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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1)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2)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3)第五章建筑间距 (4)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8)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2)第九章城市绿地 (19)第十章附则 (21)附件1:名词解释 (21)附件2:计算规则 (23)附件3:附图 (28)附件4:附表 (28)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说明 (4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贵阳市的城市规划相关法规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需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2. 详细规划:贵阳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确保城市发展有条不紊。
3. 土地管理:贵阳市对土地的使用和开发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管理等,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建筑管理:贵阳市对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用地规划与设计标准、建筑施工管理规定等,确保城市建筑的品质和安全。
5. 城市环境保护:贵阳市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有相关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防治措施,以优化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贵阳市会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进行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包括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随时调整,请以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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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整版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发布日期:2014-09-访问次数:8028字号:[大中小] 25《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一.重新确定贵阳市城市性质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定位的普遍规律以及贵阳市的主导特征、比较优势,贵阳市城市定位应遵循唯一性原则、认同性原则、美誉性原则和导向性原则,确定贵阳市的城市性质为:贵州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城市二.加强城乡统筹,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1.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产业、用地向城镇集中,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2.城乡统筹策略(1)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镇支持农村”的战略,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政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城乡有机联系的产业链;加快建立面向“三农”、适当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城市经济、科教、文化、卫生、人才等资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
(2)制定分类指导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针对城镇不同的基础条件、资源状况和发展水平,引导和鼓励经济联系紧密、资源互补的城镇进行协作和联动发展,形成重点镇带动一般镇、近郊镇带动边远镇、小城镇带动农村的发展格局。
(3)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逐步完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文教以及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农村沼气、水利灌溉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支持和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4)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最低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福利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众星捧月”调整为“一城三带多组团、山水林城相融合”。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正)贵阳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正)(2000年10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1年2月23日公布2001年5月1日施行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建设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环卫、农业、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村镇建设实行重点区域、重要地段严格管理的原则。
村镇建设管理实行便民原则,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规划制定第五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分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寨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期限为10至20年。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县(市)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城区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城郊结合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干线和国道、省道两侧、重要基础设施和其他需要实行严格规划控制区域的村镇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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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规章制度:XX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XX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没有法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ptx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 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 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 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城乡规划法条文学习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
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二十四条释疑[规划编制单位资格\执业资格管理\规划与国家标准关系\强调了 规划编制的责任]
26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
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6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 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第五条释疑[城乡规划与相关重要规划的关系]
7
第一章 总 则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 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释疑[城乡规划的经费保障]
• 第十九条释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程序\内容须不 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21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
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
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
• 第十七条释疑[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强制性内容(四线规定)\ 规划期限]
19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
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
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
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21)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7)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8)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80)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02)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107)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15)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22)10、《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28)1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30)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5)13、《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9)1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2)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46)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52)1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55)1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58)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0.12.31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废止 (163)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66)2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2、《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83)2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184)2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189)24、《城建监察规定》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第三节排水设施第四节电力设施第五节管线综合第六节其他设施第九章城市绿地第十章附则附录一计算规则附录二名词解释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
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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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乡规划条例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城乡规划条例。
贵阳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1X年8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X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第八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编制。
第九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政府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政府审批。
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由市政府审批,报省级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贵阳市、清镇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城市设计,报本级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二)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 (三)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以及重点旅游区; (四)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采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地形图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适应城镇发展需要并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国家、省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镇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镇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且加强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 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选址申请书; (二) 证明 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标绘有拟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1:500至1:201X现状地形图;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4、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文件; 5、建设项目有效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6、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成交确认书)及1:500至1:201X勘测定界图;
3、取得地块的现状地形图; 4、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或者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需经环保、消防、交通、气象、人防等部门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需进行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日照分析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相关报告;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房屋拆迁结案表。 【推荐】贵阳城乡规划条例-范文word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出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以及附图。
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核无误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二十五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效果图、单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寨规划,并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三)经规划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者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四)竣工规划实测图及竣工图; (五)建设项目竣工现状照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将房屋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