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一)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马海舰王赵军内容摘要: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证被害人之权益,监督、制约官方侦查。
在考察国外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侦查模式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并列举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双轨侦查(或称双轨制侦查、双轨式侦查)是与单轨侦查(或称单轨制侦查、单轨式侦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侦查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侦查体制、侦查模式时经常论及、提及的一个问题。
从已有的论述看,目前对双轨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层面,而缺乏对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论述,现对此作一研究,以期人们对双轨侦查的全面了解,同时为被害人参与侦查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一、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界定完整的双轨侦查包括双轨侦查理念、双轨侦查制度和双轨侦查模式三层含义。
(一)双轨侦查理念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1从世界范围内看,关于侦查活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将侦查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或“公共职权”,即只有国家的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侦查活动。
这是单轨侦查理念。
另一种解释并不将侦查视为国家的专有职能和权力,除国家专门机关外,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某些民间机构也可拥有侦查权、担负侦查职责参与侦查活动。
这是双轨侦查理念。
(二)双轨侦查制度不同国家对侦查的不同认识,导致侦查权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配置的不同,侦查制度分为双轨侦查制度和单轨侦查制度。
单轨侦查制度,是指侦查权由国家垄断,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国家制度。
双轨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享有侦查权,同时允许社会或民间享有一定侦查权,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同时进行的一种国家制度。
论我国诱惑侦查的法治化

使其 实施 某种 犯罪 的行 为 o ] 2 为 了侦缉 隐蔽 D ()
且无 被 害人 之犯 罪 , 查 以及协 助侦 查 的有 关 侦 人 员 ,以实 施某 种行 为 有 利 可 图为诱 饵 ,暗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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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尚 华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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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 我 国诱 惑侦 查 的法治 化 论
关键 词
分类号
诱 惑 侦查 ; 事 诉 讼 ; 刑 法治 化
DF 9 . 732
目前 , 国贩 毒 、 私 、 造货 币 和 组 织卖 我 走 伪 淫等 形 式 的犯 罪 日益猖 獗 , 而且 这些 犯 罪形 式
诱 惑侦 查 的论 文也 见诸 报 端 。在 我 国 , 惑 侦 诱 查 在 司法实 践 中过 去运 用较少 ,近年 来 逐渐增
1 5
或诱 使 他人 进行 犯 罪 ,待犯 罪 行 为实施 或结 果
发 生后 , 捕被 诱惑 者 的特 殊 侦查 手段 。 ] 3 拘 E () z
人 和主 观 犯 意 已经 外 露 , 事先 已经作 好 犯 罪 准 备 活动 的犯 罪嫌 疑 人 ; 者 是有 迹 象表 明正 在 或
秘密 从 事 犯 罪活 动 的 人 ; 可 以是 根据 系列 案 也
种 侦查手 段 o ] 4 警 察 设置 圈 套 ,以实施 某 () E s
具 有 与 传 统 的犯 罪 形 式 不 同 的 隐蔽 性 和 组织 性 , 使得 侦 查 机 关运 用传 统侦 查 方式 侦 破 案 这 件 的难度 越来 越大 。而诱 惑侦 查 由于其 能有 效
收集 犯 罪 证 据进 而 控 制犯 罪 , 实 践 中得 到 频 在
多 , 其是 在侦 破 贩毒 案 件 , 造 、 卖 假 币 、 尤 伪 贩 假 证件 案件 ,贩 卖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案 件 等 所 谓 “ 被 害人犯 罪案件 ” ,因这 些犯 罪 具 有隐 蔽 无 中
[doc]侦查“合成战”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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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合成战”之理念2012年第2期NO.22012云南警官学院Journ~ofY 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91期Sum91侦查”合成战”之理念刘黎明(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内容摘要:合成战不仅仅是不同警种的合成,它包括侦查手段,侦查机制,侦查体制,侦查理念四个层面.合成战是这四个层面的侦查资源的全面发展,协调有序的综合体.树立”合成战”理念,应当遵循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合成战”在”四战”中位居核心和统领地位.关键词:合成战;侦查资源;理念;原则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2)02—53—06公安部于2010年9月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刑侦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全国刑侦部门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为重点,大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变创新,努力实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的目标.一,”合成战”之内涵“合成”一词,内涵多种,常见解释有三:一是基本语意,指由部分组成整体;二是化学语意,即通过化学反应使成分比较简单的物质变成成分复杂的物质;三是物理学语意,指几个分力变成合力的过程.侦查是一个系统工程,仅凭一种力量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真相,需要由多个侦查资源(部分)或者若干个单一的侦查力量(简单物质)或者几个不太相关的侦查力量(分力)合力而战.