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

无讼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实务重点法条指引之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编者按: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重点法条,根据实务中的需要进行了一次整理,文章以研习法律为目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两本权威书籍,'相关文章'部分的文章均可在'无讼阅读'或'微信'中检索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法条:民诉法第198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引:1、本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以启动再审,上级法院可以针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决启动再审。
2、增加了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
3、'确有错误'的范围很广,包含了民诉法第200条、第201条的各类再审事由。
扩展:在部分案件中,经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反映问题,让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成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受限制之后的最终救济渠道。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正当权益被虚假调解损害的谢某就是通过申诉渠道反映情况,最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而谢某如果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都会面临不小的困难。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

2021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重点归纳一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必然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不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必然法律后果的客不雅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罗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不雅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或消灭。
11.诉:从微不雅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不雅来看,是法律规定庇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重点

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其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3、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4、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5、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辩论原则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当事人各方依法平等的享有辩论的权利;②当事人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展开辩论;③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现阶段;④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⑤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质证。
7、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8、处分原则基本内容:①当事人各方在民诉中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②当事人的处分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合法权益;③处分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且适用于民诉的各个阶段。
9、处分原则适用范围:①保障当事人各方有充分和均等的机会和手段行使自己的处分权;②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被践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当事人要求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308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详解」该部分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注意以下内容:1 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不完全的豁免。
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从事非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
2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点法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司法协助「重点法条」第二百六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六十二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意思分解」司法协助是司法考试次重点,应予重视。
1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司法协助主要指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1)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司法协助,有两种途径:一是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二是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2)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3)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PPT课件

之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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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
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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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 一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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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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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权决定是否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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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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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决定是否提供证据;
• 对方
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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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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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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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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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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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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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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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伙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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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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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调解,两位老人握手言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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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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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适用的条件 • 1、支持者只能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 • 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被支持者 • 是受害的单位或个人。
• 2、受害人基于某种原因没有起诉。
• 3、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
• 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 支持起诉者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一审后:双方可以决定是否上诉
• 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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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执行人PPT学可习交以流 撤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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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分权的行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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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案

民事诉讼法教案第一章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重点问题1、民事冲突的形成是多种原因所致..2、在诸种解决民事冲突的手段中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手段..3、进行民事诉讼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则是调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是保证法院正确办案;二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三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第一节民事冲突与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1、什么是民事冲突民事冲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各种原因对民事权利义务状态或民事权利归属的认识相左而产生的矛盾..2、民事冲突产生的原因3、民事冲突的特点二、民事冲突的解决方式1、当事人自行磋商2、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4、仲裁委员会仲裁5、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1、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冲突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2、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不断推进的系列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3、民事诉讼活动的类型狭义的民事诉讼广义的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法院、当事以及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法3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是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法3、民事诉讼法的类型1广义的民事诉讼法2狭义的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1、民事诉讼法学的定义民事诉讼法学是专门研究民事冲突、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探讨的科学..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1民事冲突2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4研究外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法2、欧洲中世纪的民事诉讼法3、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节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诉讼法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及发展趋势第三章民事审判权重点问题1、民事审判权的内容2、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3、审判组织及其形式第一节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民事审判权的概念民事审判权就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内容1、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2、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权能3、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作出民事裁决的权能4、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和诉讼处理权民事审判权的运行条件1、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外部条件2、民事审判权运行的内部条件3、合理调整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第二节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制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再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人民陪审员第四章诉与诉权本章重点问题1、诉和诉权的概念2、诉的构成要素以及诉的种类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一定义:诉是当事人向代表国家的法院提起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二诉的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二、诉的构成1、当事人2、诉的标的3、诉讼理由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确认之诉的法律特征1、法院只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不判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确认之诉所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现存的;当事人只是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有争议;因而才请求法院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3、确认之诉的类型1肯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2否定的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二给付之诉1、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如请求返还钱款..2、给付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可能负有某种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和义务;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3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三变更之诉1、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消买卖合同之诉等等..2、变更之诉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争议;只是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不同的意见..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事实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的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四反诉1、反诉的概念和特征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所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其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及诉讼地位的双重性..2反诉的提出必须以本诉正在法院进行审理为前提..3反诉的目的在于与本诉的直接对抗..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5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2、提起反诉的条件提起反诉时;除须具备起诉的一般条件外;反诉的上诉特征决定其还须同时符合以下特殊要求:1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种程序..4反诉提出的期限包括一审和二审;最迟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便法院将反诉与本诉予以合并审理..5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3、反诉的提起和审理第二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二、诉权的双重含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三、诉权的保护1、诉权的立法保护诉权的立法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方面..2、诉权的司法保护诉权的司法保护主要体现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案例分析1996年刘文与黄翠花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刘东生由其父刘文抚养..1996年5月某天;黄翠花路过刘文家门口;顺便进去看望儿子刘东生;当时刘文不在家;刘文之弟刘武不让黄翠花进家门;两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黄翠花打不过刘武只好逃跑..在跑的过程中;被石头拌倒;造成手臂骨折..黄翠花养好伤后;黄以刘文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诉讼期间某一天;黄翠花在路上遇到刘文的妻子李小玲;黄二话不说;上去就踢了李小玲两脚;并打了李小玲两个耳光;扬长而去..李小玲被打之后花了医疗费158元..刘文因此在黄翠花对他提起的诉讼中向黄翠花提出反诉;要求黄翠花赔偿李小玲的医疗费..问;刘文提出的这个反诉是否成立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的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第三节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不具有随意性..相反;它具有规定性..也就是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后;诉讼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便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2、必须是法律规定由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行为..3、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六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本章重点问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2、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部门法..3、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事实体法贯彻实施的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实体法的实现..4、通过审判活动;生动、具体地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一、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1、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于同日起施行..2、民诉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开始执行..3、执行的规定自1998年7月8日公布起试行..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即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一切人有效..2、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在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前提下;可不受我国法院管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纠纷..三、对空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领域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我国的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四、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对事的效力;在理论上又称为主管..第七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章重点问题: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第一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定义:民事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诉讼内涵的高度概括;具有抽象性..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本源性的稳定原理;具有基础性..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主体的行为规范;具有导向性..33三、基本原则的分类一共有原则民事诉讼共有原则;是指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并已在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和适用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又加以规定的原则..共有原则包括: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34二、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确立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由民事诉讼法特别加以规定原则..这类原则共有五项: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本章仅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进行阐述..3536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二、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要树立平等的观念2、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3、律师和审判人员应该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4、明确适用的范围5、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三节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1、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2、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3、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4、不能久调不决二、法院调解的特点及作用一法院调解的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二法院调解的作用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三、法院调解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1、适用的案件2、适用的程序二、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原则;并不是否认判决方式的适用..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运用调解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2、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3、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第四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概念与内容一辩论原则的概念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辩论原则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2、当事人辩论的范围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内容3、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4、经当事人辩论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实施的保障1、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辩论原则的实施对诉讼的重要意义..包括对当事人和对人民法院..2、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充分行使: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当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4142二辩论原则适用的阶段和对象除特别程序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辩论原则都适用..三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与法院审判权的的行使的相互关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第五节处分原则一、处分原则的概念与内容1、处分原则的定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原则的内容:1在主体方面;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相对的决定权..3在审理的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4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二、处分原则的适用1、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具体体现为:1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3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4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来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1、检察监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第一;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内容之一..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应依法进行;检察机关不能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提出“审理意见‘;而只能要求人民法院对发生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第二;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审判活动..不包括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实施监督..4647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1、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2、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第八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重点问题1、合议制与独任制2、回避的对象和回避的法定情形3、公开审判与不公开审判4、两审终审与一审终审第一节合议制一合议制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包括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二合议制度的内容1、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又称合议庭;合议庭的组织形式有二种:一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由3名以上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第二审程序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2、合议庭的权限及活动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权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和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理权限包括1对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如决定举证期限;决定开庭日期等;2合议庭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如有权决定适用强制措施、决定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等;3在案件审理的最终阶段;合议庭有权作出判决而终结诉讼..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对案件的评议、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的原则;即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三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1、适用的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合议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及诉讼程序;或适用合议制;或适用独任制..。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

