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衔接问题行政
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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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上市公司新旧准则衔接相关问题探讨

放 入 商誉 项 目?
按照 3 8号准 则规 定, 于非 同一控制 下长 期股权 对
投资 的借方 差额 , 不冲销 , 不调整 期初 留存 收益 , 而将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直接作为首次执行 目的认定 成本 。 那么, 该长期股权投 资的借 方差额 在首次执行 日 编制合并报表时, 能否直接计入商誉项 目呢 ?
转 入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与 下 一 年 度 职 工 福 利 费
时, 按照 内退计划规定 , 自职工停』 服 务 日至正常退 将 E 休 日期问,企业拟支付 的内退人 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
按照 3 8号准则规 定, 易性金 融资产及可供 出售 交 金融资产 ,首次执行 日公允 价值 与账面价值 的差额调 整期初留存收益 。而 《 政部企、 会 计准 则实施 问题 财 I 专家工 作组意 见》 到 , 划分 为可供 出售金 融资产 提 对 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 ,在首次执行 日转 入期 初 留存收益后可 再转入 资本公积 , 处置 时, 资本 公积 从 转入当期损益 。而未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首次执行 日公 允价值 与账面价值之差转入期初 留存 收益后 ,在 处置
是超 出实 际支付数 的预提数 , 是原有 的股 东权益转 二 、 于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次 执 行 日公 用 , 关 首
应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调 整 期 初 留 存 收 为 负 债 , 予 转 销 。
益 。 处 置 时 能否 转 为 当期 损 益 ? 则
在“ 其他流 动负债 ” 列示 , 以后分期摊销 ) 。 由此可见 , 在首次执行 日编制合 并报表 时 , 同一 非 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 ,应先判 断购 买 曰被购 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能否可 靠确定 ,如果能
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制定背景从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开始,我国的会计标准始终处于不断改进和完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行业会计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和修订。
在每次进行重大的新旧制度转换时,为了做好新;日会计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财政部一般采用出台衔接办法的形式确保企业平稳过渡。
比如,为执行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 17)”。
另外,对于新的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准则里面设置衔接专门条款规范衔接工作,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以上类似文件和条款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衔接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近来各国司法机构相继同意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未来几年里将有叨多个国家会强制性的要求或同意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世界范围内成千上万的公司将不得不在财务报告制度上做出转变,即放弃各国现有的具体操作,改为使用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
为了帮助公司实现这次转变,让公司报告的使用者能够了解新一套会计准则的应用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6月19日,特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筒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号),对一个实体应该如何从另一种会计基础实现向IFRSs 转变作了解释。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组成),我国企业将陆续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为了确保企业首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确保企业过渡的一致性。
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科目衔接转换使用的实务运用

计平行记账,通过双分录、双功能和双基 次执行日的科目余额则需要适当调整并采 债”属于非流动负债,而“2901 受托代
础,最终实现决算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双报 用与“资金结存”科目相对应的方式获 理负债”则属于受托代理类科目。以上三
告形式。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实现 取。因此财务会计科目存在期初余额的仅 类科目在衔接时并不能完全一一对应,涉
成本核算和现代化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 资产类、负债类和净资产类科目,期初数 及拆分或者合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见
而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实现预算管 结转根据科目属性和对预算会计双分录的 表 2)
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控制的目的。二者适 影响分类进行。
剩余负债类科目基本实现能一一对照。
度分离相互衔接,主要表现:
成国家治理体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 中,财务会计科目及预算会计科目的正确 旧”“累计摊销”等负资产类科目,部分
改革的根源动力。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对会 使用决定了双分录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化 单位涉及对 2019 年前资产进行补提补摊
计基础工作的影响极大,本文即对会计基 软件辅助下的自动生成双分录机制的准 的情况;3.“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根据
科目进行对照衔接,其中非流动资产类科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预算法》第九十七
3. 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 目以及部分流动资产类科目基本可以实现
条中提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 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是制度规定对本年 一一对应,此类科目对照如表 1:
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 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在财务报表中以表格
12 非流动资产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3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 摊销 )
第13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 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 1.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采用递延收款、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收入,首次执行日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 成本不追溯调整。
1.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当将合同或协议剩余 价款作为长期应收款,尚未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 值即现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 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相应结 转商品成本。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首次执行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 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 前已计提折旧或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
• 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系编制的首份 年度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 初。 • 准则要点: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 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 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规定了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应追溯调整的项目。 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 产弃置费用、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涉及的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预计负债、所得税、企 业合并、金融工具、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 再保险业务等。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在编制 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不得追溯调整其他项目。
• 执行新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由于主要变更项目都允许进行追溯调整,因 此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2007年的财务报表影 响不会特别明显,但反映在2007财务报告中 的期初报表将与2006年报告产生比较大的差 异。 –由于仍然有部分项目的变更并不允许进行追 溯调整,必须注意在这些项目上比较突出的 公司,比如正在开发和加工的无形资产或存 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开发支出 或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两法衔接机制
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作者:————————————————————————————————日期:2浅谈“两法衔接”机制之构建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别清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两法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以探索较为完善的“两法衔接”机制。
一、“两法衔接”机制概述1、“两法衔接”机制的提出2000年10月份,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2001年4月份,国务院制定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决定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第一次提出“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
2001年7月份,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是首次通过法规形式确立“两法衔接”机制。
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两办”文件形式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
2、“两法衔接”机制的内涵“两法衔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分析
9、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分析原长期股权投资:控制或是非控制;控 制的,属同一控制或是非同一控制。
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没有明确期限的、 原来通过估计和判断在一年内分期承担的费用 (如固定资产修理费),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精 神应该于发生时一次性核销处理。
因此首 次执行日“待摊费用”余额符合上 述含义的,可直接过渡,但如果不属于上述可 列入预付款项核算的内容,只能计入首次执行 日当期损益。
其他不归于上述流动资产项目的内容,应 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 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或相反)
5、其他流动资产,待摊费用中有预付性质的款 项,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可以列入预 付款项核算或列入其他流动资产核算。
在首次执行日按账面余值过渡。
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 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 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8、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 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 和提供劳务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等。
(4)针对新准则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要 求,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特别是 针对公允价值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运用 及减值准备计提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形 成规范的内控体系。
(5) 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 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计算 机模型、聘请专业评估人员等。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首次发布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3•【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驰而不息攻坚执行难,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
近期,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执结案件,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交叉执行,即通过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方式,有效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开展交叉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发挥“鲶鱼效应”。
执行案件量大事难,近年来,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与2012年相比,2023年收案增长281.01%,结案增长295.78%。
在人案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执行工作难免会有执行周期长、质效不高的情况,通过交叉执行工作引入其他法院的执行力量,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调动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执行中常见被执行人是当地重要企业、纳税大户,甚至是重点国企或者行政部门等情况。
交叉执行就是要让接受指令执行的法院在不受牵绊、没有包袱、完全依法自主的条件下,力推案件执行。
三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
交叉执行在防范权力、关系、人情等不当干扰的同时,通过依法执行,发现执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问责。
总之,交叉执行是新时代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审执分离、强化执行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23年10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19个省(区、市)法院部署开展交叉执行试点工作。
通过交叉执行方式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骨头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带头督办5件交叉执行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2024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全面有序推开交叉执行工作,各地法院上下一心,锚定老问题,交出新答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6•【文号】财会〔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现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以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一)关于准则制度实施范围。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新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二)关于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
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