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越来越多,财产争执标的额越来越大。但由于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当事人财产约定意识不强等原因,有的财产难以公平有效分割,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亟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是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争夺财产。有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例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有的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伪造债务,作假证言。例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借条,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有的一方当事人私自售卖共有财产或运用虚开发票、大肆消费、私自卖房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例如,一方当事人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再例如,一方当事人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但通过熟人开具了三千元的发票,以解释财产去向。

二是多类财产难以分割。首先,房产分割难。由于婚前婚姻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以及目前中国住房现实因素,房屋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首要难题。对一般家庭来说,房子就是价值最大的共同财产,又与正常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最受重视。但房子争议涉及到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地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造成在离婚案件中难以分割。例如,对于按揭房屋财产的分割,《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其次,共同股权分割难。当前,公司股权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增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股权的分割不断出现。但由于公司利益主体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在实际审理中难以对股权进行合理分割。最后,无形财产分割难。当前现行法律对有形财产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例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时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已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

三是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有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例如,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

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有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采取闪婚闪离、多次离婚等卑劣手段骗取对方财产。例如,曹某与丈夫孙某在结婚前将房子和80万企业股金进行了财产公证。约定结婚一年内离婚的,财产归男方所有,结婚一年后五年内离婚的,双方各得一半。但在结婚整一年后,曹某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提供了孙某与异性暧昧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支付曹某70万元。再例如,某地50多岁的于女士先后与4名男性结婚,又以各种理由分别向法院提出离婚,每次于某都“合法”分得了一套房产。

二、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建议完善房产分割、共同股权分割、无形财产分割、借离婚之名逃避债务或骗取财产等方面具体事项的立法。例如,对于按揭房屋、有限产权房屋、父母购买的房屋等不同情况的房产分割,建议在遵循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等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平等,保护售购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独资企业中的财产分割、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在双方协商为主基础上对具体问题具体情况进行详实细致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建议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耗费的

成本及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

二是提高群众财产约定意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使群众逐渐改变传统思想观念,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在婚姻登记的同时向夫妻双方提供婚姻指导、法律咨询和财产约定服务,鼓励前来登记的夫妻双方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或公证。建议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是完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建议建立有效的清算和保障公平制度,公平清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例如,对一方名下的财产,另一方应有权调查取证,如果不能给予保证,应该举证责任倒臵即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那么多财产。同时,建议制定和实施国家个人财产登记、执行等方面制度,以保障离婚时财产数量的真实可靠、宜于查询以及执行的可行性,进而从制度上改变目前离婚妇女带来的种种不便,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故意转移、变卖、挥霍财产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得不到应有财产份额的问题。

离婚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离婚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4、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证据。 5、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起诉离婚协议离婚 离婚起诉书离婚纠纷婚姻法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提供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很多人在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在起诉之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离婚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毕竟这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有关系的。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般说来,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 (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

(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 (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法院可能将这种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只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会作出实质性的判决。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 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这里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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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六安市裕安区为例,辖22个乡(镇、街),总人口1024585人,现有四届市人大代表69名、五届区人大代表301名。近年来,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方法,拓展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一步增强了代表工作活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和代表工作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表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代表的履职热情、法律素养、知识结构还不够优化,少数代表缺少“为民代言”的主观意愿和内在动力,把代表职务仅仅看成一种政治荣誉,争当代表的热情高,当上代表后不积极履行职务,甚至个别代表履职被动泛泛而谈或存在功利心理。同时,宣传代表的典型事迹和代表工作的鲜活事例还不及时,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还有缺位,导向引领和鞭策激励作用彰显不够。 二是代表工作的掣肘因素显现。一是有的乡镇党委不够重视,除了每年的人代会,很少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个别的人大主席忙于兼职也弱化了代表工作;二是代表的非专业化制约了履职效能,一些代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原因,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中很难提出建设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比较有质量的建议。三是少数人大代表存在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问题,会议审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挂名代表、举手代表现象有着一定的负影响。四是代表活动工作经费少,代表误工补贴和用车保障还缺乏刚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政议政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代表活动的质量仍需提高。一是有些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准备不够充分、选题不够精专、调研不够深入,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质量 第2 页共5 页

