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1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查批准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1.2依法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5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6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7依法管理设备与工艺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8依法排查治理隐患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

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9依法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10依法落实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11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12依法报告事故、组织抢救、协助调查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1.13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企业的安全生产法

定责任

2.政府怎样帮助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法定责任的几点建议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样本)

永平县杉阳镇抱龙村绿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依据本专业合作社2011年11月30日设立大会选举情况,特对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作出如下任命: 任命董发强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本合作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负责履行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任命董发强、张永刚、洪明光、董兴华、董兴肖、黄德军、张永亮为本合作社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负责履行章程规定的职权。 全体设立人签字: 2011年11月30日

永平县杉阳镇抱龙村绿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监事的任职文件 依据本专业合作社2011年11月30日设立大会选举情况,特对本合作社的监事代表人作出如下任命: 任命张玉文为监事长,监事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本合作社参与日常事务、账务往来开支监督管理活动,负责履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代表人职权。 任命张玉文、董兴平、杨德祥为本合作社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负责履行章程规定的职权。 全体设立人签字: 2011年11月30日残阳渐逝,血红冲天。 半是夕阳余光,半是狰狞血雨。

是的,血,到处都是冷腥的鲜血。 整个皇宫之内,血流成河,白玉理石全被洗涮成黑红之色,到处是断壁残肢,尸横一片,到处是厮杀后的痕迹。 “为什么?” 百里冰左手紧捂着胸口,瞪大着眼睛看着对面十米敌对方处,挥手点兵之人。 那是她的未婚夫,她倾尽一生所爱之人。 亦是绝杀她百里一族,将她迫入绝境之人。 她不懂,为何倾尽所有的爱,换来的是百里一族的灭顶之灾。 台下之人仍是一身儒雅白衣,清俊的脸上,就连平日里对她宠溺的笑容都没有变过。 冷逸辰就这样含笑相对,却不肯多说只字片语。 权利?利益? 她虽是寒月帝国唯一的继承人,可是她早已与身为寒月帝国帝皇的外公达成协议,她与冷逸辰成婚后,冷逸辰为帝,她为后,她会做好他的贤内助,她从来不是他成功之路上的绊脚石,他为何要如此对她? 冷逸辰仍是气定神闲的坐在不远处,手中的白羽扇仍旧轻摇着,完全不惧百里冰眼中的怒意,只是仿佛没有听到她的问话般,仍一派温和之笑,却坚定的吐出一个字,“杀!” 百里冰怒上心头。 手中剑气如虹,眼看便要破势而出,却听到远处传来震天动地,撕心裂肺的愤然吼声,“冷逸辰,我百里一族与你不死不休!” “噗!” 百里冰同一时刻,一口鲜血狂喷而出,心脏之处传来剧痛。 她突的单腿倒下。 是皇帝外公的声音。百里冰痛苦的闭上眼睛。 果然,冷逸辰在派人围杀她的同时,也对她的皇帝外公与其他族人动手了,看来百里一族今日恐怕难逃灭族之祸了。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范本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范本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会出现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法定 代表人,只要向相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并进行公告之后变更就成立。那么▲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格式是怎样的呢?企业法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接下来小编 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书 XXX公司原法人代表XXX变更为XXX。 特此证明。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二、企业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 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 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 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三、变更流程 1、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 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连带责任基本问题探析 [提要]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来源、性质、内外部关系等基本问题入手较全面地阐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同时,作者还分析了相近似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的来源、特征,以及与连带责任的关系等问题,为深入理解并辨析多数人责任中的系列概念提供了借鉴思路。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和性质 (一)连带责任的来源 民法研究普遍认为,责任是从债务转化而来,即所谓债务是第一性的义务、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因此,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应是来源于连带债务。 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据此定义,连带债务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只存在一个债;②连带债务的发生根据是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③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全 部责任。其中,关于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为单数的观点,与现实中的连带债务并不完全相符。例如,连带保证是一个债,与其相关联,势必还存在一个主债。两个债既为主从关系,又可相对独立。依笔者之见,连带债务之债的关系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个的。单一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共同连

