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鉴定程序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完整版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办理伤害案件,提高执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快速处置,规范勘查,全面取证,依法处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分工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在现场勘查等方面予以协助、指导。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发地辖区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予以协助。
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伤情鉴定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伤情鉴定虽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同一公安机关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管辖部门。
第八条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移交同一公安机关其他办案部门的,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附卷。
先行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在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立即告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家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送、移交手续。
第九条被伤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告知被伤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管辖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第六条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第七条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九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三章前期处置第十条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第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十二条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第四章勘验、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五章鉴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六章调查取证第二十三条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第二十四条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第七章案件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三寻衅滋事的;四聚众斗殴的;五累犯;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第三十五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第三十六条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第三十七条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第三十八条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第三十九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八章卷宗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第四十一条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第四十三条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第四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附:1、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和处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公安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6日公复字〔2001〕13号吉林省公安厅:你厅关于轻微伤害如何认定的请示吉公请字〔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目前,对人体轻微伤害的认定及鉴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强制性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认定“轻微伤害”,除应当有被害人的陈述、侵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外,同时还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或者法医鉴定;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GA/T146-1996;轻微伤害案件处理:一般这种情况,轻微伤不算犯罪,不够判刑,最多拘留10天,可处罚金500元;你可以选择拘留他或者让他赔偿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派出所会了解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调解;还是多让他赔点钱要拟好损失清单如:误工费、交通费、饭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治疗费等,赔礼道歉了事;如果和你索赔的差距大,他再不说理就拘留他;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总则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

法医临床鉴定注意事项、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流程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他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诉讼中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与生理功能、生理病理状况及其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
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
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一、鉴定注意事项:1、必须重视对医疗纠纷或事故的情况调查、现场勘验和现场保护,这不仅可以为进一步确定法医学检验的重点、检验的步骤、方法提供参考,还可为做进一步的法医学检验、药物检验提供材料,并可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必要的文证、物证等。
2、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由于临床学分科多、专业性强、技术更新快,应注意邀请或询医疗纠纷发生单位以外的临床专家,这样既能帮助对医疗纠纷正叠光X现金发放中正和处理,同时对临床医疗质量和平的提高都有重要意义。
3、尸体检验力争尽早进行,解剖前应结合调查情况和有关病历材料初步分析可能导致死亡的原因,以确定解剖方式。
尸体解剖务必全面、系统、规范。
剖检中,该取的组织检材应按规范取足,各重要生命脏器的病理组织学检查一般是不可缺少的。
怀疑系中毒致死的,必须取足心血、肝、肾等组织,留做药物化验。
药物化验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还必须做定量测定。
4、伤残鉴定的时间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
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因为侵权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幼儿园孩子打架验伤流程

幼儿园孩子打架验伤流程
验伤程序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
被害人先要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伤害案件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被害人再凭借着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也就是验伤,接着鉴定机构就会出具鉴定文书,也就是所谓的验伤单。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
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工地团体意外险做鉴定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地团体意外险是为保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而设立的一种保险。
当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受伤工人进行赔偿。
为了确保赔偿的公正、合理,保险公司设立了严格的鉴定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地团体意外险的鉴定流程。
二、鉴定流程1. 报案(1)事故发生后,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应立即向所在工地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报告。
