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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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坛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坛

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坛南湾片区大墓溪排洪渠、坛南湾六桥湖防洪堤(美丽之冠段)及六桥水闸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贵中心下达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坛南湾片区大墓溪排洪渠、坛南湾六桥湖防洪堤(美丽之冠段)及六桥水闸工程预算评审任务,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财政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工程量核实、单价取费与相关费用审查等必要的工作程序对送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评审,现将评审结论报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批复情况根据2016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6〕1877号),工程估算总投资为296772万元。

根据2017年6月14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闽发改网审农业〔2017〕87号),概算总投资为309520.77万元,其中坛南湾片区建安工程费用9743.51万元;资金来源为:除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外,其余由业主单位自措解决。

— 1 —(二)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坛南湾片区大墓溪排洪渠、坛南湾六桥湖防洪堤(美丽之冠段)及六桥水闸工程,本建设地点:平潭县。

建设规模:建设工程坛南湾片区治理河道2条,总长6.2公里,河道防洪堤堤线长12.5公里;新建六桥湖防洪堤长1.6公里;新建六桥排涝闸。

坛南湾片区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治涝标准为20年一遇。

坛南湾片区堤防级别为3级;六桥水闸级别为1级,防潮标准为100年一遇。

(三)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建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堤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预算编制单位:福建省海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评审依据(一)政策文件依据1.《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2〕129号)文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洪防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6〕18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闽政〔2017〕23 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23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康复产业包括康复医疗、养老、健康保险等服务业和康复辅助器具、康复医疗器械生产等制造业。

发展康复产业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引导新消费、发展新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加快发展康复服务业、康复制造业,实现2020年我省康复产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一)加快康复机构建设。

“十三五”期间,全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95%(中医医院90%)设置康复医学科,每个设区市建立1~2家康复服务示范中心,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康复治疗室。

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治疗室纳入“十三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程,加强标准化建设,推进基层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各地财政可利用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中高端康复服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发达地区打造中高端康复医疗服务集聚区。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民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平潭综合实验区治理机制创新的思考

平潭综合实验区治理机制创新的思考

化 的公共事务共同管理制度或模式( 曾丽凌 , 2 0 1 2 ) 。两岸共 同治理 的思维模 式具有治理 主体 广泛性 的优势 , 是可以直接适 用于平潭综合实验 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来 的经济社会运行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传统行 政管理 的话语 系统中 , 统治 的主体必定 是政府 , 而治理 的主体 可
潭, 在公共管理领域面 临着法律制度建设 、 行政体制管理 、 公 民社会培育 等诸多迫切需要厘 清与解决 的问题。
本文分析平潭综合实验 区存在 的上述制 约治理格局形 成的因素 , 并参考 借鉴域外治理案 例, 提 出下 一步平 潭
综合实验 区应从两岸“ 共同治理” 这 一主旨出发 , 加快解决 法律机 制保 障问题, 调适行政 管理体制并推 动社会 组织发展 , 从而进行 良好和有效 治理 , 构建和谐美好 的两岸共 同家 园。 关键词 : 公共 治理 ; 治理机制 ; 平潭综合实验 区
《 东南学术) ) 2 0 1 4年第 2期
平潭 综合实 验 区 治理 机制创新 的思考
方 易
摘要 : 作为两岸关 系和平发展新形势条件下 的国家政 策, 平潭综合实验 区的开放开 发具 有重大 的战略意
义。但是 由于历史基础条件的局 限, 定位于 由单 一“ 管理” 转向两岸“ 共 同治理 ” 全 新范式 的先行先试 区的平
以包含政府、 民间的或非政府 组织, 营利性或非 营利性机构 。基 于此 , 一些 观点认为双方 可以 考虑在两岸事务层面对公权力的活动领域进行主动 的战略收缩 , 让两岸 民间社会 的力量走 到 前台 , 发挥 民间社会 内在 的创造力和 自 我约束力 , 处理 目 前公 权力部门尚不便 直接治理或难以 直接治理 的民间事务 , 以免 出现因公权力 不及造成 的真空和 失序 ( 刘 国深 , 2 0 0 9 ) 。但是 考虑 到两岸共 同合作治理是 由过往的利益离散型合作 , 过渡到 当下 的利益聚合型合作 阶段 , 这是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宁德市开发三都澳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宁德市开发三都澳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宁德市开发三都澳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闽政〔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宁德市开发三都澳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工作部署,加快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宁德市建设全国知名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三都澳全面开放开发,支持宁德市加快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态为主线,以港口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为支撑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实现山海协同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宁德市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5000亿元,工业产值突破万亿元。

其中,四大主导产业产值突破9000亿元,产值超百亿元企业达18家以上,基本建成全国知名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

