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辩论赛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是还是不是个人的权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辩论队,就安乐死是否是个人的权利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个人拥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结束生命的方式。
安乐死作为一种自愿的选择,允许那些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的人在无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对于那些无法忍受病痛折磨的人来说,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他们在最后的时刻得到尊重和关怀,让他们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例如,可以要求患者经过多次确认和咨询,确保他们的决定是明智和自愿的。
此外,医生和专业人士可以参与决策过程,确保安乐死只在合适的情况下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它允许那些身处绝望和痛苦中的人选择自己的生死,保护他们的尊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自主权,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正方辩论队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正方的立场,认为安乐死是个人的权利。
首先,安乐死是个人自主权的体现。
个人应该拥有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包括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
这是基于尊重个人自主和自由的原则。
如果一个人身患绝症或长期痛苦,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痛苦,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自理、痛苦不堪的患者,他们的家人和社会将承担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这些家庭和社会得到减轻,减少他们的负担。
再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并不会滑向滥用。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和程序来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真正需要的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痛苦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他们的自由选择,社会应该尊重并支持他们的决定。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许多患有绝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经历着极大的痛苦和折磨,他们的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没有希望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痛苦,也可以减轻家人的负担。
正如美国作家艾瑞尼·诺克所说,“安乐死是对病人的一种怜悯,是对病人和家人的一种关怀。
”。
最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安乐死的程序合法和安全。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允许安乐死并不会导致滥用,反而可以为病人提供一种有尊严的死亡选择。
综上所述,应该允许安乐死,因为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人和家人的痛苦,并且已经得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实践。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违背了医德和伦理。
作为医生,他们的使命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医生的角色发生严重扭曲,可能导致滥用和医疗道德的混乱。
正如美国医学伦理学家尼尔·普斯所说,“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
其次,安乐死存在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况,包括家人或医生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病人的经济负担或者其他动机。
这将对社会的道德和价值观产生严重的冲击,也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伤害。
正如法国哲学家亚尔·雷加尔德所说,“安乐死的合法化将导致社会的伦理崩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将受到威胁。
”。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削弱对患者的关怀和治疗。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特别是在面临无法治愈的疾病或极端痛苦的情况下,允许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尊严和平静中结束生命,而不是在痛苦和折磨中度过最后的时光。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死亡是生活的终结,而不是痛苦的终结。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人们在痛苦和绝望中找到一丝安宁。
其次,安乐死是一种医学上的必要选择。
在一些疾病无法治愈或者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医生和患者都需要有合法的选择来结束痛苦。
例如,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就允许医生在患者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乐死,这既保护了患者的权利,也让医生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决定。
最后,允许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情况下,患者的病情已经无法挽救,但是继续治疗却需要耗费大量的医疗资源和金钱。
如果允许安乐死,可以让这些资源和金钱用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从而提高整体的医疗效率和公平性。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可能会滑向滥用的边缘。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比如继承财产或者摆脱照顾病人的责任。
这样的滥用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
其次,安乐死可能会对医生的道德和职业造成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如果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甚至有可能被迫执行他们不愿意执行的行为,这对医疗行业的整体信誉和稳定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安乐死可能会给一些病人带来心理压力。
一些病人可能会因为家人或者社会的压力而选择安乐死,而不是出于自己真正的意愿。
这样的选择可能会给他们的家人和社会留下永远的遗憾和负担。
综上所述,虽然安乐死有一些合理的理由,但是考虑到可能的滥用和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生命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而不是结束。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导致他们生活质量极低,痛苦不堪,那么他们应该有权利选择安乐死来结束自己的痛苦。
其次,安乐死可以减少病人和家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会导致病人长时间的痛苦和折磨,同时也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允许安乐死可以让病人在自己的意识下结束痛苦,也能减轻家人的负担。
此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如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合法化安乐死并没有导致滥用,反而为病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有可能出现一些人利用这一制度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比如为了继承财产、减轻经济负担等。
