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

浅述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

一、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含义

刑事损害赔偿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涉及,《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对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研究,笔者认为,刑事损害赔偿是指犯罪人对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具体被害人的赔偿,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包括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同时刑事损害赔偿对于量刑也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的现状

刑事损害赔偿能否得到真正执行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如果赔偿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就会严重损害被害

人的合法权益,损害被害人经济状况的改善,同时也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要关注刑事损害赔偿的执行,致力于赔偿判决的切实执行。然而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刑事损害赔偿的实际执行情况不如人意。北京大学法学院刘东根博士曾对安徽省某县级人民法院2001年和2002年共307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部分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人身伤害案件的被害人中,只有约30%的人得到了全部赔偿,有15%的人完全没有得到赔偿;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约有47%的人获得了完全赔偿,约12%的完全没有得到或者得到很少的赔偿。[1]笔者于2005年对某市法院2003-2004年度审结的307起案件做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中,只有63.7%的人得到了赔偿,但其中有18%的被害人不是从犯罪人那里得到的赔偿,没有得到赔偿的也占7%。在财产受到损失被害人中,也只有约65%的人获得了赔偿,其中有约14%的被害人不是从犯罪分子手里获得的,没得到赔偿的也约占9%。(二)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有限。许多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受“赔了不罚、罚了不赔”观念的影响,只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在判决之后,犯罪人及其家属认为已经受了国家的处罚,对被害人就不再负有义务。因此,对损害赔偿的判决拒不执行或不予积极配合,导致损害赔偿很难执行。

2、刑事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单一,犯罪人没有继续赔偿的能力,无法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根本就不能赔偿。目前我国的刑事损害赔偿以犯

罪人诉讼时的财产为限,以金钱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为其形式,除此之外,法律没有其他赔偿方式的规定。这样的话,被害人要想获得赔偿很难,因为除非犯罪人在犯罪时非常富有,否则犯罪人一旦被判了刑(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实刑适用率高,管制、缓刑、罚金等的适用率非常低),即意味着进入监狱服刑,这样就丧失了在社会生产中活动的条件,也就无法获得劳动收入。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是,监狱的劳动报酬低微,且一般各地监狱的做法是报酬用于罪犯的日常生活开支,多余部分由监狱管理机关保管,在罪犯出狱时一次性付给罪犯,在目前情况下,国家并没有以罪犯在监狱内劳动所得报酬赔偿被害人的规定和法律实践。因此,现行的监狱劳动报酬制度对于刑事损害赔偿来说没有实质意义。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犯罪分子的赔偿能力普遍较低,这主要因为:一是犯罪分子年轻化,拥有的个人财产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呈现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中的主体。[2]二是犯罪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的较低的阶层,无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认识,缺乏良好的教育,经济状况很差。三是犯罪分子在犯罪得逞以后往往将犯罪所得财产挥霍一空,这在财产犯罪特别是一些贪官的贪污案件中非常明显。

3、我国刑法只规定犯罪人赔偿被害人只作为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之一,而对于判决以后,在刑罚的执行阶段,犯罪人的赔偿对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执行就不再产生任何的实质性影响。在判决之前,犯罪

人积极赔偿,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旦判决以后,犯罪人认为只是向国家好好履行义务就行了,对被害人是否履行赔偿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此,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就会怠于赔偿了。

4、公安、检察等机关一些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及时掌握,使犯罪分子有了转移财产的时间。这主要表现在没有及时、全面的查清犯罪人的财产,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犯罪人及其家属转移财产。同时,对于一些贪污腐败案件,一些领导出面干预、打招呼,拖延了检察机关的时间,导致犯罪分子有时间转移财产,逃到国外,这使国家受损失的巨额财产得不到追偿。

5、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的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执行的装备落后,执行没有力度,执行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机构的职责和权责不分,法院“重审轻执”现象仍很严重。[3]执行体制中存在很大问题,“审执不分”,执行人员一手操办,滥用权力,效率低下,导致犯罪人的亲属有了转移财产的时间,使本可以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最终还是得不到赔偿。

6、有些恶性犯罪案件,仅靠犯罪人的能力根本无法赔偿。主要表现为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如投毒罪、爆炸罪等案件,往往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犯罪人一人或其家属的力量根本就不可能赔偿所有被害人的损失,如发生在石家庄的靳如超爆炸案、发生在阜阳的劣质奶粉案,都造成了上百人的死亡,对于这样的案件,犯罪人的赔偿显然对被害人来讲不会有很大的作用。

三、解决我国刑事损害赔偿“执行难”的几点具体措施

(一)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法律中损害赔偿执行的相关规定,将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与量刑、缓刑、减刑以及假释结合起来

