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评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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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仲裁委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仲裁委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现实⽣活中如果发⽣劳动纠纷双⽅协商不了的话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的,但是很多时候需要查阅资料,那么劳动仲裁委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劳动仲裁委查档案需要什么材料(1)委托⼈单位出具的提(调)档函;(2)委托⼈的委托书;(3)委托⼈的⾝份证原件或委托⼈的⾝份证复印件及受托⼈的⾝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填写信息按要求在提档簿上登记个⼈相关信息及档案去向信息2、档案交接⼯作⼈员将检查档案的密封情况,对未密封好或破损的档案进⾏密封,并盖章,然后转交给来办理的⼈员。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及其他仲裁参加⼈的⾝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案卷查阅制度。

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及其代理⼈依法查阅、复制。

⼆、动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留存⼀份。

被申请⼈为共同当事⼈时,申请书⼀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留存⼀份。

申请书⽤蓝⿊或者⿊⾊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签名并落有申请⽇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份证明。

申请⼈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份证明等;申请⼈是⽤⼈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法律书司法笔录

法律书司法笔录
• 如有拒绝签名的,记录员应在笔录上注明。侦查员、记录员、 翻译人员也应签名或盖章。
第三节 调查笔 录
• 一、调查笔录的概念和适用 • 调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 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 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 调查询问类笔录用途广泛,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和律 师事务所的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也经常使用这 类笔录。 • 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派员进行调查时制作 的笔录,称调查笔录; • 公安机关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 制作的笔录,称询问笔录。 • 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是同一类文书,功能相同,只是在 不同的司法机关中名称不同。这两种笔录检察机关也使 用。
二、庭审笔录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 (一)首部 • 1. 标题。 注明 “法庭审理笔录”。 • 2. 写明时间(包括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以及旁 听人数,然后列出合议庭成员名单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 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最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
• (二)正文 • 1. 宣布开庭。 • 2. 法庭调查。 • 3. 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应加强有关证据问 题的记录。
一、笔录的概念
• 笔录,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 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 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法律文书。
• 笔录的制作主体较为广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 均可制作。
•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笔录是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 定诉讼证据之一。在各种非诉讼活动中,笔录也同样起着证 明的作用。从外在表现形式来说,笔录是用规范的文字记录 (包括电脑打印)相关事项于规范的笔录纸上,而不能采用图 形、符号等方式进行记载,也无须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 手段予以记录。作为不同的证据种类,它们所起的作用各不 相同,可以互相印证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 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7 年5 月8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程序及用语规范庭审程序规范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二、当事人入庭就座后书记员依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逐一核对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

三、书记员向出庭人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四、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五、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六、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七、首席仲裁员宣布对出庭人员身份的审核结果。

八、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及庭审开始。

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十、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并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行为作相应的指引。

十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先由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

十三、首席仲裁员宣布由被申请人答辩。

十四、首席仲裁员宣布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答辩。

十五、各方当事人陈述后仲裁庭可根据案件事实的发展、申诉请求、答辩理由理出本案争执焦点针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询问引导当事人举证。

十六、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

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首席仲裁员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先核实证人身份交待权利义务然后安排询问。

十七、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仲裁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仲裁庭补充调查的可以宣布休庭。

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另行通知。

需要由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定期内提供。

十八、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调查结束。

十九、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开始。

应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二十、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结束。

二十一、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解。

调解前应当先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二十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文:----------------------------------------------------------------------------------------------------------------------------------------------------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6年1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章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简易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中、外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合同纠纷或争议可申请本会仲裁:(一)经济贸易;(二)金融、保险、证券、投资;(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四)房地产、工程承包;(五)海事海商;(六)其他财产权益。

第三条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本会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

第五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本会仲裁的协议。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灭失,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依法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选定本会仲裁,即视为同意本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八条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

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公布日期】•【条约类别】•【签订地点】正文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则范本(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第一节争端的存在和仲裁契约的意义第一条(一)在成立仲裁法庭之前,假如受仲裁契约拘束当事国对是否存在着争端,或者对目前的争端是否全部或一部分有提交仲裁的义务持不同的意见,则在一方当事国的要求下,在当事国之间没有就是否采取别的程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这个先决问题可以提交将按简易诉讼程序进行裁决的国际法院。

(二)假如国际法院认为情况需要,它有权指示应采取哪些保全每一当事国之权利的临时性措施。

(三)假如已经设立仲裁法庭,关于是否应提交仲裁的争端则应提交该法庭裁决。

第二节仲裁协议第二条(一)除非事前有充分的规定,特别是在仲裁契约中有充分的规定,否则诉诸仲裁的当事国应签订一仲裁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具体说明:1.将据以把争端提交仲裁员的仲裁契约;2.争端的标的以及,如有可能,当事国达成协议或未达成协议之点;3.法庭成立的方式和仲裁员的人数。

