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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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3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3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咨询、代书、和解与调解、辩护与代理、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等法律援助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案件办理、质量管理、案件补贴发放及财务审计监督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和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下列法律援助案件:(一)刑事代理、辩护案件;(二)民事代理、行政诉讼、复议代理案件;(三)仲裁代理案件;(四)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由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兼任或者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案件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和案件承办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件,受理材料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的代理权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正:(一)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二)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三)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四)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五)判决书、裁定书、公证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六)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表;(七)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负责归档保管。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话术

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话术

法律援助接待咨询规范用语一、接待来访(一)您好,请进、请坐。

(二)请问您有什么事需要帮助?请慢慢讲。

(三)我们这儿有一份咨询登记表,为了便于了解您的情况,请您先填写一下。

(四)请具体说说您的事情。

(五)对不起,打断一下,我想问您几个问题。

(六)您的心情我能理解,请您不要着急,慢慢说。

二、处理(一)对咨询的处理1、您的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请问您还有什么疑问。

(二)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处理1、对当即能决定受理的来访者:您所谈的问题及要求我们基本清楚了。

请稍等,我们需要履行一个审批程序。

2、对当事人基本符合援助条件,但因资料缺乏等原因尚不能立即办理审批手续的来访者:您如果申请法律援助,请下次来时准备好下列材料(在一次性告知单上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证明及资料一一勾出交给来访者),如果还有不清楚的,这儿是我们的电话。

3、来访的当事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先向来访者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及申请事项范围,并做出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指引:很抱歉,根据您的陈述,您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建议您……很抱歉,经审查您的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4.对于不属于接受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对不起,您的案件不属于我们管辖,您可以向受案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是非诉讼案件,建议到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送别(一)请慢走,有疑问可以再来咨询,也可以打电话咨询。

我们的电话是……(二)请慢走,再见!四、接听电话(一)您好,这里是××法律援助中心,您有什么事情需要帮助?(二)您谈的问题比较复杂,您可以来我们中心一趟,带上有关材料,我们具体了解您的情况后,再给您提供相关帮助,我们的地址是……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三)有什么问题请再打电话咨询,再见。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现状及机制

法律援助异地协作的现状及机制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队伍思想不稳定,影响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积极性。一个中等城市的市、县两级8个法律援助中心担负着管理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其中有5个属行政编制,3个属事业编制,这种差异导致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身份不同,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不同,影响工作积极性,造成队伍思想不够稳定。
三是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法律知识水平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设需要。目前孝感市各法律援助中心仅有38名专职人员,其中能够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专职律师只有16人,且部分为行政干部。受编制等原因限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的专业人才调不进来,导致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供应能力严重不足,既不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又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建设需要。
四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制约我市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工作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无偿的,但相关的交通费、调查取证、立案、执行等都需要费用。据了解,全市列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共30万元,有的地方一般法援案件补贴只有100-400元,而目前平均每件法律援助案件仅办案成本就达1000元左右,法律援助异地协作费用更高,再加上律师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宣传、调研、培训等费用难以保障,经费保障仍然是制约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及异地协作的突出问题。
(五)针对法律援助异地协作难点和问题,把握“四个重点”
一是重点帮助特殊群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点。要重点做好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帮助他们依法解决切身利益问题。
二是重点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积极开展案件评查、质量检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3、协作双方因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范围不一致的,以受案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范围为准。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综合知识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中银行应承担下列哪项责任?()A. 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B. 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审核C. 在收货人不提货时提取货物D. 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2.(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国人廖某常年在乙国和丁国之间从事走私生意,一日因生意纠纷在乙国杀死了乙国公民和丙国参赞,后潜逃至丁国。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 假设乙、丁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那么丁国无义务将廖某引渡给乙国B. 在甲、乙两国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乙国可以要求甲国将廖某引渡给自己C. 虽然廖某杀害了丙国参赞,但丁国不可以廖某是政治犯为由,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引渡D. 廖某在丁国可以向丁国申请庇护,若丁国拒绝将其引渡给别国,可视为丁国为其提供庇护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某市政府调整了该市交通局的职权,但调整后该局经常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责划分上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