公共管理面临的突出困境与突围

公共管理面临的突出困境与突围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及社会公共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人们对于公共管理问题越来越关注。加强现代公共管理手段创新,提升公共管理主体治理能力已成为新常态下公共管理不能够回避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当前公共管理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困境,并针对公共管理困境,探讨了新常态下公共管理的出路和突围。 关键词:公共管理;困境;突围 自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共管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蓬勃兴起,这场运动中诸多理论和观念,对我国的学术界以及政策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新常态下,我国的公共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果能够走出困境,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是本文着重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公共管理新思维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一场新公共管理运动蓬勃兴起,这场运动中诸多理论和观念,对我国的学术界以及政策界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非西方学术界的“政府再造”、“摒弃官僚制”等改革政府机构的激动情绪,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和管理观念。目前,公共管理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成为人们发泄不满情绪的众矢之地,加强现代公共管理手段创新,提升公共管理主体治理能力已成为新常态下公共管理不能够回避的问题。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经济陷于滞胀,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开始进行不同程度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也都开始反思其公共管理模式,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蓬勃兴起。在这场运动中,“摒弃官僚制”成为一个最响亮的口号。无论是英国撒切尔时期所提出的以市场为取向的公共管理新思维,还是美国里根时期具有强烈的“新泰勒主义”倾向的公共管理新思维,公共管理改革的重点都着眼于官僚制本身,而其后历届政府在公共管理改革思维模式上,基本上都延续了同样的观点。这些改革都在不同程度上更新了公共管理的传统观念,对于我国的公共管理,注入了新的理解和阐释。 二、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现实困境 1.治理主体结构需要不断完善,治理手段需要不断创新 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和谐、政治稳定,行政生态环境符合我国经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二审代理词

代理词(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牟X春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相关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并未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一审的相关证据,2007年12月17日上诉人的确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写过一张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将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内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该协议的形式,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退一步讲,就算这份协议能成立,这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既然是双方的协议,法律允许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解除的。那么,我们接下来再看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这份协议仍然是针对争议之房的,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从内容来看,双方当事人把这一争议之房屋的处置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同意把所属自己的50%的产权份额出售给赵XX。由此,我们可知双方当事人已经用2009年11月5日的协议行为否定了上诉人承诺的把争议之房转让给戚XX的意思表示。在这份协议上有一个词语很重要,那就是“出售”。 为此,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自愿将其婚后共同购买的成华区八里桥路206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所占一半份额给予赵XX母

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

离婚案件中对“不忠证据”的认定(二) 案例三: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不等于“不忠” 唐女士和何先生从外地来湖南打工,经营一家小吃店,收入可观。唐女士发现店铺账目不对,细问服务员才知是被丈夫支走了。她暗自跟踪丈夫,发现丈夫暗自与婚外异性约会,在XX商场附近消费,她用相机拍摄了大量两人在商场、餐厅搭肩、搂抱等照片,并在法庭上出示,据此认为何先生出轨,要求离婚并多分夫妻财产。 司法实践中,从取证方式来看,唐女士在公共场所拍摄两人的活动照片是合法的,但从照片内容来看,只能证明何先生与婚外异性关系亲密,交往中行为不适当,但根据照片不能直接认定何先生是背叛婚姻的过错方,因此法官在法庭上对何先生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双方都同意离婚,夫妻财产最终平分。 案例四:出轨一方对“不忠”事实的自认 裴女士和丈夫江某结婚后感情一般,江某后认识某婚外异性后,并交往过密,两人经常通过QQ聊天,江某将聊天记录拷贝在电脑上,后被裴女士获取,这些聊天记录对两人的交往细节和不正当关系都有记载。庭审中,江某承认该QQ聊天记录是事实。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相对于案例二中的录像,QQ聊天记录

从证据分类上属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由于江某承认该聊天记录内容的事实,所以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江某与婚外异性发生并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事实。由此判决离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对裴女士酌情进行了多分。 案例五:长时间与固定婚外异性同居可认定“不忠” 秦女士是一位记者,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其丈夫黄某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两人经常在一起,发展到后来黄某索性搬到该女子的住处,一住就是几个月。秦女士回家后向该女子所住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员和电梯管理员取证证实,两人几乎每天都一起出门一起回“家”,其行为举止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秦女士提出离婚,并向过错方黄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根据停车场和电梯管理员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婚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判决二人离婚,且过错方黄某向无过错方秦女士支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6万元。 三、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定义 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是有感情基础才会登记结婚,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义务,如共同生

关于公司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公司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山西亚鑫煤焦化有限公司 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被世界企业界称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曾说:企业经营管理的致命伤在于固步自封,一成不变的管理体制一定会使公司遭到时代的淘汰。任何一种管理体制和方法只要它与当时的生产规模水平不相适应,就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就必须寻求变革,只有改掉原体制中的弊端后,企业才能正常经营、飞速发展,假如一个企业不能了解市场、适应市场、因时而变,及时调整运行机制,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必然会陷入被动,导致企业经营的举步维艰。我们公司的40万吨/年焦化技改项目自2002年2月动工以,在我厂全体员工和各大工队的共同努力下建设速度很快,到今年5月1日已顺利投产,我们公司也由原几十人的小土焦厂,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近千名职工的大型现代化机焦企业,生产规模扩张了,生产机构也扩张了,但管理还停留在原的水平,停止不前。现就我们公司当前的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项目工程建设艰辛,但浪费严重。 虽然我们的技改项目工程建设快,投产快,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管理水平有多高,事实上我们的工程管理中存在