从这个层面上讲,侦查”合成战”之”合成”涵盖了其基本语意,化学语意和物理学语意.”合成”实际上为统合各种侦查资源,”战”即侦查活动.应对犯罪之侦查,合成各种侦查资源开展侦查活动已经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二,”合成战”之外延资源即”资财之源”,是创造人类社会财富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是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_】从本质上讲就是生产要素的代名词.按照常见的划分方法,资源被划分为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加工资源.【2侦查资源不应当狭义地理解成人力和物力(含财力),它包括侦查手段,侦查机制,侦查体制,侦查理念.侦查手段是以自然资源中物质形式作为载体;侦查机制,侦查体制可视加工资源——表现为权力资源的规制和运用;侦查理念是各种侦查资源的合成和抽象.因此,笔者以为,合成战不仅仅是不同警种(即人力资源)的合成,其外延包括侦查手段的合成,侦查机制的合成,侦查体制的合成,侦查理念的合成四个层面.由这四个层面构成了侦查资源体系(见下图).侦查资源体系应当是上述四个层面资源全面发展,协调有序的综合体.侦查理念的合成侦查体制的台成侦查机制的合成偾查手段的合成合成战侦查体系图(一)侦查手段的合成——为侦查资源体系的第一个层面手段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主体为获得证明有无犯收稿日期:2012—03—15作者简介:刘黎明(1967一),男,四川开江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刘黎明:侦查”合成战”之理念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侦查手段有多种划分标准,从现代科技含量的差异,可以大致分为传统侦查手段①与现代科技手段.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分工而言,刑侦,经侦,禁毒,国保部门似乎代表了传统侦查手段;而刑事技术②,技侦和网侦则代表了现代科技手段.公安部提出打好”四战”之合成战的本意就是刑侦,刑事技术,技侦和网侦要“四位一体”,快速反应,同步上案,合力攻坚.在侦查中,既要继续沿用传统的侦查思路,手段,又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两者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提高破案效力.如传统侦查手段要借助信息化实现创新和转型,③将传统侦查手段与科技手段结合使用;④传统侦查手段应该适应时代变化进行积极的创新.⑤但是,刑侦,刑事技术,技侦和网侦归口不同的侦查部门.刑侦部门与技侦,网监等部门的配合衔接还不充分.在侦查实践中,现代科技手段多分布于技侦,网监等部门,这些部门基本不参与现场勘查,基础信息多由刑侦部门提供,因此对案件相关信息了解不够.刑侦部门为这些部门提供了相关基础信息后,也只能等待结果,不能掌控技术侦查的方向,常造成部门间工作的脱节.传统侦查手段与科技手段合成问题,还不能做到无缝对接.侦查主体在案件侦查中常会单纯使用某一类手段,当一类手段穷尽之后才考虑使用另一类手段,很少考虑将传统手段和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同时使用,因而时常将案件侦查带入僵持阶段,贻误宝贵的战机.如何有机合成传统侦查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已经成为当今侦查活动优先思考的问题. (二)侦查机制的合成——为侦查资源体系的第二个层面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_4机制侧重在事物内部各部分的机理即相互关系.在侦查领域,侦查机制就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侦查体制)的框架下,实现侦查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以尽可能少的侦查资源消耗来实现侦查效益最大化,它侧重描述的是侦查活动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侦查机制多由侦查主体内部约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予以调整.侦查机制主要包括:侦查人员配置和激励责任机制,案件侦查权限管理与质量监督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信息化侦查工作机制,整体协调作战机制,依法办案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行动,专项斗争的科学决策与评估机制,警民联动侦查机制,主动进攻机制,侦查一体化机制等.侦查机制的完善应当围绕以上论题进行.如整体协调作战机制,就是实行多警联动的侦查工作机制,各警种在不同类型案件侦查的不同阶段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实现多警参与,整体作战,避免刑警单打独斗.多警种联动实质就是整合各警种的资源,协调各警种的行为,通过快速反应和规范运行,增强合成作战的能力.⑥它重点解决条块联动合成战问题.条,就是刑侦,刑技,技侦,网侦,经侦,毒侦,国保上下要联系配合,左右要联系配合,县内派出所区域之间要协①传统侦查手段主要包括:摸底排队,并案侦查,通缉通报,打击现行,控制赃物,刑嫌调控,深挖犯罪,调查访问,围追堵截,场所清查等一些侦查手段.这些手段曾经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②多数公安机关把刑事技术工作放在刑侦部门,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两大基本任务.勘查鉴定能力的高低,是科技破案力的直接体现,是衡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尺度.刑事技术应当也已经融入了现代科学技术.③突破对传统侦查手段使用范围的认识,将这些手段的原理和工作思路运用到网上作战中,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并案侦查,网上控赃,网上控嫌,网上深挖犯罪,网上通缉,通报租网上辨认等侦查手段已经成为网上作战的常用手段.④合成综合使用传统侦查和科技手段,传统侦查手段和科技侦查手段应当优势互补.⑤当前的犯罪活动呈现出动态化,职业化,暴力化,组织化特征,面对这些新特征,传统侦查手段只有适应这些变化才能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⑥一是各警种整体联动合成战,即对本地区内发生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各类大要案件,同步上案,协同追缉堵截,协同走访,宣传,调查,布控等,全警行动,形成克难攻坚的强大合力.二是部门联动合成战,即侦查部门牵头办理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互相提供警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主动打击,快速打击的效力.三警民互动合成战,即始终坚持专业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侦查部门充分宣传,发动,联系,依靠群众,切实发挥一队,两站,三车,四员,五业和治安积极分子,群防组织,治安耳目,刑事特情,情报员,信息员等群众的力量和作用,依托群众发现,检举,揭发犯罪信息,线索,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打击犯罪的自觉性,积极性,正义性,形成警民联动,构筑防范,打击犯罪的立体空间....