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秘密侦查工作应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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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秘密侦查法治化后的相关思考

浅析秘密侦查法治化后的相关思考
犯 罪组 织 内部等级 森严 , 其 首要 分 学的。 但是 , 我们 并 不能 否认秘 密侦 查措 施 的规 定仍然 存在 着一 规侦 查手 段 的危 险性 高很 多,
而侦 查人 员获取 的证 些 问题 , 尤其 是没 有提 供具 体 的救济 制度 , 引发 公众 和法 学界对 子及 成员 时刻都 处在 高度紧张戒 备 的状 态 ,
关键 词
作者 简介 : 高会云 , 重 庆邮 电大 学。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新修 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在侦 查 章 中第 八节用 五个 条 文专 门规 非常 有可 能对 公 民的财产 权利 和人 身权 利造成 不必 要的侵 犯 。
定 了技术 侦 查措施 , 同时也 赋 予 了侦 查机 关秘 密侦 查 的权利 。 刑 事诉 讼法 是一部 人权 法 , 我们 不 能单纯地 指望 一 次修 法就 能解决
公民权 利 可能遭 受侵 犯 的质疑 。 对此, 我 们 应 当在借 鉴他 国经验 据和 情报 均借 助 于 自身的经 验和策 略 , 工 作环境 相 当复杂 , 这 极 教训 的基础 上 , 认真 加 以研 究 并提 出更加 完 善 的对策 。

有可 能导致 侦查 人员在 侦查 活动 中心 理状态 的高度 紧张 , 唯恐出
秘 密侦 查具有 明显近 敌作 战的特 点 , 且 又是 在侦 查对 象不知 时 也是 世界 各 国普遍 采取 的 的侦 查方式 。 中国 的秘密 侦查 种类
时候秘 密 侦查成 为侦 破某 些案 件 的唯 一方 式 。 激 或许 会使 侦 查人员 对 以往 的正常 生活 而产 生一 种怀 疑和 矛盾
从 维护 社会 治安和打 击犯罪 的角 度来 分析 , 秘密侦 查有其存 的心 理 , 在 这种 长期 潜移 默化 的影 响之下 , 有些侦 查人 员可 能会

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3篇)

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秘密搜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秘密搜查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秘密搜查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秘密搜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采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搜查的一种侦查手段。

2.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秘密搜查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2)涉及公民隐私,需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3)侦查机关认为采取公开侦查措施可能影响侦查活动的;(4)其他需要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的情况。

三、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秘密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143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

”(2)第144条规定:“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并通知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

”(3)第145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场所、物品、人身、交通工具等,可以进行搜查。

”(4)第146条规定:“侦查人员进行搜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对被搜查人的人身、住所、交通工具等进行搜查,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实施程序(1)出示搜查证: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以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通知到场: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以便监督和见证搜查过程。

(3)遵守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秘密搜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1)滥用职权:侦查人员滥用职权,采取秘密搜查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谈秘密侦查工作的法治化

谈秘密侦查工作的法治化

谈秘密侦查工作的法治化摘要:近些年,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犯罪活动日趋复杂化、智能化和组织化,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传统的侦查措施并不能满足侦破犯罪的需要,秘密侦查以其高效获取信息能力的侦查优势在国内越来越被广泛运用。

秘密侦查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高效的打击犯罪优势,同时,也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并予以规范秘密侦查,以及通过秘密侦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国内对要求对秘密侦查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首先界定了秘密侦查的概念,分析了秘密侦查的特征,其次阐述了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现状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秘密侦查制度的几点建议,为中国大陆秘密侦查法治化提供参考和借鉴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关键词:秘密侦查,问题与原因,法制化,建议目前,我国秘密侦查工作并没有法律明确界。

在司法实践中,多根据侦查部门规则自行决定,到目前为止,秘密侦查基本上处于一种非法治状态。

为了更好地认识秘密侦查,首先对秘密侦查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阐述。

1秘密侦查的基本内涵1.1秘密侦探的概念及分类“秘密侦查,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是为了侦查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采取公开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犯罪行为,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秘密使用跟踪、设伏、录音监听、摄像、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掌握侦查对象的动向,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

目前,秘密侦查的方式主要包括监控类侦查、诱惑类侦查、卧底类侦查。

监控类侦查,是指使用电子监听、卫星定位系统监控、手机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音等技术手段,或是跟踪、肉眼监视等非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的侦查手段。