三都澳港口开放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速,公共服务、民生福祉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到2030年,宁德市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8000亿元,工业产值达1.5万亿元,现代化产业体系基本建成,全国知名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核心区地位进一步巩固。

现代湾区建设加速,城市能级大幅跃升,基本建成现代化城市。

二、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全球先进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一)建设全球领先的锂电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集群。

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化规划的探索与实践

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化规划的探索与实践
东北风一致, 形成了强大的 “ 狭管 效应” 加上平潭 岛的地形也是北北东. , 南南西走向, 更加强 了东北风对平潭岛的影响。 平潭岛多年平均风速63 s 7 . m/, 级以上的大风常出现于秋、 舂三季, 冬、 并且多是全岛性的。 风沙地遍布全岛海滨平原和大部分港湾澳 口, 主岛有七大 埔五大洋的风沙地, 面积达6 . 3 m2 其 中芦洋埔为岛内 21 k , 2 最大的沙积平原, 面积3 .3k 。 0 m2 滨海平原有长江澳 、 2 流
与慢行 系统一 生 态低 碳妓 术 应 用” 层 次 生 态化规 划设 计架构 , 等多 全力引领 平 潭 岛绿 色低 碳 发展 之 路 。
[ 词] 平潭 关键
生态化
规划
文章编号: 03 07 2 1) 2 0 4 - 10- 60(02 0 - 0 9 4
中图分类号: 2 7 F 0
文献标识码 : A
2O1 g 2期 2&  ̄
《 展研 究 》 发
平潭综合 实验 区生态化规划的 探索 与 实践
● 苏 莉
[ 内容提要] 设 立 平潭综合实验 区 是福建省委省政 府为 进一步 推动两 岸关系 和平发展 、 更好地造福两岸民
众 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 决策。 平潭受制于海岛的自 然属性, 生态环境较 为脆弱, 所以在规 划建设过程中, 必须 确立生态安 全的基本导向, “ 以 生态宜居岛” 发展 目 标为指引, 建立 “ 生态安全格局一绿 网 蓝网体 系 公共交通 + 一
起一种全局 的、 有责任心的生态观, 并落实到实验区的规划
建 设 中去 。 本文 是笔者在编 制 平潭 综合实 验 区总体 规划 过程 中, 对平潭实验 区生 态化规 划 的一些 探索 与实践 。

论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论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立法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2 1 年 第 5期 01
( 总第 8 6期 )
福 建省社 会 主 义学 院学 报
J OURNA OFF JAN NS I UT OC AL S U I I T T E OFS I I M
No5 2 1 . 01 s ra . 6 e ilNo 8
论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立法中 问题 的几个特殊
20 0 9年 5月 1 4日,国务 院正 式 下发 《 于支 关
群 岛 ,有独 特 的地 理 资 源 、法 制 环境 、人 文 背 景 、
持福 建省加 快建设 海峡西 岸经济 区 的若 干意见》
民情 风俗 以及相适 应的经济发展 状况 ,平潭综合 实验 区的建设应该 是对以往经济特 区建设 的一种
治 、经济 、文化 、民情 等对立法 的需求情况 ,借
鉴 以往 经 济特 区乃 至 特别 行 政 区 立 法 的经 验 ,创
造性地 、有针对性 地进行 立法 预测 ,制定合理 的 立法计划 ,促进立 法效益的最大化 ,避免立法过
失 的 出 现 。 基 于 以 上 目的 ,本 文 针 对 平 潭 综 合 实
王 方 玉
( 华侨大学 法学院 ,福 建 泉州 3 22 ) 60 1
[ 摘要 ]平潭综合 实验 区的建设 需要地 方性 法律制度的 密切跟进 ,基 于经济特 区立 法经验 ,在制 定针 对平潭综合 实验 区
的地 方性法规过程 中,应 注意其特 殊性 ,主要 包括如何解 决对 台经济合作 交流 问题 、华侨文化 的利 用问题 、超越 原有经济
特 区立法 问题、与 国际法衔接 问题 ,以及如何 解决针对平 潭的立法与 厦 门特 区原有 立法的冲 突、衔接 问题。认识 到平潭综 合 实验 区立法的特殊性 ,并注重科 学的立法观念 、技术 ,方能避免地方性立法 中的立法过失问题 。 [ 关键 词 】平潭 ;地方性 立法 ;综合实验 区 ;立法过 失 中图分类号 :F 2 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 5 3 2 1 )5 0 8— 4 0 8 86 (0 10 —0 5 0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主体的思考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主体的思考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Sum No.56)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主体的思考徐平,郑清贤摘要:平潭开放开发将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其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为了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对其进行立法已经达成共识。

