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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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通过本学期《合同法》的学习,是我对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吕中伟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明白了《合同法》的强大。无论是在以后的工作还是生活中,《合同法》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下面就对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进行一下介绍。一、承揽台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技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榄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出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

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怔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刃;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白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不是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在合同呻,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为双务合同;定作人须对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因此为有偿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

加丁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定作台同

定作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为定作人制作产品,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修理台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理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的样品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五)测试合同

测试合同是指承损人利用自己的设备和技术为定作人完成特定项目的测试任务,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六)检验台同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技术、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项日的性能及疑难问题等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七)其他承揽合同

除上述七类承揽合同外,其他合同符合承损合同的要件的,也构成承揽合同。如印刷合同、房屋修缮合同、设计合同、翻译合同、打印合同等。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的权利

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指承损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后,有权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获得报酬权是承揽人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承揽人参与承揽合同关系的目的。

承揽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时间依合同约定的时间而定。如果当事人对于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承投入应在工作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才能请求定作人交付报酬;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承揽人可在交付该部分时请求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对工作成果进行留置的权利

定作人末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榄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损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榄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支付工作成果

承损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

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何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损人可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琅农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榄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理疵及该理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理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厉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定作人的顺利和义务

(一)定作人的权利

1.监督、检验承揽人工作的权利

在承揽工作朗间,为保证承揽人的工作符合自己的要求,定作人有权对承榄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

2.请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

在承揽工作完成后,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现自己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

3.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承揽合同是以承捞工作的完成为目的的合同,其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当该承揽工作的完成对于定作人巳成为不必要时,如果承揽工作继续进行,不仅会不利于定作人,也会造成物质和劳力的浪费。因此,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负责赔偿。

定作人行使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只能是在承榄人末完成工作期间才能行使。如果承揽人已完成承揽工作,即使尚未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如还不能确定,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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