——54...——刘黎明:侦查”合成战”之理念作配合;县区公安机关之间要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定期研判周边犯罪形势,研判犯罪方面性,手法性,突出性特点,共商打防管控措施对策,整合相邻公安机关的信息资源,警力资源,形成打击种类犯罪,区域间犯罪,跨区域犯罪的合力.又如在侦查人员的责任机制方面,其中心内容是明确职责,量化指标,即制定科学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使侦查破案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侦查机构和侦查员,层级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如打好阵地管控合成战方面,需要侦查主体加强内保防范阵地,行业场所管理控制阵地,窗口服务阵地,重点高危人员帮控阵地的关联管理控制,提高预防,发现,打击,控制力.——这就提升了警民联动侦查机制和主动进攻机制的高度.侦查机制的有机合成,是侦查活动的关键.侦查手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机制,运行机制来固化,保障和推进,否则无法长久.(三)侦查体制的合成——为侦查资源体系的第三个层面从管理学角度,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划分制度.体制是国家基本制度的重要体现形式,它为基本制度服务.基本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单一性,而体制则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侦查体制既涉及纵向各级侦查机构的职能定位和相互关系,也涉及同一层级横向侦查机构的设置和案件管辖分工问题,还涉及侦查机关,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和牵制问题.侦查程序体制就是实施侦查活动的步骤.它主要受制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放眼世界,侦查程序体制还包括有关”区际侦查协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所签定各个协定或者加人的国际公约等.侦查统治体制就是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的惩处措施.它是对侦查人员的不良行为的否定评价,包括最严厉的《刑法》,此外《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及国务院,公安机关内部各种惩奖规定等,都在不同范围调整不服从管理的惩处.做好法律法规上的有机衔接是实现侦查统治体制合成的必然.侦查真理体制就是侦查主体应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包括侦查手段应用的标准,具体侦查程序应用,什么样的惩处才是正确的等规定.这将在”合成战”之原则中论及.侦查程序体制方面出现的法律法规间的冲突或者衔接上的缺陷已经成为近年刑事诉讼法研究者关注的重点.①在警察学领域的有关侦查统治体制的诸个问题,也是学者关注研究的重点. (四)侦查理念的合成——为侦查资源体系的第四个层面理念,即理性领域内的观念.【8作为思维活动的结果,是指表象或客观事物在人脑留下的概括的形象.理念泛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超越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公安部提出的”合成战”是针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实上任何案件的办理或者侦破, 都需要侦查主体在理念上有”合成”的观念.不管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侦查主体在侦查手段,侦查机制,侦查体制的关注和涉及的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 侦查理念的合成,这是侦查活动的灵魂.科学的侦查理念的形成,有赖于手段,机制,体制的实践,修正和提炼;而科学侦查理念的落实,必将推动侦查水平实现质的飞跃.总之,处在第一层面的是侦查手段的合成.侦查手段的科学技术含量的增加,必将促使处于上层建筑的侦查机制,侦查体制与之相适应,相配套,进而引发侦查理念的鼎新和升级.低层面的侦查合成触发高层面侦查合成的变革;反之, 高层面侦查合成的变革又规范,促进低层面侦查合成的更新.侦查理念的形成,如果没有侦查手段的运作,侦查机制保障,侦查体制支撑,就不能形成理念共识,便摆脱不了夭折的命运.侦查资源的四个层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侦查活动.三,”合成战”之原则打好”合成战”还应当遵循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一)比例性原则①比如《人民警察法》的盘问,纪委的询问与侦查讯问的衔接; 矛盾;公,检,法,司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牵制等.强调国家控制权的侦查行为与和谐社会保障公民个人人权的一55—刘黎明:侦查”合成战”之理念比例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德国人以”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叫比例性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遵循比例性原则,要求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所用侦查手段,特别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在其种类,程度上,必须与所要追究的罪行轻重相适应.①也就是要求将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按照强制力大小分为不同的梯度,并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配置.对于轻微的犯罪,不能采用强度较大的侦查行为,强度较大的侦查行为只能针对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采用.以侦查手段为例,在我国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上,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②把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作为一种侦查机制,广泛地运用到“危害行为”的侦查上或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广播薄收,构成了对大量无辜民众隐私权,人身权等个人私权的侵害.侦查资源投入过量,就不合比例性原则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并非任何案件的侦破,都需要侦查手段,侦查机制和侦查体制无限度地合成.合成战的合成程度与案件影响的广泛性,侦查效益时空性③成一定比例关系.侦查主体在实施侦查活动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比例性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分,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侦查主体权力与其所采取的侦查手段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必要性原则侦查合成战之必要性原则,是要求侦查主体各种侦查资源的合成运用足以满足侦查实践正常运行之需要.