信息控制是监控类侦查手段的核心,依靠信息的有效获取而破案,对于具有严密组织结构的犯罪组织或高科技型的新型犯罪具有很好的针对性。

“诱惑类侦查,是指侦查部门为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惑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逮捕的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包括警察圈套、控制下交付、幕前商店等侦查方法。

陈有西: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

陈有西: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

陈有西:秘密侦查法定化将严重扭曲政治清明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谈到我对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谈到了秘密逮捕的后患无穷,这篇文章中我将对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进一步阐明。

秘密技术手段侦查问题,主要是指邮检、黑客潜入电脑、窃听、偷拍、秘密搜查等技术手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据。

这次修法,专门写了一节“技术侦查”,搞了五条,从147到151条,这是破天荒的。

首先,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

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

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

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段写进法条,是闭门立法之举,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

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

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

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其次,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

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

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

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

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

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

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

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中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第三,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

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2007

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2007

秘密侦查合法化之辩2007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3-20 浏览次数:3293字体大小:大中小近期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进程进行得如火如荼,就警察权力的改革方向来看,基本的发展趋向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限缩警察刑事执法权,无论是从证据规则还是从具体制度的变革角度来看,立法修改的实质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我对这种趋势在持有支持态度的同时,也在暗自担忧,时时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将警察的手脚死死捆住真的能像理论推演那样就可以达到“刑事程序现代化与法治化”的目标吗?诚然,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但将其视为唯一的价值,从各国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观点是很难站住脚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就必须容许警察通过秘密的手法进行刑事执法,要捆住警察的右手,就必须放开其左手,因为警察国家与没有警察的国家同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我们不能仅仅看到美国上世纪60年代起所兴起的正当程序革命及其米兰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典判例,同时还要看到美国是当今秘密侦查最为盛行的国家,甚至还成为了秘密侦查国际推广的主要鼓动者;我们不能仅仅对德国法典以及传统限权思想羡慕不已,还要注意德国本身就是欧洲国家秘密侦查法治化最早的国家之一,年度监听数量超过两万次以上;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要求警察录音录像、律师在场,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其2001年通过的特殊侦查权专门立法对警察秘密侦查权的肯定。

秘密侦查制度是一项极具诱惑力的执法机制,通过秘密监控(电话监听、谈话窃听、邮件检查、跟踪监视、定位等)或欺骗手段(卧底、线人、诱惑侦查)的使用,执法机关可以获得使用其他普通侦查手段所难以实现的收获,其突出效用有四,其一隐形犯罪形态的出现与泛滥客观上要求只有采用秘密侦查手法才能破案,比如毒品、武器、走私、贿赂等交易型案件通过常规侦查手段很难对付;其二犯罪分子使用现代科技手段犯罪也客观上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三秘密侦查也是一种执法成本相对低廉的手段,与等待案发后回溯性地收集各种证据的常规作法相比,通过合法的诱惑侦查收集证据显然来得更为快捷、方便,与动用大量警力抓捕审讯犯罪嫌疑人相比,监听电话获取自白显得更为简单;最后,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证明力较高,现场抓捕获得的证据再辅之以录音、录像往往会形成令被追诉人难以质疑的直接证据。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摘要:新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各种新的犯罪形式的变化,如呈现出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等特点。

针对严峻的犯罪形势,侦查机关动用各种侦查方法打击和防范犯罪。

在我国,秘密侦查也是一种被侦查机关广泛运用的侦查方法。

然而,秘密侦查方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

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几无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如何实现秘密侦查法治化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形式刑事立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等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是一种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侦查方法,如通讯自由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可能因此而受到侵犯。

所以,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但目前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则只有些较笼统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秘密侦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116条规定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对秘密侦查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公安部发布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技术侦查工作的意见》等。

