⽬录和样式等均应通过公开⽂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了解。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重⼤权益的⾏政⾏为,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允许公众旁听,甚⾄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许可法精简版》课件

监督机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行政 机关内部的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外 部监督由人大、司法机关、媒体和社会 公众等组成。
VS
追究机制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主要包括依 职权追究和依申请追究两种方式。依职权 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 进行调查和追究,依申请追究则需要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一般许可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以书 面证书或者其他形式确认其直接 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权利。
登记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以书 面形式记录其从事某项活动的信 息。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社会治安等领域的活动 。
需要对特定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活动。
需要对特定行业、产品、 服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 活动。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监督
接受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制约
通过内部制约机制、司法审查等方式,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04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
01
02
03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等提出行政许 可申请。
立案
对涉嫌违法的行政许可行 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予以立案。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程序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 取证,查明事实真相。
听证
在作出决定前,为当事 人提供陈述和申辩的机
会。
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 应的处理决定。
执行
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 确保法律责任得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依法设定和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政管理领域,就是要依法⾏政。
依法⾏政,简单地说,就是法定的⾏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政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政机关的设⽴及其职权的赋予,应当由法律规定。
⾏政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职权,并接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本条的规定,就是依法办事原则、依法⾏政原则在设定和实施⾏政许可上的具体体现。
⼀、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政许可 1.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政许可。
包括三层含义:⼀是设定权由法律赋予。
本法为了减少⾏政许可,从源头上治理⾏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减少了⾏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特别是取消了设定过⼤量⾏政许可的部委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对地⽅政府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也作了严格限制。
⾏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全国⼈⼤、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性法规的省、市⼈⼤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政府规章的省级⼈民政府⾏使。
⼆是有权设定⾏政许可的机关,应当按照⽴法法规定的权限和本法的规定设定⾏政许可。
我国⽴法法规定了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规定了⾏政法规和地⽅性法规以及规章的权限范围,⾏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政许可时,应当遵守上述权限范围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政许可。
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就地⽅性法规和省级⼈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
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意味着行政许可通常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2、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和程序,通常会以许可证、执照等书面形式作出。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赋予了申请人某种权利或资格,使其能够从事原本受到限制的活动。
4、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范围。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在范围方面,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同时,也有一些事项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比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1.申请:书面申请,不允许口头申请
• 2.受理:a.应当受理
•
b.不予受理
•
c.当场改正
•
d.一次告知,两次办结(5日内)
• 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3.审查:a.形式审查 • b.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a.实施行政许可 b.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c.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收费
不允许: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发证机关监督被许可人: a.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b.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范围:可以设定(第十二条)
•
可以不设定(第十三条)
• 二、设定权
• 三、设定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 设定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一年)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条)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法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和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释义是对行政许可法中相关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旨在深入理解和应用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许可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许可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对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点:1. 法定性:行政许可法的设立和规定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和约束,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2. 审查性:行政许可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查,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前需要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估。
3. 决定性:行政许可法的许可决定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的决定产生法律效力,对行为提供合法保护。
4. 程序性:行政许可法在许可过程中强调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法释义的重要性和目的行政许可法释义的重要性在于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使其真正为行政许可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引。
行政许可法释义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解决模糊性问题: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模糊的问题,行政许可法释义有助于进一步澄清模糊的概念和内容,为具体操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2. 统一法律适用:行政许可法释义有助于统一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避免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问题的不一致处理,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保障权益权利:行政许可法释义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许可决定中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4. 促进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释义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减少许可过程中的耗时和成本,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三、行政许可法释义的实施原则行政许可法释义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释义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内容是行政法学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行政法学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机关诚信原则的延伸。
行政机关的诚信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公众的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不得变化无常,不得溯及既往,表现在行政许可上,就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就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并有责任依法采取措施保证被许可人顺利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由诚信原则引申而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
二是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一旦撤销其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否则行政机关将逐渐失去公众的信赖。
三是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四是因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相对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引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开展过程中的权益或者义务作出的确认和支持,以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规范、约束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权力运行方式,也是保证公平法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和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许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发给行政许可文件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办事,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 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通常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为起点。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以及提交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受理与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听证和调查
在一些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实地调查。
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邀请有关当事人及其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的公开听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辩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4. 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后,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有三种可能的结果:批准、不予批准和改正。
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将出具行政许可文书,明确批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如果申请人的材料存在缺陷或者错误,行政机关可以指导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寄出申请。
5. 公告与送达
在审批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审批决定的事实。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6. 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行政许可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撤销行政许可。
结语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公告和送达审批决定,以保持公开透明。
同时,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有效。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