遇到诉讼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键点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诸多亮点”值得关注: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缩短仲裁的审理期限,防止案件久托不决;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由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确立的。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

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维持一调一裁两审”基本程序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程序进行了手术”。

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一些新的变化应当引起劳动者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扩大受案范围,解决劳动者投诉无门”的问题现实中,因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受案范围,常使劳动者遭遇投诉无门,权益无法实现。

鉴于此,该法第二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条例》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些都是当前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情形,也是劳动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把它们纳入受案范围,使劳动者申诉有据。

如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纳入其中。

此外,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民事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您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意识,现将民事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予以重视。

一、案件受理条件及风险1.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您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胜诉权丧失。

2. 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您的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 起诉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3)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日期和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起诉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二、证据风险1. 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您的案件证据难以取得或存在灭失风险,建议在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

2. 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证据存在伪造、篡改、伪造、毁灭等情形,可能导致证据效力降低或被法院排除。

3.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您的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而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可能导致败诉。

三、诉讼程序风险1.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预交诉讼费用。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高额诉讼费用,可能导致经济负担加重。

2.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一事一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一事一诉作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每一件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本文将从一事一诉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一事一诉的概念 一事一诉,即“一案一诉”,是指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诉讼主体提起一次诉讼。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争议,不得重复提起诉讼。一事一诉旨在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一事一诉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争议,不得重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行政行为不服,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三、一事一诉的实施意义 1.提高司法效率 一事一诉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减少重复诉讼,降低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2.保障司法公正 一事一诉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3.维护社会稳定 一事一诉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减少诉讼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一事一诉存在的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文较为抽象,部分案件在适用一事一诉原则时存在争议。 2.证据认定问题 一事一诉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可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 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 需要。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支付办案补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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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 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认 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把发展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全 面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 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 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援助范围亟待 扩大、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 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 际,加快推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将经济困难认定基准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1.5倍调整为城乡统一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 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 (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 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 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 养费、扶养费的。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有关政府部 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一般应认定 为经济困难对象。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保障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我局坚持将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

为了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专门召开了会议,安排部署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沈伟良任组长,于增芹任副组长,成员有苏湛林、孙云霞、石宏成、杨琼组成。

二、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内容一是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纠纷调处工作;接受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是为了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热线:XXXXXXX。

积极利用“XXX”法律服务热线,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自开通以来,共解答法律咨询XXX余次。

三、工作开展情况我局编印了《法律援助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

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XXXX年,X区法律援助中心共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XX件,案件主要涉及刑事盗窃、抢劫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法律援助当前相关概况介绍2016年年初,上海市总工会明确提出:构建“工会法律援助、法律监督、集体协商、民主管理”四位一体的“工会维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的力度。

第一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定义、定位和作用(一)定义劳动法律监督一一指国家和社会对劳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促,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检举矫正的制度安排。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一指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二)定位一一属于“国家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构成J国家监督法(、由政立府美去等卖国耐家)权力[社会监督等(非由国社家)会权组力工只机会关)实(三)作用1、能促进企事业单位又好又快发展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能有效促使用人单位准确执法,从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J2、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能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教直,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

3、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工会系统多层面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能大大降低劳动争议发案率,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原则与范围(一)遵循的原则1、依法监督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必须自觉依法,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

2、实事求是一要通过认真深入地调研,把握事实真相,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二要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准确的判断。

X V (法院判案一一职代会决议程序、公示3、依靠群众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职工群众处于基层第一线,最能客观真实反映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性质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因此只有与政府、司法等执法机构密切协作配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的支持,才能大大提高监督的效力。

(二)监督的范围(具体一一涉及劳动法规诸方面)要切实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1、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情况;X V3、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4、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X V5、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情况;X V6、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7、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以及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的情况等※VV插: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三个要件①该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得与法律相冲突;②该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如.职代会、与工会平等协商等)③该规章制度形成后还需向全体员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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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司[2005]26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05.18
【实施日期】200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
(马司〔2005〕26号2005年5月18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的对象是:
(一)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五)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扩大为法律援助对象:
(一)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五保户、特困户、灾民;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四)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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