公安部禁毒局于2001年也制定并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

对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思考

对秘密侦查措施的立法思考

“秘密侦查” ,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主体采取伪 装或隐瞒身份、 目的、 手段的方法, 运用一些科学技术手段, 在侦查对象不察觉的情况下, 为发现犯罪线索, 收集犯罪证 据, 缉捕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活动。 由于秘 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 故又称为 “技 术侦查” 。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 我国的刑事犯罪无论是数 量上还是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高技术型犯罪、 有组织 犯罪、 跨国犯罪大量出现, 这就要求我们侦查手段的技术含 量也随之提高。秘密侦查以技术为依托, 能够在被侦听者未
DCCW.CB.Y2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 张 雯( , 女, 江苏南京人,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 硕士研究生导师; 2TWB. ) 刘汝宽( , 男, 贵州遵义人,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侦查系副教授。 2TWV. ) 2006 No.5 Vol.18 S um No.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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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第 18 卷
情况来看, 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等措施, 不仅可以减少侦 查中的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 而且还有利于尽快排除 那些无辜人员的犯罪嫌疑, 使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有的案 件有若干犯罪嫌疑人, 但均不能排除作案的可能性, 侦查机 关于是便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长期取保候审,甚至长期关押。 对于使用公开侦查不能结案的案件, 为了避免无辜的人受刑 事追究,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 适当使用监听等技术侦查 手段也是必要的。 三、 秘密侦查措施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明文授予的 权利, 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利, 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行使。因此, 秘密侦查的合法化, 不仅可以为侦查机关使用秘密侦查措施 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从而避免侦查机关因使用秘密侦查手段 而造成执法人员故意陷人入罪的不良社会影响, 减少被追诉 人的不满和对抗情绪, 而且也意味着以法律形式对秘密侦查 进行有效的控制, 有助于克服秘密侦查中的恣意因素, 减少 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 一) 运用秘密侦查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无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 [2006 年第 5 期

论秘密侦查

论秘密侦查

论秘密侦查作为侦查机关破获大要案的重要手段,秘密侦查一直没有获得法定侦查措施的地位,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部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标签:秘密侦查历史沿革法制化一、秘密侦查的概念理论界关于秘密侦查的概念并无定论,理解此概念的关键是它的特性:隐秘性。

虽然公开侦查行为也有秘密性,但它的秘密性比较弱,并且只是例外情形。

而秘密侦查措施不但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不公开,甚至对内部侦查人员也不公开,比如派遣卧底的措施可能只有卧底本人和他的直接领导知道,他的同事朋友家人都不会知道。

二、秘密侦查措施产生的必然性(1)犯罪类型的嬗变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进程的逐步加快,作为对社会生活直接反应的犯罪活动的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原本单一类型的犯罪开始向人数众多并且有组织体系的犯罪类型转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组织犯罪日益增多。

这类犯罪具有有组织性,反侦查能力强和隐秘性等特性。

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秘密侦查的立法变动情况反映了有组织犯罪的直接诱发作用。

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所规定的大部分秘密侦查手段包括卧底警探、监视等手段,都是为了应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的有组织犯罪浪潮而于1992年7月通过一项名为《抗制违法毒品以及其他组织犯罪法》而新加入法典当中的。

(2)普通侦查手段的程序控制日益严格随着人类社会民主与人权的发展,如何在和平年代中确保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暴力干涉,限制侦查权的行使显然成为摆在各国决策者面前的一个迫切任务。

大多数国家在走向法治化的進程中都毫无例外地建立各种程序机制限制侦查权,常规侦查手段的使用逐步被纳入到法制轨道之中。

(3)社会转型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1.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陌生人之间显然无需考虑过多的诚信问题,诚信度的降低更是有助于引发各种欺骗性执法方法,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就具有了更大的社会适用空间。

