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黔府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九日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公共服务水平,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生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兽医管理体系(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1.撤销省畜牧局,组建省畜牧兽医局。
省畜牧兽医局隶属省农业厅,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2.撤销各市(州、地)原有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组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鲁牧动卫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0〕25号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自贸区济南片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现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面积不少于60㎡,动物医院面积不少于100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不符合上述规定距离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是为了规范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保护畜牧养殖者和兽医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畜牧兽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
本文就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进行了分类总结,分为行政法规、法律和规章制度三个大类,总结出这些法规内有哪些规定。
正文:一、行政法规1.《畜牧兽医行政法规》- 规定了畜牧养殖申请、登记和备案等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 阐述了养殖场所设计、环境卫生、畜禽饲养和运输等的规范要求。
2.《动物防疫法规》- 对动物卫生防疫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疫病报告、动物检疫和防治等内容。
- 规定了养殖者的义务,如及时报告疫情、按疫区划分实施防治等。
3.《动物产品卫生法规》- 针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制定了卫生要求和安全措施。
- 规定了畜产品标识、追溯和检疫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4.《草原畜牧业管理条例》- 针对草原畜牧业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范,保护草地生态和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 规定了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畜牧业的整治和管理措施等。
5.《畜禽标识管理办法》- 规定了畜禽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安全。
- 细化了标识内容和标识要求,包括动物种类、产地和质量等信息的标注。
二、法律1.《动物卫生法》- 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治、动物产品卫生和动物搜捕处理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
- 确立了动物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农业法》- 作为一项综合性法律,对农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畜牧养殖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等。
- 关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律层面上促进畜牧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
三、规章制度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办法》- 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 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收集、处理和处置等环节。
2.《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针对兽医诊疗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兽医行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吉政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强省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全省兽医管理体制现状和畜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把畜牧业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粮食大省向畜牧业大省和农畜产品加工大省迈进步伐。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兽医管理体制作保障。
随着畜禽产品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抬高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动物卫生安全对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加快与国际动物卫生惯例接轨,才能巩固和提高我省畜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畜禽疫病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影响着人类的健康。
我省动物疫病流行史表明,由于地理、气候和畜禽饲养方式等特定条件,加之动物及其产品跨地域的频繁流通,禽流感、结核、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都曾在畜禽间发生过,有些病也曾在人群中发生过。
为此,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迫切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和重点(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统一、效能。
主要目标是: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深入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律 年
目,
等机 制 ,协调公 检 法等部 门增设 社 区矫正 联合 执法 机制 ,协 调工 商 、财政 等部 门增设 诚 信守 法企 业评
比机 制 ,设立 区法 律服 务 团 ,不 定期 到村 居 、社 区 开展义务法律服务 活动。
防 范和化 解 企业 经营 风 险。面 向社 会聘 请公 证信 息
基本 职能 建设 方 面 ,切 实加 强 司法所 规
司法 系统 新进 人员 一律 进 司法所 ,夯 实
并、
有效提 升司法 所工作效率和执法能 力。
三是 以五 项联 动为 支撑 ,加 强机 制建设 。加 强
。
在
司法局 监督 管理 面 向社会 和法 律援 助工 作 的职 责 ,
全 面落 实大 调解 、大 管控 、大 普法 、大援助 和 大 司
监督 分所 、畜牧兽 医分 站 ,村 级设立 动 物 防疫 室 ,
2 — 5 名兽医专项 编制 。通 过公开选聘 的方式 ,不断 为 畜牧兽医行业配备专业技 术人才 。
四是 完善 保 障机制 ,强化 考核评 价 。将 基 层畜 牧兽 医工 作所需 经 费纳 入财 政预算 管 理范 围 ,将依
形成 了 “ 区 、镇 、村 ”三级 畜 牧兽 医防疫 体 系 。每
一
层 级均 明确 了动物 防疫 检疫 、疫病 监 测 、公 益 性
技 术推广 服 务等 职能 ,提 升 了畜牧兽 医监管 和服 务
水平 。 二是调 整 管理体 制 ,理顺 工作 关 系。明确镇 街
法收 取 的行政 事业 性收 费用 于畜 牧事 业发 展 。实行 区 畜牧 兽 医主 管部 门 、镇 ( 街 )政府 ( 办事处 ) 、 服务 对象 三方 共 同考核 评价 机制 ,将 动 物防疫 、检 疫 、监管 、技术推 广 等作 为重要 考核 内容 ,有 效 提
畜牧兽医行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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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1、种畜禽管理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3、草原管理 4、动物防疫管理 5、兽药管理 6、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管理 7、动物运输、屠宰、销售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管理 8、动物进出口及证、章、标志、法律法规管理和贯彻 执行
检疫证明;办理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 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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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审核、发放和管 理 10、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动物、动 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1、依法纠正、处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决定和 实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
3、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
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
4、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