带债务,例如共同侵权之债、合伙之债等;多个债关系下的连带,称为可分连带债务,例如连带保证债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责任等。不论连带债务债的关系是单一的还是复合的,其给付内容均应是同一的,且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数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之前提。给付内容的同一性和连带依据的确定性(意定与法定)是连带债务得以成立的关键。债数是否单一,不是判断连带债务构成与否的关键。 除连带债务外,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被认为是连带责任的另一债源。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的集合,判定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民法学说。国外立法虽无明确规定,但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已为许多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大多赞同这一学说,而且还进一步将由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性质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性质,概言之,有如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篇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篇 篇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经合作股东选举;杜春玲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杜春玲为安远盛鑫国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2021年6月30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济南豪迈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于2021年1月5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的股东于会议召开一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2人,实际到会2人,总股数100%,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支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宣读《济南豪迈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张居祥为济南豪迈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张居祥为经理。 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张居祥为济南豪迈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选举宗光永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五、同意设立济南豪迈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0% 全体股东(签字): 2021年12月30日 租赁合同书 立合同单位: 甲方: 乙方: 乙方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与甲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坐落在村北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出租标的物: 甲方将厂子北院子一宗北(长80米、南80米),(宽东57.1米、西52.85米,即5亩地),房屋按附图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范围: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1]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1、指导思想: 遵循80/20的管理原则,即关键在少数,优秀的服务是优秀的服务员提供的,优秀的服务员是由优秀的管理者带出来的。一个团队的成败80%取决于管理者,20%的管理者肩负着80%的责任。 2、执行办法: 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地点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 3、实施方案: 3、1 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部门经理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酒店店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班组第一责任人为基点,管理公司检查时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基点,如个别现象、个人行为、投诉等特殊情况可以从直接责任人为基点。 3、2 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 100%时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

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 连带20元。 3、3 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 3、3、1 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员。(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行连带) 3、3、2 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 3、3、3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 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负责人连带20%。 3、3、4 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 要负20%的连带责任。(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 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3、3、5 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於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此为一般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连带责任处罚制度 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地点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 3、实施方案: 3、1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 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部门经理内部检查时 一般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酒店店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班组第一责任人为基点,管理公司检查时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基点,如个别现象、个人行为、投诉等特殊情况可以从直接责任人为基点。 3、2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00%寸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连带20元。 3、3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 3、3、1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 员。(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 行连带) 3、3、2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 ,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 连带20% 3、3、3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

负责人连带 20% 3、3、4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 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 20%勺连带责任。(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3、3、5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 3、3、6酒店内日常检查时店总不负连带责任,外部检查连带至店总时,均按20%罚菜品和投诉除外) 3、4卫生方面:(卫生不合格指同一责任区域一处严重不达标或三处轻微不达标,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各店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3、 4、1各级管理者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店总至少一天一次,经理级至少一天两次,主管级至少一天四次(环卫班负责人至少每餐六次),在卫生质量检查表上记录并签字,每处卫生不合格罚款5元,对直接责 任人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少检漏检者按“落实指示指令不到位”处罚,(经理级以上检查直接对班组负责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3、4、2质检在各部门正常检查后检查,每出不合格罚款5元,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当值之主管经D要付20%勺连带责任,并在卫生之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经合作股东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董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30日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1月5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提议召开,出资最多的股东于会议召开一日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2人,实际到会2人,总股数100%,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支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宣读《####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为经理。 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五、同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的占总股数0% 全体股东(签字): 2010年12月30日

租赁合同书 立合同单位: 甲方: 乙方: 乙方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与甲方充分协商,甲方将坐落在村北###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出租标的物: 甲方将厂子北院子一宗北(长80米、南80米),(宽东57.1米、西52.85米,即5亩地),房屋按附图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范围: 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共计五年。 三、租赁费数额及缴纳时间、方式: 租赁费每年五万元,每年十二月一日一次性交清。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做好协调工作,甲方不能无故停电、水,特殊情况例外。 2、甲方有权按时收取乙方的水、电费、租赁费,乙方

酒店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酒店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管理连带责任制度 1、指导思想: 遵循80/20的管理原则,即关键在少数,优秀的服务是优秀的服务员提供的,优秀的服务员是由优秀的管理者带出来的。一个团队的成败80%取决于管理者,20%的管理者肩负着80%的责任。 2、执行办法: 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地点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 3、实施方案: 3、1 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部门经理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酒店

店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班组第一责任人为基点,管理公司检查时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基点,如个别现象、个人行为、投诉等特殊情况可以从直接责任人为基点。 3、2 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 100%时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 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连带20元。 3、3 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 3、3、1 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管理者及质检人员。(经理级以上人员、质检督导部开出的不合格产生的罚款才进行连带) 3、3、2 发现问题的开单人不再负责连带责任(推菜和投诉除外),涉及到罚款的除对直接责任人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 3、3、3管理公司领导发现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40%,间接上级连带20%,管理公司质检督查和归口负责人连带20%。

