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
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河南农业2015年第9期(上)河南省农业厅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农业经济学会主办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特点(一)现状濮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850家,涉及种植业的有392家,占46.1%;涉及畜牧业的有260家,占30.6%;涉及林业的有24家,占2.8%;涉及农机服务的有65家,占7.6%;涉及生产资料的有94家,占11.1%;涉及农产品加工的有7家,占0.8%;其他的有8家,占0.9%。
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合作社1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2家,市级示范合作社有21家,县级示范合作社60家。
(二)特点1.注册数量有较大发展。
农民合作社规模进一步扩大,不论是农民合作社注册数和加入社员人数都有显著增加。
2.覆盖领域不断拓展。
农、林、牧等各个产业都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些乡镇还出现了植保、农资、农机、资金互助等服务型合作社。
3.服务区域持续扩大。
一部分合作社随着濮阳县农业区域化布局的不断形成,服务范围已从本乡本村为主转向跨乡镇拓展。
4.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
合作社中昌泰甜瓜合作社、普惠养殖合作社、青年养殖合作社等20多个合作社也按照转包农户、土地入股等形式逐步走上了合作社规范之路。
5.合作层次逐步提升。
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尤其是合作社积极开展“三品”认证和商标注册。
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一)领导重视,推进发展1.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领导,濮阳县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办、县农业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财政、工商、税务等18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均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出台了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措施,做到了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及时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造条件 。
【 关键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增值税 ; 所得税 ; 收政策 税
但 20 年 l 月 2 07 1 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 然有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初级加 工农产品 的免税措施 , 对农 业投入 物 四次会议通过 《 陕西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农 民 专业合 作社 法> 办 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优惠利率不够 , 保护支 持力度不够 , 对农产 品深加 木器加 工业按 1 %的税 率计算 增值税 7 法》截至 20 年 3 , 08 月底 , 全省共有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 90 60多个 , 工没有优惠政策。而且对木材、
效地将 分散的资金 、 劳动 力、 土地 和市场 组织 起来 , 决 小 农户 和 没有 税收优惠措施 , 解 对农 民专业 合作社取 得的社会 力量捐赠 等是 否免 大市场 的对接和适应 问题 , 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 , 实现农 民持 税没有 明确规定。
续增收、 生活富裕的 目的。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 农业科技推 广、 高农 民素质的重要 渠 、 提
含量低 , 经济实力弱 , 农业经济效益并不 明显。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一 法》 。而在实践中 , 一些地方的税 务部门却依 据此项规 定 , 向农 民专 业 国家对省 级以下认 定的农业 龙头企 业 种由农 民互助合作性质 的经 济组织 , 过联合 生产 , 通 规模经 营 , 以有 合作 社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 可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实行 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 , 培养农 民民主意识
的 有 效 场 所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浅谈落实基层农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措施

民专业合 作社 等农林 企业迅 速发
备案 , 以达到 税务部 门的管 理要 求 。 税法规 定 , 务人 员对 企业 按 财 兼 营 免税 业 务和 征 税 业 务 的 , 要 求将免税 业务和 征税 业务分 别核
展起来 。按现 行增值税 实施 细则
相 关政策 规定 ,对 直接 从事 植物 的种植 、 收割和 动物 的饲养 、 捕捞 的单位和 个人销 售 《 农业产 品征 税 范 围注释》 所 列 的 自产农 产 品 免 征增值税 。 2 0 按 0 8年 1月 1日 执 行 的新 企业所 得税优 惠政 策 的 规定, 从事 农 、 、 、 业项 目的 林 牧 渔
3 农林 企业 的财 务人 员应 按 . 税法 要求填 开票据 。及 时 了解企
一
、
各地 基 层 农 林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及 其 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1 大部 分 农 庄 、 业 专 业合 . 农
使用力度 , 促进 企业 知法 守法 。 由
于 农林企 业多 为农业专 业 人士创 办 , 收 知识 了解不够 , 强企业 税 加
维普资讯
l 研究与探讨
认 是 否 属 征 免 范 围 的 自产 农 产 品 ,对 属于征 免范 围 的产 品与 其 他 销售应 分开 开具 ,对不 属于 免 税 范 围的业务 , 应使用 不 同发票 , 不 能 使用 收款 收 据来 替 代 发 票 。 比如 有 的苗 圃在 销售 树 苗 时 , 另 有养 护 费、 绿化 费、 程费等 其 它 工 价外 费用 ,根据 税法 规定养 护 费 等不 属于 免征 范围 ,如开票 时 统
一
下 , 以税 收负担 最小化 为 目的 的 经 济 活动 。纳税 人可 以通过 非违
浅谈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L u n y u a n近年来,随着国内农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有效带动了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专业化合作,在农村出现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问题,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
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
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2.组织化程度不高,总体实力较弱。
就归朝情况看,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带动能力不强。
近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有待进一步巩固和提高。