着很多显性的和隐性的问题。比如,工地上施工材料到处乱扔,造成了财产的浪费;设计中有些没有必要建的设施建了,造成了不必要的投资;建设中该监督检查的没有检查到,造成了劳民伤财的返工,其中1#焦炉推焦车轨道的返工就是最大的教训。不可否认,所有这些对我们一个刚刚起步、资金紧张的企业说,造成的浪费是非常惊人的。 二、生产系统努力生产,但职工管理松散。 同其它同类厂家相比我们厂的生产可以说是投产快、达产早、问题少,在试产期间生产系统的干部职工确实付出了巨大的艰辛,成绩是可以看见的,但同时也存在着重生产、轻管理的弊端,生产工人普遍工作作风散漫,劳动纪律执行意识差,屡次出现打架斗殴甚至偷盗的现象。我们的企业化建设滞后,职工没有自豪感,企业尚未形成凝聚力。 三、制度建设亦步亦趋,但尚不健全。 现在我们有些制度还没有,有些制度虽然出台了但还不够健全,所以一方面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奖罚不明的情况也客观存在,一些部门的主管领导忽视了对公司件精神的传达,忽视了对职工的遵规守纪教育,导致了职工对公司的制度不了解,执行起变了样,国有国法,厂有厂规,淡化了制度的约束,就会种下事故的隐患,我们的企业刚刚起步,可塑性很大,如果不及时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将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照现状发展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案例二: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纳税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局的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广大纳税人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税收管理员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最好服务,但是目前我局管理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精通财务、税法、计算机方面的综合性人才不足,帮助纳税人查找防范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管理员业务能力一般,进取心不强,只能应付日常工作,还有一少部分人不适应工作,这必将影响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整体质量和效率。 今后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将是我局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日常工作采取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措施,形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共同进步,共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二是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岗位练兵绩效考核办法,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与干部选用紧密结合,使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把学习纳入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对学有所成、业绩突出的人才,通过树立典型,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适当奖励,在工作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从而激发广大干部的上进心和学习、工作热情。三是对年龄偏大,工作动力不足,满足现状的人员还需要长期的思想教育、关心爱护、激励机制等多面工作加以引导。

(二)纳税服务平台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各平台普遍存在税务人员使用多,而纳税人使用较少的情况,如各种网上报税平台,部分纳税人应用的积极性不高。出现这种情况一是部分纳税人本身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对新生事物接收能力差;二是对服务平台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对平台的优越性、方便性了解不够深入,所以使用的积极性不高;三是还存在对上级监督考核的服务平台使用效率高,对不考核的服务平台使用较少的情况;四是一些服务平台在功能和运行速度上存在不足,尤其是征期和月末速度慢,经常死机,使得纳税人不愿意应用服务平台,还依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服务平台使用效率不高,而办税服务厅仍出现排队办税问题。 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纳税服务方式,是与纳税人交流互动的渠道,所以提高纳税人认知度和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后我局一是要加大对各办税服务平台的宣传力度,上门帮助解决纳税人使用平台的具体问题,开办税务课堂,统一印制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各个办税服务平台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纳税人应用;二是建立健全对服务平台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办税服务平台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使各类信息传递更加畅通,提高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树立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公共管理学复习题 附答案

公共管理学复习题 一、关键术语 1、公共管理学6 公共管理学是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以政府行政组织为核心的各种公共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及其规律的学问。 2、新公共服务理论76 “新公共服务”,指的是关于公共管理在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 3、公共组织85 公共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以协调公共利益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为基本职能的组织,它一般拥有公共权力或者经过公共权力的授权,负责公共责任。 4、事业单位108 事业单位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出现的、我国特有的、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实际承担者。 5、人力资源216 人力资源(human resouce,HR)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人口总体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或

