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十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第四章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无人机驾校规章制度

无人机驾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人机飞行驾驶员的行为,提高无人机飞行安全水平,保障无人机飞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无人机驾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无人机驾校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无人机飞行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和合法。
第三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飞行制度,保持飞行技能和飞行习惯,确保飞行安全。
第四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水平,按照规定完成相关培训和考核,方可取得飞行资格。
第二章无人机飞行培训第五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进行系统的飞行培训,掌握基本的飞行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
基础培训主要包括飞行原理、飞行器结构、飞行规则等内容,专业培训主要包括飞行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在完成培训后,必须通过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飞行资格证书,并获得飞行许可。
第八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在培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听从教官指挥,不得私自行动,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无人机飞行操作第九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在进行飞行操作时,必须遵守飞行规定,保证飞行安全,严禁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熟悉飞行区域的地形和气象条件,合理选择飞行路线和高度,避免发生碰撞和事故。
第十一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在飞行前应当进行系统检查,确保飞行器完好无损,各项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故障和意外。
第十二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飞行器的各项指示和显示,及时调整飞行姿态和速度,保持飞行平稳。
第四章飞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飞行规定,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无人机飞行驾驶员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飞行安全信息,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确保飞行区域畅通,避免发生冲突和事故。
学校教练车管理规定_

学校教练车管理规定学校客车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XX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一、为保障教练员车辆驾驶安全,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培训机构配备教练员。
各驾培学校配备的教学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配备辅助后视镜、辅助制动踏板、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配备八类车辆,包括大型客车、通用载货汽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包括三种及以上车型。
(二)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配备八种以上车型中的两种,配备教练车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教练车不少于5辆。
(三)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配备上述八种车型之一,并配备不少于10辆教练车。
(四)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类车辆中至少一类车辆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以及一般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至少一类车辆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五)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一般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从业培训资格。
二、教练员的分类:(一)教练车分为车型。
大型客车(含城市客车)、半挂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轿车和摩托车。
1.大型客车和城市客车长度不小于8m。
2.通用汽车半挂车(牵引车)长度不小于12m。
3.中型客车长度不小于5.8m4.大型货车长度不小于6m。
5.小型汽车(包括自动挡汽车)和低速汽车的长度、轴距和轮距分别不小于3.3m、2.3m和1.3m。
驾校行政处罚指南

培训(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自由裁量基准1、轻微: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
处罚:依法减轻处罚。
2、一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初次违法的。
处罚: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罚款。
3、较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二次违法的。
处罚: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4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 万元罚款。
驾驶员培训,三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7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4 万元罚款。
5 、特别严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0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5 万元罚款。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
(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机动车驾驶证及业务管理工作知识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一节换证第二节补证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满分考试和审验第二节重点驾驶人管理第三节校车驾驶资格许可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第一节考试场地、设施和考试员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三节考试监督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教练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教练人员管理制度一、教练车的使用:1、教练车必须牌证齐全,并印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2、每辆教练车均应建立安全技术台账。
3、每辆教练车应配备灭火器。
4、教练车集中管理,培训使用分配到班到教练员,准教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车辆进行教学,不得交非教练人员操作及教学。
教练车加班或驶离驾校应事先向技安部报告,培训结束后所有教练车按规定地点停放。
5、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6、教练车以教学为主,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教练车开出驾校,应先到技安部报告并作好登记。
二、教练车的维护:教练车的维护应坚持做好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教练员实施。
我校教练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我校教练车辆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检测评定等级、购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及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如下:1、使用年限____年以内(包含____年)综合性能评定等级达到一级的车辆,每____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使用时间未到____个月行驶里程达到____公里的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2、使用年限____年以上(不包含____年)或综合性能评定等级达到二级的车辆,每____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使用时间未达到____个月行驶里程达到____公里的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我校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在泸州市范围内进行有效二级维护。
教练车辆二级维护检测资料由学校技安部按车存档。
三、教练车的检查:1、教练车的检查是对教练车的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检查的具体内容:(1)出车前检查:1、擦拭玻璃、清洁车身、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并及时处理、检查燃油、机油液、冷却液是否加足。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3、检查方向盘、离合器、油门制定踏板、副制动踏板、副离合器自由行程情况。
4、检查电动机有无异响、电动机各部位工作是否正常。
05、检查灯泡是否完好(2)。
行车检查。
01、注意车辆行驶状况,如有异动、异味,应立即下车检查,严禁开故障车。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一节办理初次申领业务第二节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第三节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四节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第三章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第一节办理换证业务第二节办理补证业务第三节办理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第四章办理满分考试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考试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泰政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泰州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以下简称驾培市场)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接受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安监、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和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业务,不得为学员指定培训经营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编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规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用地应当作为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驾校管理制度十项规定
第一条:驾校教练要求
1.1 驾校教练必须持有合法的教练员资格证书,且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1.2 驾校教练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严禁在驾校车辆上进
行危险驾驶行为。
1.3 驾校教练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非法收取学员费用,不得私自调整教学进度,不
得提供虚假的培训证明。
第二条:学员培训要求
2.1 学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且年龄在法定范围内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2.2 学员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擅自缺席或迟到早退。
2.3 学员应严格遵守培训规定,不得在培训中使用手机或进行其他与学习无关的行为。
第三条:驾校车辆管理要求
3.1 驾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车辆良好的行驶状态。
3.2 驾校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3 驾校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培训,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或培训时间。
第四条:驾校设施管理要求
4.1 驾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整洁、卫生。
4.2 驾校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4.3 驾校设施必须配备完善的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五条:教学管理要求
5.1 驾校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教学质量要求高,教学效果良好。
5.2 驾校教学要求灵活多样,教练员应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
员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5.3 驾校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学员安全管理要求
6.1 驾校培训中要求学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性。
6.2 驾校培训中要求学员着装整齐、佩戴安全帽,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性。
6.3 驾校培训中要求学员遵守教练员的指挥,听从教练员的安排,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七条:教练员考核管理
7.1 驾校教练员必须参加定期的教练员考核,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驾校教练工作。
7.2 驾校教练员必须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7.3 驾校教练员应遵守驾校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接受学员培训费用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教学设备管理
8.1 驾校教学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设备良好的状态,确保教学过程中的稳定性。
8.2 驾校教学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8.3 驾校教学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教学效果和效果。
第九条:教学管理机构
9.1 驾校教学管理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有专业的教学管理团队和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
9.2 驾校教学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和进行其他不良行为。
9.3 驾校教学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教学管理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教学质量和
效果。
第十条:教学质量监督
10.1 驾校教学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有专业的教学监督团队和高素质的监督人员。
10.2 驾校教学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和进行其他不良行为。
10.3 驾校教学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进行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
教学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关于驾校管理制度十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希望能够得到驾校教练、学员和相关管理
机构的认可和遵守,确保驾校安全、高效、规范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