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分类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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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含义及其分类

第一节“三违”含义

“三违”是指矿山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煤矿各级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强使矿工执行的行为。

违章作业:就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无视安全常识及技术规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和阻止,冒险蛮干的操作或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反企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

第二节“三违”现象界定标准

依据“三违”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三违”划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两个等级。

一、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12、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矿井医务室接到调度室急救电话,未能做好抢救准备工作,或抢救工作不及时的。

14、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井下特种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3、穿戴化纤衣物下井的。

4、井下脱帽休息的。

5、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6、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7、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

8、井下随意关灭矿灯休息的。

9、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0、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指挥的。

11、携带工具的长度超过1.5m或携带的工具重量超过20kq乘坐架空人车(即俗称猴车)

的。

12、把钩工不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或不进行清点而造成罐笼或人车超员的。

13、无险情而随意使用或损坏为井下机电硐、消防器材库、胶带输送机机头和设备列车配备的消防用具的。

1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5、车辆运输时人、货混装的。

16、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7、使用绞车牵拉矿车时超挂的,以及在使用绞车回收支架时人员在牵引绳内侧行走、站立,在钩头附近和绞车卷筒正后方站立的。

18、焊接、切割受力构件或有压力的容器的。

19、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0、将氧气瓶和乙炔等液化气瓶一起运送的。

21、交叉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2、使用钻床、车床时,不戴防护眼镜的,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子内的。

23、起吊工吊运设备等物件时下面有人的。

24、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的,以及氧气瓶与乙炔等液化气瓶间距不够5.0m以上的。

25、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26、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安装安全阀和压力表的。

27、在木工房、仓库和监控室内吸烟的。

28、手持工件用钻床钻孔的。

29、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和动用明火的。

二、采掘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

1、按作业规程规定应当使用临时支护而未使用的。

2、斜井或上下山掘进时未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3、空顶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规程规定的除外)。

6、工作面刮板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7、回柱放顶时,仅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或先回后支的。

8、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1、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

12、耙装机在耙装期间,回头轮和耙装机之间有人的。

1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空、老巷违反下列规定的:

⑴、未下达预透通知书的;

⑵、无防水害、防冒顶、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和防风流紊乱等措施的;

⑶、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

1.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移动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站周围4m范围内有人的。

3.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4.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5.炮掘架棚巷道,迎头十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

6.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作业规程规定的除外)

7.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8.综掘机前架棚与综掘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9.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

10.电话机距迎头或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

11.底板岩石松软,支柱连续五颗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的。

12.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推后回柱放顶的。

13.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三米范围(刮板运输机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14.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5.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加强支护的。

16.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护的。

17.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进行作业的。

18.炮采工作面爆破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9.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干部跟班的。

20.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21.采煤机、综掘机、耙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2.高档或炮采工作面初排单体支柱连续两棵自动卸载的。

23.高档或炮采工作面初排单体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24.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支架端面距离连续6棚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5.液压支架端面距离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26.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未安装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7.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28.掘进迎头临时支护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29.耙装机少挡绳栏而使用。

30.耙装机无照明灯作业的。

31.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32.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33.井下施工中对电缆、设备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34.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35.未对起吊大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套起吊的。

36.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3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38.锚喷巷道锚杆间排距连续3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触岩面的。

39.工作面交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茬大于200mm以上,支护悬臂不一致的。

40.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采煤机大于5m的。

4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42.高档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作业规程支设的。

4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4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设施的。

45.斜巷移动耙装机用自身绞车牵引的。

46.上下山移动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47.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行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48.高档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时,5m范围内动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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