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一方面来讲减轻甚至消除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行为人通过其损害赔偿的努力表明,从主观上他承认其罪责,愿意为其的犯罪行为负责,从客观上来讲,通过犯罪人的赔偿,犯罪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后果也减轻,行为危害性减弱,这就降低了处罚的必要性,不需要再用刑罚来证明法律规范的有效性。比利时犯罪学家普林斯指出:任何提供真诚赔偿的囚犯,无论其是全部还是部分的赔偿,也无论赔偿是发生在犯罪后的什么时间,这一情节均应视为免除刑罚或者减轻刑罚产生作用;他同时还指出:在一个特定的关押阶段结束后,囚犯可以被有条件地释放,这个条件就是在特定时间内,囚犯基于赔偿的需要而支付给被害人的钱财,基于完成了债务,囚犯的自由就是必须的了。[4] 美国全国刑事司法标准与目标咨询委员会在1973年发表的报告中也将犯罪人赔偿看成是减轻判处监禁的一个因素。[5]美国律师协会和全国犯罪与少年犯罪委员会都支持把赔偿作为缓刑的一个条件。[6]德国学者施奈德在他的著作中有这样一句话:有的学者认为,缓刑和假释应该只适用于已对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至少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的罪犯。[7]还有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65条(缓刑受刑人之义务)规定:“缓刑之判决得附带宣告回复原状、损害赔偿、公布判决结果等作为损害之补偿。”第168条第1款又将不履行此项义务者作为缓刑撤销的原因。

又如《瑞士刑法典》第41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另外《瑞士刑法典》第38条和《意大利刑法典》第176条都规定将赔偿损失作为假释的条件之一。[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简单,原则模糊,指导思想有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共有5条,廖廖数语。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程序规则,在突破成文法局限性时无法可依。实践中,也无法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无法界定赔偿责任的分配,民法领域中的许多理论不能恰当得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冲突和混乱,但收效甚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出重刑轻民思想,人权保障不力。特别是在民法上没有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保护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品,没有完全重视被害人的法益。这在“刑事优于民事”,排除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被告人民事答辩权利被剥夺等方面表现得很清楚。 违反审判职责分工。形势的发展要求审判职责分工明确。人民法院刑、民、行政的归口审判,很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有力促进法官的专业化、专家化,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庭同时行使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种功能,明显违反审判职责分工。 2、法律冲突严重。 与民事诉讼相比,剥夺了被告人答辩、举证等民事诉讼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在五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这是与民事诉讼法相一致的,但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实践当中,由于被害人一般需从法院领取刑事案件起诉书,了解案情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较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晚,再加上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为一个月,简易程序的为二十日,使得被告人获得十五日答辩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答辩权。被告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取证方面明显不利,对准备充分的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只能是简单地承认与否,无力提供证据反驳,民事诉讼的对攻失衡。 被害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身心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根本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剥夺了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直接冲突,人为地制造了刑事、民事的立法割据,违反法律的统一性。 不能有效追究不在案的被告人或其他共同致害人的民事责任,不能合理解决被告人等共同致害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被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将共同侵权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和共同犯罪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并诉讼,请求共同赔偿。由于送达难,有时需要公告送达,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和快审快判的刑事政策直接冲突等原因,法官便动员被害人放弃对不在押的人的请求,仅对在案被告人作出调解或判决。加重了在案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使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逃避追究,减弱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后被害人请求确认其

民事和解协议书

民事和解协议书 民事和解协议书1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月日在工作中于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XXXX年月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方责任为%,方责任为%,方责任为%;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万元); 方支付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民事和解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现就甲方xxx乙方的犯罪行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xxx行为给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无法消失的痛苦,给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阴影,甲方答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x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乙方及其家属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向甲方出具谅解书。 三、甲方应向乙方赔礼道歉,甲方出狱后,不得对乙方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否则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

赔偿协议书范本

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 2014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 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 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 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 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 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 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篇二:民事赔偿协议书(范本) 民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 二、付款时间及办法: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安排分配和处理处分,其分配处理处分的 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 任何赔偿或者补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以后因此次赔偿事故的结果和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 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纠 缠。如违约的,除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元。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 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算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协议附件 甲方: 二零一年乙方:月日见证人:篇三:打架赔偿协议书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博主:自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被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微乎其微,这到底是时代的进步还是法律的退步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好坏,对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量刑的轻重,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纵观我国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对该案件的调解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都规定的比较原则。这无形中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因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对策,从而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问题对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大多数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以调解得以解决。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06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4件,调解结案60件,调解结案率为93.75%;被害人求偿金额236.73万元,因调解结案实际获赔金额216.016万元,实际获赔率91.25%.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求偿权的实现,而且因为民事部分得以及时赔偿法定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酌定情节从而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节约了诉讼资源,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由于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该程序中的调解问题,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存在着许多急

