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创业团队制度员工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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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团队业务模式下机构负责人及内勤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践公司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加强竞争、激励、淘汰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强化自主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及盈利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业务机构负责人及内勤岗位,配套创团模式的推广及落地。

第二章 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1、目标经营:依据公司战略经营目标执行并达成所辖地区的经营目标;制定所辖区内年度、月度首期、续期业务发展规划及业务目标、组织目标、关键绩效目标,并通过创业团队建设、销售支持、日常管理、资源整合等多种措施达成目标;落实《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根据需要引进产品及新产品上市的宣导与推动;

2、合规经营: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遵守国家和监管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维护当地监管关系;避免出现保监处罚等情况。如出现此类问题,公司有权对相关负责人追责。

3、文化建设:践行公司使命,树立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品牌形象;传承并践行公司勤奋努力、独当一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心做事、用心做人的企业文化,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长期坚持艰苦奋斗;实践干部四要素和干部九条的标准;建立专业高效、执行力强、结果导向的绩效文化;

4、队伍建设:负责所辖区创业团队的发展、人员引进、培训、指导及管理;负责日常管理、教育训练和品质管理,建设符合公司文化、充满业务激情、较高业务素质和综合技能,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业务队伍;

5、运营服务:组织并管理内勤完成合同交接、数据对接、职场管理、资产管理、当地外部关系的联络维护等工作;为渠道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6、客户服务:建立长期持续的续期业务管理体系,做好续期收缴保费工作,保证续期业务目标达成和续期品质。受理并解决客户服务相关问题,协调客户与业务人员、客户与公司、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好客户长期经营,确保各项经营目标如期达成。 7、互联网应用:根据公司战略,推广公司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反馈建议,落实发展。

第四条 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

1、 大专以上学历,本科及以上优先;

2、 金融保险行业5年以上,担任过相关管理岗位;

3、 综合能力及个人素质考评良好;

4、 通过总公司面试;

5、 提供所辖区域业务发展计划、有团队资源、能短时间内有业务交付,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

6、 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熟悉当地保险市场,与当地保监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7、 具备保监任职资格,试用期内通过监管机构的面试及考试。

第五条 薪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奖

一、基本工资

机构负责人工资标准采用定岗定薪原则,根据业绩情况,对应

岗位 职级 基本工资

价保

(万元/月) 基本工资标准

(元)

省分机构负责人 经理

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0-30]

[30-60]

[60-100]

[100-15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说明:

1、工资、社保计入机构费用。

2、上表工资适用于省级分公司负责人。

3、城市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只从创团中产生,不做社会招聘。符合业绩要求和设立机构条件、报当地银保监备案,且通过监管考试的,可任命机构负责人,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计入所辖创团打包费用。

4、同时有自营模式下的省分负责人不再叠加此项。

二、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

价保 绩效薪酬标准(元) (万元/月)

[0 - 10] 0

[10 - 20) 3000

[20 - 30) 6000

[30 - 50) 9000

[50 - 70) 14000

[70 - 100) 19000

[100- 150) 24000

[150- ∞] 30000

条件:

入职3个月内,月均价值保费需达到10万,方可按上述标准核算绩效工资;未达到的,绩效工资为零;

入职第4个月起,每月价值保费需达到30万,方可按上述标准核算绩效工资;未达到的,绩效工资为零;

入职第7个月起,每月价值保费需达到50万,方可按上述标准核算绩效工资;未达到的,绩效工资按标准减半;

2、考核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考核计算公式 权重

1 价值保费达成率 按总部下达的任务目标,不少于50万/月 实际达成/任务目标*100% 65%

2 经营利润 所辖区利润情况,用上月财务核算的利润数据 盈利得100分;亏损得零分 10%

3 创团满编率 每个创团30人为标准,每个省至少发展3个创团 满编率=在册人数/90*100% 10%

4 出单率/活跃率 以10%为标准,出单率低于6%,该项绩效零分 考核期内出单人数/总在册人数/10%*100% 5%

5 继续率 90% 实际继续率/90%*100% 10%

6 合规处罚 无处罚 若有处罚,罚款机构和作为减项直机构负责人承担,从个人收入里扣除 接减工资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绩效得分--合规罚款

绩效得分=∑各项达成率*权重

三、提奖

1、提奖标准

提奖

价保 提奖系数 (万元/月)

