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兽药甄别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
兽药安全禁令有哪些规定(3篇)

第1篇一、兽药生产禁令1. 未经批准生产兽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经批准的兽药。
未经批准的兽药是指未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兽药。
2. 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兽药:禁止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兽药。
禁用原料包括禁用药物、禁用添加剂、禁用生物制品等。
3. 伪造、变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禁止伪造、变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
伪造、变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是指伪造、变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的行为。
4. 生产假冒伪劣兽药:禁止生产假冒伪劣兽药。
假冒伪劣兽药是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标签、包装、说明书等欺骗消费者的兽药。
5. 生产兽药时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兽药时,必须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二、兽药经营禁令1. 未经批准经营兽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兽药。
未经批准的兽药是指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
2. 销售假兽药:禁止销售假兽药。
假兽药是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伪造标签、包装、说明书等欺骗消费者的兽药。
3. 伪造、变造兽药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兽药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兽药经营许可证是指伪造、变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4. 经营禁用兽药:禁止经营禁用兽药。
禁用兽药是指农业农村部公告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兽药。
5. 经营兽药时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兽药时,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
三、兽药使用禁令1. 使用禁用兽药: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禁用兽药是指农业农村部公告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兽药。
2. 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
未经批准的兽药是指未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的兽药。
3. 乱用兽药:禁止乱用兽药。
乱用兽药是指使用兽药剂量过大、疗程过长、给药途径不适宜等不当使用兽药的行为。
4. 兽药残留超标:禁止兽药残留超标。
兽药残留超标是指兽药在动物产品中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
5. 兽药过敏反应:禁止兽药过敏反应。
兽药过敏反应是指动物在使用兽药后出现的过敏症状。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估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

《兽药管理条例》(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xx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何识别假劣兽药

5黄 体 功 能 不 全 由 于 饲 养 管 理 不 当 , . 日粮 不
平 衡 , 生 素 、 物 质 、 量 元 素 、 害 物 质 等 原 因 造 维 矿 微 有 成 内 分 泌 紊乱 , 体 功 能 减 弱 , 酮 分 泌 不 足 , 胎 黄 孕 胚 早期 被 吸 收 或 死亡 , 致 临 床 上 多 见 的 久 配不 孕 。 导
目的。
面 ) 要 求 完 整 光 洁 , 薄 形 状 一 致 , 字 的 字 迹 , 厚 带
应 清 晰 , 泽 均 匀 , 变 色 现 象 。有 明 显 暗斑 ( 草 色 无 中 药 制 剂 除 外 ) 有 麻 面 , 缘 不 整 ( 边 、 边 ) 碎 , 边 毛 飞 , 片 、 片 , 粘 连 、 霉 、 化 者均 不 能 再 用 。 松 或 发 溶
二 、 见 剂 型 的 识 别 常 1片 荆 ① 外 观 。片 剂 是 药 物 与 赋 形 剂 混 合 压 .
制成 的片状 固体物 , 观应 完整 、 洁 、 泽 均匀 , 外 光 色 硬 度 适 中 。受 潮 膨 胀 、 散 、 连 、 霉 、 变 、 裂 松 粘 发 色 层
或 出现斑点等 , 均不能使 用。② 铝塑热 盒及塑料包
2针 剂 .
① 色 泽 。按 药 品 每批 检查 5 , 行 比 支 进
配 种 时 肌 注 促 排 卵 素 3 ( H H— 3 2 微 克 , 高 号 L R A )5 提 发情 期 受 胎 率 。
4卵 泡 交 替发 育及 多卵 泡 发 育 多 见 母 牛 发情 . 短暂 , 情 迅 速 , 却 常 常 配 不 上 种 。 直 检 发 现 卵 巢 返 但
内 有 多个 卵泡 均衡 发育 , 两 侧 卵泡 交 替发 育 。 牛 或 母 由 于 脑 垂 体 F H分 泌 不 足 ,卵 巢 不 能 形 成 一 个 优 势 s
什么是劣兽药,什么是假兽药

什么是劣兽药,什么是假兽药回答1、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劣兽药指: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假兽药指: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其他如变质的、被污染的等也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什么是劣兽药1、劣兽药,指兽药的质量不符合兽药质量标准,但又不属于假兽药,而是以劣充优、质量低劣的兽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饲养户应对家中储存的兽药经常进行清理,做到每2-3个月清理一次,及时淘汰过期、霉变、劣质假冒、包装破损以及标签不全的兽药,并及时补充经常使用的新药。
二、什么是假兽药1、假兽药,指以假充真的假药。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2、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真伪识别资料