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民事诉讼重点知识汇总31、程序当事人概念、特征见书上83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P84法人P85-86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P86(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一致性: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两者是一致的。
分离性: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不一致的情形1、有民事权利能力无当事人能力:如诉讼担当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人;“死者”2、无民事权利能力有当事人能力:如其他组织3、民事权利能力具限定性而当事人能力具普遍性:法人理解:法人权利能力两者出现不一致是因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处理当事人的这一问题时立足点不同。
民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为了防止民事责任的划分出现混乱,保障交易安全。
对法人强调其诉讼权利能力的普遍性,防止其规避法律。
民事诉讼法则看重诉讼上的便利,为方便起诉和应诉,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
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法人诉讼行为能力与当事人能力同时产生,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公民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的关系辩论能力:是指在法庭中现实地实施诉讼行为尤其是辩论行为的资格。
辩论能力既是对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诉讼代理人的要求。
设置的目的:既保护当事人本人的利益,也为谋求诉讼程序顺利且迅速的进行。
在我国具有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具有辩论能力。
3、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P87—88)(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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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
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
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 ( 1 ) 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 )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内容: ( 1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
( 2 )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 3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
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 1998 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
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
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就是自由支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处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 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的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 2 ) 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将诉讼请求不分或者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 3 )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单程或了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为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时人队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 纠纷发生后当时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不告不理)( 2 )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中介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
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 3 )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再审,但是否再审有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 4 )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但是我国的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合法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及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时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
4.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请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事实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资格。
(1) 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
其效力为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 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当事人更换。
其效力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成为新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原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具有约束力。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构成要件:( 1 )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 )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区别:( 1 )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2 )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3 )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5 )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起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特征: ( 1 )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 2 )本诉正在进行中。
( 3 )已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又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如管辖依被告的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其条件为:(1)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 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 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当时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是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五种法院与合同分别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限定于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5) 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无法依协议而确定管辖。
当事人在选择是只能选择上述五种法院中的一种,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选择多种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如违反上述要求,将导致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
(6) 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时人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预定由中级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将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
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 1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 )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个人认为应该是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以下三种情况不得移送:( 1 ) 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2 )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化、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
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
这表明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
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 1 )当事人客观原因: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调查收集( 2 )法院依职权收集: 1 )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