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
侦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侦查权是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法律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权力,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侦查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梳理侦查权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行使原则和程序等内容。
二、侦查权的基本概念1. 侦查权的定义侦查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法律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活动的权力。
2. 侦查权的特征(1)强制性: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具有强制力,侦查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
(2)专业性:侦查权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运用侦查技术和手段,以获取案件证据。
(3)程序性:侦查权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侦查权行使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侦查权的定义、行使原则、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侦查权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也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四、侦查权的行使原则1. 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2. 公正、公平原则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严格保密原则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客观需要。
然而,如果立法中的承诺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尊重和维护,那么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美好描述无异于一张空头支票。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应把真正有效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它对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真正平衡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如何加强人权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特别指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落实该项规定的具体手段之一是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积极作用,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却仍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
一、刑诉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的规定及原因(一)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权利的发展过程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里规定,被告人只有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只能在开庭7日之前介入诉讼。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修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但并没有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
2012年我国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
这次修改最明显的变化是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完善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律师会见、阅卷的权利范围、便利了律师的调查取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利提供了更多保障,使得控辩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状态。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侦查工作是起诉审判的基础,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第三节 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制止办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 过程中故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
和精神进行折磨以获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侵犯了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严重地损害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深挖犯罪的途径:
从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判断 从经常出没的地点、接触的人员分析判断
三、澄清犯罪嫌疑,排除无辜
必要性:
偏听诬告 不识伪证或伪供 错收物证 鉴定错误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徇私枉法 权势干预
如何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核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时 在讯问中 在调查中 审查判断证据时 严格执行预审终结的审查制度