者是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能力人们的总和。 6、公共预算255 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的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及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等。 7、政务信息存储308 政务信息存储是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继加工之后的重要内容或环节,是指将加工处理后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文件、图像、数据、报表、档案等)按照一定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并按照一定的特征和内容性质将其组织成系统化的检索体系的过程。 8、公共危机管理340 公共危机管理是指公共管理主体为避免或减少公共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实施的危机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行为的总称,目的是为了提高危机发生的预见能力、危机发生后的救治能力以及事后的恢复能力。 9、经济手段382 经济手段是公共管理主体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价格、信贷、利率、税收、工资、奖惩等经济杠杆和方式,通过调整经济利益关系而实施管理的方法。 10、公共管理监督433 公共管理监督就是指种类主体依法对政府和公共事业组织等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离婚谈判案例分析

关于张慧及王勇离婚财产分割案谈判方案一、谈判主题 离婚财产分割方案 二、谈判人员构成 当事人:张慧(任思蕲) 当事人亲友团:卢兴兴、赖欢欢 法律顾问兼记录人:杨一桃 主谈判:朱珂莹 副谈判:谢雪云 三、双方利益及优势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获得房产;3.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毕业; 4.支付孩子一半的学费。 对方核心利益:1.如果不要孩子和房子,一切责任和费用与其无关;2.如果承担生活费和学费,将房价一般分割给自己。 我方优势:1.我方站在道德正义上,男方出轨在先,才导致夫妻不和;2.孩子太小,需要母亲照顾,有经济来源。

我放劣势:1.男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恐无法承担生活费及学费;2.房子为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共同财产。 对方优势:1.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可要求分割;2.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可要求离婚后居住在以前房子里。 对方劣势:1.男方出轨,感情不专一,与原配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站在道德谴责的位置上;2.无工作,如果离婚,面临的境况很悲惨。 四、谈判目标 基本要求:孩子、房子全部归我方当事人拥有,男方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每年递增50元。学费各自承担一半,一直到孩子参加工作为止。 最低要求:1.孩子上学的学费各自一半;2.我方支付对方10万元整(由房子折现后支付),同时对方需要支付孩子生活费300院,每六个月增加100元;3.如果对方要求我方提供居住地,则对方需要支付生活费500元,每六个月增加200元。 五、案件的谈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当事人直接与对方讲清孩子与房子都归自己,肯定会遭到对方的强烈反对,因为对方无工作,也就没有经济来源,并且房子是双方共同购买,在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因此,在开始谈判之前,我方当事人应指出男方出轨,对感情不专

目前中国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 篇一: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5个主要的公共管理问题 1、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而来的养老保险问题,目前“以房养老”即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一养老模式的推行出现困局。如何健全养老 服务政策成为公共管理的一项难题。数据显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人口 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截止到20XX年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 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这一数字将突破3亿。我国面临的养老压力 空前沉重。然而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 此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也成为养老服务业快 速发展的瓶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及以上老年 人口从1990年的6299万增加到20XX年的8811万,占总人口的比例由5.57%上 升为6.96%,目前中国人口已经进入老年型。性别间的死亡差异使女性老年人成

为老年人口中的绝大多数。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 例将超过20%。同时,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正以 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多万人。 有选择性的以房养老 交了养老保险金,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 其他配套设施跟不上 (4)农村没有房子的如何应对 首先,“以房养老”尚需相关制度支撑。“以房养老”能够在欧美国家发展 起来,主要因为这些国家以完备的法律法规,规范“以房养老”交易行为,保障 金融机构与养老主体的合法利益,激发了市场的信心和活力。 而中国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因此这种市场交易还存在许多不 确定性。无论金融机构还是老人都不敢轻易参与进来。 其次,“以房养老”还需完善资源配置。“以房养老”的一个前提是,养老 主体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后,可以凭借交易资金享受到较好的养老服务。但是,目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一、关于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 1、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达不成意见,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吗?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公裁,法院是受理的。当然,同居期间“偷吃”禁果是必然的,如果万一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二、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1、离婚协议可以返悔吗? 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2、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正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凝含有馈赠者甚至馈赠者父母的毕生心血,因此,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 对于礼金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018年起诉离婚所需证据清单实用版

2019年起诉离婚所需证据清单实用版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就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说白了就是陈述事实和证据给法官,法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所以证据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本文就诉讼离婚中,不同的诉讼请求,罗列了常用的证据清单。 一、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等。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存折等;证明有股票,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股票资金对帐单等;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等。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四、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离婚后与财产分割有关的案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 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

