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法治化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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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级 侦 查 人 员及 其 主管 人 员都 应 当进行 严 格 审 核 ,
在认 为不 需 要 或者 不 应 当适 用 技 术 侦查 措 施 的 , 即
侦查 、 秘 密侦 查 、 控制下 交 付 三种 特殊 侦查 措施 进行
了规 定 。 推动 了我 国技 术 侦查 制度 的法 治化 进程 , 并
【 关键词 】 技 术侦 查 措 施 ; 存 在 的 问题 ; 对 策
【 中图分类号 1 D F 7 9 3 . 2
【 文献标识码1 A
【 文章编号 1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4 ) 0 6 — 0 0 5 5 — 0 6
为 打击 严重 犯罪 , 采取 相应 的技术 侦查 措施 , 是
各 国的通 行做 法 , 也是 追究 犯罪 的需 要 。 并 且考 虑到
且解 决 了技 术侦 查 措 施证 据 合 法 性 的 司法 困境 , 是 我 国侦查 制度 构建 的一 大 突破 ,对 于保 障人 权 和惩
治犯 罪均 有重 大 意义 。
技术 侦查 措 施也 是侦 破案 件 的重要 侦查 手 段 ,尤其 是在 今 天工 业化 、 信息 化社 会迅 速 发展 的过 程 中 , 技
施。 通 常包括 电子 侦 听 、 电话 监 听 、 电子监 控 、 秘密拍 照 或者 秘密 录像 、 秘 密获 取某 些物 证 、 邮件 检查 等 专 门技术 手段 。_ 1 《 刑 事 诉讼 法 》 第 1 4 8条 对 其适 用 范 围作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具 体 可分 为公 安机 关 侦查 的
并且考虑到技术侦查措施也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今天工业化信息化社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侦查措施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

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

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

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

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

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

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仅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为社会带来了许多便利。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网络犯罪。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之道。

一、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1. 法律法规滞后当前,各个国家的网络空间日益重要,涉及到网络犯罪的问题也愈发严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未能跟上科技的步伐。

由于科技的快速迭代更新,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需要一定周期,导致现行法规在某些方面并不适应实际应用需求,无法很好地适应技术侦查的需要。

2. 封闭性和缺乏透明度在一些国家,技术侦查制度的运行机制过于封闭,相关操作缺乏透明度。

这使得公众无法充分了解技术侦查的工作流程和侦查过程,容易引发公众对技术侦查的不信任,甚至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3. 隐私权保护不足技术侦查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滥用或者泄露,将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害。

但是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

4. 专业人才短缺技术侦查需要专业的人才来进行操作和处理,但是在一些地区或者国家,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使得技术侦查的工作难以进行,也会影响到技术侦查的效果。

5. 国际合作不足随着网络犯罪的跨境特点愈发明显,要想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的国际合作程度并不够,各个国家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这也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满足技术侦查的需要,各国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跟上科技的发展步伐。

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技术侦查机构开展侦查工作,也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技术侦查制度需要更加透明和公开,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法定程序和范围内公开技术侦查的工作流程和侦查过程,这样能够增强公众对技术侦查的信任,也有利于技术侦查的正常开展。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引言1.1 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变得愈发突出。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信息泄露等问题日益严重,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侦查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获取证据,有效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技术侦查还可以提高警务效率,节约人力物力,提升侦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技术侦查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制建设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网络安全法》等,但在技术侦查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很好地规范和约束技术侦查行为。

2. 侦查手段缺乏规范性。

由于技术侦查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导致侦查机构在实施技术侦查时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容易产生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3. 监督机制不健全。

现有的技术侦查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侦查机构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4. 信息安全风险增加。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技术侦查可能会对公民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现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亟需加强完善和改进。

【字数不足,请继续扩展内容】2. 正文2.1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一些技术侦查行为存在法律漏洞。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技术侦查机构可能会超越了法定权限范围进行侦查,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来规范技术侦查行为。

2.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技术侦查涉及的领域较为复杂,不同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侦查标准和方法,导致侦查结果不统一。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也容易造成侦查过程中的混乱和错漏。

