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④ 戴东雄 :《亲属法论文集 》,台湾东大图书公司 1988年版 ,第 166页 。 ⑤ 林秀雄 :《夫妻财产制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 12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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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不公平之嫌 ,应当增设分割共 同财产时的参考因素
戴东雄先生指出 :“共同财产于消灭共同财产关系 时 ,夫妻各得共同财产制半数 ,此平等分割之方法 ,看似 公平 ,究其实 ,有时仍有不当之处 。例如结婚前 ,配偶一 方富有 ,而他方贫困 ,其婚姻维持不久 ,即行解销 。此时 , 如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则将使贫困者即刻获利 。如此 ,则 结婚行为为投机行为 ,有违婚姻为男女终生共同生活之 本质目的 。”⑥
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指出 : 采用共同财产制“的确 , 对于专事家务之家庭主妇而言 ,是有相当之保护 ,但对于 参加职业活动而获高薪的已婚妇人而言 ,未必就是实质 上的平等 ,因此 ,共同财产制之实质上的平等也仅限于家 庭主妇而已 ”;“妻于身份关系 ,既与夫同样具有独立之人 格 ,于财产关系上 ,亦应与夫同样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 。 否则 ,所谓尊重妻之独立人格亦毫无意义而言 ”;“共同财 产制形态之采用是否认女性人格的独立 ,会助长女性幻 想式的安心感 ,而妨碍女性之走向社会 。”①国内学者陈苇 教授则从另一角度指出类似的问题 :“共同财产制的缺陷 是因夫妻 一 方 不 能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而 擅 自 行 使 共 同 财 产 权 ,有时不能满足夫妻个人的某些特殊经济需要 。”②
但是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 ,我国还有不完备之处 ,应 当予以完善 :第一 ,借鉴法国立法经验 ,建立个人财产与 共同财产相互补偿制度 。按照我国现行司法解释 ,对于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应当以共 同财产偿还 ,但是如果这一债务是为夫妻一方利益所负 , 由共同财产清偿对另一方配偶是不公平的 ,应当像《法国 民法典 》第 1416 条所规定的 ,由负债一方以其个人财产 补偿共同财产 。第二 ,应当借鉴意大利立法经验 ,建立共 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补充清偿制 度 ,即对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债权人可以请求以夫妻共 同财产补充清偿 ,但是以配偶在共同财产中享有的财产 份额为限 ;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 ,可以 请求以夫妻个人财产补充清偿 ,但是以债权额的半数为 限 。如此能够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第三 ,明确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 。可以借鉴合伙理论 , 共同财产优先清偿共同债务 ,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 务。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摘要:西方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一种比拟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规定上一直不够完备。
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外国先进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
首先,从结构上增设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其次,对法定财产制的完善、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立法完善;最后对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限定。
关键词:婚姻;财产;立法;完善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自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及2001年修正案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7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条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以及以此收入所购置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个别特有财产制新?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项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是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导出来的精神。
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 定 夫妻 财产 制 , 是 指 当夫 妻 双 方 没有 订立 时 , 直 接 按 照 法
收 稿 日期 : 2 0 1 6— 0 9— 0 2
作者简介 : 张彭皓( 1 9 9 4一) , 男, 辽 宁辽 阳人 , 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为刑事诉讼 法。
响而改变 , 而 是直 接依据 法律 规定采 用 。 根据 国际社会 上 有 关 夫 妻 财产 制 的立 法 , 大 体 可 以分 成 两 种模 式 。第 一 种 是 通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是一 种最 为 常见 也 是 为 我 国所 适 用 的财 产 制
、
引 言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的意义不可小觑 , 它对构 筑家庭成员间的和谐关 系, 保 障夫妻双方合法财 产利 益 , 促 进社 会 稳定 发展 具有积 极 意义 。
《 婚 姻法 》 是 我 国建 国 以来 出 台 的第 一 部 法 律, 经过 1 9 8 0年 重新 制 定 , 并于2 0 0 1年修 订 , 距
今已有十余年之久。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 成熟 , 夫妻间的财 产种类和财产关系也变得愈加
度, 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 行约定时 , 直接适用法律上有关夫妻财产的相关 制度。 _ 2 第二种 是非常财产制 , 即当法定事 由发
继 承或 赠与 所 得 的 财产 , 是 指夫 妻 双 方 所 获
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 应 当归为夫妻共 同财产。 但是《 婚姻法》 第十八条对此进行了限定 , 如果被
继 承人 或赠 与人 明确 表示将 财 产赠 与给 夫妻 中 的
一
3 . 补 充性 。为 了充 分尊 重 和保 护 夫妻 双 方 的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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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天魔星著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虽然新《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文章以夫妻财产制为视角,文章首先开始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存在缺陷之处到,接着是存在该缺陷的原因,最后是如何弥补该缺陷,确立合理的赔偿标准这三个层次来简单的论述当今社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并结合现实生活的实例,物权和法权以及个人的观点,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用于调整夫妻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显露出他的不足和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不足。
因此更好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对维护夫妻双方合法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调整家庭关系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姻财产制度,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三种形式。
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
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理由是,《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
割。
另一种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
