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宁建(招)字[2008]23号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建设厅《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代理执业行为,整顿招标代理市场秩序,遏制部分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挂靠、出借代理资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招标代理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证范围

凡通过管理中心审核、属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册人员,并参加过管理中心集中业务培训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均予发放“宁夏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一正一副,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人员凭此证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二、持证要求

1、2008年10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代理人员必须持资格证书(副本),否则不得从事资料备案、开标、评标等工作;

2、资格证书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将与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挂钩。“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需继续执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证书,报管理中心进行审查考核。逾期未审,证书自动失效;

3、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备案、开标、评标监督中要严格审查招标代理人员所持有的资格证书,无证、证书过期、单位不符的一律不予接待。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新批准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新聘用人员需要办理资格证书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明(如社保证、注册证等)送管理中心审查,审查通过、培训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

2、区外进宁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进宁备案初审手续,同时提供进宁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管理中心审查、培训合格后办理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调离原单位,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原单位负责收回证书,上交管理中心;

4、获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名单将在宁夏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公布,请各单位注意核对。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抄送:建设厅各厅领导、建管处、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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