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尉民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
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在社会生活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起来肯定,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
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可能有很大一份劳动者都会选择隐忍和默认,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解决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新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在仲裁过程实现了统一的办案规则,便于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掌握和运用原来大家清楚在办理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是适用不同的规则,劳动争议是适用在1993年10月18日由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而人事争议是适用1999年9月6日由原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发展,同时,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做了很大的变化,所以非常有必要作出修改和调整,据此,本办案规则考虑这些因素而制定的,并且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统一适用本办案规则,不再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原来的上述人事部和劳动部的规则宣布作废。
如在本办案规则没有规定的可以继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确立了群体性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原则所谓群体性案件在本办案规则第4条规定劳动者为十人以上的,规定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是人事仲裁时,下同),仲裁机构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其现实意义是该类案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可能是十几人,或是几百人,甚至是上千人,其与用人单位所产生的争议可能不仅仅是单个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此引发到社会问题,处理不好其社会影响和危害将是巨大的,所以法律考虑到这些因素,规定了优先立案,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尽可能的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决,而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已经是如此办理,本办案规则,总结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一、引言二、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程序1.案件受理和立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受理时,应当确定案件的基本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后,应迅速立案。
2.调解和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中,调解是主要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可以达成当事人自愿的协议。
如果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3.审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审判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强制执行:当劳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效力。
三、仲裁和审判的规则1.仲裁的程序: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证程序、举证、质证、辩论等。
仲裁庭应当依法组成,其中应有劳动争议专门审判员,并确保仲裁裁决的时效性。
2.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
审判应当采取合适的程序,包括调查、开庭审理、进行证据交换、争议处理等环节,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3.证据的认定:在劳动人事争议办案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
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证。
裁决机构或法院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公正决策。
四、调解和公证的规则1.调解的程序: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调解员应当独立、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的过程应当记录并保密,调解协议应当经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署。
2.公证的程序: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中,公证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相关证据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公证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全和存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3.调解和公证的权威性:调解和公证的协议和证据在争议解决中具有权威性。
协议经过调解员调解并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办案规则劳动人事办案规则是指用于指导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或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待遇争议、劳动保障权益纠纷等。
为了规范劳动人事办案工作、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办案规则。
一、劳动人事办案的程序1.立案: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程度决定是否立案。
2.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3.仲裁: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等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解决争议。
4.执行:被仲裁裁决的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对方履行义务。
二、劳动人事办案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无私无我、公正从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2.公开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参与案件审查、听证和调解等程序,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3.合法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高效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迅速高效,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意见,作出相关裁决。
三、劳动人事办案的程序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程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环节:1.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内容和证据材料等。
2.调解: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和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七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
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 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1.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合法地位并且有足够的人员,以保证对劳动争议的快速、公正的处理。
2.仲裁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则和程序。
3.仲裁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仲裁服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申请仲裁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地址;(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3)有关证明材料的清单。
3.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请人确认接受申请,并将一份确认书寄送给另一当事人。
三、仲裁程序1.仲裁程序应当公开、公正、迅速、简便。
2.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前熟悉案件材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证明,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作出裁决。
3.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结束后30日内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申请复议1.当事人不满意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2.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五、申请撤销1.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违法、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法律责任1.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仲裁机构的工作,不得打压、打击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2.仲裁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条立案申请及受理1.1 申请受理(1) 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1.2 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已经依法进行了劳动仲裁协商,但仍不能达成协议。
1.3 不受理条件(1) 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定受理范围之一的。
(2) 当事人未经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协商。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组成2.1 仲裁员资格(1) 仲裁员应当具备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从事法律、经济学或者劳动经济学工作者之一。
(2) 仲裁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擅长争议解决,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 仲裁员应当在职财务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领域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2.2 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将具有资格的仲裁员列入名册,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2.3 仲裁庭组成(1) 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单人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担任,三人仲裁庭由庭长担任。
(2) 仲裁庭组成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组成通知后三日内提出异议。
第三条证据交换和举证责任3.1 证据交换(1)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和证人名单等。
(2)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换证据,并在庭审前三日内将证据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2 举证责任(1)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某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其否认事实主张的责任。
(2) 当事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做出调解仲裁决定。
第四条仲裁程序4.1 举行听证(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指定日期和地点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精编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大凡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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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用于指导和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适用范围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明确争议事实和请求。
2.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形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建仲裁庭,包括主任仲裁员、仲裁员和人民调解员等。
4.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组建仲裁庭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参加仲裁庭审。
三、庭审程序
1.庭前准备:仲裁庭在开庭前应组织庭前集中调解或庭前准备会议,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证据争议。
2.调解程序:仲裁庭在庭前或庭审中可以进行和解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作出调解裁决。
3.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并可根据需要提请仲裁庭质证或辩论。
4.作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传唤证人,并将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
5.辩论程序:仲裁庭应在质证和辩论后,向当事人征询意见,并口头宣布审理期满。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裁决:仲裁庭应合议进行裁决,裁决应明确争议事实、法律依据和裁决结果,并签署裁决书。
2.送达裁决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裁决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当事人应按照裁决执行或提起申诉。
五、特殊规定
对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制定特殊的仲裁程序,例如对集体劳动争议、破产企业劳动争议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应当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公正、中立的司法精神,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公正、公正、高效地解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完善和执行,对于推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