(2)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材料: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②受伤工人的姓名、年龄、工种、事故发生前后的工作状况;③受伤工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④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确认报案的真实性。
如报案不符合要求,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
3. 现场勘查(1)保险公司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核实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情况。
(2)勘查人员应收集以下材料:①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②受伤工人的工作环境、施工设备、安全措施等;③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4. 医疗鉴定(1)受伤工人应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并保留好医疗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
(2)保险公司派员对受伤工人的医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医疗费用的真实性。
(3)如受伤工人对医疗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5. 赔款计算(1)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受伤工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进行计算。
(2)保险公司向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发放赔款。
6. 结案(1)保险公司完成赔款后,与受伤工人或其家属签订结案协议。
(2)双方签署协议后,保险公司将相关资料归档。
三、注意事项1. 报案及时:事故发生后,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因延误报案导致赔偿纠纷。
2. 保留证据: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应保留好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以便保险公司核实。
3. 诚信理赔: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理赔,受伤工人或其家属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伤残鉴定的流程和需根准备的材料

伤残鉴定的流程和需根准备的材料伤残鉴定是为了评定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及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的专业鉴定工作。
伤残鉴定的流程严格,相关材料的准备和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伤残鉴定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伤残鉴定流程1.申请鉴定被害人或其亲属需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常是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
2.审查材料申请材料到达伤残鉴定部门后,鉴定人员将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3.现场勘查如果需要,鉴定人员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联系相关证人,了解事实经过。
4.医学检查被害人需要接受医学检查,医生将对受伤部位进行详细检查,包括X光、CT等必要的检查手段。
5.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将根据现场勘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制定伤残鉴定结论,确定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6.出具证明鉴定机构将根据鉴定结论,出具伤残鉴定证明。
二、准备材料1.事故相关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的详细描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2.个人身份证明被害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
3.医疗相关材料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报告、X光片、CT片等相关医疗资料。
4.受伤部位照片被害人应当提供受伤部位的照片以及伤痕的照片,以便鉴定人员进行参考。
5.赔偿要求被害人需提供自己的赔偿要求,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以上是伤残鉴定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通过这些详细的准备和流程,可以更快更准确地进行伤残鉴定,为被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另外,鉴定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尊重事实,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
人损鉴定标准
人损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损害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检验和鉴定对明确的人身伤害病因的损害及其金钱补偿的评定。
伤害鉴定分为两个层次:因果鉴定和损害鉴定。
因果鉴定是指确定伤害病因的过程,是指证明伤害发生的原因或源头,以判断是否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条件。
因果鉴定是作为伤害鉴定的第一步,只要该证据被确认,就可以开始进行损害鉴定。
损害鉴定是指通过评估损失,核算和准确估算人身伤害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金钱补偿的过程。
损害鉴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
2、遭受伤害的日期和细节;
3、病因和损害分析;
4、被鉴定者本人受伤后经历的病痛与护理;
5、事故维权所需的法律拍摄照片或录像;
6、人身伤害损失的核算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7、损害赔偿的准确估算;
8、有关政府和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涉及到人身伤害损害鉴定的报告,必须由拥有资格的专业法医进行,并由立案负责的法院确认,以便确定伤害损害程度,证明被害人在伤害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过错。
只有经过正式的报告,法院才能进行伤害损害赔偿的判决,而不会出现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因此,人身伤害损害鉴定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需要有关双方提供真实的证据来表明责任,以便正确的了解伤害发生的原因,并让受伤者获得合理的补偿。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2009-07-21 19:05:43)标签:分类: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前期处置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制止伤害行为;(二)组织救治伤员;(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一)组织救治伤员;(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四)追查嫌疑人;(五)保护现场;(六)收集、固定证据。
伤害鉴定标准
伤害鉴定标准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是指法医学上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原因及对人身伤害的后果进行鉴定的一种专门技术性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伤害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伤害鉴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一、伤害鉴定的基本原则。
伤害鉴定应当依据事实、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对于被鉴定人的人身伤害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伤害鉴定的标准和方法有着清晰的认识和掌握。
二、伤害鉴定的主要内容。
1. 伤害程度的评定,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包括轻伤、重伤、致残等级别的评定,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伤害性质的判定,对于伤害的性质,如是意外伤害、故意伤害、事故伤害等进行准确判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 伤害原因的分析,对于伤害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判断伤害的产生是由于何种行为或事件引起,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程度。
4. 伤害后果的预测,根据伤害的情况,对于伤害后果进行科学预测,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参考。
三、伤害鉴定的标准。
1. 依据法律法规,伤害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于伤害的认定和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2. 依据科学技术,伤害鉴定应当依据法医学理论和科学技术进行,对于伤害的鉴定必须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