3. 人才不足:技术侦查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在技术侦查领域的人才储备不足。

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和敏感性,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侦查工作,因此人才不足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取证和调查的一种侦查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侦查在犯罪侦查和打击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制度滞后。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存在滞后现象,无法有效适应科技侦查的快速发展和犯罪手段的变化。

一些涉及新兴科技的犯罪手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有效运用侦查技术进行取证和调查。

2. 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过程中,侦查单位往往需要侵犯个人隐私来获取证据,但目前相关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够完善。

这使得一些合法的侦查行为也面临着隐私滥用的风险,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纠纷。

3. 数据共享不畅。

在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获取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和取证,但由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不畅,往往会造成侦查难度增加和效率降低的问题。

特别是在跨部门、跨地区的侦查行动中,数据共享问题更加突出。

4.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技术侦查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但当前技术侦查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一些侦查单位在技术侦查方面投入不足,导致侦查技术水平整体偏低。

5. 法治意识不强。

一些侦查人员在使用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时,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

他们往往在侦查过程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的出现滥用职权和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技术侦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随着科技的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界限,保障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

2. 强化个人隐私权保护。

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立健全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机制,规范和限制技术侦查过程中对隐私的侵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推动数据共享和整合。

各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协作和整合,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技术侦查成本。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足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入手,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一、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模棱两可,相应的配套法规也不完备,导致运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和手段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

2. 执法机构权力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执法机构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对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侵犯公民隐私权,这种滥用是技术侦查制度的重要不足之一。

3. 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平衡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大规模使用个人信息数据,造成了数据采集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失衡。

数据采集的监管机制和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薄弱,导致技术侦查过程中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频发。

4. 技术力量不足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还表现在技术力量的不足,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满足对各种新型犯罪的侦查需求。

技术手段在对网络犯罪的侦查中暴露出很多漏洞,这对执法机构的侦查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5. 证据获取不规范在技术侦查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往往不够规范,有些执法机构往往忽视取证过程中的一些规定,导致一些被调查对象在法律上有理由拒绝协助。

6. 信息共享不畅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不畅也是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之一。

由于信息难以共享,造成了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以上就是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解决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首先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技术侦查的范围和适用条件,限制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对违法滥用技术侦查的行为进行严惩。

还要建立技术侦查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技术侦查手段和方式的管控。

2. 加强执法机构行为规范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求执法机构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限制其权力滥用,保障公正侦查。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是指为了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利用科技手段对嫌
疑人的通讯、网络活动等进行调查和监控的一种制度。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
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清晰性不足。

在执行技术侦查活动时,其依据和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容易引发侦查行为的滥用和非法侵入。

有必要明确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权限,确
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技术侦查的权限过于宽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侦查机关可以无需申请法院许可,直接进行技术侦查活动。

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权力的问题。

应当明确技
术侦查的权限和限制,避免滥用权力。

技术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不足。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掌握的数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
感信息的保护。

目前的技术侦查制度中,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导致个人信
息的泄露和滥用。

有必要加强对技术侦查中数据的保护和监管,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

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技术侦查活动通常由执法机关独立进行,缺少外部监督
和约束。

这容易导致执法滥用、程序不当等问题。

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侦查的监督机制,
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完善技术侦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只有确保侦查行为的合法
性和规范性,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技术侦查制度是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活动的制度规定和程序。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技术侦查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侦查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以及可能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旨在为技术侦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当前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技术侦查的规定颇为详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足。

比如对于技术侦查的具体程序、范围、时限、合法性、保密性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清晰和完善。

这容易导致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甚至出现滥用技术手段的情况。

二、技术手段不够先进。

当前我国在技术侦查方面属于后起之秀,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由于一些技术设备和手段的不足,导致对某些类型的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侦查。

三、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进行技术侦查时,为了获取嫌疑人的信息和证据,不可避免地要侵犯其隐私权。

当前的技术侦查制度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措施还远远不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滥用技术侦查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打击犯罪,一些执法机关可能会滥用技术侦查手段,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滥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惩罚和补偿机制还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应当加强对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监督。

针对技术侦查的程序、范围、手段、时限、保密性等方面,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应当加大对技术手段的投入和研发。