具体要求:
3.对讯问时间的限制 ⑴具体时间存在限制:德国 ⑵每场讯问的持续时间限制 过长:车轮战 过短:不利于拿下口供
研究对象
讯问的法律 讯问的规律
讯问的策略方法
研究方法 学科体系
第二章 侦查讯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讯 问 策 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
第一节 侦查讯问的任务
1 2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
肉刑 变相肉刑 其他逼供手段 引供 诱供 指名指事问供。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湖北钟祥投毒案件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湖北钟祥投毒案件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湖北钟祥投毒案件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
三、刑讯逼供的表现:
刑讯逼供法难容 两名原执法者被判重刑
四、刑讯逼供的原因:
漏罪:其他犯罪尚未被发现 或未被侦破 漏人:同案犯尚未到案 或未被发现
未成年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研究——以新《刑诉法》修改后命案侦查审讯为视角

上海政法学 院学 报 ( 治论丛 ) 法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e  ̄t f P f ia c e c & La i r y o o tc l S i n e i w
V0 .2 1 7.N o. 4 J1 , 2 1 u. 02
● 司 法 实 务
未成年在押人 员权利保 障研 究
一
以新 刑诉 法 修 改后命案Hale Waihona Puke 查审讯 为视 角 张 学文
(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北京 1 0 中 0 8) 0 3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导致 的命案在我国 目前命案的类案统计 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由于未成年人 的 生理和心理特点与成年人 的差异性 ,在侦查讯 问中,要针对其心理特点展开审讯。我国新修订 的《 刑事诉
年 人保 护组 织 的代表 到场 , 并将有 关情 况记录 在案 。到场 的法 定代理 人可 以代为 行使 未成年 犯 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款明确规定了讯 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合适成年人代表的
在 场权 ,以及 合适 成年 人代表 的范 围及 权利 。第 20条第 2款规 定 ,“ 7 到场 的法 定代理 人 或者 其他 人
罪 与 保 障人 权 之 间 的 平 衡 。
关 键 词 : 来戍 年 人 ;权 利保 障 ;新 刑 诉 法 ;命 案 ; 侦 查 审 讯
中图分 类号 :D 7 F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1 7- 0 (02 0— 6— 6 6 4 9 2 1 ) 4 0 0 0 52
在对未 成年 人 的讯 问中 , 考虑 到其 生理和 心理 的特点 , 国现行相 关法 律作 了一 些特殊 规定 。这 我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一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
、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论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问题

利 。而如何在侦查程序中保护相关 ^员的人 权并 且使 侦查活 动顺利 进行 也是 值得讨 论
并且有着重要 的意义。
一
、
侦查 程序 与人 权保 障 的定义 与联
系
刑事诉讼法条文第 8 2 条中规 定 :“ 侦查 是指公 安机关 、人民检 察院在 办理 案件过程 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 工作 和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 ” 。具 有侦查主体特定 、个侦查 主体 负责侦查案件的范 围明确 、 侦查行 为的 方式特定等特征 。 侦查是刑事诉讼 的一个独 立诉讼 阶段 , 从立案后开始一直对案件作 出 撤 销或 者移送 审查 起诉 的结论 而终 结的整 个过程 , 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阶段。侦 查有着 收集证据 、 查 明犯罪事 实、确定犯罪 嫌疑人 、预防和减少犯 罪的重要任 务。而这
制社会。我 国宪法规定凡是 中国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自 g 权利 。公安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 员任务就 是为了保护公 民享有的权利 , 对犯 罪 嫌 疑人 的惩 罚也 是为 了保 护更多人 的人 权, 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我 国的公民 , 他们 的权 利也需要保护 , 这也更能体现出我 国对
就对侦查活动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 , 必须 要求侦查程序迅速及时 、 客 观全面、深入 细 致 、保守秘密 、程序合 法。其 中的一项不符 合要求都会是案件的走 向发生变化 , 事实 的 真想遭到掩埋 。 也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不可估 量 的伤害 。
我 国宪法规定 , 凡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而人权保障就是要求我 国公 民的合法权 益和 自由不受侵害 , 在侦查程序 中涉及到生 命健康权、人身与人格权 、被推定为无罪的 权利 、 辩护权等一系列权益 。侦查活动本身 就是一种对抗性 的活动 , 这就更加显示 出了 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 益的重要 性 , 一旦他们 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护 , 就极易出现屈打成 招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悲剧的出现。 侦查 活动 的进行 必定 会涉 及到 人权 的 问题 , 而人权得到应有 的保 障是侦查程序进 行的必要 条件 。二者的联系极为密切 ,不可 分割。通过学习我们 知道侦 查的 目的是为了 惩 治犯罪行为和犯罪嫌 疑人 以保护 国家、集 体和公 民的权利 和利益 , 也 就是对 人 权的保 障。而刑事侦查具有对抗性的特点 ,侦查 程 序 中侦 查人员 与犯 罪嫌 疑人对 抗 的过程 中 包 括了强制性 的措施 , 对罪犯 的惩罚 大多数 也是以剥夺其一定 的权利来进行 的 ,比如人 身 自由权等权利 。侦查程序 的合法进 行能够 促 进对 人权的保 障, 而 在侦查 活动的进行 中 保 障犯 罪嫌疑 人的人 权 能够使 侦查程 序有 序合法 的进行 , 从而避免 了无辜的公 民的人