3. 依据实际情况,伤害鉴定应当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对于被害人的伤情和伤害情况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四、伤害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证据,对于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包括被害人的伤情报告、医疗记录、现场勘查等。
2. 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伤害鉴定工作,对于伤害的程度、性质、原因及后果进行准确评定。
3.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重要参考。
4. 证据呈报,将伤害鉴定的意见和结论进行呈报,作为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和伤害事件。
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估这些伤害对人体造成的影响,就有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这一标准可不是随便制定的,它是经过了众多专业人士的研究和实践,综合了医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才形成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是为了明确伤害的严重程度,为法律的裁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比如说,在一些刑事案件中,伤害的程度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小;在民事赔偿方面,也能根据损伤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那么,这个标准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一般来说,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比如,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的双眼失明了,或者双手被截断无法再正常使用,这就属于重伤的范畴。
轻伤则是指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没有达到重伤那么严重的程度。
像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比如说,脸部被划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或者一只耳朵听力下降但没有完全丧失,这些情况可能就会被鉴定为轻伤。
轻微伤相对来说是比较轻微的损伤,通常是对人体局部造成了短暂的不适或者轻微的功能障碍,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能够基本恢复正常。
比如,皮肤的擦伤、轻微的扭伤等。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可不是简单地看一看表面的伤口就下结论的。
这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他们会详细了解受伤的经过和具体情况,包括受伤的原因、受伤时的环境等。
然后,会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查看伤口的形态、大小、深度,检查身体各个器官的功能是否受到影响等。
此外,还会参考相关的医学诊断报告、影像学检查结果等。
比如说,如果是头部受伤,不仅要观察头部表面的伤口,还要通过CT、MRI 等检查手段查看颅内是否有出血、损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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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应该说明的是,在上述的鉴定标准中,鉴定依据是依次选择的,也就是说:有国家技术鉴定标准的,
按照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鉴定;如果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专家们认可
的标准鉴定;如果专家们公认的标准都没有的,则按照受理司法鉴定的机构自己制定的鉴定标准进
行鉴定。有在前的鉴定标准的,不适用在后的鉴定标准。
二、司法鉴定方式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
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
存。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只规定了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录,没有像司法鉴定这面全面的记录方
式。
其中,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
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
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3、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4、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5、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这些特别的规定,充分保障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
定是最早是“来源于刑侦鉴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迹、现场痕迹、文检、尸解)、交通事故鉴
定”的。是相关技术部门在业务范围上的“拓展”,所以,在鉴定的程序上要明显严格于医疗事故鉴
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规则中,没有相关的规定。
三、鉴定中的咨询专家机制
与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
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
鉴定人出具。
通过这样鉴定程序的设置,保障了司法鉴定的技术性,使司法鉴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公正性。
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终止: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受理了司法鉴定申请,但是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通常情况下,在申请司法鉴定前,需
要签订鉴定协议书,已经就鉴定的目的和用途做出了说明,在鉴定受理的同时,实践上已经进行了
审查。在诉讼实践中,很少遇到本条规定中出现终止鉴定的情况。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因为,在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
明确规定证据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身就存在问题的。这样的证据是根
本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的应当终止鉴定。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
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在本书的前半部分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鉴定是依据是当事人双方提交的鉴定
材料,如果不能够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的,必然导致鉴定程序的终止。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从司法
鉴定实践看,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的司法鉴定申请的时候没有预见到该鉴
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而在鉴定程序中发现的。由于鉴定程序确实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只好做出
终止鉴定的决定。从实际情况看医疗司法鉴定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本条的规定更多的体现在“被鉴定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医疗司法鉴定往往鉴定专家需要对
患者进行现场检查,确定伤害情况,如果患者没有特殊情况,无理由拒绝检查(包括辅助检查的),
造成鉴定专家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只能够做出终止鉴定的决定。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可抗力在相关的章节经行介绍,在鉴定实践中很少
能够遇到。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五、补充鉴定的情况:
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六、重新鉴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
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
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
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
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
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
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
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
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