但立法的启动首先需要有合适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平潭立法的效果,而且事关平潭开放开发的成效。

通过对平潭立法各种可能主体的优劣势分析,建议采用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平潭开放开发进行立法的模式。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主体;思考中图分类号:D92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03-09作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抓手,为了推动平潭开放开发充分发挥体制创新的优势,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放开发将实行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以下简称“五个共同”)的新模式。

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平潭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与大陆现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冲突,将面临着一系列法制障碍。

目前,有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应当通过立法以提供必要法制保障的观点已为各界所认可,但迄今为止,对于应由谁来立法(谁是平潭开放开发最合适的立法主体)这一问题,则尚未达成共识。

基于此,本文拟专门就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主体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一、平潭立法的几种可能模式立法主体是依法有权进行或参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1]164立法活动是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活动,立法过程则是立法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进行或参与立法活动、完成立法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收稿日期】2013-04-01【作者简介】徐平(1956-),男,浙江江山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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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9
•【字号】岚综管办〔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
施》的通知
岚综管办〔2020〕31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2020年实验区党工委第15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新兴产业园示范区运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岚综管办〔2019〕63号)文件精神,加快示范区产业集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新兴产业园示范区位于君山片区芦洋组团,区新兴公司为示范区的运营单位,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园区办”)为示范区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为2020年1月1日后在实验区新设立的公司(或在新兴产业园区内取得土地的项目或新增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且商事主体登记地位于示范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实验区开设基本账户、纳税、纳统备案;2.企业实际入驻运营,且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3.企业行业类型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健康产业研发、加工、组装,及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在兑现本政策第四条时,仅享受第1、2两点政策优惠,以与园区运营单位签约的为准)。

第三条经入园审核且符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福建省赋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一线”进口机器、设备等免税,进口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保税,“二线”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销往内地货物选择性征税,以及通关便利等方面政策。

第四条经入园审核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实验区、自贸区现有的税收奖励、行业奖补、人才政策、招商奖励等政策外,还可择优享受以下示范区专项政策:
1.租金奖励政策。

为鼓励企业入驻,参照区内外政策,示范区实行“三免两减”租金政策,2025年6月30日前,示范区按市场评估基准价格(32元/平方米·月)的20%(6.4元/平方米·月)租赁;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企业实际办公人员每人15平方米的免租金奖励。

企业设立展示厅、实验室的,可根据产业类型、实际用途、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估,给予300平方米以内的免租金奖励;租金奖励采用先缴后返的方式,当月可申请奖补;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续租。

2.装修补助政策。

入驻企业可选择已装修楼宇入驻或自行装修入驻。

选择已装修楼宇入驻的企业,由园区运营单位负责装修,为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条件;选择自行装修入驻的企业,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入驻已装修楼宇的企业,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半个月内入驻办公;自行装修的企业,须在租房协议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装修并入驻办公。

3.降低招聘成本。

对企业聘用的员工签订合同满一年以上的,按相应学历给予一次性招聘成本补贴。

标准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每人2000元、全日制本科学历每人3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每人5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每人10000元,工作满一年后发放。

4.实习实训奖励。

鼓励示范区企业接收两岸大专及以上在读学生开展实习实训,可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实训补贴,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习期满后发放。

实习生毕业后,继续留在示范区就业的,给予大专及以上每人10000元安家补贴,工作满一年后发放。

5.生活补助政策。

入驻企业常驻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每年办公时间不少于183天),给予总额5万元补助,分3年发放。

6.子女教育保障。

入驻企业员工符合人才政策的,子女可按规定优先选择区内
优质的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其他企业员工子女可按规定统筹安排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入学。

7.经营贡献奖励。

对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按以下标准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3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75%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30-100万元,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8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的85%予以奖励。

8.金融服务支持。

入驻企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区麒麟股权有限公司申请“双创”、“平潭发展”基金投资;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项目,由区信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服务。

对为入驻示范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年度新增担保额2%给予风险补偿的;对已提供融资担保的信贷项目发生代偿的,按代偿资金的10%给予代偿补偿。

9.用房用地支撑。

支持入驻企业以成本价购买示范区内的办公用房。

示范区内企业拓展生产需求,优先提供标准厂房或在新兴产业园区内给予选址和用地保障。

10.优化行政服务。

由园区办按照“一口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协助入驻企业全程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11.一事一议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项目,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项的项目,可另行个案一事一议研究。

第五条享受奖补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迁出平潭,否则应退回全部奖励金。

第六条本文件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或者属于同类别的,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七条入驻企业申请上述奖励政策,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兑现奖补。

第八条本政策奖补资金从全区各类产业奖补预算中列支,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政策期满另行研究。

第九条本文件由平潭新兴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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