以侦查手段的合成应用为例,不管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获得符合起诉标准的确凿充分的证据,仅仅靠单一的侦查手段无法完成,都会程度不同地运用相关侦查手段.从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凡是可以运用公开侦查手段能够实现侦查目的的,决不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因为秘密侦查手段往往对公民的隐私权,人身权等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侵害,损害社会信任机能);凡是可以运用任意侦查手段实现侦查目的的,决不使用强制性侦查手段(因为强制性侦查手段往往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侵害).”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的侵害.它是从法律后果上规范侦查资源的运用. (三)效益性原则源于经济学之”效益”一词,在法律经济学产生之后,被引入了法律领域.笔者以为,侦查效益是指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以必需的最少的侦查成本投入④,实现查明犯罪事实,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并实现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社会效益.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成本和侦①一些国外法典于此有明文规定,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0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3条规定,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行为,不允许根据调查真相困难之虞而命令逮捕.②199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l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这些条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用技术侦察手段进行秘密侦察的权力.《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虽然明文规定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从法理角度讲,这只能算作法律原则,还不能称为法律制度.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秘密侦查的所有规定.而公安机关自己制定的有关秘密侦查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缺少立法机构的认可.——参见刘黎明着《侦查思维》,群众出版社,2007年出版,281—282页,291—292页.③参见后文”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④侦查成本是投入侦查的基本资源,有侦查的经济成本和侦查的权力成本之分.参见任惠华着《论侦查效益的概念》,《政法学刊》2007年第3期第36页.其称”经济成本”与笔者所称”手段成本”,其称”权力成本”与笔者所称”机制体制成本”有异曲同:£之妙刘黎明:侦查”合成战”之理念查收益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是对侦查活动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的统一体.侦查效益体现的是通过刑事侦查活动所取得的实际效果与刑事侦查目的之间的实现程度.作为侦查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追求在侦查中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取得惩罚犯罪,伸张正义,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的最大收益.考量侦查效益,包括侦查经济效益和侦查社会效益.具体而言,侦查经济效益是指在侦查活动中,获得的侦查收益与侦查成本之差,是可以利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经济效益;而侦查社会效益则是指通过侦查活动,所实现的社会公正,政策的执行,民众安全感的提升,对法律价值和目的的实现等等能够作用于社会秩序等层面的一种只能定性分析的效益.侦查效益在关注侦查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关注侦查的社会收益.由于侦查效益有着复杂的内外结构要素,因而要科学,客观地制定其评判标准就变得尤为困难了,不同利益的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也会使侦查效益的标准各有侧重.¨在”合成战”侦查活动中,关于效益性原则需要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侦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从公安部提出的”合成战”是针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更加强调侦查的社会效益——主要是指侦查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手段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和发展,表现在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藉以防卫社会,实现犯罪预防之价值.只有兼顾经济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和社会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才能全面认识侦查的成本和收益,才能全面分析侦查的效益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合成战”侦查活动,应当兼顾侦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效益的大小,受制于空间和时间.侦查活动只在本地和较短时间产生影响的,称为侦查近期效益;反之就是侦查长远效益.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的关系是:注重近期效益的理念偏多,侦查手段,侦查机制,侦查体制合成的实现就会立即增多;侦查长远效益必然会减少.注重近期效益的理念偏少;侦查长远效益也将必然会减少.见下图.如”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侦破,笔者曾记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二王”案件,2001年3月石家庄靳如超爆炸案件,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全民皆知犯罪嫌疑人,全民皆兵追捕犯罪嫌疑人.这是只注重近期效益理念的极端案例.侦查资源的大量投入,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恐慌,影响警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使侦查长远效益大打折扣.这是否存在警民联动侦查机制运用过度,是值得商榷的.又如侦查主体不重视一般刑事案件便是在侦查理念上的忽视和侦查手段上的运用不足.