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之合同解除共14页word资料
2018年劳动合同法.pdf-word范文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pdf篇一:劳动法PDF版txt劳动法PDF版txt.txt∞-一人行,必会发情二人行,必会激情三人行,必有奸情就不会被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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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非过错性解除目录◆ 本期关注:非过错性解除 (2)*患病解除 (2)*因不胜任工作解除 (5)*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8)*经济性裁员 (9)*哪些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单方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 (10)◆非过错性解除案例选登 (13)*案例一、孕期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13)*案例二、劳动合同不能非法解除 (14)*案例三、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 (16)*案例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17)◆ 资讯:近期劳动法精品文章导读 (18)◆ 资讯:北京地区最新劳动法规动态 (20)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北京市201X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优质文档】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模板

温馨提示: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_&本WORD文档可修改,不需要的部分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模板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模板第1篇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第_____款第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模板第2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编号:我单位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订立的合同编号为,合同期限为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项规定予以(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用人单位(章)员工(签名)签收时间:年月日签收时间:年月日注: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模板第3篇甲方: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____年__月__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word资料11页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018最新】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书篇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您于年月日与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此前公司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予以同意。
经协商一致后,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2、此种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2、;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年月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B)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于年月日与您提出协商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您予以同意。
经协商一致后,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一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1、您薪资结算至年月日;计元;2、此种情形下公司需要支付您相当于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元。
您需要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2、;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年月日注: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1、过失性解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关系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过失性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32页word资料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作者:李迎春律师来源:劳动合同法网提要:本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尽量以简练的几句话对劳动合同进行逐条解析,真正只谈实操精髓,不谈空洞理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李迎春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新文档】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word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36条篇一:《劳动合同法》39 40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关于合同法39条和40条的理解关于《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的理解,联系与区别《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于3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理解:首先是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
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19页word文档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9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9〕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201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精选word文档 (5页)
【2018-2019】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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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解读
第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文档模板范本: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公司名称]劳动法合规文档目录1. 介绍1.1 目的1.2 依据1.3 范围2. 就业合同2.1 合同签订与解除2.2 合同内容2.3 合同变更与终止2.4 补充规定3. 工作时间与休假3.1 正常工作时间3.2 加班与换休3.3 休假制度3.4 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4. 劳动报酬4.1 工资支付4.2 工资标准4.3 绩效与奖金4.4 加班工资和休假工资5. 社会保险与福利5.1 社会保险5.2 住房公积金5.3 带薪病假与医疗福利5.4 年终奖与其他福利待遇6. 工作条件与环境6.1 安全生产6.2 工作场所6.3 劳动保护6.4 特殊工种与特殊劳动者保护7. 劳动争议解决7.1 组织与集体谈判7.2 劳动争议调解7.3 劳动争议仲裁7.4 劳动争议诉讼8. 处罚与违法行为8.1 处罚与纪律8.2 违法行为与违规处理8.3 法律责任与法律援助9. 附件9.1 招聘流程与劳动合同范本 9.2 公司内部政策与制度9.3 报酬调整与奖励方案9.4 社会保险与福利政策9.5 工作条件与环境保护措施10. 法律名词及注释10.1 劳动法10.2 用工政策10.3 劳动合同法10.4 休假制度10.5 社会保险法10.6 工伤保险11.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1.1 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困难解决办法11.2 工资支付与绩效考核困难解决办法11.3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困难解决办法 11.4 工作条件与环境保护困难解决办法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聘流程与劳动合同范本2. 公司内部政策与制度3. 报酬调整与奖励方案4. 社会保险与福利政策5. 工作条件与环境保护措施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用工政策 - 公司内部制定的用工政策与流程3. 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 休假制度 - 公司制定的员工休假政策5. 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6. 工伤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制度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困难解决办法:及时沟通和协商,遵循合同法规定的程序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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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中国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了研拟近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同时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三法,具有统一合同法规定之积极意义。然而,由社会主义制度迈向市场经济之同时,现代民法之基本观念尚未深植于中国社会之中,合同法之制订非但统合了中国的契约法 ,亦兼具有教育人民的目的。然而,中国合同法于二十世纪末制订,于立法上究竟采用何种法系之原则与精神,其理由为何?实为国际民事法学上之一大盛事,值得注意。
我以「中国合同法中之合同解除」为题,目的系探讨中国合同法如何规范解除合同之要件,以及解除后之法律效果。中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之要件,牵涉了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以及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竞合等问题,就上开问题,非但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范上有所冲突,即便同为大陆法系之德国法、法国法与日本法间亦有不同之取舍,本文就比较法之冲突问题,亦将一并探讨。
职是之故,以下将先介绍合同解除于中国合同法体系中之地位,再循法条规定之顺序,依次分析合同解除之概念、类型、行使之方式以及解除后之法律效果。
