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强执法、惠民生、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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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法制工作总结

2023年工商局法制工作总结

2023年工商局法制工作总结 2023年工商局法制工作总结1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局对法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以“法律六进”为依托,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执法监督检查为重点,规范执法行为;严把案件质量关,强化案件立(销)案管理制度。经全系统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今年的法制工作任务,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 今年,我局在全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实行了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制度,层层签订依法行政责任状,从定责、履责、问责三方面细化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进行量化,明确责任到人,制定了《××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标准》。运用日常考核与年终集中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完成有关行政执法目标的进展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日常考核结果纳入考核体系,逐步减轻年终集中评议考核的工作量。实现行政执法责任状签订率___、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___。同时继续完善和落实执法公示制、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开展行政指导工作,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上半年省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的工作意见》,要求全省工商系统充分认识到开展行政指导的意义,积极探索行政指导实现的方式和途径,立足职能,把行政指导融入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去。我局认真贯彻省局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市工商局行政指导实施方案》,以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广大消费者服务为目的,从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出发,尝试将“说、劝、商、引、帮”等方法引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几个月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我局从开展登记事务助导,实行“免费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全程帮办服务;开展维权兴企引导,实施“商标品牌帮扶培育计划”;开展规范经营指导,实行《工商建议书》和“照后提示卡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在推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31•【文号】工商办字[2000]第154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总结交流了吉林省四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和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全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进展顺利。

到目前为止,全国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执法水平;二是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改善了工商形象,密切了政群关系;三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和治理了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但从总体上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

为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最近,中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尉健行、王忠禹同志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巩固、完善、深化、提高上狠下功夫,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工商办字[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工商办字〔201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

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郑工商文[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工商文〔2012〕65号)各县(市)工商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郑州市工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实施方案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按照中原红盾行动统一部署和省局中原红盾“双反”行动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四个重在”的工作要求和建设“五个工商”的工作目标,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为载体,以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目标,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思想观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各方面的全面提升,使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取得更大的成果。

二、目标任务以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集中整治。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以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重点,严肃查处供电、供水、燃气、热力、交通运输、通讯、银行、专营专卖、殡葬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延伸服务和滥收费用等限制竞争行为。

2、加强对商业贿赂基础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研究,找出商业贿赂发生的规律性东西,在执法监管中加以注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05•【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鄂市监法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法办发〔2021〕5号)要求,省局拟在全局系统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党史学习教育等系列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了解市场主体发展要求,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督并行,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目标任务对省局的涉企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排查整治,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及影响,立行立改,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整顿执法作风、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规范省局的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大局。

三、整治重点对省局成立以来的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摆整治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6•【文号】工商人字[1998]第238号•【施行日期】199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的通知(工商人字〔1998〕第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务员队伍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涌现出一批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模范公务员和先进公务员集体。

继景志刚之后,贵州省丹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唐秀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国家人事部授予1998年度“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天津市静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检查大队队长刘学亮、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郭金妹、安徽省无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刘渡分局局长魏先礼、海南省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吴岩等4位同志荣立一等功。

他们是工商行政管理战线上的优秀代表,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学习的榜样。

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先进事迹,弘扬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精神,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转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先进事迹。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要学习他们甘为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的执法风范;学习他们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崇高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格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勤政高效、廉洁自律的公仆形象,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品格高尚、文明礼貌的道德形象。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06•【文号】工商办字〔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格局,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网络市场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管网”。

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网络市场延伸应用。

适应业态发展和监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规章制度,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鼓励支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络市场规制体系。

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督,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面向全系统和全社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动网络市场监管法治化建设。

二、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推进“以网管网”。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大数据应用,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

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

建设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

根据各地软硬件水平和监管压力,探索跨区域监测、监管协作机制,逐步实现总局与各地监管平台之间、工商内部各业务条线之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完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基础设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能力。

三、充分发挥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推进“信用管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鄂工商公[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工商公[2008]173号)各市、州、县工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合理、和谐执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的查封(包括封存,下同)、扣押(包括扣留,下同)、责令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手段。

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严格审批、慎重使用的原则。

不得以罚款、收取行政规费为目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以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实施。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标的应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和场所。

本款所称的财物,是指钱款、合同、票证、帐册、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物品、包装物等。

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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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强执法、惠民生、
促公平”专项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工商公字[2015]2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强执法、惠民生、促公平”专项行动的意
见》的通知

淄工商公字[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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