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出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1.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
2.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2)租赁补贴;(3)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4)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补助资金分配及下达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需求、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2. 补助资金的下达程序:(1)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2)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原则,下达补助资金;(4)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给住房保障部门。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 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2)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1. 各级财政、审计、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批1. 补助资金的申请: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必要的支持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湘建建函[2014]212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省质安监总站:近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组织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含乡镇)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切实解决中低层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安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其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
各地质量监管机构要以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办法,明确质量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各监管环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认真把关,狠抓落实,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二、严格履行程序,切实把好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工程开工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合格;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要求开展质量专项治理。
建言献技保障房——两会篇·研究篇·项目篇·设计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五大措施保证保障房

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房 地 产 监 管
司司 长沈 建 忠
、
住房 保障司 司 长 侯浙珉 出席采 访会
。
并 回答了记 者提 问
齐骥表示
中央
、
.
住房作为
一
个 重 要 的 民 生 问题
。
.
党
国务 院对 此 高度重 视
国务 院总理 温 家宝 在
.
今 年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明确 提 出 有 效 的政 策 措 施 资
2007
年 几 倍甚 至 上 十 倍 的增长
,
今年来
一
各 级 地 方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
今 年 中央 代 地 方 增 发 的 国 债 资 金 也 作 为地 方 的 配 套 资 金 补 充 用 于 廉 租 住 ,
保 障性安居工 程
。
关部 门先后 制定 了
系列支持政 策
、
初步形成 了包
土 地 供应等政
.
齐骥表示
.
今匀
.
解 决 7 5 0 万 户城 市低 收入 住房 困难 家庭和 林区
、
户
2 6 0 万
户 低 收 入 家庭 的住 房 困 难
.
为 了 完 成 这 个 目标
垦区
、
煤 矿 棚 户 居 民 的住 房 困 难 问 题
。
扩大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 围
齐 骥介绍
.
第
,
一
是 资金 保 证
.
。
齐骥 介绍说
明
第四 是在资金 到位
土 地供应 到位
、
采 取 多 渠 道 筹 集房 源 的 同 时。,. Nhomakorabea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9ef9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23.p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
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dbc6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f.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暨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新开工64万套,基本建成27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抓好保障房分配和入住管理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2014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2014年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报批工作,完成今年建设计划项目选址手续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组卷上报,并同步展开农用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逐项目明确施工节点和责任人员。
市、县规划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选址把关,严格落实“三不”原则,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缺少基础设施配套的项目,不得办理选址和规划审批;6月底前,列入2014年新开工项目计划的,必须全面开工建设。
要优化保障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优秀设计方案汇编》,合理利用套内空间布局,优化户型设计。
加快推进续建项目建设,2014年9月底前,2010年度及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1年度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基本建成(含竣工)进度要求。
二、加快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作为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重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09•【文号】发改投资〔2021〕831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83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06334万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实施各地方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系统观念,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改革,统筹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渠道,形成合力;统筹各类项目实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统筹谋划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共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民生实事做实做好。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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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出保障性住房政策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
一项政策措施。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低价的、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促
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对于建设和谐社会,
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相关措施包括土地、资金、政策支持、保障性住
房供应和培训等方面。
首先,在土地方面,政府将提供必要的土地资
源来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
其次,在资金方面,政府将加大财政
支持力度,为保障性住房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
制定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和购房补贴政策,以降低居民购房成本,鼓励更多的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政府将通
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提供低价的、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
政府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并鼓励
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以扩大住房供应的规模。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
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确保住房分配公平合理,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除了上述的政策措施之外,保障性住房政策还将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青年、新婚夫妇等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
政府将优先满足这些群
体的住房需求,为他们提供适合的住房。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住房
市场的监管,防止房价过高、房租过高等现象的发生,保护居民的合
法权益。
综上所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供低价的、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建设和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政府将通过土地、资金、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供应和培训等方面的措施来推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并加强对住房市场的监管,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相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努力下,保障性住房政策将取得良好的成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