浅论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

173
司法天地
2006.12
于为了减轻罪责 或者脱罪、报复的目的 ,诬陷侦查人员对其采 取了非法的讯问 行为,由于这样的案件 一般很难查证,因此给 侦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律师在场的情况 下有利于防范这样情形的发生。
(三)侦查的顺利进行和诉讼效率的提高 笔者在侦查讯问程序的“三项制度”的改革的录象资料中 发现,约有 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选择录音录象或者是律师 在场的方式来进行,而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 有畏惧情绪或者是对以往的一对一(单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 疑人)的方式的公正性抱有极大的怀疑 ,引入律师在场的侦查 讯问程序我认为可以很好的缓解这一问题。因为毕竟律师是 作为帮助维护犯 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一方出现的,有其参与, 可以减轻犯罪嫌 疑人的心理压力和不信任侦查人员的情绪甚 至是抵触情绪,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保证公正和提高 诉讼效率。 三、律师在场权的行使方式 (一)侦查人员承担律师在场权的告知义务,保证犯罪嫌 疑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 施后身体以及心理上的不便,应当由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 开始前合理期间 内主动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讯问时律师在 场的权利,由犯罪嫌疑人做出是否选择律师在场的决定。假 如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行使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应当明确 记录在案,并且需要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手印以用做证明。 (二)在场律师的选择和律师的权利义务 一般来说,建立起律师在场制度的 话,同时也会赋予了犯 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单位委托在场律师的 权利,权利人可以自己作出决定聘请任一律师作为自己的在 场律师。假如权利没有自己聘请而要求有律师在场的话,侦 查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在侦查讯问“三项制 度”的改革试点 时,侦查机关会通知一名律师参加到侦 查讯问中,但是根据笔 者看到的资料并没有显示这名律师和侦查机关的关系,是否 固定在某一时间段在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提供服务,并 且在试点中,这种服务是免费的。在律师在场制度建立后,这 样的法律服务应 该是收费的,当然排除 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在律师没有出现在讯问现场的时候,讯问不应该开 始,开始的行为,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取得的供述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嫌疑 人也有权在律师到场前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关于律师在场的具体权利义务,首先要明确律 师的义务 只有 1 个,就是在不消极影响侦查讯问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 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全程参与到侦查讯问的程序中(包括第一次和 后续的),侦查机 关不得以侦查的秘密性为由拒绝律师进入讯 问现场,并且在距离犯罪嫌疑人相对比较近的地方给律师安 排位置。律师不能直接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但是在犯 罪嫌疑人遇到不能理解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律师可以给予犯 罪嫌疑人以解释,律师的任何言语、行为应当公开进行,不能 单独私下与犯罪嫌疑人交谈,并且不能指示或者暗示犯罪行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探析

V0 . 1 8No 3 .
Jn .0 6 u e2 0
侦 查 阶段 犯 罪 嫌疑 人 权 利保 障探 析
黄文臻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3 ) 1 11
摘 要: 人权保 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 灵魂 。我 国刑 事诉 讼程序 中存在 的 问题 突 出表现 在侦查 阶段 中的刑讯 逼供、
二、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措施 ( ) 一 转变侦查观念 , 高侦查人 员素质 提
、
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 的主 要问题
( ) 一 现行 法律 规 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 阶段 享有的 权利 主要 有: 自我辩护权 ; 请律师提供法律帮 助权 ; 聘 申请 回 避权 ; 权 ; 控告 用本 民族 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 的权利 ; 绝回答 拒 与本 案无关 问题 的权 利 ; 获知鉴 定结论 和要求补 充鉴定 、 重 新鉴定 的权利 ; 阅读讯问笔录并提 出补充 、 修正 的权利等等。
司法实践中一个 比较突出的问题 。据 统计 ,0 1 2 0 年前 的四年 中 , 国各级检察部门检察发现侦查机关 、 全 检察 机关 、 审判 机
关在 办案 中超 期羁 押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3律师提供法 律帮 助的作 用较 为有 限。我 国侦 查 阶段 .