如人室盗窃案没有财物损失或者没有发生重大财物损失,侦查主体往往不立案或者不出现场,即使出现场也不上或者少有上勘验技术手段,本来可以低成本采集到的犯罪信息无法录入”现场勘查信息系统”,使”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的完整性遭受缺失,影响到”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侦破.这也是盗窃案破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它表现为侦查手段没有合成运用(没有使用刑事技术人员),体现为整体协调作战机制,信息化侦查工作机制和侦查人员责任机制合成上的缺失与缺陷,反映了侦查程序体制和侦查统治体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实施——侦查长远效益必将受到影响.因此,笔者以为,”合成战”侦查活动,应当兼顾侦查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注重近期效益的理念偏多或者偏少都必然导致侦查长远效益的减少.寻求侦查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的平衡点是侦查主体理想的追求.低——一i.}使豢爨漂鲍合成侦查近期效益理念的增加(0至A乃至A’’),侦查资源的合成就伴随增多——侦查资源的合成与近期侦查效益成正比关系.侦查资源的过度合成(A至B),侦查近期效益也会增加(A与A”),侦查长远效益反而会减少(A,至B)——侦查资源的适度合成(A),有利于侦查效益(近期和长远)的最大化(A).。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

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现状及问题摘要:新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各种新的犯罪形式的变化,如呈现出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等特点。
针对严峻的犯罪形势,侦查机关动用各种侦查方法打击和防范犯罪。
在我国,秘密侦查也是一种被侦查机关广泛运用的侦查方法。
然而,秘密侦查方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很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
纵观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几无关于秘密侦查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如何实现秘密侦查法治化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犯罪形式刑事立法秘密侦查秘密侦查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手段,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等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是一种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侦查方法,如通讯自由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可能因此而受到侵犯。
所以,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但目前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则只有些较笼统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国家安全和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秘密侦查进行明确规定,仅在第116条规定了:“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对秘密侦查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公安部发布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公安部关于技术侦查工作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加强技术侦查工作的意见》等。
公安部禁毒局于2001年也制定并发布了《缉毒特情管理办法》(试行),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进行了规范。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

关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几点建议(全文)摘要: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应该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关键词:侦查一体化;优势;制约一、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分析侦查一体化,是根据办案的特殊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上更灵活地适用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反贪污贿赂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四办”即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机制。
侦查一体化使侦查资源配置得到切实优化,整体效能明显提高,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创新,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仍然受到制约。
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制约因素1.地方财政及人事牵制我国检察机关在设置上属于双重领导,既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也受上级检察院领导,但检察机关在财政及人事上受地方政府的制约,使得一府两院的平行关系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府制约两院的现实状况。
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也与公正公平司法相悖。
尽管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加强检察院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人员及经费保障仍未摆脱地方政府的种种牵制。
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就不得不顾虑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妨碍和干扰。
同时,也为合理的经费支出得不到有效保障而陷入难境。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作者:杨郁娟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01期〔摘要〕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其功能定位为:主动识别风险和积极防控犯罪,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保障;深度参与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支撑;完善立法和促进司法效率提升,为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提供支持。