在当前科技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为了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应当不断加大对技术侦查手段的投入和研发力度,提高技术侦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技术侦查活动中,应当严格限制技术手段的使用范围,加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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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法治化困境与路径选择技术侦查措施由原先的内部文件规定演变为当下越发成熟的法律规范,有其必然性。

快速侦破案件和打击犯罪的强烈需求指引我们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解决问题,但急功近利的心态往往让我们忽视人权保障。

通关我国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有关人权保障的技术侦查程序作出任何回应。

顺应时代潮流,诸多学者也建言献策,提出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前景,但多数是从宏观方面进行探讨,并没有做细致入微分析。

鉴于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现状及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研究,本文秉承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认为有必要继续从法律规制、人权保障和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延续技术侦查的法治道路,让技术侦查措施得以在阳光下运行。

一、我国技术侦查法治化的轨迹及演变从证据使用角度看,我国技术侦查措施法治化轨迹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间接使用”阶段,二是“直接使用”阶段。

第一阶段围绕证据的合法转换问题历时三十余载,始于1979 年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简称1979 年“规定”) 的施行。

继1979 年“规定”后,又有了1989 年出版的《中国公安百科全书》、1993 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 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相继为技术侦查延续法治之路。

这一阶段技术侦查法治化主要是沿着“合法转换”路径渐次展开的。

体现在: 其一,技术侦查行为的合法化转化。

即将法律还未规定的技术侦查合法化,细言之,则是实施技术侦查主体不断扩大化。

在1993 年《国家安全法》实施前,技术侦查行为一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国家安全法》颁布以后技术侦查才合法化,但此时仅限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技术侦查行为。

直至1995 年《人民警察法》颁行后,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行为才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其二,技术侦查证据的间接使用。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等秘密方式获得的证据材料须经合法的形式转换为公开证据后方可使用。

这便要求具有一定的转换程序满足转换后证据的合法性。

在对转换得来的证据资格问题上,立法者的基本态度是由司法实践部门通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解决,从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资格问题未有任何回应中可见一斑。

第二阶段围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历时较短,始于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2010 年“规定”) 的实施。

该阶段技术侦查的法治化路径将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序而展开。

自2010 年“规定”施行后,监听侦查所获证据无需经由合法转换而可直接使用。

至此,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确立了其在司法上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的地位。

随着2012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直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得到的证据则更有了法律上的授权。

通观域外法律及我国法律实践,技术侦查得来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已是大势所趋,后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技术侦查获得的直接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二、技术侦查法治化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 一) 法律规制不完善引发正当程序的缺失由于我国立法上力求保持技术侦查的秘密性,技术侦查手段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上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认识和把握不统一,造成实际运用和操作的不规范[1]。

技术侦查的行为规范依据其实可以追溯至我国20 世纪50、60 年代公安部有关特情工作的相关规定。

而后,在1984 年和2004 年公安部又通过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和《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都是公安机关内部文件,规定的内容零散、隐秘,不成体系。

《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两部法律的诞生使技术侦查措施得以在法治道路上继续前进,但深究两部法律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不免让人大失所望,因为它们作了“如有特别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概括性规定。

2010 年 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手段得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人们又看到了一丝曙光,技术侦查措施用于侦破犯罪且日趋合法已势不可挡,但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有关规定又不免让人嘘唏不已,新增法条规定看似详尽,实则还是没有对困惑已久的技术侦查的批准手续、批准权限、证据效力等均未作出明文规定。

技术侦查是一种需要法律保障才能发挥独特效能的犯罪侦查方法[2]。

通观技术侦查手段的发展史,无论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出现还是上升为法律规范,均未对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的程序作出规定。

立法者是基于技术侦查程序无关紧要,可由侦查人员在侦查时征得上级指示即可,还是基于技术侦查程序法律确实还不成熟,无法一步到位予以规定,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可由侦查人员在侦查时征得上级批准实施侦查的模式,立法者就无需再制定后续的法律了,我们得知上级批准模式只是权益之计,立法者的最终目标还是寻求将一部程序完备的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法律当中以更好的指导实践。

( 二) 没有处理好侦查权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旨在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保障人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然而,技术侦查措施的不断发展使之与人权保护呈日益紧张趋势。