一
方 面的内容 : 一是讯 问时犯罪 嫌疑人 应该 回答 , 能保持沉 不
默 或拒绝 陈述 ; 是犯 罪嫌疑人 回答 时应 如实 陈述 , - 不能 出 现隐瞒事实 、 虚构真相等现象。这使 犯罪嫌 疑人在讯 问中丧 失 了是否 为 自己辩护 的 自由选择权 , 实际上 是对犯罪嫌疑人 自我辩护权 的部分剥夺 。
( ) 二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在侦查机关的众多活动中,侦查讯问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该环节
直接影响案件的侦破进度甚至侦破与否。但同时,由于在侦查讯问中被讯问人经
常面临侦查机关的强大力量后盾,此阶段的被讯问人几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因此,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了该制度设计的重要部分。
【关键词】侦查讯问;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我国侦查讯问中人权保障理念的匮乏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是否犯罪和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对犯罪嫌疑
人进行审讯和诘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者辩解的侦查活动。[1]惩治犯罪、控制
犯罪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是人类自古以来就承认的刑事诉讼目
标,但是,保障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
公正性和人道性作为刑事诉讼的另一类基本目的,也应是民主、文明、法治社会
的重要标志。[2]
每个社会成员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有可能成为国家法律追诉的对象,此时,
相关的侦查措施必将其作为对象加以实施,如果缺乏完整有效的制度基础和实际
保障,其人权保障将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对于诉讼效率追求,对于控制犯罪、
保护公共利益这一目标的偏重,使得侦查实践中因为权力不当运行及其制约效果
不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与之伴随的,则是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随着新闻
媒体、网络等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来审判公开、检务
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颇具影响的冤假错案被不断曝光。无论是湖
北省佘祥林杀妻案件、河南省赵作海杀人案件等“被害人回来”的案件以及云南省
杜培武杀妻案件等“真凶出现”的案件等高昂代价发现的冤假错案,都暴露了在我
国现阶段的司法运作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工作中的人权保障仍存在着很大
的问题。
二、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措施
(一)关于讯问地点
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讯问地点对其供述的自愿性有重要的影响,陌生的讯问
地点和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室内环境,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紧
张和压力,从而直接影响他供述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讯问地点作了一
些修改,第116条这样的规定,将看守所作为羁押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场所,
废除了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至侦查机关工作场所讯问的现行规定。这一修改从一
方面来看,看守所更易于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侦
查机关总是希望在其所能控制的讯问场所进行讯问,因而“就难免导致诸如刑讯
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直接控制在对犯罪嫌疑人‘有所
求’的侦查人员手中”[3]因此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内进行,能
够相对制约刑讯逼供和其他一些非法取证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
疑人的基本人权。
(二)确立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刑诉法修正案新增的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
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
行,保持完整性。”分析我国关于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
作,可以看到我国这项制度从确立到完备,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1.
从成本负荷和必要性发面考虑,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性质的严重程度去确
定录音录像案件的范围。2.刑事录音录像的录制人应当是专职人员,不应当包括
涉案的侦查讯问人员。3.对于需要录音录像的案件,录音录像的时间应当从第一
次讯问的讯问人员开始介绍身份、告知嫌疑人权利义务起直至讯问结束犯罪嫌疑
人在笔录上确认为止。如果录音录像无需全程进行,那么讯问人员完全可以在录
音录像设备开启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或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在犯罪嫌疑人被迫供认有罪后再打开设备进行录制。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录像遏
制非法取证的功能将丧失殆尽。[4]
(三)保证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理应拥有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平等对抗”的能力与权
利,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地位先天不足。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可
以借助于其专业知识和辩护能力,弥足犯罪嫌疑人的弱势地位。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
委托辩护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但仍
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一些学者呼吁,因此,应当立
足我国特殊的国情,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的有条件的律师在场权。“律
师在场权”的内容应当包括:①全程在场权,即侦查过程中的每一次讯问,每一
次讯问的全过程,律师都有权在场;②权利告知权,即在讯问开始前,律师有权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③法律咨询权,即如果在讯问中涉
及法律问题,嫌疑人需要了解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侦讯行为是否合法等等,
有权向律师咨询,律师有权如实解释;④监督异议权,即律师有权对讯问人员的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定程序故意曲解法律等不当行为提出
异议;⑤见证、异议权,即律师有权要求笔录人及时记录律师在讯问过程中的意
见与异议,讯问结束后,律师有权审阅讯问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字,而未经在场
律师签字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5]
参考文献:
[1]郭晓彬.侦查策略与措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74.
[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0.
[3]卢恩光,李奋飞.侦查讯问程序改革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7(5).
[4]陈永生.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保障机制[J].当代法学,2009(4).
[5]樊崇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