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法

十三、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 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表现形式包括: 行政征收、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 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 等。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 式表现出来。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具有个 别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 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发布 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包括行政主 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 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 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 等。
Biblioteka 地位《行政处罚法》、《行政 复议法》、《行政许可 法》, 被称为行政“法典三部 曲”,是规范政府共同行 为的重要法律。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行政处罚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其他行政主体。(受委托 的不是处罚主体,是实施 主体) 2、具有客观存在的、有 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 的违法行为 。 3、对象为行政相对人。 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4、是损益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即以惩戒为目的、 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 为。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1、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经国务院批
准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例如中国足协)
•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

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种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公正原则等。
3.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查处认定、听证、公告等程序环节的规定,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期限和效力等。
4.行政处罚的决定: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等,并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方式和期限等。
5.行政处罚的变更和撤销: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变更和撤销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和方式等。
6.行政处罚的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诉和裁决程序等。
以上是行政处罚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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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做出主体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作出‘这些主体具有对外管理的职权,而且其行政处罚权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如工商管理机关的工商管理处罚权、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等等。
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
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对公务员的行政处罚权。
2、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制裁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如警告、罚款、没收财产、吊销执照、责令停业停产等: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
5、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行政处分只能依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
6、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行政处分的救济途径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检察机关申诉。
拘留与拘役的区别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六中行为之一,但又不构成犯罪的民事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与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适用依据法律不同。
第八讲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

(四)保障权利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不能罚态度;处罚决定 前(事前程序权利); 听证权;申请复议、诉讼、赔偿权;处罚 决定后(事后救济权利)。
(五)权力制约原则(制约行政处 罚权的行使)
1、三个分离制度: (1)调查人员与决定人员分离; (2)决定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离。 2、当场处罚的备案制度(对当场处罚的制约) 3、各级政府的监督与当事人的申诉、检举制度
(三)听证程序
属于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是指对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 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 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 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 的一种程序。 《行政处罚法》首次在我国规定了听证制度,这 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适用条件: (1)行为人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 (3)行为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 (4)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2、适用规则
(1)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改: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治理;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恢 复合法状态。 (2)一事不再罚: (3)违法行为不同情节的处理:不予处罚(14 岁以下;精神病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14-18岁之间;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 胁迫的;有立功表现的;其他。)。 (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违 法违纪行为加以惩处的行为。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针对的对象不同: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2)制裁的方式不同:处分以特定职务关系为基 础,制裁直接涉及公务员职务上的权利,方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罚 则主要针对被处罚人的名誉、财产、行为和人身。 (3)依据的法律规范、处理程序以及救济方式不 同。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共22项)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异同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
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另外,还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行政处罚
二、处罚合理原则
行政处罚合理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 处罚合乎法理,符合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 合理的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 性、适当性和相应性。
二、处罚合理原则
公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 别对待”,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及主观态度大 致相同的行政相对人,在处罚时应公平对待, 适用同样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公正——充分考虑法定的相关因素,如偶 犯或惯犯、过失或故意等;而不应考虑违法行 为人的地位、权势、关系等不相关因素。
作为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有两项基本功能: 一是惩处,二是教育。惩处与教育是行政处罚的 两个侧面,两方面都不能忽视。只重惩处忽视教 育,受处罚人容易出现心理抵触,而且只重惩处 容易导致违法处罚或不当处罚;只重教育轻视处 罚会减弱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利于维护行政管理 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本节学习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
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当场实施处
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各种规则的总和。有学 者称为当场处罚程序、即时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表明执法者身份;说明行 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设置的目的:
第一,以听证程序规制处罚权,促使行政 执法机关和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 效地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以听证程序保障权利,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不仅在行政处罚后能够得到救济,而 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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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
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
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
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
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
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
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
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
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
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
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
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
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
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
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
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
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什么是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
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
罚内容。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
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
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
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