2.现代通讯设备的广泛运用,使信息获得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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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第一方面的特 殊类型的 犯罪, 仅仅是常规犯罪种类也 可 适用秘密侦查手段。 三是秘密侦 查的 法定条件。 侦查 秘密
关法律的 规定和侦查实践, 警察机构和私人侦探均 是依法享 有秘密侦查权的法定主 警察机构起主导作用, 体, 私人侦探 在调查轻微刑事案件时也 具有某些秘密侦查权。 如在通信截
侦 包括 查, 秘密搜查、 秘密提取、 秘密辨 邮件检查等。 有 认、 也 学者 将秘密侦 查分为三 技术类侦查, 类: 包括电 话监听、 电子
收稿 日期 :0 1 0 — 4 2 1- 9 2
否则必须立即 停止, 且法院 而 不会采纳侦查机关在无证监听 阶 段获取的 任何情报作为证据。 再次, 该法规定法院 签发的
其的运用 , 这也是秘密侦查措施发挥功效的前提和基础。由
1秘密侦查的概念。 . 秘密侦查概念在我国 法律上没有明 确规定, 学者的 表述也不尽一致: 有学者认为, 秘密侦 查是指 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 在严密的 指挥和监控下, 使用跟 秘密 踪、 设伏、 录音监听、 摄像、 伪装潜入等合法手段, 掌握侦查对 象的动向, 控制其活动, 从而发现和揭露犯罪的 一种侦查方 法。 学者认为, 有的 秘密侦查等同于 技术侦查, 查机关采 即侦 取隐瞒身份, 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 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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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经 理 学 ee or l f a i M ngr lg n T nn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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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总第 3 期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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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的秘密侦查工作应法治化
查的典型特性也决定其极 易被滥用以致侵犯公 民权利。 密侦查法治化 , 秘 既要给侦查机 关授权以有 效 打击犯 罪 , 也要 严 格 限权 以充分保 障人 权 , 实现路 径在 于通 过 法律 明确界定秘 密侦 查 的权 力。 其
关键 词 : 密侦 查 ; 秘 法治化 ; 法律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1

侦听、 监控、 密拍照或录相、 件检 电子 秘 邮 查等。 类侦查, 诱惑
如机会提供型引 控制下 诱、 交付、 示购买等。 虚 派遣秘密调查 人员类侦查, 包括特情、 线人、 卧底侦查员等。
3秘密侦查的典型特征。 . 秘密侦查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