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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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屠宰厂、肉联厂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进行审查
6、负责对动物饲养、经营户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仓储、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管理
7、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兽医行业工作制度汇编

兽医行业工作制度汇编一、兽医行业基本情况兽医行业是我国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动物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职责。
兽医工作涉及动物疾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等多个方面,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兽医工作制度1. 兽医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兽医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兽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 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我国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工作,包括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管、畜牧业发展等。
3. 兽医专业技术体系兽医专业技术体系包括兽医科研、兽医教育、兽医技术推广等方面。
各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兽医科研攻关,推广兽医新技术,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4. 兽医服务体系兽医服务体系包括动物疾病诊断、监测、防控、治疗等环节。
兽医服务机构负责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服务,确保动物健康。
5. 兽医行业自律制度兽医行业自律制度是指兽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维护兽医行业形象。
兽医行业自律制度对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兽医工作制度实施与监管1. 兽医工作制度实施各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兽医工作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兽医工作。
加强动物防疫、兽药监管、畜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兽医工作制度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医工作制度的监管,建立健全兽医工作考核制度。
对违反兽医工作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兽医工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兽医工作制度发展趋势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兽医行业的发展,兽医法律法规体系将不断健全和完善,为兽医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兽医行政管理体制优化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将不断优化,各级兽医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兽医工作效能提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 2005年11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动物疫病不断传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省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兽医执法职能、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兽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明确机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省畜牧兽医局承担省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为省农业厅内设副厅级机构;设区市整合农业、畜牧水产职能和机构,设置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市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级在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县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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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
一、引言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在畜牧兽医领域中,对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以及决策机制等的规范和管理。
充分发挥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的作用,对于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兽医服务质量、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架构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组织架构包括主管部门、下设机构和职能部门。
首先,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领导,制定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其次,下设机构是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专门负责具体业务的机构,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局等。
最后,职能部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如畜牧兽医监督检查部门、畜牧兽医科研部门等。
三、职责分工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中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监管、服务和科研三个方面。
监管方面,主要负责对畜牧业生产经营、兽医服务行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畜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服务方面,主要负责提供兽医服务、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支持,帮助养殖户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养殖水平。
科研方面,主要负责开展畜牧兽医科研工作,提高畜牧兽医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四、工作流程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制定政策、执行监管和评估反馈四个环节。
首先,信息收集是指通过调查研究、数据分析等方式,获取畜牧兽医领域的相关信息,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其次,制定政策是指根据信息收集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畜牧兽医政策和管理办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
然后,执行监管是指依据制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畜牧兽医领域的生产经营、兽医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最后,评估反馈是指对执行监管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为下一轮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经验教训。
五、决策机制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决策机制主要包括集体决策和专家决策两种形式。
集体决策是指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等方式,形成决策方案。
专家决策是指在制定政策和解决问题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优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能力,为决策提供更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其次,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兽医专业人才的素质和
能力,适应畜牧兽医行业发展的需求。
再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合力,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最后,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结语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优化对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兽医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规范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推动畜牧业向着现代化、产业化和科技化方向迈进。
同时,各级部门和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促进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