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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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临时措施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库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金融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或者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违纪违规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一)接受。

经办人受理提交的开户申请材料,并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请材料,应当补报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二)审核。

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习。

预算资金单位负责人应当审核并签署银行账户申请材料和经营者审核意见。

(四)审定。

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回复和归档。

经审查批准开立的银行账户,1预算资金单位应当及时向报告单位出具《银行账户开立批复》,并凭《银行账户开立批复》通知报告单位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开立财政资金专用账户时,开户单位(预算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1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安全监管,制定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范围首先,需要清晰地界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概念。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其范围涵盖了教育、医疗、环保、农业、科技等各个领域。

在明确范围时,要详细列举各类可能涉及的专项资金项目,例如教育领域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职业教育发展资金;医疗领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大疾病防治专项资金;环保领域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生态修复资金等。

二、设定专项资金的设立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策导向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政策方针,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和优先领域。

2、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现有一般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特定需求,且通过专项资金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时,才设立专项资金。

3、合理性原则:对专项资金的规模进行合理测算,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过度投入或投入不足。

4、绩效导向原则: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明确的绩效目标,以便于后续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三、规范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编制预算时,应遵循以下要求:1、部门申报: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2、审核评估: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评估,重点审查预算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3、综合平衡:财政部门在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确保预算安排既满足重点需求,又符合财政总体平衡。

4、细化预算:预算编制应尽可能细化,明确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金额和时间安排,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本着手续合法,收支规范,领导审批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资金管理(一)指标管理。

预算内指标由预算股负责录入、审核、下达。

预算外指标由非税局录入、审核、下达。

(二)计划管理。

各业务股室在下达指标的额度范围内,根据预算单位填报的当月用款计划,填报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汇总表,在审核无误后传递国库股。

国库股根据各业务股室录入审核的预算内、预算外用款计划审定下达。

(三)资金支付管理。

国库股负责将用款计划下达至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负责录入、审核、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四)清算管理。

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国库股根据代理银行打印的当日支付明细清单,在核对无误后清算。

二、专项资金管理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指标,如扶贫资金、黄开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商粮供专项资金指标,以及专项补助、经费补助、世行贷款等,对股室及时将指标性文件送分管局长阅,分管局长向局长汇报后,传递预算股录入指标,业务股室及时记入备查专账,项目资金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如项目验收单等资料),严格按进度拨款。

凡有专项资金管理的股室要坚持跟踪问效、监督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监督所拨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提出建议,防止上边拨钱,下边挪用,一边违纪,一边要钱的现象。

三、会计手续的交接和会计资料管理工作中因人员变动需要办理交接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一切会计资料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存。

四、财政账户实行归统一管理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统一归到国库股管理(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办理,由国库股依据文件规定报经局长审批后,统一开设专户。

[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协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分享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

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

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

【财政办法】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定领域、项目或任务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三)注重效益,强化绩效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资金的设立和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预期效益等因素,采取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资金分配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监督要求。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资金支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滥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或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六)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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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社会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两种。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资金划拨和调剂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划拨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到位。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调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划拨和调剂应当及时报送相关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资金的安全,防止盗窃、挪用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统计和报表工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财政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
2、资金使用报告表
3、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资金使用单位:指接受财政专项资金并用于特定目的的机构或单位。

2、财政主管部门:指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

3、监察部门:指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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