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
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定义上的缺陷。
(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
(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
(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
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
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就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夫妻双方亦可以此规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
二是对财产约定的解释。
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但是由于双方认识的局限性和理解的产以性,在很多的时候夫妻双方那个难以对财产约定的内容的理解达成一致,从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审判。
因此鉴于以上的原因,引入公证制度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提供很大程度的保障。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只有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以上所谈的缺陷,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现行婚姻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财产制度。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管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政治上的制度不够完善,经济上不够发达。
(二)夫妻财产制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幼稚阶段由于夫妻财产制刚颁布不久,学者们对其的研究还不够深,仍然处于浅层阶段,尚处于幼稚阶段,缺乏全面的了解。
例如对于已经离婚的双方,如果离婚后有一方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比如没有任何亲戚,无家可归,则法律要求另一方暂时给对方居住的权利,虽然这样解决了一方的生活问题,可是又会影响以后两人的自由恋爱的权利。
四、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针对以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如何解决问题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呢?(一)引入物权法物权设定登记、公示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制都有公示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正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需在法院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字。
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应在婚姻登记申报时登记。
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对于解决财产纠纷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的财产制形式。
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如未进行登记,假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购买不动产或标的额较大的动产。
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秘性,外界人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财产制度,,在某种情况下,便会对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如《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人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当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的债务便由夫妻双方的财产来清偿。
这样显然不利于夫妻一方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孳息归属夫妻个人所有笔者认为婚前夫妻财产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首先,对于这一方面各国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才财产的孳息属于共同财产;法国《民法典》规定,天然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属个人财产。
因此我国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孳息的归属。
(三)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应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
理由如下:在现实中负责创造知识产权方可能利用时间规避法律,人为的拖延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客观的制约了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因此我国应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不管在婚前还是婚后完成取得的收益都有双方共同所有。
(四)、《婚姻法》或司法解释应尽量列举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特殊情形,并作出合理界定 1.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为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实际上已解除了夫妻同居的义务,夫妻间已没有经济联系,各自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已经是事实上的两个独立的经济个体,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悖于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2)婚前夫妻一方参加集资,婚后交纳了部分房款购买产权的公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公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含有双方工龄等补助,婚前一方只是取得了对该房的集资资格,实际购买是在婚后,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获得租金应是个人财产经营后的收入,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但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2.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
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未公示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作。
3. 实行夫妻婚前一方财产登记制度。
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确认。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法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调正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依据。
虽然新《婚姻法》的颁布完善了旧《婚姻法》存在的很多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婚姻法》的缺陷也逐渐的显露出来。
为了更好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为了更好的公平、公正、严格的为人民服务;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首先,学者们要善于发现现实生活存在的新问题,从而更加深入的去研讨该怎么解决问题。
其次,我国在抓好经济的发展同时要不断的完善政治制度,争取更好、更快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最后,我们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态度,实事求是得精神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以便于更好的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姚吉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完善[J].求实,2005,(1).胡行平.试论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