3.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合作社经营者缺乏运营知识。
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创办者是乡村干部,或是农村的一些能人,虽有一方面的专长,但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的知识能力,参与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营、管理知识,因此在合作社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对于如何将成员组织起来生产同一标准的产品,以及如何将合作社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等问题考虑较少。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探析

威胁 , 且 调动全体员 工的积极性 , 并 促 进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在 企 业 内 部 得 到 普 及 和 认 同 ,同 时 提 高 企 业 改 造 和创 造 内审 环 境 的 能 力 ,提 升 内 部 审计 环 境 的质 量 ,从 而 确 保 以 全
其 程 度 做 出预 警 ,为 管 理 当 局 提 出
围 、 别 、 估 、 理 和 处 理 方 法 等 识 评 管 进 行 查 证 与 鉴 别 。对 风 险 的 种 类 及
要 素 ,运 用 战 略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充 分 认 识 各 种 机 遇 和
计人员为主 , 辅之 以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内部 协 审 员 参 与 . 至 在 进 行 专 项 风 甚
购 农 业 产 品生 产 、 工后 销 售 的仍 然 加 属 于 注 释所 列 的农 业产 品 , 属 于 免 不
以享 受 免征 增 值 税 。 则 不 能 享 受 免 否
征优 惠 。 因此 , 实 际经 营 中既 要 把 在
税 的范 围 . 当按 照 规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应 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槛相 关裁收政策探橱
一
、
支 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展
销 售 自产农 业 产 品免征 增值 税 。从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征 增值 税 的农 业 产 品 免 必 须 是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 则 就 不 能 否 享 受免 征增 值 税优 惠 。另外 , 自产农 “ 业 产 品 ”是 指 直 接从 事 植 物 的 种 植 、
济 时 代 的 到 来 , 统 的 “ 令 型 组 织 传 命
模 式 ” 逐 步 被 “ 习 型 组 织模 式 ” 正 学 所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53中国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
但合作社总体上竞争力不强,很多合作社缺少资金、技术和人才,在生产经营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扶持。
2007年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对促进合作社发展作了规定。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和完善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以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
一、建设项目扶持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要是适合合作社承担的涉农建设项目,都应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农业部、发改委等部门对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支持范围。
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只要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均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2.支持条件。
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一是应当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是相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比较规范;三是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四是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3.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支持符合项目承担条件的合作社独立申报和承担项目建设;二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出台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定,支持合作社更多更好地承担相关建设项目。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邵亚楠宋结焱魏彬刘觐荣【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施行优势等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从优惠税种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方式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对象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保险机构对农险税收优惠作用机制的影响,提出面向乡村振兴的农业保险发展要求、面向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农险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建议。
作者单位:邵亚楠、宋结焱,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刘觐荣,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据统计,201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9260千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2800千公顷,受制于自然、市场、技术与社会四重风险叠加影响,我国农业弱质性明显,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2021年1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聚焦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助推全面脱贫任务得以完成,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农业风险的应对是关键,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调节收入再分配、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提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财政部下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更加突出涉农优惠与制度优惠[1]。