[0-20] 0

[20-40] 0.50%

[40-60] 0.80%

[60-80] 1.10%

[80-100] 1.40%

[100-120] 1.60%

[120-150] 1.80%

[150-∞ ] 2.00%

2、以月度为考核周期,按当月实际价保完成情况,核算当月提奖,月度发放,考核期内离职员工不享受提奖。

第六条 绩效工资和提奖的发放

月度绩效工资和提奖每月发放90%,其余的10%预留到第四季度考核结束后发放,若年度没有合规审计问题则予以发放,期间离职则不予发放。

第七条 试用期管理

1.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

2.试用期基本工资:试用期内基本工资80%发放。

3.试用期绩效工资和提奖:按本方案规定核算发放。

第八条 转正管理

试用期考核按试用期录用条件执行,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转正。

第九条 季度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1. 除上述月度绩效管理外,每季度实行季度考核,1、4、7、10四个月考核上季度的绩效表现; 2. 考核方法:按月度绩效得分,以季度内三个月的绩效得分平均数进行排名;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排序分为ABCD四类,原则上强制分布比例为20%、30%、40%、10%;A类员工排名在前20%并且各月价值保费达到100万以上或者所辖机构盈利;后10%的D类员工淘汰;

4. 考核结果的应用

1)晋升/降级,根据业绩定岗定薪:根据月均业绩达成,对应相应的职级标准,晋升或降级,并对应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下一季度各月的基本工资;

2)淘汰:排名后10%的D类员工淘汰;

5.绩效改进

月度、季度考核结束,上级与下级需进行绩效面谈,复盘过往的表现,总结经验和不足,确定下一阶段的绩效目标,签署绩效改进确认书。下一阶段考察改进情况,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则降级或解聘。

第三章 机构内勤员工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构内勤人员配置标准

机构内勤人员配置标准

机构 营业部 城分公司 省分公司

可配置岗位 不设内勤 不设内勤 综合内勤岗,业管岗,

督训岗,财务岗,人管岗

初始配置 不设内勤 不设内勤 省分负责人+3个内勤岗位

增配标准 不设内勤 不设内勤 价保(万元) 人数

[0-60] 0-3

[60-90) 4

[90-120) 5

[120-150) 6

…… ……

调整标准 连续3个月月度价保符合增配标准,可提交编制增配、职能岗面试申请。

连续3个月月均价保低于增配标准,减少相应增配人员编制,且需要在1个月内调整

第十一条 机构内勤人员薪酬标准

薪酬区间 备注 3400~8800 实际薪酬=薪酬标准×城市系数

一线城市(系数1):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系数0.9):天津、重庆、成都、杭州、武汉、苏州、西安、南京、郑州、青岛、东莞、无锡、厦门

三线城市(系数0.8):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济南、太原、合肥、贵阳、长沙、南昌、福州、昆明、海口、宁波、沈阳、烟台、昆山、无锡、南通、常州、扬州、徐州、宁波、温州、台州、绍兴、珠海、中山、佛山、汕头、惠州、肇庆、海口、洛阳、唐山、太原、兰州、乌鲁木齐、昆明、大连

其他城市(系数0.7):其他城市

说明:机构职能岗不享受补贴。

机构职能岗原则上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薪资80%发放。

月度绩效工资=月度薪资*20%*机构负责人考核绩效得分,最高得分120分

绩效工资计入创团模式打包费用核算。

第十二条 全职服务于渠道业务部的机构内勤绩效考核指标

月度绩效工资=月度薪资*20%*渠道支持考核得分,最高得分120分

渠道支持考核项

指标 权重 指标描述 扣分

对接时效 问题反馈时效 20% 1天内回复,及时提供解决流程,及完成时间。特殊问题也要及时反馈以便做其他渠道的沟通。 超出时效,扣30 分/次

核心系统数据复核 10% 准确,收到保险公司数据后及时维护系统 超出时效,扣10 分/次

保单发放的及时性 20% 收到保单后当天或者次日发出,不得积压,及时跟踪台账数据 超出时效,扣20 分/次

回执、回访时效性 20% 协助提供回执回访继续率的相关数据,及时跟踪到位 超出时效,扣20 分/次

服务意识 主观能动性 30% 承接工作不得推诿 怠于配合或不作为发现1起,扣30 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0年4月1日执行。

第十四条 2020年4月1日以后入职的员工照此办法执行;4月1日以前入职的员工,沿用前版办法至6月底,即省、城、营员工薪酬绩效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前版办法取消,应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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