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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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

☆补发婚姻证;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

☆撤消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员的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听从指挥,服从工作安排。仪表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工作时间在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三、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结婚证和撤消结婚登记的条件;签发结婚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

四、婚姻登记员要做到业务熟练、服务规范,使用礼貌用语,服务热情周到,对人态度温和,办事高效快捷。

五、登记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查找法规文件、及时汇报,经研究决定或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妥善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禁止弄虚作假和违章违规登记。杜绝任何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向当事人附加义务的行为。

七、严格廉洁自律,不得与服务对象谈论与业务范围无关的事务,禁止借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严禁婚姻登记员收受当事人钱物。

婚姻登记处日常管理制度

一、组织业务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学习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有关新的文件规定。

二、各项工作要分工到人、责任到人。严肃劳动纪律,建立并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三、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有汇报,按时完成婚姻登记任务和上级部署的工作并及时请示汇报。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全年和半年婚姻登记报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材料;

四、办公场所地面和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美观。办公场所不得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五、婚姻登记场所禁止有偿服务广告进入,禁止从事婚姻登记以外的业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不得从事有偿服务工作;

六、购买办公用品前要事先草拟计划、逐级汇报,同意后方可购买。节约办公用品,严格办公用品的使用,尽量减少非正常办公消耗;

七、公务通话应尽可能简短,严禁用办公电话拨打声讯电话,不用或少用办公电话传递个人信息。

八、办公时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离开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熄。下班前关闭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灯具、饮水机等电器,并关闭好门窗。

九、领取、保管票据和开票收费要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钱票要相符,每天收得的款项要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及时结算。禁止截留、挪用、贪污公款。

十、实行奖惩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进行,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一、婚姻登记档案要严格按照2006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归档,归档的材料必须完整,案卷装订应牢固、整齐;

二、归档材料原件手工填写部分应用钢笔、碳素墨水书写规范,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备考表各项,应尽可能用微机打印;

三、归档材料的复印件和照片,应图象清晰;

四、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移交工作,办理好移交手续;

六、婚姻登记档案仅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时,须经婚姻登记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阅利用手续。

七、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圈划、抽换、批注;需要摘抄、复印的,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八、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丢失的,由主管单位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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