(二)此外,当事国认为宜于列入该协议的其他一切规定,主要是:1.法庭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以及如有必要赋予法庭的象立法者本着公平与善良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利;2.可能承认法庭拥有向当事国提出建议的权力;3.可能承认法庭拥有自行规定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4.法庭遵循的程序,只要法庭一经组成,它便有权排除仲裁协议中可能阻碍它作裁决之条款;5.开庭的法定仲裁员人数;6.作裁决所需之多数票;7.作裁决的期限;8.允许或禁止法庭成员把分歧意见或个人意见附在裁决上;9.辩论中使用的语言;10.费用的分配方式;11.可能要求国际法院提供的帮助。

以上列举的事项并不是包括无遗的。

第三节法庭的设立第三条(一)在争端当事国之一要求把争端提交以后,或决定提交仲裁以后,受仲裁契约约束之当事国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通过达成仲裁协议或特别协议以成立仲裁法庭。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的详细流程

导读: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那么每个阶段所包括的流程是如何操作的呢?一、仲裁庭准备阶段书记员:(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

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被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仲裁参与人:(3)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

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

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

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

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首席)仲裁员:(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被诉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第三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正文:----------------------------------------------------------------------------------------------------------------------------------------------------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方任作出决定。

(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有《守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应根据仲裁庭和《守则》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因出差、旅游、出国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间在20日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应按照《守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书记员并作出合理补救。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辨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最专业书记员培训教程_如何做一份令人满意的笔录

法官评价一名书记员优秀不优秀,第一件事就是看他的笔录做的好不好。

因为笔录事关案件审判的流程、事关案件审理的事实、事关当事人诉请及抗辩意见的固定、事关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书记员的笔录功夫不过关,必然会使得法官庭审或谈话等审判活动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法官比较重要的提问和当事人回答,或者当事人对案件重要事实的陈述或自认没有及时完整地记入笔录,甚至还会影响案件重大事实的认定,最终影响定案。

因此,做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首先笔录的基本功必须过关。

可以这么说:什么时候笔录过关了,什么时候你就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反过来讲,如果连笔录这个基本功都没有过关,那就根本谈不上是一名合格的书记员。

一、笔录的基本形式和一般要求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笔录种类繁多:(一)按性质分,有诉讼笔录(含刑事诉讼笔录、民事诉讼笔录和行政诉讼笔录)和非诉讼笔录之分。

(二)按制作主体分,有公安机关笔录、检察机关笔录、审判机关笔录和监狱等执法机关笔录,以及公证、律师和仲裁等组织的笔录;(三)按功能分民事、行政案件大致有:1、庭审笔录,2、询问笔录(调查)笔录,3、勘验笔录,4、质证(证据交换)笔录,5、谈话笔录,6、调解笔录,7、释明笔录,8、协调会(现场办公会)笔录,9、执行(保全、查封)笔录,10、合议(合议庭评议)笔录,11、专业法官会议笔录,12、审委会讨论笔录,等。

刑事案件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称谓的笔录:1、讯问笔录,2、提审笔录,3、验明正身笔录,4、死刑执行笔录,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等。

二、笔录要点——以调查笔录为例询问或调查笔录是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执业中最常遇到的笔录形式,囊括了绝大多数笔录的基本要素。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首先是带好必要的、充分的工作器具,主要包括:1、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介绍信;2、笔录头、笔录纸(多份,需确保绰绰有余);3、钢笔或水笔(至少两支,需确保绰绰有余);4、工具袋,确保所有调查工具、卷宗和所做调查笔录不遗漏、不丢失;5、规范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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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评议笔录
由于你没有提供具体的仲裁案件信息,我无法为你提供具体的仲裁庭评议笔录。

但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份仲裁庭评议笔录的模板,供你参考:
[案件名称]仲裁案评议笔录
时间:[具体日期]
地点:[具体地点]
出席人员:
仲裁员:[仲裁员姓名]
记录员:[记录员姓名]
案由:[简要描述案件的案由]
**一、仲裁庭调查事实**
1. 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详细记录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的陈述,包括主张的事实、依据的证据等。

]
2. 被申请人答辩
[详细记录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的答辩,包括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的否认或承认、提出的反请求等。

]
3. 证人证言
[记录证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证言,包括证人的身份、证言内容等。

]
4. 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的审查
[记录仲裁庭对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的审查过程和结果。

]
**二、仲裁庭辩论**
1. 申请人的辩论意见
[记录申请人在辩论阶段的观点、主张和依据。

]
2. 被申请人的辩论意见
[记录被申请人在辩论阶段的观点、主张和依据。

]
3. 仲裁庭的提问和答疑
[记录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提问和答疑过程。

]
**三、仲裁庭评议**
1. 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
[记录仲裁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过程和结果。

]
2. 对适用法律的认定
[记录仲裁庭对适用法律的认定过程和结果。

]
3. 对责任的分担
[记录仲裁庭对责任分担的判断和决定。

]
4. 对仲裁结果的决定
[记录仲裁庭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包括赔偿金额、责任分担等。

]
**四、评议结果**
1. 仲裁裁决
[记录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结果。

]
2. 裁决日期
[记录裁决的日期。

]
以上是一份仲裁庭评议笔录的模板,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准确的记录,请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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