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相关规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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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相关规范的研究

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颁布与实施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规范作用。本文针对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bstract: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B50045-95 promulgated for implementation and high-rise building fire fighting design played a standard action. In this pap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the some of the problems are discussed, hope for the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practice of some guidance to an.

Keywords: high building; Fire fighting design; 《high civil buildings of the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在高层建筑中的消防设计相对于传统建筑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其设计要求也更为严格,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研究对于保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规范和指导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其相关规范的研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2、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部分相关规范的解读

2.1对于《高规》第4.1.5A条的解读

《高规》第4.1.5A条明确指出娱乐性场所要在首层或二、三层设置靠外墙。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方面人们逃生所用。不过在这一点上,目前却普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类属于支持设外窗,这有利于在火灾发生时进行排烟;而另一类则认为我们应按照规定要求,也就是即便在没有外窗时也不需要排烟。

对于这种分歧,笔者认为外窗不需要进行设置。这主要是由于一般在娱乐场所中,房间密封性不好,基于隔音的需要普遍是不开启外窗的。此外,火灾发生中,娱乐场所中的人员一般会急于逃生,很少会有开启外窗的考虑。

针对这一条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使用能够代替外窗的产品对其进行替代。其要求应满足不燃、易击碎、面积不小于房间面积的2%。此外,如果没有外窗且疏散的距离过长,我们可以加设排烟系统。

2.2 对于《高规》第8.4.5条的解读

《高规》第8.4.5条中指出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与最远点之间的水平距离要小于30m,这一条例中的排烟口是指机械排烟的排烟口,其并没有对于自然排烟口进行说明与规定。所以在设计中容易产生一些困惑:

(1)其第8.2.2.3条“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与第8.4.1.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中,我们为什么将长度界定为60m?

(2)在高层建筑中,针对有可开启外窗且大面积、大进深的地上房间,我们应选取进深超过多少的时候在进行机械排烟设施的设计?

(3)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比如针对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的长条形内走道,如果只有一个尽端可开窗的时候是否可行?

针对第一点困惑,笔者的观点是《高规》之所以将60m当做走道的长度上限来对建筑内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进行判断,原因主要是在浓烟中,人所能够通行的上限60m。所以,我们以60m通道为例,如果在内走道的两边存在外窗时,且外窗的面积大于走道面积的2%,那么这一内走道是能够自然排演的,也就是说火灾发生时,我们可以走到其尽头开启外窗。基于以上的原理,我们再来看《高规》的相关条例则有豁然开朗的感觉。

而对于第二点,笔者在查阅了较多相关文献以后发现,对于这一数据的界定目前还没有定论,有的学者认为是30m及20m,也有学者认为30m比较合适,还有学者推荐60m。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于第一点,人在浓烟中最大通行距离的认识有所不同,加之对于第二点中的进深概念认识也有所不同,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我们只需要确定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那么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针对以上关键值得界定,笔者认为这一数值不可以统一而论,应根据在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密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火系统的完善程度等因数进行综合的考虑。主要原因是:首先,根据以往的案例,火灾中的人员伤亡主要是因为吸入有毒气体造成的;其次,针对高层娱乐场所,它们具有密度高,排烟性能弱的特点;第三,我国对于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相较于传统建筑更为严格。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选取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为20m较为合适。

2.3对于《高规》第5.2.7条的解读

《高规》第5.2.7条指出“在高层建筑中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所采用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00h,1.50h的楼板与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由于这一规定,在审查施工图的过程中,出现了由于误解《高规》第5.2.7条而

产生的过分要求,这不仅造成了浪费的现象,也给我们的设计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笔者认为专用轴流式排烟风机未必要设置于机房之中,特别对于地下室单个房间的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时候。《高规》第5.2.7条中也明确指出了“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而专用轴流式排烟风机当在280℃的温度下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可达30min分钟,它转动的部位位于外壳之内,在其未配置风管的时侯,就没有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的问题。所以针对使用耐火极限高于1.50h防火保护壳的专用轴流排烟风机我们可以不进行机房的设计。

此外,由于《高规》中没有针对于风机控制柜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容易出现对其配置过于随意化的现象,加之工作中的疏忽,导致了严重时在控制柜的周边可以发现可燃物,这就容易带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基于以上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风机控制柜位置设置于无可燃物的房间或走道。

2.4对于防排烟系统的思考

目前,在《高规》中,对于防火机电系统的规定中,主要部分可以分为灭火、报警和防排烟三个系统。其二者不仅有《高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可以进行参考使用,还有与之对应的专用标准,可以很好地对这二者的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起到保证作用。而针对于排烟系统,目前只有通用标准可以供我们在执行中参考,且我们使用的相关条文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紧跟时代的发展,其条文不具体化,缺乏施工等过程的细则,这就不能有效地规范和指导我们进行排烟系统的设计。因此,笔者认为应针对这一情况设立独立的部分,进而对于防火机电系统的规定起到补充与完善的作用。

3、结语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其的学习与思考,在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并按照其相关细则设计的开展。我相信随着我们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践的深入,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必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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