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资源资金“下沉”农村,反哺“三农”建设。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农业保险市场面临“供需双冷”的现实发展困境,保险经营机构陷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经营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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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措施改进作者:张格杨王成艳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1期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新时代的农业经营主体,其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下,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红利,不断增强发展实力,引领农民步入农业市场中,提高生产收益,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动力。
国家为农业专业合作社出台了不少减免优惠税收的政策,本文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角度分析了合作社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助于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以此来确保农业专业合作社得到有效帮扶,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业专业合作社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兼具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不只是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同时还扮演着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角色,其社会功能体现在能够带动小型农户实现共同富裕。
为了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应从税收优化、金融支持、财政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扶持。
现从税收的角度探讨应如何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分析(一)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成员以生产的方式提供的农业产品进行销售时,可将其等同于农业生产主体自产的农业产品,以此对增值税采取免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若从合作社处采购免税类农产品,可依照9%的增值税扣除率,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合作社在向社员销售农业生产中所用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以及农膜时,可免除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从事渔业、牧业、林业以及农业项目时的所得,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可享有一般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若合作社能够被有效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享有暂免征收农林产品初步加工、养殖业、种植业方面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合作社社员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赊销合同后,可对印花税实施免征政策。
除了上述几个税种之外,农业专业合作社还享有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及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操作性有待增强当前涉农税收优化制度与政策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规定还有完善空间,对其的引导、指导以及支持力度亟需增强。
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社中成员本身仍旧具有较为独立化的市场地位,因此合作社成员能够享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而合作社自身是否能够享受尚不明确。
若直接按照涉农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合作社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范围会受到限制。
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条款,明确优惠范围,以此确保合作社能够切实获得政策扶持。
(二)重点不够突出尽管国家为农民提供税收、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如取消农业税,但是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与经营主体仍旧需要承担各类税费带来的税务压力。
当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且涨幅相对比较大,税收惠农的力度有待加强,重点也需要得到进一步突出。
生产资料企业的经营主体可借助物价上涨这一市场现象,将负担向农业生产者转移,导致农业税收优惠给农民带去的好处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抵消,影响了农民收入。
因此在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背景与农民的需求。
(三)管理问题带来的阻碍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水平较低,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核算未落实到位,缺少专门的成员账户,与个人、其他单位进行的经济业务未能够进行单独核算,账务处理得相对混乱,应税、免税类项目核算体系不清晰。
其他财务问题还包括发票管理效果不佳、发票未能够规范使用、收购发票不统一等,以此导致未能够充分享有应有的税收优惠。
所以合作社本身也要解决管理层面的问题。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完善措施(一)增强税收优惠的操作性1.完善税收优惠的条款为了增强税收优惠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更有效地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首先应在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条款进行增设,使税收优惠能够实现有据可循。
在完善与健全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法规体系时,应注重税收法规的扶持作用,以扶持合作社为基本的立法宗旨,以此在法规机制健全活动中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合作社提供税收優惠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合作社壮大、发展,进而带动农村经济水平提升,实现振兴目标,解决“三农”问题。
在调整与合作社相关的税收优惠对应的具体条件下,应着重关注财务报告是否符合准确与真实的要求,业务范围、成员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合作社是否进行依法登记等方面。
同时还要对合作社在享受国家予以的税收优惠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并且明确取消的条件,比如税收优惠法规出现变动或者合作社的虚假开具发票、虚假报告内部财务信息等违规行为。
