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条例解读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
对于婚姻的认识逐渐深入,更多的人开始重视婚姻登记条例,这一法律规定需要关注社会和个人的利益。
下面就婚姻登记条例进行阐述,以期引起读者的关注,并体现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婚姻登记条例是什么?婚姻登记条例,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所制定的对于婚姻登记事项程序的法律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婚姻登记的合法化,彰显夫妻之间的合法关系并维护各方的利益。
婚姻登记是在国家完全民主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它是我国社会现代化的需要。
婚姻登记条例不仅是一个婚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国民婚姻制度、完善社会法制、保障和维护公民婚姻法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是全国性规定,国内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需根据情况进行制定。
婚姻登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所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双方的资格、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证书的领取及变更等。
在婚姻登记前,双方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比如,男方应年满22周岁,女方应年满20周岁,双方有多少个婚姻自由年龄。
此外,双方必须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并无强迫、欺诈等情况下开展。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文件,然后提交送审程序,经过前台对其材料验证,就可以得到结婚证明及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还规定了当一方已婚或未婚而未满18周岁时,禁止进行合法婚姻登记,并规定婚姻登记前需要查明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在婚姻登记双方居住地不同或需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或往返不便时,婚姻登记可在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
此外,要求分别采用男方和女方双姓作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加强社会亲情,增强家庭建设的税收政策。
婚姻登记条例的意义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我们的社会和个人都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保障婚姻关系的正当性,维护社会和个人正常法律权利利益的秩序。
其次,它可以规范一系列相关规定,如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计划;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性、名字编排、年龄两性平等等问题;婚姻证书的制作、领取及注销等具体内容;一系列的聘礼和豪华婚礼、婚姻组织为牟取暴利等不良风险,婚姻登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是指由国家机关对两个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进行登记和证明,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国家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本文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登记机关的设立和权限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享有一定的权限,包括对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提供婚姻登记证书等。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婚姻登记数据进行保存和管理。
二、婚姻登记条件的确认在进行婚姻登记前,登记机关需要对登记申请人的婚姻条件进行确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单身状态和生育能力等。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详细核实这些条件,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提供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法定结婚证明文件。
身份证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而法定结婚证明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婚前婚姻状况证明、无配偶或无异性同居关系证明等。
这些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提供对于婚姻登记的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登记程序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经过一系列的步骤来完成婚姻登记的过程。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婚姻条件、申请人进行登记确认、登记机关签发结婚证书等。
这些程序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异地婚姻登记的特殊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异地婚姻登记的特殊情况也做出了规定。
当男女一方或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办理婚姻登记的人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时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核和确认。
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是国家针对农村地区婚姻登记及相关事务的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下面将对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一、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依法登记原则等。
首先,自愿原则要求结婚双方的自愿是婚姻登记的首要条件,不得强迫、干涉或利用职权进行婚姻登记。
其次,男女平等原则需要保障婚姻登记的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歧视婚姻登记的任何一方。
最后,依法登记原则要求所有的婚姻登记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材料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婚姻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领取证件和公告登记等环节。
提出申请时,双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等公民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
审核环节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婚姻状况。
审核通过后,领取结婚证,并按规定进行公告登记。
婚姻登记的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登记申请表等。
三、婚姻登记的特殊情况处理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处理。
特殊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登记婚姻、前婚姻关系解除不明等。
未成年人登记婚姻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批。
前婚姻关系解除不明时,在婚姻登记前需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并提供相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
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旨在保障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婚姻登记的维权和纠纷解决机制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婚姻登记中的维权和纠纷解决机制。
婚姻登记双方在遇到维权问题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进行调解、调查和处理。
如果婚姻登记存在纠纷,双方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和处理。
这一机制保障了农村婚姻登记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
总结:农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婚姻登记、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婚姻登记员,负责婚姻登记的具体工作。
婚姻登记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材料要求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当事人提交的签字声明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隐瞒或虚假情况。
第五章登记效力第十一条结婚证是确认婚姻关系的法定证件,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取得结婚证的当事人,即确立夫妻关系,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的修改,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知识点

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知识点婚姻登记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法定程序申请登记,从而取得合法夫妻身份的过程。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对于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婚姻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对夫妻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婚姻登记中的一些法律法规知识点和注意事项。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知识点1. 婚姻法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并且应满足合法年龄、无婚姻障碍等基本条件。
2.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民政部门或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婚姻登记职能的机关进行。
3. 婚姻登记申请材料:婚姻登记申请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单身证明、离婚证明(如适用)等必要材料。
4. 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成功后,夫妻双方将获得颁发的婚姻证书,这是合法夫妻身份的重要证明文件。
二、婚姻登记的注意事项1. 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即可合法结婚。
2. 无配偶关系:婚前应确保双方都没有有效的婚姻关系,否则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
3. 冷静期:我国部分地区设有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后,需经过一定期限的冷静期才能正式登记结婚。
4. 异地登记:对于异地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例如户口迁移证明、居住证明等。
5. 知情权保护: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应当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对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有清晰的了解,并自愿作出决定。
6. 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会保留夫妻双方的登记档案,如有需要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查询相关信息。
三、婚姻登记的权益保障1. 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是夫妻双方合法夫妻身份的正式认可,可以享受婚姻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如财产权益、继承权益等。