「合同解除」于中国合同法体系中之地位 中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于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并以合同解除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原因。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念上类似于大陆法系中之「债之消灭」,即依法成立生效之合同,因具备法定终止之原因,使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所生之权利,债务人亦无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之义务。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原因,依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等七种原因,故合同解除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效力,即因缔结合同所生债之关系归于消灭,此种规范方式,转变了大陆法系所使用之「终止」概念,使其等同于债之消灭。其次,中国合同法之「解除」并不仅限于具有溯及既往之法律效果,而亦包含了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之狭义「终止」的概念,换言之,大陆法系之解除与终止均被涵盖于中国合同法中广义的解除概念之下,就此点,本文以下将会详细说明。
合同解除之概念 第 2 页
中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之概念,系指于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或双方之协议,使因合同产生之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之行为。此种定义与台湾民法中契约解除之概念有所不同,此乃导因于中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定位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原因之一,而台湾民法之契约解除系指当事人之一方因行使解除权而使契约自始归于消灭,以回复订定契约前之状态。
兹就中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之概念析论如下: 一、 合同需成立生效 合同之解除,系于合同成立生效后而当事人履行完毕之前,除当事人之协议外,因当事人一方之债务不履行或存在影响合同履行之客观情况,致使享有解除权之一方当事人得行使其解除权以使合同归于消灭之谓。故理论上于合同成立生效前或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后,不可能发生解除合同之情形。
由于合同成立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之给付义务,当事人自无必要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此时仅发生当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示而已。相反的,若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此时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已因履行而终止,自无发生解除合同之可能。
二、 具备解除条件 因合同之解除关系到交易秩序与当事人间之利益,当事人并非可任意解除合同,需于具备解除条件时方可。解除条件可分为法定之解除权与约定之解除权。前者系指法律直接规定于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得享有合同解除权;后者系指当事人可透过事前约定解除权之发生条件或事后由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惟约定解除合同之条件不得危及合同成立之本质,否则该合同应认为根本尚未成立。有关中国合同法规定之解除条件本文将于后述「肆、合同解除之类型」中详细说明。
三、解除行为 具备合同解除之条件仅为得解除合同之前提要件,合同并非当然解除,仍须透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之行为,方使合同之效力归于消灭。
解除行为乃「合同解除」与「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明显不同之处。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所规定之「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系指于该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其效力,论其性质属法律行为之附款,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后合同之效力系向将来消灭,虽亦终止合同之权利第 3 页
义务,但应属第九十一条第七款规定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与合同之解除权系属形成权之一种不同。
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 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之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惟此种合同之消灭究竟有无溯及既往之效力,各国之立法例有所不同。中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定位为消灭合同关系之一种手段,并不区分解除权是否具有溯及效力,仅于第九十七条模糊规定解除后之法律效果。有关解除之溯及效力问题,本文将于后述「陆、合同解除之法律效果」中详细说明。
合同解除之类型 中国合同法于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类型。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约定解除之发生系基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法定解除则系基于法律之直接规定。
于合同法制订之前,「经济合同法」仅于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协议解除与若干法定解除条件;「涉外经济合同法」仅于第二十九条规定约定解除条件和若干法定解除条件;「技术合同法」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协议解除,第二十四条规定若干法定解除条件。由此可知,此三大合同法就合同解除类型规定的并不一致,不仅约定解除的类型不全,法定解除的条件亦不相当,致使法律适用上显得分歧,合同法之制订具有统一三大合同法不同规范内容之功能。
一、约定解除 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乃中国合同法就合同解除之类型中有关「约定解除」之规定。所谓「约定解除」,其规范特征在于合同之解除系导因于合同当事人间之意思表示,无论系事前约定解除条件或事后协议解除皆然,此点与「法定解除」系因法律规定之客观情况发生所赋予当事人之解除权不同 .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系指于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成前,当事人透过订立另一合同的方式,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之行为。中国合同法采取所谓「合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第 4 页
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于订立前契约后,双方透过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订立后契约以解除前契约之效力,乃当事人私法自治范畴之一部分,法律并无理由禁止,即便合同法未规定协议解除之类型,亦不应否定当事人有协议解除合同之权利。
协议解除合同之协议规定的不是解除权,而是确定合同的解除,因此,一旦该解除合同之协议成立并生效时,即可发生解除合同之效力,此点与约定解除条件不同。解除协议中通常包括责任之分担、损失之分配等条款,惟协议内容为何,端赖当事人间之磋商。此外,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当然,债务人有债务不履行时,双方可透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做为解决之道,自不待言。
(二) 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此乃当事人得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之规定。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之权利。
所谓约定解除条件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后段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不同,如前所述。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后段所谓「附解除条件之合同」系指附有解除条件为附款之合同,于解除条件生效时自动向将来失其效力,毋待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然而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所谓之约定解除条件系指当事人于契约订立时或订立后约定一方得于约定之解除条件成就时取得解除权,惟合同之解除仍须透过解除权人之解除行为方可。
最后,于约定解除条件之类型中,需注意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滥用定型化契约(中国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之情形,提供定型化契约之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之权利义务,并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之条款,并按照对方之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定型化条款系为免除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者,该定型化条款应无效。若对定型化条款之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者,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方之解释,若定型化条款与非定型化条款不一致者,应当采用非定型化条款。凡此种种,均与台湾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之规定类似。
二、 法定解除 第 5 页
中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五种法定解除权之事由,乃合同解除中最核心之部分。盖约定解除毋宁仅是合同解除情形中之少数,大部分还是依赖法定解除事由之规定,中国合同法之法定解除事由中,于若干部分兼采英国与美国法之精神,值得观察。以下即就五种法定解除事由分述之: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乃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法定解除权。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权于合同法之前身「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合同法承袭之。
然而,如当事人间未约定以不可抗力事件作为解约之条件,于传统大陆法系中,系由遭受不可抗力之一方主张「情事变更」而声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不能主张情事变更,则适用债务不履行之规定,由相对方行使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解除权;相反的,于英美法之传统下,则考虑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目的之不达,如已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判决解除合同,如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程度,则以债务不履行处理。由此观之,中国于合同法制订以前即于三大合同法中规定以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法定解除权之事由,可谓系参酌英美传统契约法之精神。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系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换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类的事件,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突发之社会事件(如战争、暴动等)以及政府行为(如买卖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法令禁止该标的物所有权之移转等)。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性质,关于此种人力所不可抗拒之性质,学说上有主观说、客观说以及折衷说三种观点 ,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观之,应系采「客观说」,故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之要件时,应以客观上是否已达一般人所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程度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