3、3、4 管理公司经理和店总发现的问题开具不合格产生的罚单:除对责任部门进行三级连带出发外,对员工处罚的当值质检负20%的连带责任;对管理者出发的当值质检主管(经理)要负20%的连带责任。(个别现象直接对当事人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3、3、5 凡管理公司人员在酒店兼职的,日常检查按酒店部门负责人检查和连带,当公司统一检查时,应行使管理公司职责进行检查,并负管理公司连带责任。 3、3、6 酒店内日常检查时店总不负连带责任,外部检查连带至店总时,均按20%处罚(菜品和投诉除外) 3、4卫生方面:(卫生不合格指同一责任区域一处严重不达标或三处轻微不达标,具体执行办法根据各店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3、4、1 各级管理者每天进行卫生检查:店总至少一天一次,经理级至少一天两次,主管级至少一天四次(环卫班负责人至少每餐六次),在卫生质量检查表上记录并签字,每处卫生不合格罚款5元,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直接上级连带

一般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怎样执行

一、一般法院判决连带责任怎样执行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但在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当被执行人之一的连带责任人履行完义务后,其该如何追偿的问题,履责后的连带责任人是另行起诉还是以本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为依据要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真正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法律未作出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 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 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此种执行方式的后果是产生被执行主体之间的追偿权,也是特别容易引发抗法和信访案件发生的一种执行方式。

3、转换式执行。 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征 1、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被保证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债务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也不管借款人客观上无能力而未偿还,只要实际没有偿还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就要负连带保证责任。从中也可以看出,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虽然具有从属性质,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不分先后顺序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没有履行是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它与一般保证的“不能履行”形成明显区别。由于“没有履行”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差异,两种保证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从民间借贷合同期满之日起开始承担保证责任。若混淆这两种时间上的差异,要求一般保证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开始履行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一般保证人的实体权益;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除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形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而不能将保证人单独诉至人民法院。。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担保法》对一般保证方式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作了特别规定,即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以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指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遇到下列两种特殊情况要做恰当处理:若贷款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类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条款的,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转载自投融贷)

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好(标准版)

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好(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80

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好(标准版) 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制度,就是一人违章,主管领导、安全员、相关责任人一同受罚。这种制度,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些不符合情理,因为别人的过失,连累无辜,损害他人利益;但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值得推行。凡事都会有利和弊,当利远远大于弊,就是可取的。 连带责任,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因为自己的失误或不好的习惯连累了别人,让无辜的人接受与自己同样的处罚。这样会直触当事人的心理。从个人情感上他会感内疚,对同事歉意。当把这种歉意上升到安全意识时,离遵章守纪的员工就不远了。 连带责任,从受连累的人员理解。因为他人的失误,连累了自己,伤害了利益。这样的事情不能再发生。无论是讲解还是监督,

都有必要帮助他人改正不良的习惯,遵守正确的工作规程。 连带责任。从企业文化建设思索。体现了和谐企业良好的经营理念,渗透了员工同甘共苦、携手前进的思想,“家”是大家的“家”。因为大“家”的长远发展,而暂时舍弃小“家”的利益,是为了企业,更是为了自己。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部门主管工作连带责任制

