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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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近年来,性侵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为了严厉打击性侵犯罪,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作出了严格的强制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性侵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等规定,对性侵犯罪实行严惩,具体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侵案件作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要求:对性侵案件,必须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性侵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3)强制措施:对性侵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刑事责任1.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性侵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刑罚执行(1)主刑:根据犯罪情节,对性侵犯罪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刑法修
正案(十一)》的修改
孙自豪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年(卷),期】2022()1
【摘要】对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是评估观测刑事犯罪司法样态的有效途径。


过对1678例一审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性犯罪前科等从严处罚情节能够显著提
高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度,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对减轻刑罚发挥了明显作用。


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与社会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当前我国猥亵儿
童罪的判决存在量刑结果轻刑化和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由案件自身特性、刑
事司法弊端、情节设置不明确等原因叠加而成。

《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部分针对性调整,但仍有兜底性条款解释规则的基础问题有待探索。

应考虑从立法取向、解释规则、量刑说理、酌定情节的适用等角度规范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适用。

【总页数】11页(P39-49)
【作者】孙自豪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扩张与刑法修正案的省察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修改的展开2.网络著作权犯罪刑罚威慑效能实证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改为背景3.《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理解与适用4.网络外挂罪名适用的困境与转向——兼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修改的启示5."高空抛物"的入罪研究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对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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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

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标题】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XXX号【被告人】某某【性别】男【年龄】XX岁【职业】无业【籍贯】山东省XX市【id号码】XXXXXXXXXXXXXXXXX【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某小区内,将其邻居小明(化名)的女儿小红(化名),当时年仅X岁,引诱至其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小红实施猥亵行为。

经山东省公安机关侦查,查获了相关的现场监控录像,并有小红的证言作证。

【审理经过】此案经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对被告人某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陈述、申辩意见。

【审理意见及判决结果】被告人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山东省《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初犯,且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悔过态度。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社会关系,以及对其个人发展的影响,本院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山东省《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

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某某须遵守以下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条件:1. 不再从事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2. 定期报到并接受法院的指导;3. 积极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裁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年月日。

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3篇)

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条文,以期提高社会对儿童性侵害问题的认识,共同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儿童性侵害的定义与危害1. 定义儿童性侵害,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强奸、猥亵、性骚扰、性侵犯等。

2. 危害(1)生理伤害:儿童性侵害可能导致生理器官损伤、性传播疾病、怀孕、流产等。

(2)心理伤害:儿童性侵害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焦虑、抑郁、自卑、恐惧等心理障碍。

(3)社会伤害:儿童性侵害可能使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环境中遭受歧视、排斥,影响其正常成长。

三、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三十九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四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第五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第二十一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含有性侵害内容的出版物、资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四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儿童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儿童性侵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更破坏了家庭和谐,破坏了社会风气。

因此,对儿童性侵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对于保护儿童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概念儿童性侵是指行为人利用儿童的身心特点,采取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对儿童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儿童性侵行为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等。

三、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多为成年人,被害人多为未成年人。

2. 犯罪特征:儿童性侵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3. 侵害对象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的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伤害。

4. 犯罪手段特征:儿童性侵案件犯罪手段多样,包括暴力、胁迫、诱骗等。

四、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儿童性侵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民事责任:儿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对于儿童性侵案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五、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儿童权益。

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儿童性侵案件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医疗救治等救助服务。

4.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儿童性侵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性侵问题的认识,共同维护儿童权益。

法律讲堂猥亵幼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猥亵幼女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以一起猥亵幼女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猥亵幼女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因与邻居李某的女儿(以下简称小丽)相识,以帮助其辅导功课为由,多次在李某家中对小丽进行猥亵。

案发后,小丽的家长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王某抓获。

三、案件审理1.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或者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6)造成幼女伤害的;(7)其他严重情节的。

2.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小丽的性自主权,侵犯了小丽的人格尊严。

3.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以帮助辅导功课为由,多次在李某家中对小丽进行猥亵,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客观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小丽的身心健康,但仍故意为之,其行为具有故意。