这样的滥用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给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救治病人,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一旦允许安乐死,医生可能会面临道德困境,病人也可能因为担心医生的立场而失去信任。
另外,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对社会的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人类生命是宝贵的,应该被尊重和保护。
如果允许安乐死,就等于放弃了对生命的尊重,这将对社会的道德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的来说,安乐死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需要慎重对待。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安乐死,都需要考虑到病人的权利、社会的道德观念以及医疗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确保最终的决定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安乐死辩论赛主持词(2)

安乐死辩论赛主持词(2)正方一辩回答:丁惨: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包括的生存和死亡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反方三辩问:葛登超: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正方二辩回答:刘冬: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反方三辩问:葛登超: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正方四辩回答:孙能烨: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生死弊端减少到最低(3)下面请正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郑鑫: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
二战以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其立法工作也势在必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安乐死在我国已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需要的强烈表现。
而我国通常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种犯罪,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已不符合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谢谢!!(4)下面请反方三辩质辩小结,2分钟。
葛登超: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中国同国外的发展情况,物质接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可同日而语,那么我们知道道德可以有争论,但是法律是不能有任何双面性的,是确凿的,是大家都认可的,但是,就安乐死的问题而言。
在中国,我们并没有把安乐死的意见达成一致,所以,我方强调,安乐死不应该合法话,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谢谢!!4、自由辩论阶段(各四分钟,共8分钟) 下面双方自由辩论:1.反方四辩问:唐栋: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正方四辩回答:孙能烨:我已经回答了有弊端但是弊端非常的小2.反方一辩问:张丽清: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正方二辩回:刘冬: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是否应该比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3.反方三辩问:葛登超: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 正方一辩回:丁惨: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4.反方二辩问:赵鑫: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东西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就可以实行了嘛!正方三辩回:郑鑫: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见吗?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那我不后悔诶5.反方三辩问:葛登超: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正方二辩回:刘冬: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6.反方一辩问:张丽清: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正方三辩回:郑鑫:自杀是反教义的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我才要感叹:你真是不人道!!7.反方四辩问:唐栋: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正方一辩回:丁惨:这貌似美国在维和的宣言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当我是白痴是吧8.反方二辩问:赵鑫: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正方四辩回:孙能烨:我到是觉得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 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9.反方三辩问:葛登超:我刚刚在发言中曾经提到,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您拿一个有争论的内容来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当呢?正方一辩回丁惨:是啊对方辩友说的好!有争论就不因该么??大陆和台湾也有争论那是否台湾不因该回归呢?10.反方四辩问:唐栋:台湾当然应该回归这是中国的问题,但是这和安乐死的情况不一样啊,请问中国对安乐死达成一致了吗?但是中国对台湾回归的问题有争论吗?中国人民有人不支持台湾回归吗?但是中国是不是还有很多人对安乐死有争论了呢?您正好证明了我方的观点啊,有争论的问题是不能立法的啊正方四辩回孙能烨:对方辩友其实把法律看的很简单。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赛近年来,安乐死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和激烈的辩论赛。
正方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尊重个体尊严和自主权的选择,能够减轻患者的痛苦;反方则坚决反对,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的神圣性和伦理道德原则。
正方观点认为,对于那些身患绝症、遭受着巨大痛苦且无法治愈的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
当患者的病情已经发展到无法逆转的地步,继续延长生命只会让他们承受更多的折磨,身体和精神都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患者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是对他们自主权的尊重。
这并非是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在极端困境中给予患者最后的关怀。
例如,有些癌症晚期患者,疼痛难忍,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他们渴望能够平静地离开这个世界。
如果法律禁止安乐死,那么这些患者只能在无尽的痛苦中等待死亡的降临,这无疑是一种残忍。
正方还指出,安乐死可以避免患者家庭承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治疗绝症患者,家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甚至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
而且,照顾久病的亲人也会让家庭成员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长期处于紧张和焦虑的状态。
如果患者选择安乐死,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痛苦,也能让家人从这种困境中解脱出来。