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轻处罚”与“花钱买刑”的观念更新问题。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社会上有些人不理解,认为这和封建社会中的“花钱买刑”没有本质的区别,从而怀疑“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而获得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有些被害人认为,既然是花钱买刑,就得出大价钱,否则免谈;而有些被告人则认为,我既然花了钱,法院就得给予我一个较轻的处罚,不答应也不愿意调解,甚至在判决后认为没有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而到处上访告状,认为法官骗人或存在徇私枉法问题。 2、“被告人已经赔偿物质损失”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理解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是已经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也没有明确“可以量刑的情节”就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有理解的偏差。有的法官怕事后麻烦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就是全部赔偿了损失,没有全部赔偿的,则不能从轻处罚,该观点也是主流观点;有的法官则认为,被告人在判决时并不一定要全部赔偿被害人,只要被告人有赔偿的真诚态度并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就可以认为符合了“已经赔偿物质损失”的法律规定对被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作者:苏义飞时间:2014-03-25浏览量 7167评论00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苏义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3月18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 +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下面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你去看看吧,或许对你有用。 经济纠纷和解协议书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26 iG;于2000年3月0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 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乙方: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年月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以2013年的一些具体判决书分析 摘要: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以至于不少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有很大的分歧。这样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明确立法 一、案例回顾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产生了不少分歧,因此也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判例。现在我想以以下具体的判决书开始论述这个问题:(2013)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茂君和与其有男女关系的被害人陈某某在仁寿县富加镇富中路187号陈某某的租住房内,因琐事发生抓扯、扭打,杨茂君掐陈某某脖子,捂其面部,致其昏迷,并点燃陈某某的衣物后逃离现场。大火将陈某某烧死,并蔓延至相邻的房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杨茂君赔偿丧葬费人民币(以下币制

同)17936元、死亡赔偿金140028元、被扶养人黄佳星生活费40250.25元,被扶养人陈双南、王南英生活费107334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其他财产损失3000元,共计315548.25元。最后法院的判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结果为:被告人杨茂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 936元,其中丧葬费17 936元,交通费5 000、误工费2 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由判例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判决以及(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梁程故意杀人案、(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7号刘玉亮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看出,同为故意杀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上述判例和梅州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广东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内容因此就是认可了死亡赔偿金的请求;(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34号陆明挺等3人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陈毅海犯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87号张元波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黄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刑初字第57号王友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同为故意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除了判佛山中院和海口中院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请求,其余的都没有支持:(2013)临刑初字第44号张守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阳少刑初字第3号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变更 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条,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增加”:一是增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是特别条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类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因醉驾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款相当于“但书”,做出例外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具体案情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判决时不支持精神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害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我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张丽霞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011年六月以来,被告人XXX出资三万五千元指使被告人XXX为其非法制造雷管,被告人胡彦明将被告人XXX的住处作为非法制造雷管的场所,并通过被告人XXX介绍聘用XXX作为制造雷管的技术顾问,并通过被告人XXX购买制造雷管的空雷管、炸药及电雷管导线,为制造雷管做准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2011年6月5日15点左右,在为刚生产出的8000根雷管烘干时,雷管发生爆炸,造成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四人当场死亡。经尸体检验,XXX死因系爆炸致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五被告人非法开办工厂,以欺骗手段雇佣工人,非法占有并且制造爆炸物,导致爆炸物爆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使包括被害人XXX在内的多人当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已经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详见公诉机关的指控,这里不再赘述。公诉人的指控足以证明:五被告人均构成犯罪,且其犯罪行为与被害人XXX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应当支持原告物质损失赔偿请求。因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2010年9月7日 附:1.诉讼原告人夏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胡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陈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告人借款续3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国家利益和保障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未能对受害人权利保障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救济,刑事诉讼法律对受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存在缺陷与不足。刑事诉讼中,不仅对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不适当的限制,割裂了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很多情况下还产生了法律救济的真空。因此,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是本文研讨的主要目的。 一、立法上的不适当限制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我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主张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方面,精神损害未予考虑。也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充分而全面的赔偿,权利救济落空。而从实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属民事法调整的范畴,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人格权利,还包括身份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财产权被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形,范围非常广泛。从司法实践上看,也有大量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 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限制性的规定,使立法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既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刑事部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民事部分由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当然享有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同样享有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应当得以充分要求以上损害得以全面救济。但刑法的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却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方面的损失主张权利,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被无理剥夺了。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这种现象同刑事附民事诉讼制度的制定目的及我国的整体立法是矛盾的,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2、赔偿原则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只有短短两条,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并没有明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2条明确了赔偿原则:“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是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有哪些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

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三篇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三篇篇一: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 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 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 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 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XX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XX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若干问题浅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若干问题浅谈 摘要: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相应的规定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但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等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没有明确下来,有的规定甚至还存在法律冲突,不利于司法实际操作。本文从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可否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死刑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三个方面,对刑事附带诉讼赔偿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 一、关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该观点的主要理由为:第一,如果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仍依照法律判决全额赔偿,而无法执行,即空判,有损判决的权威性、严肃性,并导致公民对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丧失信心;第二,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判决后,查

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那么,被告人于若干年后出狱,被害人仍可能向被告人索赔,这样就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动荡之中,不利于社会稳定;第三,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根据情况”,即根据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能力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第62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已经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现行刑法第六十四条——笔者注)的规定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可见,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受理,更谈不上判决了;第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是犯罪行为人,其被判处刑罚后,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或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时也不可能再创造价值以供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适应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其理由主要为:第一,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如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会造成有的审判人员为摆脱麻烦,不经查实就认定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故判决不予赔偿;第二,《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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