3.兽药使用
• 检查:建立用药记录 • 有无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物 及其他化合物、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原料 药饲喂动物 • 告知用药情况
假兽药
• • • • • 情形: (一)以非兽药或他种兽药冒充; (二)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标不符; (三)禁用药(如瘦肉精);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说明书和标签未经批准; 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 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五)变质的; • (六)被污染的; • (七)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 围的。
假劣兽药识别
• 一、上/#兽药信息网查询 (若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信息有一 条不一致,即是)。 • 二、包装上:1、无GMP证书 •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在5年有效期 ,如, 2012年生产的产品,兽药生产许可证上的年份就 应为2007年。 • 3、 批准文号也如此,结合生产日期看,是 否在5年有效期内。 • 4、已过产品有效期药。
• 其中兽药字的批准文号(已作废)
• (农或省份的简称)兽药字(****年份的四位数)(X) ****** • (农或省份的简称)兽药字(****年份的四位数)(F) ****** • (农或省份的简称)兽药字(****年份的四位数)(Z) ****** • (农或省份的简称)兽药字(****年份的四位数) (分)****** • X代表西兽药,F代表复方兽药,Z代表中兽药, “分”代表分装兽药
(三)兽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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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假劣兽药?
与 药 品的 实 际 是 否 相 符 主 要 是 兽 药 的标 示 装 量与实 际装量是 否相符 。 4 .查 兽 药 名 称 。 兽 药 名 称 包 括 法 定 名 称 ( 家 标 准 、专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中收 载 国 的 兽 药 名 称 ) 商 品 名 ,兽 药 法 定 名 称 不 得 和 作 为 商标 注 册 。 兽 药 产 品 标 签 、说 明 书 、外 包 装 必须 印 制 兽 药 产 品 法 定 名 称 , 已有 商 品 名 的应 同 时 印制 。 5 .看 兽 药 产 品 是 否 超 过 有 效 期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兽 药 即可 判 为 劣 药 。 6 .查 是 否 属 于 淘 汰 兽 药 或 者 国 家 禁 止 使 用 的 兽 药 。 如 异 丙 肾 上 腺 素 、多 巴胺 及 B
冬 剪 将 虫 苞 剪 掉 , 集 中 烧 毁 或 深 埋 。 早 春
时 ,果 树 生 长期 若 发 现棉 褐 带 卷 蛾 及 芽 白小 卷 蛾 的虫 苞 要 及 时 清 除灭 杀 。冬 春 时 节 ,要 彻 底 清 扫 果 园落 叶 , 刮 除 枝 干上 潜 叶 蛾 的 越
冬 蛹和 冬 型 成 虫 ;同 时 ,结 合翻 土 , 挖 出在
别方法 。
1 .查 兽 药 生 产 企 业 是 否 经 过 批 准 凡 未 经 批 准 的 单 位 生 产 的兽 药 必 然 是 伪 劣产 品 。 2 .查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 查 时 先看 产 品 有 检
无 批 准 文 号 , 后 看 批 准 文 号 的 格 式 是 否 正 然 确 3 .查 产 品 规 格 。 看 标 签 上 标 示 的 规 格
蛾 类 害 虫 的 防 治 ( ) 业 防 治 。 蛾 类 1农
新兽药管理条例解读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2)新兽药的研制和申报分阶段进行, 研制单位完成了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 价及其他临床前研究后,可以开始向 兽药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 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兽药质量方 面材料和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及临床前 研究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格后批准 允许进行临床试验。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
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1、第一章总则共5条,自第 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包 括:立法的目的、条例适用 范围和调整对象、执法主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和《条例》的基本制度。
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 第一章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
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
题: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1)开办兽药生产企 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件;
(2)兽药生产企业必 须按照《兽药生产质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
a、国家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实 行统一的归口管理,而不是 分部门管理。在管理的层级 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 管理。
兽药管理规定
兽药管理规定为规范兽药的管理,《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兽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兽药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GSP-解读标准、标签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 、 包装规 格 、 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 、 有效期 、 贮藏 、 批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有效期、 贮藏、 准文号、 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 准文号 、 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 、 生产企业 信息等内容。 信息等内容。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 明。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 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 。 年份用四位数表 示 , 月份用两位数表示 , 如 “ 有效期至 2002年 月份用两位数表示, 有效期至2002 年 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09月 有效期至2002.09”
2.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 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 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 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 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 (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 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 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 停药期、 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 有效期、 含量/ 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 、 有效期 、 含量 / 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4 、 看用量, 化药、 抗生素如改变了原有标准规 看用量 , 化药 、 定的用量,有三种可能,一是量不足, 定的用量,有三种可能,一是量不足,二是量加 多了,三是改变了组方,加了其他组份。 多了,三是改变了组方,加了其他组份。中药如 改变了原有标准规定的用量,如用量减少的很多, 改变了原有标准规定的用量,如用量减少的很多, 可能加了大量化药,或根本就没有中药, 可能加了大量化药,或根本就没有中药,应打开 包装检查。 包装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