2. 起诉权:婚姻登记成功后,夫妻双方享有起诉权,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婚姻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管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婚姻登记应当遵循真实、自愿、合法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婚姻登记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五条婚姻登记应当公正、高效、便民,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婚姻登记的程序第六条婚姻登记应当由男女当事人亲自到达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男女双方提供完整的婚姻登记程序和操作流程,让双方明确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必需文件,填写真实、完整的登记表格。
第九条婚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必需文件,以证明应当在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男女双方需要在开具结婚证明之前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不得减免。
对于一些困难群体,可以给予适当的减免或减免的金额。
第十一条对于应当拿到结婚证的男女双方,需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结婚证,并在领取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等必需文件。
第三章婚姻登记的要求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应当在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应当符合男女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法定婚姻条件或不符合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的情况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中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及其他敏感信息,应当做到保密处理。
但出于法律或法规规定的需要,可以遵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婚姻登记人员应该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第四章婚姻登记文书第十七条结婚证书应当包含男女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日期、籍贯、婚姻状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结婚证书上应当记录结婚登记的日期、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机关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等信息。
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地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条婚姻登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二)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合法原则:婚姻登记必须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便民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应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结婚登记第四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持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双方共同签署的结婚申请书。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一)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材料;(二)婚姻登记员审查申请材料,确认符合登记条件;(三)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七条结婚证书是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
结婚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补发。
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八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持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申请书。
第九条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一)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材料;(二)婚姻登记员审查申请材料,确认符合登记条件;(三)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书。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离婚证书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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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条例解读
来源:/info/hy/jiehun/dengji/作者:找法网【找法网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条例》比起实施了将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结婚登记手续上更加简化、更具特色,让爱更自主、人情味更浓是对它最好的评价。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要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结婚证。
据新华社报道,18日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实施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今后结婚将完全成为个人的事,登记机关将充分简化登记手续,一切以服务为主。
而在此前关注度很高的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的问题上,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让医学决定特殊患者能否结婚,科学的给了科学;结婚完全成为个人的事,人民的给了人民——这是笔者对新条例最大的感觉。
有人从“权利回归”的角度解读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也有人从“管理”二字的退位分析个人对“婚姻主体”地位的占领,都很有道理,不过笔者认为,新旧替代最大的闪光点在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去除了旧条例中政府“无限理性”下的“无所不为”,以“有限理性”的法治精神面向公民社会,该让科学决定的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
“有限理性”是批判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概念,因为计划经济的逻辑中包含着政府强烈的“无限理性” 思想:政府是全知全能的,理性是无所不及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依靠政府理性的指令性计划统筹安排加以实现。
事实证明,政府的这种自负并不能带来预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哈耶克就说了:威胁着人类自由的几乎永不枯竭的那个思想源泉在于人类理性的自负,由于这种自负,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政治家“试图设计人类前途”的危险。
二十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理念已经充分融入到国家许多经济政策中,“有限理性”的政府思想也在诸种经济决策中得到了体现,可是在经济以外的领域,折射政府“无限理性”自负的许多政策和规定还有着旺盛的生命力,比如说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就很明显:政府以“婚姻登记的高门槛”表达着自己的全知全能,要这个证明,要那个检查,充分地排斥公民的个人理性——个人的决定是不智的,我政府要用自身的“无限理性”保证你每个公民婚姻的幸福!
而新条例中种种限制的退位表明政府在承认:政府在“婚姻”这样的事情上的理性洞察力比不上当事人本身,政府并非全知全能,政府并非包揽万事,政府理性只应该对公共事
务负责。
在婚姻大事上,谁也没有当事人更了解自己的幸福,谁的理性也比不过当事人,所以,结婚自由的决定权只能属于他们自己。
同时,在婚姻自由的放权中,政府并没有丧失应有的理性,新条例依旧明确规定了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是尊重科学的体现:该让科学决定的给了科学,该由人民选择的给了人民。
推而广之,笔者由此想到了现实中还有不少类似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这种表现政府“无限理性”管理思维的政策:属于个人理性能够协调的没有还给个人,属于科学才能决策的没有交给科学,政府在“无限理性”的越位管理中代理个人幸福,代科学发言,这直接导致了现实中许多私权以“公益”的名义被剥夺,许多腐败以科学的借口在发生,这是很危险的。
我想,应该到了政府清除自身“无限理性”的管理思维和越位政策的时候了,科学的给科学,人民的给人民,自己留下一颗执政为民的服务之心。
婚姻登记条例让爱更自主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的原因、主要内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人情味更浓
原有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施行的。
这一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 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要求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九年,其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更加以人为本,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婚检不作硬性规定
旧条例规定,在实行婚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
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那样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众负担。
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乱收费有“药”可治
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农村婚姻登记长期存在的搭车收费、违法登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在农村试行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有效遏制了搭车收费,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改善了婚姻登记环境。
“土政策”必须撤销
尽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当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仍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证低生育水平为由,制定了一些与婚姻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结婚年龄限制政策,如擅自提高结婚年龄,规定男25岁女23岁始得结婚;某些系统和行业也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
这些“土政策”都与新修订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违背,必须尽快废止,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政策解读
简化结婚手续
不用带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介绍信、不用婚检证明……从10月1日起,如果您和您牵手的另一半去登记结婚,只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一份声明后,就可以拿到红色的结婚证、驶上婚姻的幸福“新干线”。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街道不再办手续
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有关专家指出,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
婚姻登记要建档立案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不再需要单位证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
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
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三种情况不办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三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多收费要退回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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