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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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罗尔斯正义原则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在社会中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平等的社会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以及其对社会福利的启示。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本理念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提出者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他认为,社会正义应该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有同样的自由权利,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第二个原则是差异原则,即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应该通过一定的制度来纠正,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基于社会契约论的,他认为人们在建立社会制度时必须对彼此进行公正对待,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基于理性和公正的准则。

这些准则要在公正的原则之下,使得人们享有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制度。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为标准,如同假设自己是该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一样,来构建社会制度。

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逻辑罗尔斯正义原则建立在社会契约理论之上,其论证逻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指出,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

人们之所以需要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人们需要通过契约,建立起共同的规则和制度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2. 自由平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体现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而不会因为社会背景、财富、性别等任何因素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罗尔斯认为,在自由平等原则下,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大的自由和权利,而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应该侵犯到别人的自由和权利。

所以,社会制度应该支持和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

3. 差异原则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论文关健词:《正义论》政治正义重叠共识民主社会论文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正义取代自由,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话语。

《正义论》也招致了众多的质疑和非议。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展,探究了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实现途径。

《正义论》是罗尔斯的一部划时代的巨著。

它的问世,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从象牙塔里的语词分析转向了社会现实。

伦理学不再是学者们的低吟浅唱,而是关注生活,关注纷繁复杂的道德困境,特别是指向了制度—每个社会成员须臾不可离开的庞然大物。

《正义论》探讨的问题如此深刻,以致它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争议。

罗尔斯虚心听取各种意见,修正了自己的正义论。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择出与确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罗尔斯开宗明义,指出了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

他心目中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平等、博爱”。

他认为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运行的首要基础,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为了使自己的正义观有一个合理的学理基础,罗尔斯将复杂的选择前提加以简化,给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人”等理论设定,以便确保选择者不受已经存在的社会差别的影响。

在罗尔斯那里,选择正义原则的人只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人、自由人。

在具体的比较、选择的过程中,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原则,即选择那种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也是最好结果的对象。

最后,罗尔斯又联系与终极性条件相关的承诺程度,即各方是否能够在原则所规定的最坏情况下仍然尊重它们,从而使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地肯定所有人的自尊、自爱、自信,保证了人们的自我价值感,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经过以上的精心构思和比较分析,罗尔斯逐步展开了他的理论体系,同时也阐明了原初状态中自由、平等、理性的各方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基础的充分理由。

但罗尔斯对这种推演并不满足,“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推衍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使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
[ 3]
。罗尔斯的程序
罗尔斯还进一步强调了界定和处 理以
正义理论是为实现他的社会正义而提出的, 他认为, 按照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 , 这样无论出 现怎样的结果都是正义的。在程序正义的建设过程 中, 合理的制度设计是根本。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在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 换句话说, 就是有没有一个正义的制度设计。就当前 我国的社会实际而言 , 主要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分配 制度 ,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确保分配过程的科学 性、 合理性和合法性。要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 制和约束机制, 规范社会分配秩序 , 加强对垄断行业 收入的监督和管理, 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要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 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 费脱节的状况, 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从 法律、 制度和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切实 保障人们在政治、 法律、 机会、 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 位, 保证社会成员都能接受教育和进行劳动创造, 都 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 , 都能依靠法律和 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也 就是说, 只 有从法 律、 制度、 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才能最大限度 地实现公平正义 , 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 使各个 阶层实现共赢共荣, 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3 . 3 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罗尔斯认为 : 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 种正义观
[ 1] 胡锦涛 . 高举中国特 色社 会主义 伟大旗 帜 , 为夺 取全面 建设小 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 N ]. 人民日报 , 2007 - 10- 15( 1 ) . [ 2] [ 3] [ 4] 程世礼 . 评罗尔斯的正义 论 [ J] . 华南师 范大学 学报 : 社 会科学 版 , 2002( 10 ) : 43- 44 . 罗尔斯 . 正义论 [M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88 . 张凤阳 . 政治哲学关键词 [ M ] . 南京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2006 .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罗尔斯正义论评述

书名:正义论书评:图罗尔斯《正义论》评述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心血之作,它把他近20年潜心研究社会正义问题的成果发展成一个逻辑严密、条理一贯的体系,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中的重大转折,使伦理学从脱离社会生活的元伦理学转到古典的非怀疑的传统—规范伦理学”,罗尔斯本人也被称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是西方信仰危机的一个时代,人们对社会普遍不满,迫切需要一种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借以安身立命、某种能够为之献身的价值。

而元伦理学由于只研究道德语言的逻辑,不涉及它们的现实生活基础,从来没有想到要给人们的生活以某种指导;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倾向更使人感到无意义生活的无奈,各种非道德主义思潮在动摇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信仰基础,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着无情的批判。

这是不是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过时了呢?如果没有,它的道德基础何在?如何解释当前社会的不平等以及如何解决这些不平等?这些间题摆在所有西方理论家的面前,要求他们作出解答。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其中的一种。

罗尔斯认为,任何社会制度的道德基础都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即依赖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