技术侦查自其产生时便比其他侦查方式更具有权利侵犯的可能性。

一方面,如果对象的犯罪嫌疑通过侦查最终得以排除,则前期技侦手段的使用势必对其权利造成既有的侵犯; 另一方面,许多技侦手段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地波及到一些无辜者[3]。

一直以来,法律都将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权赋予公安、检察机关,将具体实施权赋予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沿袭了“自审自批”、“自侦自查”的老路,缺乏权力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技术侦查批准权由公安机关内部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操作方式都是秘密进行的[4],社会一般民众和当事人都无从知晓,这就带来了“两难”的尴尬局面。

一是秘密方式彻头彻尾,社会一般人无从监督; 二是当事人本人对自身被监管毫不知情,一切可以被监管或不可以被监管的行为都纳入侦查机关的掌握之中。

没有社会监督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权力的滥用; 当事人无从知晓的后果就是人身权利被肆意践踏,导致当事人无任何人身权利保障可言。

而今,技术侦查措施已然上升为法律规定,而且发展成为其得来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但“直接使用”却缺乏理论基础,因为与先前的内部相关领导审查批准相比,新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直接使用”的依据,只是将技术侦查的主体扩大化。

如果还是一如既往的由负责部门领导决定、秘密进行,那么“直接使用”将会侵害更多人的人身权利。

实践中,没有找到侦查权与人权保障的阿基米德平衡点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过分强调侦查权的主动性、实效性,忽视约束机制; 二是没有将人权保障提升至应有高度加以重视。

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和快速侦破犯罪的要求决定了侦查人员实施技术侦查时主动出击,力求快速掌握犯罪证据。

它既没有侦查手段的限制,也没有入侵场所的限制。

质言之,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利用的方法多种多样,方法使用的不同,造成侵害人身权利的大小也不同; 入侵场所越靠近私人领域,侵害权利越多。

这两种情况均是超出了技术侦查的范围而侵害到他人不应被人知晓的私人权利。

人权保障没有得到重视由来已久,其弊病发端于普通侦查权,之前的刑讯逼供屡禁不绝,为了追求实体结果,完全忽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

近年来,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才使人权保障思想上升到一定高度,1997 年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2011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具代表性。

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纳入法律规范并不久,完善空间还很大,所以,技术侦查中人权保障理应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 三) “直接证据”运用过程中非法证据的定性问题如前所述,技术侦查得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始于2010 年“规定”,2011 年新《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做出了肯定其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法律规范。

两部法律文件都用“可以使用”的表述,表明技术侦查得来的证据并非必然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使用前还需审查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

“直接证据”运用过程中的非法性问题不外乎这两个方面。

一是技术侦查行为本身非法,那么得来的证据非法,不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正当的技术侦查程序赋予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权时,也高度关注和警惕技术侦查手段的不正当使用和滥用。

技术侦查本身非法来源多种多样,可以是侦查主体没有获得侦查批准权,可以是侦查主体不具备技术侦查权,也可以是侦查主体获得甲方式的侦查权而没有获得乙方式的侦查权。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合法,但得来的证据非法,也不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技术侦查得来的证据非法体现在证据的关联性和相关性的缺失上。

关联性和相关性要求技术侦查获得的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已经超出所要证实案件事实的范围了,超出的部分证据若拿来证明待证事实,这部分证据因与待证事实无关可能演变为非法证据。

三、技术侦查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 正当程序保护路径技术侦查程序正当性,从宏观上需要解决犯罪控制与个人自治利益的价值冲突与平衡问题[5]。

正当程序保护路径旨在创制一套完备的技术侦查程序规范技术侦查的实施,从而更好保障人权。

所以,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应突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技术侦查批准主体的合理定位。

二,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犯罪的相关限定。

1.技术侦查批准主体的合理定位受分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域外法律在规定技术侦查的问题上显得颇为成熟。

其批准决定权并非来自相关侦查部门本身,而是由法检系统作最后决定。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 条d 第一款规定,第100 条c 第一款第二项的措施,只允许由法官,在延误就有危险时也允许由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 《法院组织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决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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