其体系架构为:智慧侦查业务架构的优化再造,智慧侦查数据架构的关联交互,智慧侦查应用架构的智能增效。
其行动逻辑为:以深度应用信息技术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以充分发挥侦查智慧维护总体国家安全,以创新司法方式维护国家总体安全。
〔关键词〕国家安全,智慧侦查,风险识别,数据智能应用〔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1-0023-06智慧侦查是在信息化侦查深度发展中孕育的全新概念,对智慧侦查的理念、内涵、功能定位、体系架构和行动逻辑等基本问题还处于研究、构建之中。
作为一个新生概念,一般认为,智慧侦查是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1〕。
这样的界定聚焦于数据采集、数据融合和数据智能应用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方法提炼和机制建设。
这种内部视角、方法层面的察看虽然必要,但也是非常基础的,很容易将智慧侦查简化为信息化侦查的深度发展形态,进而忽视智慧侦查与信息化侦查在质态上的差异。
当前,我国内生性社会安全风险源头多、风险点分散且形式多变,表现为暴力恐怖犯罪、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屡打不绝,传统侵财犯罪依然高发,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来势凶猛。
在万物互联、人人互通的大数据时代,由网络安全引发的安全威胁也使传统安全向非传统安全转化,侦查工作不能止步于提高专业化程度和破案效率,更要通过强化数据智能应用和数据治理,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提升国家安全整体法治化水平,才能真正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目标。
侦查认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侦查认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侦查认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导语:在人们思考认知过程和知识获取的问题时,侦查认识论作为一种探索人类认知的理论框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侦查认识论旨在解决人的认知能力和知识获取的核心问题,为我们认识世界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探讨侦查认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及我个人对这个主题的理解和观点。
1. 侦查认识论的背景和基本概念侦查认识论是一门探讨认知过程和知识获取的理论学科,旨在解决关于人类认知能力和知识获取的核心问题。
在侦查认识论中,人们通过侦查(Cognition)这一行为来理解人类认知过程,侦查包括感觉、觉知、思维和记忆等方面的活动。
基于对侦查的研究,侦查认识论试图揭示人类对世界的认知方式,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思维和知识获取的本质。
2. 侦查认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侦查认识论作为一种理论框架,致力于解决人类认知能力和知识获取的核心问题。
在侦查认识论的研究中,有几个重要的核心问题值得探讨。
2.1 人类的认知能力如何产生?侦查认识论首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认知能力的产生机制。
人类拥有独特的认知能力,能够感知世界、思考问题和获取知识。
侦查认识论试图解答人类认知能力如何产生的问题,探讨人类大脑的神经结构、认知过程和信息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研究人类认知能力的产生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思维和知识获取的本质。
2.2 人类的知识是如何获取的?另一个核心问题是人类的知识如何获取的。
人类通过感觉觉察、感知、思考和记忆等认知过程获取知识,但具体的获取方式和机制尚不完全清楚。
侦查认识论探究人类知识获取的各个方面,例如感觉器官的功能、信息加工的机制和记忆的存储与检索等。
通过深入研究人类知识获取的过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的本质和获取的方式。
2.3 认知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如何建立?除了研究认知能力和知识获取,侦查认识论还关注认知行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
人类对外部世界的感知、理解和表达是通过认知行为来实现的,这就涉及到认知行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
简述侦查原则

简述侦查原则
标题:“简述侦查原则”
侦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指导原则,旨在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侦查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这一原则确保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保护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客观性原则。
侦查活动应该客观、公正地进行,侦查人员不能带有个人偏见或歧视。
他们应该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客观性原则保证了侦查工作的公正性,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第三,保密性原则。
侦查活动应该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泄露侦查内容和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避免对被调查对象的不当影响,并保护
相关人员的安全。
保密性原则也有助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证据遭到破坏或干扰。
第四,协作性原则。
侦查活动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包括警察、检察院、法院等。
他们应该相互支持,共享信息和资源,以提高侦查效率。
协作性原则能够促进侦查工作的协调性和一体化,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
第五,证据原则。
侦查活动应该以证据为依据,不能凭空猜测或主观臆断。
侦查人员应该依法收集、保护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一原则是确保侦查结果正当和可信的关键。