反方则强烈反驳,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主动放弃生命。
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使是在病痛中,也可能会有奇迹发生。
而且,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一些并非真正自愿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实施安乐死。
例如,有些不孝子女可能会为了摆脱照顾老人的责任,而强迫老人选择安乐死。
此外,医学的发展是不断进步的,今天无法治愈的疾病,也许在未来就能够找到有效的治疗方法。
如果轻易地选择安乐死,就可能错失治愈的机会。
反方还强调,安乐死会对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产生冲击。
如果人们普遍接受了安乐死,那么对于生命的尊重和珍惜可能会逐渐淡化。
这可能会导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减少,甚至可能引发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安乐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对于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处于极端痛苦中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以成为他们的最后一种解脱。
首先,安乐死符合患者的自主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
正如伦敦政治家约瑟夫·查姆伯兰所说,“如果我们认为生命是属于个人的,那么个人也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不必要的痛苦中得到解脱,这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其次,安乐死也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患者来说,他们的家人和社会也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
如果允许安乐死,患者和家人可以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宽慰,同时也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正如荷兰作家海伦·范·罗伊所说,“对于那些不得不面对死亡的人来说,安乐死是一种解脱,也是一种慈悲。
”。
最后,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允许安乐死,并且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安乐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避免滥用。
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安乐死,让患者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
一旦允许安乐死,就会面临着患者和家属的压力,甚至医生的道德困境,导致滥用的可能性。
正如美国作家玛丽琳·弗格森所说,“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风险在于可能会导致患者和家属的滥用,甚至可能会成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削弱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
如果社会和医疗机构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能会减少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导致他们放弃治疗的可能性增加。
安乐死不应该成为对病人的放弃,而是应该加强对病人的关爱和治疗。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安乐死是对医疗和关爱的放弃,我们应该加强对患者的关爱和治疗,而不是让他们放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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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我国每年有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特?辛格曾提议到: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使得不想被安乐死的病人意愿能被记载,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与审查。它需要经过:1.申请程序,安乐死的申请应对患者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神智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2.审查程序,包括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3.操作程序,要求专职医护人员,近亲属代表和司法机关在场见证4.备案程序。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安乐死在情理和法理上有其正当性,在实施过程中又有一定的程序能够予以保障。我们没有理由无视在绝症中苦苦煎熬的病患对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的诉求,而将安乐死拒绝在合法化的门槛之外。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二辩:中国有句老话:生如夏花之灿烂,死如秋叶般静美。人没有选择生的权力,但有选择死的权力。人生的要灿烂,死得也要有尊严,与其痛苦的活着不如安乐的死去。。不愿意让病痛无休止的折磨着自己,不愿意在无奈的挣扎中很痛苦的死去,只想想安静的离开人世,要像秋叶一样静美,凋落得有尊严。 当一个病人已无望好转,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之时,勉强延长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求生不成,求死不成的煎熬。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折磨,不如主动结束生命,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如果医生明知绝症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熟视无睹,既是对患者本人肉体的摧残,也是对患者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
三辩:面前医学还不能医治一些病,另一方面社会并非富裕,使得有很多需要并可以救治的青少年因医疗费用而得不到治疗而失去锦绣前途。而一些无法治好的病人却滥用有限医疗资源在痛苦中待死,对本人和家人都是折磨。记得巴金、邓颖超、王选等有识之士都赞成安乐死。我们不能为了不必要,庸俗观念去浪费、滥用医疗和社会资源,也不能再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了。就像“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所那样说的:“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所以安乐死是合法的。 自由辩论问题: 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0吗? 1.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并不解决生死问题,它实质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行为,是对死亡方式进行优化的行为。它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 2.安乐死目的的宣传 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而是在生命已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为其提供消除痛苦的医学服务。 3.安乐死一方面可减轻家庭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因此要明确研究安乐死是人类的一种文明追求,是人类死亡的文明化,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3、质辩盘问阶段 (1)下面请正方三辩向反方一,二,四辩提问 正方三辩问:首先,就如对方辩友所说的,生存是人的权利. 那么,请问,死亡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回答:我们是不能选择出生的!即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我们选择死亡的权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正方三辩问:对方辩友,请您正面回答, 生存是不是人的权利~?