5.犯罪情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猥亵行为,且在公共场所进行,其犯罪情节恶劣。

五、法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杨XX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XX强奸罪、猥亵⼉童罪⼀审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猥亵⼉童被告⼈杨X于2019年6⽉21⽇下午15时许,在苏州市相城区娄北XX,以玩游戏的名义将被害⼈周X诱骗⾄其车牌号码为苏E×××××的XXXX中,以玩医⽣打针游戏的名义让被害⼈周X(5周岁)脱下裤⼦裸露阴部,并⾯对着被害⼈周X,⾃⼰进⾏⼿淫的⽅式对被害⼈周X实施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杨X在庭审中⽆异议,并有被告⼈杨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周X的陈述,证⼈赵X等⼈的证⾔,书证被害⼈周X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强奸被告⼈杨X于2019年6⽉22⽇上午10时许,在苏州市相城区娄北XX上其车牌号码为苏E×××××的XXXX内,以玩医⽣打针游戏的名义诱使被害⼈周X脱下裤⼦后,以⽣殖器接触被害⼈的⽣殖器,并同时⾃⼰⼿淫的⽅式,对被害⼈周X实施奸淫。

被告⼈杨X明知他⼈报案⽽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拒捕⾏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律师点评⼀、被告⼈杨X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杨被告⼈杨X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实施犯罪时因⽣活压⼒太⼤⽽⼀时糊涂,并且可能患有抑郁证的精神疾病,其是临时起意⽽⾮预谋犯罪,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四、基于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与⼀般数罪并罚相⽐,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系初犯、偶犯,此前⽆犯罪前科、劣迹表现,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请法庭酌情从政治觉悟较⾼,事后也后悔不已,极为⾃责,请法庭酌情从六、被告⼈系党员,在实施犯罪前,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较⾼,事后也后悔不已,极为⾃责,轻处罚七、被告⼈杨X主观恶性⼩,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3、建议或意见刑事犯罪的后果⾮常严重,不要为了⼀时的爽快或⼀时的冲动,就实施犯罪⾏为。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猥亵罪判刑多少年我们常见的猥亵罪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猥亵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但不包括性交。

《刑法》中对这个犯罪是进行严厉处罚的,到底猥亵罪会被判刑多少年?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猥亵罪判刑多少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猥亵罪的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什么是猥亵和猥亵儿童罪?

什么是猥亵和猥亵儿童罪?
什么是猥亵?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

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正常的身心权利,尤其是性心理和性生理方面的健康。

该罪侵犯的对象不仅包括女童,也包括男童。

该罪表现为对儿童的身体上的抚摸,用生殖器接触儿童,也包括唆使儿童为其手淫等。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女性。

犯该罪的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怎么防止性侵害呢?
第一,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

第二,向黄色书刊坚决地说不。

第三,心灵的委屈要告诉家长。

第四,斗智斗勇与逃生相结合。

第五,被坏人欺负以后,要保存证据、坚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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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定义量刑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
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处刑规
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处刑规定。依照本款
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
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
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
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恐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
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
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
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
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
之机进行猥亵、侮辱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猥亵、侮辱的等等。
这里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
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
愿,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
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
劣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应
如何处罚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是对妇女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
利的严重侵害,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
被害的妇女造成的伤害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应当予以严惩。因此本
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猥亵儿童犯罪的处刑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猥
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
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十四周
岁的儿童的认识能力,尤其是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
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
行。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了本条本款规定的犯罪。本款
在实际中应当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一般的对儿童表示“亲昵”的行为。
猥亵儿童的行为是出于行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往往对儿童的身体或者
思想、认识造成伤害或者不良影响,行为一般为当地的风俗、习惯所不
容。对于猥亵儿童的,依照本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应当
在各处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
的界限,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一般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违法行
为加以区分,具有“强制”行为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2.要区分本罪
与的区别,侮辱罪是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
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猥亵儿童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然
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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