秘密 侦查的 基本内 涵
隐 蔽性和主动性。 隐蔽性即 被侦查人并未意 识到 侦查手段对
长)最后, 。 该法规定秘密 监听 记录以 及有关文件要作妥善保 管, 非经签发 令状法官许可不得擅自 销毁, 而且保管期限一 般为 l年以 0 上。 2英国。 . 英国是实行双轨制侦查模式的国 依据其有 家,
罪等适用秘密侦查措施, 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严重程度, 将法
定刑为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的 犯罪案件, 使 即
三、我国秘密侦查工作应法治化
种类多、 侵权性强, 一旦滥用就会侵害公民的 合法权益, 必须
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 制。 确立在有必要时才能使用、 有
合理犯罪根据时才能使用以 及只能对相关特定对象使用的 原则。 是秘密 四 侦查的 实施程序。 其一: 立事 建 前外部审批制 度。 于目 由 前我国 秘密侦 查的 实施主要是由侦 查机关内 部审 批, 缺乏外部制约, 容易被滥用。 采取秘密侦查 措施时有必要
监听 令上要写明 监听对象的 姓名及身份、 监听地点、 类 监听
型以及监听期限( 一般不超过 3 天, 0 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
作者简介 : 万
虹( 9 5 )女 , 17 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 院技术科科长。
胡继恒 (9 1 )男 , 17一 , 四川省成都 市双流县人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 曾仁建(9 9 )男 , 15一 , 四川省资 阳市乐至县人 民检察 院法律政策研究 室主任 。
参考文献 :
[ 樊崇义. 1 】 侦查论坛 [】 M. 北京: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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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明定各自 应当 享有何种具体的秘密侦查权以 及在多大范
围内的 秘密侦查权, 合理配置他 们的侦查权力。 二是秘密侦 查的 适用范围。 从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 人权的 平衡, 兼顾追 求诉讼效率的角度出 规定秘密侦查只能适用于那些重大 发,
和录音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首先 , 该法规定秘密监听 和录音的案件范围包括间谍罪、 叛国罪、 谋杀罪、 绑架罪 、 敲
2秘密 . 侦查的 理论分类。 在学界, 秘密侦 查分为: 监控类 侦查, 既包括凭借技术手段的监控如电 子监听、 机监 红 手 控、 外线监控、 卫星定位系统监控、 秘密拍照、 秘密录音等, 也包 括无需使用技术手 段的 监控, 踪、 眼监视等。 类侦 如跟 肉 卧底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 3 7 (0 )6 2 一 2 10 — 872 1 0 — 0O 1
目 前, 我国秘密侦查工作总体上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在司法实践中, 侦查多根据侦 秘密 查机 关内 部操作规 则自 行
决定, 因而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 到目前为止, 秘密 侦查工作基本上处于一种非法治状态。
将执行权和 批准 权相分离, 立事前外部审批制 其二、 建 度。 在 秘密侦查执行过程中, 建立一套内部管理制约机制, 包括对 实施秘密侦查人员加以限 对监听对象及范围、 制、 时限进行
限 制等, 止当 防 事人和其他无 关人员的 权利受到 损害。 其三、 建立事 后及时 告知制 度。 秘密 侦查实施完毕后, 在不妨碍侦 查的情况下, 将侦查的措施和结果告知当事 使其知 及时 人, 情, 是保障当 这既 事人知情权的需要, 又是所获信息材料作 为证据能力的有 效检 验。 是赋予侵害救济 我国 五 权。 应借鉴 国 外相关制度, 对被侵害 人的 救济权作出 相应的 法律安排, 如赋予秘密侦查对象以 异议权、 非法证据请求排除权、 非法 秘密侦查行为 赔偿权等。 其前提是要全程、 如实记录秘密侦 查的使用过程, 秘密侦查行为应当记入笔录, 等待司 法机关
机关“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 , 依照法
律规定的 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 家安全法》 。国 规定, 家安 国 全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 技 术侦察措施。 人民 《 警察法》 规定, 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 批 准 手续, 采取技术侦 可以 察措施。 00 月1 , 最高 21 年6 3日 由
与相对人的检验、 质疑, 使因 即 应保密、 维护公共利益之考 虑, 应单独订卷, 也 单独移送给检察官、 法官事 后审 查。 六是 法律明 定协助机 关或 公民的 权利和义务。 秘密侦查措施 有些
1我国 . 秘密侦查立法现 状。目 我国 前, 在秘密 侦查立法
上只有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 宪法》 《 规定, 公安机关和 检察
集犯罪证据, 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由于秘密侦查往 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 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
于 秘密侦查具有隐 蔽性, 决定了 其具有适用上的主动性, 主
动性指秘密侦查往往在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之前, 甚至在没
有犯罪发 生的 情况下, 仅仅凭借怀疑和猜测某人可能犯罪, 秘密侦查行为就已经启动, 具有“ 打鱼” 特点, 撒网 的 侵犯权 利的 对象往往并不固定, 说 可以 侵权的 范围十分广 泛。 二、对国外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考察 1美国。 《 . 美国 综合犯罪控制与街 道安全法》 对秘密监听
单靠侦查机关无法完成, 必须取 得有 关部门或 公民的大力协
助才能顺利执行。比如要想获取电子通讯方面的秘密信息,
必须取得通讯服务商的配合, 此, 因 需要就相关部门的 协助 权利和义务做出 规定, 有法可依。 实现 七是建立定期报告制
度。 有效把握秘密侦 为了 查的总 体运行情况和 加强其外部监 督机制, 有必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秘密侦查的 即 审批机关 就秘密侦查的审核和执行情况向权力机 关作专 题报告, 便 以 及时修改、 补充、 完善我国 秘密侦查方面的 关于 法律 法规。 口
复杂的 案件和特殊类型犯罪。 如可采用兼容式立法, 一方面 通过列举式对如 毒品犯罪、 有组织犯罪、 黑社会犯罪、 恐怖犯
[ 何家弘. 2 】 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 J法学杂志, 0 , . 】 2 45 0 2
[ 瞿丰. 3 】 侦查论 []北京 : M.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 . 0 2
『 陈卫 东, . 秘密侦查 及其对刑 事司法 制度的挑 4 ] 程雷 论
战.t: w .vlwcm. . h p / wc ia . e t/ w il o n
2 1
万 虹 胡继恒 曾仁建 。
(. 1 成都市成华 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10 1 . 60 5 ;2 成都 市双流县人 民检察院, 四川成都 ,
60 0 ;3 120 .四川省 乐至县 人 民检 察 院 , 四川 乐至 ,45 0 6 10 )

要: 秘密侦查相较与常规侦查, 在打击新型犯罪分子方面显示 出了独特的效力 , 但秘 密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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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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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 期 总第 3 )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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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勒索罪、 贿赂罪、 金融诈骗罪、 有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等严 重犯罪案 其 秘密监听 件。 次, 原则上必须有 法官 授权, 急 在紧 情况下可以 先行监听, 但必须在4 小时内向 8 法院提交申 请,
查, 包括使用卧底、 线人进行侦 查。 诱惑 类侦 包括警察圈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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