总之,侦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法性、客观性、保密性、协作性和证据性是侦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只有按照这些原则进行侦查,才能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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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一)摘要]:侦查理念法治化是侦查法治化的先导,引导着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
侦查理念由侦查属性观、侦查目的观、侦查构造观等内容构成。
侦查理念的法治化包括:侦查属性观由专政活动说、认识活动说走向执法活动说;侦查目的观由打击敌人说、查明真相说走向公平正义说;侦查构造观由敌我斗争模式、实事求是模式走向正当程序模式。
关键词]:侦查理念;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法治化理念(idea)一词源自西方,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
1]在现代汉语中,理念被理解为思想、观念、信念,以及认定和追求的某种目标、原则、方法等。
2]在笔者看来,理念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它所反映的是人们对某一事物的属性、价值、目的及应然模式的看法与观念。
它不仅包括人们对某一事物本质与价值的基本认识,更包括人们对价值目标及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侦查理念,就是人们基于一定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对侦查的属性、目的及应然模式的认识和观念。
作为一种观念系统,它是一国侦查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也是侦查实践运作的精神支撑。
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侦查理念的法治化,是实现侦查法治化的前提与基础。
下面,笔者从侦查属性、侦查目的、侦查构造模式等三个方面,讨论一下我国侦查理念及其法治化问题:一、侦查属性观所谓属性,是指事物所固有的性质。
事物的性质由该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所决定,矛盾是复杂性的,因而属性也往往是多样的。
在事物的诸多属性中,决定着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就是其本质属性。
侦查属性观,就是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和观念,它是一国侦查理念的认识基础,对侦查目的观、侦查模式观具有先导和决定作用。
在我国,侦查历来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因而,长期以来,十分强调侦查的“专政活动”属性和“认识活动”属性。
近年来,随着法治不断推进,人们更倾向于把侦查看成一种“执法活动”。
从“专政活动”、“认识活动”再到“执法活动”,分别揭示了侦查所具有的政治、科学、法律属性,表明人们对侦查本质属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一)专政活动说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一向被视为我国侦查工作的理论基础与根本指导思想。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由此派生出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两种基本方法,即专政的方法和民主的方法。
专政的方法用于解决“敌我矛盾”,其手段是“杀、关、管”,是“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4];民主的方法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4](368).至于何为敌人、何为人民,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范围有所不同。
根据毛泽东、邓小平的经典论述,“专政对象”既包括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内外敌对势力,也包括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侦查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政工具”、“刀把子”,它通过打击和防范制止犯罪,行使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
因而,侦查活动具有“专政”属性。
“专政说”,揭示了侦查活动的政治性和阶级性,其意义和价值不容否定。
但问题是,如果把“专政”视为侦查的首要属性,甚至是唯一属性,则十分片面、有害。
其一,侦查对象并非全属“专政对象”。
像情节轻微的普通犯罪、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等,历来被划归人民内部矛盾范畴。
而且,从经验上看,侦查对象也未必一定就是犯罪分子,他们既有可能纯属无辜,也有可能仅仅是轻微违法者。
其二,忽视了侦查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
恩格斯说:“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存在下去。
”5]侦查机关除担负政治镇压职能外,还担负着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社会职能。
侦查既是政治镇压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的手段。
特别在大模阶级斗争结束后,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少,再过分强调侦查的“专政”属性,已不合时宜。
再次,“专政说”容易导致漠视法制的弊端。
列宁说:“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
”6]列宁的本意,显然是指无产阶级革命和专政不受沙皇俄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但在“文革”开始时,《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仍然公然宣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政权”7],从而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盛行,教训可谓惨痛。
(二)认识活动说把侦查界定为一种认识活动,并强调其科学属性,这是我国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的一种通说。
“侦查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8],“是人们对于已发生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9].因而,与普通的科学认识活动一样,侦查也需要以科学认识论、方法论为指导,并注重对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技手段的运用。
所不同的是,侦查认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不可能重演的案件事实,所以具有回溯性、间接性、假说性等特点10].它类似于对历史事件的认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来探究未知事实。
因而,在思维方法上,它和科学探索一样,遵循着一种“提出假说——进行验证——得出结论”的路径。