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班子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班子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找出了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形成了初步的整改意见。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工作重心下沉不够,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一是对基层单位的业务指导、服务不够。对阶段的工作、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不经常;二是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够。与全局重点工作相关联度大的单位去得较多,相关联度小的去得较少;到单位去后听汇报的多,到实地察访的少;和干部职工谈工作的多,找干部职工谈心的少;去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的多,全面深入的了解情况、察实情、明实数、摸实底的少;掌握一般情况的多,认真坐下来分析问题、集体“会诊”的少。 2.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待加强。一是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思想政治工作不细致深入,对干部职工的情绪思想了解不够,有重业务、轻政工,重说服、疏严管的现象;在对待违反劳动纪律和上班纪律的问题上,认为都是机关干部素质高,响鼓不用重锤,开展批评的少,对机关的不良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对个别违反劳动纪律的干部也没及时处理。领导干部带头讲原则、讲正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作用也不够。二是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有待深化和规范。局系统没有制订完善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奖惩机制,因此,在干部队伍中存在工作动力不足、压力不大、活力不够以及工作热情减退等问题,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 3.机关科室职能设置有待完善,市区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是机关各科室的职责划分、人员分工不尽合理。有的科室职能多,有的科室职能少;有的干部职工工作量大,有的干部工作量小;有的工作科室间相互推诿,有的工作科室间相互争做,工作协调也不够,在工作上存在错位、缺位、越位现象,影响了机关工作的效率。二是对城区收编管理问题督促落实不力,使同志们产生怨气,影响工作;管理关系还没有理顺,也影响到一些同志的工作苦乐不均,影响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4.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一是向国家、省局多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政策的力度还不够。二是行使本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欠缺,往往纵向联系的多,与横向职能部门联系的少,在如何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发展工作方面办法不多、措施不力思路不宽。 二、初步整改意见 1.按照边议边改的要求,切实解决局系统干部职工群众高度关心的四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关于严格纪律、加强队伍建设、下基层调研、加强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局党组经过初步的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待修改完善后,近期将付诸实施。一是严格工作纪律,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视其行为及产生后果的轻重,该教育的及时教育指正,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该处理处分的坚决处理处分。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地遵章守纪,严格劳动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二是认真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个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近期要解决几个空缺岗位的干部的调整到位问题。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党组成员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污染情况,了解干部职工思想情绪。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得于3个月,并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有指导性意义的工作文件2篇以上。四是加强制度建设。要结合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对局系统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加强干部管理体制

浅谈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浅谈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公共管理面对着更为复杂的外在环境和内在机理规律,加强分析中国的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文章提出公共管理的前沿问题,分析当前公共管理的前沿核心,重点探讨公共管理的理论前沿,以期有助于我们预测公共管理的研究前景,正确引导我们进行公共管理的学术研究,并在现实中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关键词】公共管理;理论;前沿问题 一、公共管理的前沿问题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公共权力机关和非盈利社会组织为了更有效地促进 公共物品,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平均分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正确运用公共权力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新兴学科。 公共管理与管理学有很大的相似性。它要指引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应该怎样做才能够更有效率,其前提与基础是解释公共部门的各种收入与支出行为、公共管理以及对市场中微观主体的影响与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与管理学不同,在具体分析问题时,公共管理有着特殊的研究前提与研究对象。而且公共部门与社会的各个主体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各个主体的反应与对策将对公共部门的政策执行结果产生巨大影响。这也就给公共管理带来了其他学科所没有的挑战。由此可见公共管理有着特殊的“为什么”的问题。 卡尔森(Garson)和欧佛曼(Overman)认为,1975 年的“政策管理协助研究委员会报告”是公共管理概念流行的源泉。[1]他们指出,在该报告中,公共管理被分为三个领域:(1)政策管理涉及政策选择和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2)资源管理涉及预算、财务管理、人事、采购与供给、财产管理和信息管理等;(3)项目管理则涉及日常执行,包括日程安排、记录保存、生产效率与监督等。 大多数美国公共管理研究者似乎更偏好另外两个相近的概念:“政治管理”和“战略管理”。20 世纪 80 年代早期发展起来的政治管理研究跟哈佛肯尼迪政府学院密切相关。政治管理研究的主要理论家、该学院的摩尔(Moore)明确表示:“我们的‘公共管理’概念在公共行政的传统责任之上加入了目标设定和政治管理的责任。”[2]由此可见,公共管理的研究重心已经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POSDCORB 范式(计划、组织、人员、指导、协调、报告和预算)转移到 PAFHRIER 范式(政策分析、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外部关系)。 综合各国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前沿报告,结合我国当前政府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下列几点是公共管理的主要的几个前沿问题:(1)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B.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 2002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证据如何搜集

离婚诉讼证据如何搜集 1.银行存款调查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搜集途径为:(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当事人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2.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调查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一为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3.房产信息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当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隐瞒房产的购置情况,相关的查询可参照本书第三章的对应内容进行维权。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笔者遇到的情况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物业公司常会配合。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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