反方二辩回答:生存当然是人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轻意剥夺人的生存权!所以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三辩问: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对不对? 反方四辩回答:其实对方辩友,我们很明白人是有生存权的。但是权力并不都是相对化的,有生存权并不代表你就有选择死亡的权力。
(2)下面请反方三辩向正方一,二,四辩进行提问 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我想请问您知不知道什么是“放弃治疗”? 正方一辩回答:我方只想说人对自己的生命是有权利的 包括的生存和死亡 其二,放弃治疗是对没有挽救生命希望时的一种放弃生命的选择 反方三辩问:那我想请问了,国家对于放弃治疗的一系列标准当中为什么就恰恰没有“以病人个人意愿为准”这一说法呢?
正方二辩回答:对方辩友,你只是在告诉我们 国家现在没有对安乐死合法化 可是我们说的是应不应该实然和应然可不要混淆哦 请问,如果没有治愈的希望,为何不能安乐死? 反方三辩问:对方辩友!难道死才唯一的方法吗?请问对方;安乐死有弊端吗? 正方四辩回答: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安乐死的对象是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相信对方也认同这一前提当死亡是唯一的结果的时候,所以我们才要好好的死
任何事物都有弊端的我们恰恰正是把垂危病人的 生死弊端 减少到最低 自由辩论阶段 下面双方自由辩论: 1.反方四辩问:请问对方辩友:安乐死有弊端吗?如果有?何在? 正方四辩回答:我已经回答了 有弊端 但是弊端非常的小 2.反方一辩问:那请问安乐死合法化了是不是让它的弊端保留了下来呢? 正方二辩回:对方何苦纠缠于他有弊端呢?我方已经很大方的承认了有 是否应该比 是弊大还是利大的问题 请问,医疗费对家庭是负担吗? 3.反方三辩问: 看来对方辩友对医疗费感兴趣是吗!如果说你的亲人病了,你不想着怎么为他治病,却为了医疗费在精打细算!对方辩友无非是在为一些 伪孝子提出一种辩护嘛!
正方一辩回: 这并不是辩护,其实我们知道孝故可贵,可是经济状况,家庭生存更是可贵.当病人看到生的希望,为了不添负担,理智的选择死亡又有何不可呢?
4.反方二辩问: 对方辩友!安乐死它不是进超市买东西!你买不起东西在收银台还能退回去,如果你有太上老君的“九转还魂丹”安乐死就可以实行了嘛!
正方三辩回: 我只是问医疗费是负担么?请对方不要扣我帽子哦请问孝子就是枉顾亲人的意见吗?还是我们说的病人的选择问题不知道眼睁睁看着别人痛苦就是孝顺?
其二,我可以认为对方的意思是,只要我不后悔就可以选择安乐死吗? 那我不后悔诶!!! 5.反方三辩问:那请对方辩友!如果他选错了,他还有办法挽回吗? 正方二辩回: 我们提到安乐死是有特定的严格程序的,当然不是像超市买东西那么随便,请对方辩友明确
对方辩友在立论中说到: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那么我想请问“海子”是怎么死的?
6.反方一辩问: 他是自杀的!但自杀是反人道的!难道说对方辩友你要提倡自杀吗? 正方三辩回:自杀是反教义的 可是恰恰对方说到人道的问题,我们喊感兴趣 你连我对自己的选择都不尊重的 我才要感叹:你真是不人道!! 7.反方四辩问: 对方辩友!如果你要选择自杀!我还还给你提供各种自杀的条件!这才是真正的不人道!
正方一辩回:这貌似 美国在维和的宣言这不给那不给的,就你对,当我是白痴是吧 8.反方二辩问: 对方辩友是在发表自己IQ低的宣言吗?我不是很明白 正方四辩回:我到是觉得 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的IQ 真的是很低耶~ 不知道是否可以用来论证那些因为别人选择死亡的权利都剥夺的人身上呢? 9.反方三辩问:我刚刚在发言中曾经提到,安乐死是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 学的问题,您拿一个有争论的内容来制定法律是不是不太妥当呢?
正方一辩回是啊对方辩友 说的好!有争论 就不因该么??大陆和台湾也有争论 那是否台湾不因该回归呢?
10.反方四辩问:台湾当然应该回归这是中国的问题,但是这和安乐死的情况不一样啊,请问中国对安乐死达成一致了吗?但是中国对台湾回归的问题有争论吗?中国人民有人不支持台湾回归吗?但是中国是不是还有很多人对安乐死有争论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