正如拉·别尔金在《刑事侦察学随笔》所说:“侦查工作的逻辑程序如下:获得原始证据——建立推论——根据推论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结论。
”11]“认识说”,实际上是把侦查视为一种具有自然科学属性的科学探索活动,是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
“认识说”,揭示了侦查的科学属性,为侦查科学化、科技化开辟了道路。
现代侦查学自诞生以来,广泛吸收和运用心理学、逻辑学及自然科学技术成果,日益发展为一门技术性应用科学12],就与这种观念密切相关。
但“认识说”也有其问题,它强调了侦查活动的科学性,却忽略了侦查认识与一般科学认识之间的重大区别:其一,在认识对象上,侦查所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不能重演的事件;其二,在规则上,它不仅要遵循逻辑、经验和思维规律,更要接受法律程序与规则的约束;其三,在时间上,它不允许无限期反复进行,而是有期间、时限的限制;其四,在格局上,它是在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下进行的,其间充满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的活力对抗。
更重要的是,“认识说”把探求事实真相作为侦查的惟一追求和绝对目标,而忽视了对其他重要价值的维护与实现,极易导致轻视法律、漠视人权的倾向。
(三)执法活动说随着法治的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侦查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绝不仅仅是一种“专政活动”或“认识活动”,在其本质上,更是一种实施法律的“执法活动”。
这一点,已为中外学者广泛认同,如一位法国学者曾指出:“尽管查明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根本目标,但却不能为查明事实真相而采取任何手段(方法)。
就司法的尊严及其应当得到的尊重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不可为了寻找证据而采用任何有损于文明之基本价值的手段。
”13]我国学者也认为:“刑事诉讼对事实的探求不仅要受到时间、空间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而且要受到人类必须尊重的其他价值的牵制,即真实的发现必须在体现多种法律价值的程序法的约束之下。
”14]因而,侦查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接受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的约束,并最终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追求。
对侦查法律属性的揭示,是侦查属性认识的一大飞跃,也是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前提。
人们开始意识到,在实行法治的大背景下,无论是作为“专政活动”或者“认识活动”,侦查都必须接受法治的约束,从而最终体现为一种实施法律的“执法活动”。
它“不仅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也包含着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选择和实现过程。
”15]“它不仅要考虑客观事实真相是什么的问题。
也要回答什么是公平、正义,什么是不公平、非正义,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诚信,什么是不诚信等问题”。
16]根据“执法说”,侦查并非一种与价值无涉的纯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有鲜明的价值色彩,追求并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想的法律活动。
由此,带来了侦查价值观、侦查目的观的重大突破与转型。
二、侦查目的观“目的”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在根据需要进行有意识的活动时,基于对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而对其活动结果的预先设计,是以观念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理想目标。
它和价值一样,反映的都是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某种属性之间的关系。
所不同的是,目的是人们经过主观选择和判断之后所确立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而并非价值的全部。
侦查目的观的确立,以侦查属性观和侦查价值观为基础。
在我国,基于对侦查属性的不同认识,存在着三种侦查目的观:(一)打击敌人说“人民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工作,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是为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的,是依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
”3](65)这是从侦查的“专政”属性出发,对侦查目的的经典概括,其核心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该说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17]这一点,在立法上也有明确体现,如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打击敌人”的目的观,与“专政活动”属性观同根同源,都反映了侦查的政治性、阶级性。
这种观念,在革命胜利之初、人民政权尚不稳固时,具有其合理性、必要性。
“反革命要破坏我们,要企图推翻我们。
因此,如果我们不愿意被推翻,就有必要镇压反革命”。
18]但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大量社会矛盾不再具有阶级斗争性质,此时再将侦查目的界定为“打击敌人”,已经说不通。
而且,所谓“人民”和“敌人”,都属政治性概念,二者的划分并无明确、稳定的法律标准,而有较大的模糊性和易变性。
更严重的是,把侦查对象视同“敌人”打入另册,则必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文革”的悲剧,恰恰是先给无辜的人戴上“叛徒、特务、走资派”的帽子,把他们排除于人民之外,然后再以“革命”的名义对他们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
19] (二)查明真相说如果把侦查视为一种典型的“认识活动”,则侦查目的必然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或曰“实体发现”。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无辜者,可以防止错及无辜;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
“如果没有与真实相一致的司法事实认定,那么公民就会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的司法裁判以及有效的纠纷解决丧失信心,这一点不管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无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