部门主管工作连带责任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心,并尽到各部门主管应尽的责任。特制定本规定:一、生产部门经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的所有事项负责。 (1)对部门的产品产量达成率负下属责任100%的100%责任。 (2)对产品质量的达成率负下属责任100%的80%责任。 (3)对车间卫生的达标率负下属责任100%的60%责任。 (4)对下属的违章操作导致的工伤事故负下属责任的100%的50%责任。 (5)对所管控的部门的料损超耗负下属责任的100%的60%。 (6)对员工的培训及监督、检查下属工作不到位的负10-50元/次的责任。 (7)员工流失率(试用期7天除外)负下属责任100%的30%。 (8)计划和总结都能按时提交,内容祥实,清楚。违者一次10-30元的责任。 (9)对公司会议精神传达与宣导没有做到位的一次10-30元的责任。 (10)其他相关事项负10-50元责任。(如公司领导临时交待事项或车间门、窗、水电用具管理不到位的) 二、品控部门经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属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相关事项负责:(1)过程监控不到位导致批量产品返箱(100件以上含100件)负部门责任的50%。(2)质量问题退货(因品控检查不到位的批量50件以上)负50-200元责任。 (3)因质量问题而造成客户投诉的,负10-100元/次的责任。 (4)定期组织6S活动,并对不符合项跟踪落实,没有落实的负10-50元/次的责任。(5)新员工岗前培训及老员工的卫生、质量培训每月1-3次,没有落实的负10-50元/次的责任。 (6)理化检验的准确率,每发生一次其他部门投诉负10-30元责任。 (7)原辅料成品漏检或验收不及时导致工作无法进行,每投诉一次负10-50元责任。(8)计划和总结都能按时提交,内容详实,清楚,违者一次10-30元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不能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说,这种过渡的条件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过渡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监事任职文件经理任职文件执行董事任职文件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xx甲x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甲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xx甲x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甲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股东xx乙x为公司监事,该监事的任职条件符合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xx乙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享有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股东xx甲x为公司总经理,该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符合章程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xx乙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享有总经理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 篇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22层04.05室 姓名:王胜雷性别:男年龄:47 职务:董事长 系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作,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xx 年5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王胜雷系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成虎为我公司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参加2个仓库的屋面、其余厂房屋面的泄爆屋面需进行相应的优化设计方案。代理人在投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承认。代理人:王成虎性别:男职务:业务员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盖章) 投标单位:深圳市子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xx 年5 月1 日 篇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先生/女士,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私章式样为,特此证明。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备注:非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使用本证明书时,则法定代表人为该非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 授权委托书 致: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就有关商业往来事宜进行磋商、谈判、并与贵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及其附件和其它相关文件,跟进和处理该等合同/文件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无论先生/女士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我公司的名义经办前述事宜,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与先生/女士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我公司签署并送达贵公司,即构成对我公司及先生/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作为现在或将来我公司向贵公司销售有关商品及售后服务过程中所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的一部分而予以遵照执行。 除非本公司另行书面通知贵公司并征得贵公司书面确认,本授权委托书长期有效。 被授权人签名/私章式样为: 特此证明。 公司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私章:日期: 备注:法定代表人签名/私章必须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上所提供的式样一致。 篇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模板)

连带责任制度

连带责任制度 1、指导思想: 遵循80/20的管理原则,即关键在少数,优秀的职员是由优秀的管理者带出来的。一个团队的成败80%取决于管理者,20%的管理者肩负着80%的责任。 2、执行办法: 以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为基准,为加强管理者责任心,提高管理者的执行力,减少漏洞,结合目前企业的现状,切实切入,实行“层级递减型”管理连带责任制。 3、实施方案: 3.1 实行管理者三级连带制:即以受处罚的人为基点,向上追溯两级管理责任,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班组车间内部检查时一般以职员为基点,(职员--班长-车间主任);各班组班长内部检查时一般以各组班长为基点,(班长-主任-部长);各车间主任内部检查时一般以各主任为基点,(主任-部长),行政部门检查时以直接责任人为基点,(职员-部长)。 3.2 两例以上视为普遍想象,直接对责任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处罚,相关管理者负连带责任。 3.3 管理责任连带比例:100%:40%:20% 100%时处罚当事人,40%是处罚直接上级,20%是处罚间接上级。 即当员工处罚100元时,直接上级连带40元,间接上级连带20元。 3.4 连带责任范围及标准 3.4.1 适用于除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之外的全体爱敬海洋职员。 3.4.2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的职员不再负责连带责任 3.4.3 由管理部门或公司领导发现问题的罚单:从部门第一负责人开始处罚100%,第二负责人连带40%,第三负责人连带20%。 3.5 绩效考核方面: 考试不及格员工处理10元,车间主任级处理20元,部长级处理30元,以此递推。 3.6 责任加倍: 1、二次不整改时, 2、态度恶劣不接受处罚时, 3、发生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上报时, 4、明知故犯推卸责任时, 5、工作岗位渎职时, 6、重大安全事故时, 7、未按制度处理时。 3.7 统计分析 3.7.1 实行连带责任处罚制度应在人力资源部备档,记入职员绩效考核,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中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分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解释》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分解 1、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1)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约定了保证份额,则各个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保证之债为按份之债;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保证人之间承担法定的连带之债; (3)在连带共同保证之下,各个保证人内部之间还是有份额的,只不过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他们之间的份额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则推定为平均分担。 2、注意区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 (2)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3)在共同保证下,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也可分连带保证,保证人仍应依其保证的方式享有相应的权利。

公司法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广西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公司简称)〔2016〕第 1003 号 关于公司项目经理聘任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提名批准: 现聘XX同志为广西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聘期两年,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广西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1日 抄报:公司全体股东 广西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公司简称)〔2016〕第 1002 号 关于公司技术负责人兼安全总监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总经理提名批准:

现聘任XXX同志为广西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兼安全总监,聘期两年,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广西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8日 抄报:公司全体股东 广西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公司简称)〔2015〕第 0301 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各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聘任XXX同志为广西XXX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承诺所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以上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即开始执行。 广西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 抄报:公司全体股东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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