他从整体的观点出发,将一种制度或它的主要部分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结构区别开来,因为整体的正义并不意味着它的部分都是正义的,反之亦然。

这种方法是正确的,因为社会的正义与否,的确表现在它的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方面,而且部分的正义与否不能直接用以判定整体的正义与否。

但是,无论是政治宪法,还是主要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只是结果,关键在于对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的探索。

这种探索的结果,便是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⒈罗尔斯的正义观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表达了罗尔斯正义原则所追求的目的和最高价值,即保障个人的独立、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人应当被平等地对待。

罗尔斯的平等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是具有道德人格的理性个体,他们同等地具有获得自己有关“善”的观念的能力和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或潜在的能力。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康德意义上意志自由或道德理性的个体,作为道德主体构成了平等自由的充足条件。

第二原则要求人人生存发展的机会均等,这就为个体全面自由发展创造了条件,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协调一致,让每个人能够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和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

而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不在于人们之间利益分配是否均等,而在于是否坚持公平正义的和谐原则和价值取向,是否营造一种平等、公正的机会、条件和社会环境。

它关系着民心所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治久安。

它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创造既能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能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和公正的机会,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也就是实现了社会发展的目的。

⒉罗尔斯的正义观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正义观的第一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要求在市场交换面前经济主体的人格和权利必须平等。

每个经济主体都具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和参与竞争权,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或侵犯他人,不得以出身、背景、民族、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来剥夺他人参与市场自由交换的平等权利。

交易者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他们在人格和权利上是完全平等的。

这种自由进入的平等权利正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最重要的优势。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提出,社会正义应当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是发展自由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一理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既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方向。

首先,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原则为我们指明了目标。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应当被视为最高价值,人们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追求幸福和良好的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程度。

在当今社会,自由是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方向。

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这种平等应当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发展和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平等常常遭到挑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常常出现。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现象,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权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符合自身成就和贡献的奖励和地位,而这种公正应当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共识。

在现实中,部分人富有而部分人贫穷,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反映出社会公正的不足。

为了实现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总之,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由、平等和公正作为基本原则,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及发展的同时,应该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合理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正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停地努力实现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正义。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摘要: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问世后就对西方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和轰动,各国学者也纷纷开始研读这本经典著作。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1.新社会契约论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

”[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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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 不能真正说明脱离感性经验的理性究竟如何实现。而康德将“自由”的概念建立在对理性的考察上,认为一切知识起源于实践得出的经验,实践是人的伦理道德行为,自由就是纯粹理性在伦理道德上的表现。正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所言:“在除去一切经验欲望和感性因素的道德领域,自由就出现了”。 (二)康德“自由”概念的基本内容 对于康德的自由观,邓晓芒教授给予了三个层次的划分,即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自由感。在三个层次中,先验自由是核心。 1.先验的自由: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谈到,自由必须假定一种来自自由的因果性,自由只有在独立于自然因果性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先验自由是针对自然因果性提出来的,是为了使自由成为可能而做出的假设,人的自由意志为这种假设提供了依据。 2.实践的自由:邓晓芒教授认为康德的实践自由分为两个部分,即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任意的自由是对先验自由在实践中的理解,但由于其不纯粹性,会受到某种利益的制约,这就需要自律自由的存在。自律是主体对自身行为的规定,是一种自我约束。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必须有个限度。 3.自由感:康德对自由的论述不仅涉及到哲学、伦理学,还涉及到美学等领域。在美学领域的研究,使其思想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其后来的三大批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鉴赏的评判,康德认为纯粹的鉴赏判断只能是自由地使人喜欢的美。而在从审美到自然目的论,康德又将自由赋予了权利的意义,即自由权利。作为一种法权的 自由,这不仅弥补了道德义务在约束人的行为上的不足,也为个体提供了追求自身目的的可能性,让人们更大程度地获得幸福。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比较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逻辑切合点 虽然自由和正义从字面上看是完全不同的,但事实上却有内在的联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可以从康德的自由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就连罗尔斯本人也说过“我的正义论是对康德自由观的一种演绎,是一种康德式的诠释”。基于康德自由和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的理念,罗尔斯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的观点就显得如此富有逻辑。人是平等和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康德的这种论述本身就反映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实践的特性出发,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也就是平等的自由。只有在此情况下,公民才能实践上述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根本差异点 虽然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之间有相同之处,但他们的理论也存在着根本区别。例如两者在价值目标上是不同 的。用马克思的经典名言来对康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解释,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是其他人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因为这揭示了康德心中的目的王国;而罗尔斯的正义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秩序井然、正义作为全社会最高尚价值观的一个理想社会。另外,两者在理论前提上也存有差别,康德的自由论是以先验的自由为前提的,这样会导致一种个体至善的结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则以经验的社会基本制度为前提,导致的将会是一种社会至善的结果。 基于对上述罗尔斯“正义”概念、康德“正义”概念的阐述与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对它们如何解读,自由与正义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对当代中国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自由与正义都是人和社会必须始终遵循和捍卫的最高准则,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过程中坚守自由与正义,我们的社会才能用“和谐”二字来形容。

四、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了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 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了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了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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