以此在扶持合作社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
2.对优惠享受范围与主体进行细化针对税收优惠主体进行细化。
首先,应关注农业合作社的开设目的,合作社应当以帮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基本建设目的,帮助农民减轻生产压力,扩大经济收入,参与市场竞争。
若合作社的开设目的偏向营利,应将其认定成营利法人,不应纳入合作社的税收扶持范围。
其次,还要关注合作社的成员组成。
合作社中的农民成员所占比例应超过80%,若成员中企业的占比过高或者企业居于主导地位,其往往具备强大的竞争实力,再给予税收优惠,就会破坏市场公平。
从业务角度切入,成员之间进行的非营利类内部交易应为主要交易,若合作社的主要业务为对外开展的具有营利性质的交易,其也不应在税收优惠享受范围之中。
从分配角度分析,合作社产生的收益应在成员之间得到公平分配,若未做到这一点,合作社的惠民作用将被削弱,应向侵占合作社利益的成员征收相应税款并进行追责。
针对享有税收优惠的合作社业务进行细化。
现代化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业务与过去不同,具有扩张性与专业化的特点,业务范围比较广,除了农业之外,还涉及服务业、商业等领域,也有的合作社尝试组建农技培训班或者物流运输团队。
因此在实施税收优惠时应针对合作社业务性质来做好业务范围认定工作。
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易应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内,以此凸显出对于公平价值的精准追求,保障作为成员的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若合作对象为成员之外的经营主体,需要对业务的效果与目的进行深入考察,而后才能够确定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合作社业务中的实际交易额往往不大,当出现交易额过大的业务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加以关注,掌握交易过程信息,确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二)突出税收优惠的重点1.加大优惠力度可进一步扩大合作社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税种。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免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以此降低合作社的实际经营用房的成本;对于贫困县中的农村信用社,采取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扶持举措,其余地区职工的微利型农村信用社可依照微利企业,以低税率的方式征收所得税。
地方政府在关注合作社发展问题时,应结合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为合作社提供更为优惠且具体的扶持性政策,有的地区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来对增值税进行抵扣,使合作社中的普通发票效力和增值税发票一致,还可将增值税税种的优惠范围扩大,如果合作社销售的成员之外主体提供的农产品低于社内资产农产品总额,可将其等同于农户的自产自销。
若合作社为农村提供保洁服务、污水处理以及垃圾处理时获得劳动收入,可免征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
有地区出台政策对于合作社免征其税务登记证形成的工本费。
除了上述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举措之外,还可对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灵活核定,比如结合合作社的具体生产情况,针对临时性以及季节性产销行为、经常性与不间断性的产销行为进行区分,依照税法制度要求来确定申报纳税的合理期限。
同时地税、国税部门应为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针对性、指导性、专业性的税务指导,为合作社提供专门的涉税咨询渠道,使合作社能够明确税收减免工作相关的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等信息,引导合作社正确办理优惠减税的手续,提高惠民、惠农服务质量。
2.并行间接税收优惠与直接税收优惠对现有合作社税收优惠举措进行丰富时,不仅仅要采取直接化的优惠政策,同时还可将间接化的优惠举措加入到纳税优化体系中。
若只采取直接性的优惠政策,虽然能够实现对合作的税收鼓励,但是会影响到财政收入,税收激励能够发挥的作用也较为有限。
而间接税收优惠举措起到的激励作用更加持久,同时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可形成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会导致合作社税收征管工作复杂化。
因此可遵循扬长避短的原则,将间接、直接的优惠方式结合运用。
在减免税额的基础上,可纳入其他形式的直接化优惠举措,包括合作社产生在将盈利收入运用到再生产环节时,可享有一定的抵免税款优惠;当合作社的盈利收入水平提升幅度较大时,可运用这一年较为丰厚的盈利来抵消以往的亏损,或者合作社在开展国家鼓励并支持的、有益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经济活动时,可部分或者全部退回其实际承担或者已经缴纳的税款。
应充分运用间接优惠举措。
比如,如果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期间经受了自然灾害,可允许其对当期税款进行分期缴纳或者延期缴纳,以此来减轻合作社因生产风险而遭受的经济压力;在专业合作社建设初期,可对其持有的大型农业机械设备的计提折旧比例进行适当提高。
(三)优化税收与财务管理体系1.构建完备的登记申报以及审核监管程序为了使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切实地享有各类税收优惠,应完善税务优惠登记与申报程序,确保合作社能够在完成登记后及时获取相应的资格。
结合合作社的运营情况为其提供专门的税务登记表格,设置合理的登记审核项目,确保能够明确登记者的免税原因与免税项目所属类型;适当简化申报程序,为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者提供便捷化的服务;调整申报期限时,应当对合作社所处的具体地理位置与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进行充分考虑。
税务机关对税务优惠资格展开核定之前,应当先利用大数据以及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对核定对象实施必要的检查,掌握所需的材料与证据,完成分析后再确定其是否处于税收优惠范围内。
基于严厉查处与打击骗税、逃税与偷税等合作社存在的违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稽查与日常监督来开展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管工作,经常性地对合作社的税负状况、申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合作社的管理问题,并督促其在限定期限范围内实施整改。
在监管环节中,重点检查合作社的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与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有效对接,从而全面获取合作社的各种数据,及时清理处于注销状态的合作社,对于未完成登记程序的合作社情况展开核实并补录信息,实现对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的合作社的有效涉税监管。
2.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农业专业合作社自身也要为争取获得税收优惠资格而付诸努力,其应以内部管理工作为切入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合作社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合作社相关法规,健全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开展資金管理、资产管理、各类费用管理、盈余分配管理以及财务清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