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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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论受贿罪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从他人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利益,以及具有某种决策权或者影响力的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利益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是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关键。

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给予他人便利,包括为他人提供便利、协助他人办理事务等。

例如,一个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协助某商家逃税,该工作人员就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获得了利益。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如下案例有所体现:1. 某市建委工作人员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了一名建筑公司负责人10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提供项目审批便利。

通过法庭审理,张某被认定为受贿罪,因利用职务便利而被判刑。

2. 某地检察院检察官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某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中撤销,收受了该犯罪嫌疑人10万元人民币。

在司法审理中,李某被认定受贿罪,因利用职务便利而被判刑。

3. 某局负责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某商家提供了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机会,从而收受该商家3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以上案例中,这些公职人员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得了不当的利益,侵害了公共权益和社会利益。

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不仅能够维护公正、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同时也能保护公共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实践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较为隐蔽,需要通过证据来予以证实。

在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中,利用职务上便利往往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官在判决受贿罪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包括收受贿赂的金额、频次、方式、目的、情节等,还需要结合被告人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量刑。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反腐败斗争一直被认为是优先治理的重点,尤其是在公职人员中,更加需要强调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稳定的司法机制,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正的环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人故意 实施 了多个伤害动作 , 共同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 , 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 鉴于各伤 害动作均具有加 害他 人健 康 权的相 同本质 , 向的犯罪客体均为人身权 , 指 因此 , 故意伤
害罪是为单一行为犯 , 罪客体为简单客体。 此相对 , 犯 与 行 为 人 采 取暴 力方 法 压 制 被 害 人 的 反抗 , 并攫 取 其 财 物 , 力 暴 行 为 侵 犯 了人 身 权 , 取财 行 为 侵 犯 了财 产 权 , 如此 就 存 在 两
蒋继 彦 杨 毅伟 ,
(. 1 西南政 法大学 法学 院, 重庆 4 12 ;. 0102 重庆 市人 民检察 院第五分 院, 重庆 4 14 ) 0 17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 案 ( 七) 增设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 彰显 了从 严 治 理权 钱 交 易的政 策取 向 , 实现 了间接权 力 既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受 贿 罪 的 犯 罪 形 态
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 为承诺 为他人谋取利 益。 视
由“ 一 行 为 犯一 复 合 行 为 犯 ” 二 元 分 野 出 发 , 贿 单 的 受 罪 属 何 种 犯 罪 形 态 呢 ?笔 者 认 为 , 受贿 罪 属 单 一 行 为 犯 与 复 合 行 为 犯 混 杂 的“ 一 行 为 犯 +复 合 行 为 犯 ” 态 。 一 单 形 这 形 态 并 非 独立 于 单 一 行 为犯 与复 合 行 为 犯之 外 的第 三 种 全
害性方 能与单一行为犯等量齐观 。 二、 受贿罪共犯的构成要件解析
尽 管受 贿 罪 的客 观 方 面 要 件 体 现 为 “ 一 行 为 犯 +复 单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对其作 了解释性细化 , 即为 他人谋 取利益包括承诺 、 实施和 实现三个 阶段 的行 为。只 要 具有 其中一个阶段 的行为 , 如国家 工作人员收受他人 财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新 的 罪 名 , 仅 符 合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相 关 要 求 , 符 合 我 国 经 济 不 联 的 也
父、 、 、 、 母 子 女 同胞 兄 弟 姊 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18 98年 发 布 的 《 于 关 执行<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的 意见 ( 行 )第 1 条 规 定 : 民 法 通 则 若 试 》 2 “ 中规定 的 近 亲属 包 括 配 偶 、 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 父 子 兄 祖 外 母 、 子女 、 孙子女” 孙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执 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政 诉 讼 法 ) 干 问 题 的解 释 》 1 条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若 第 l “
上 述 观 点 虽然 使 “ 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 打 击 的 主 体 扩 大 , 利 受 但
存 在 一 些 不 合理 的地 方 , 先 ,刑 事 诉 讼 法 》 8 首 《 第 2条 第 6 关 于 项 “ 近亲 属 “ 的规 定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 于执 行 < 而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题 若 的 意 见 ( 行 ) 第 1 条 的规 定 则 属 于 司 法 解 释 的 范 畴 , 则 的 位 试 》 2 两
【 键词】 贿 罪; 亲属 ; 系密切 ; 关 受 近 关 离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修 正 案 ( ) 于 2 0 七 》 0 9年 2月 2 8日颁 布
由此 可 见 , 刑法 对 于 “ 亲属 ” 围 的定 义 是 最 小 的 , 以有 学 者 从 近 范 所
实 施 后 , 社 会 上 引起 了广 泛 关 注 , 别 是 在 《 在 特 中华 民共 和 国刑 法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探析
当好处 , 以使其 滥用本人 的实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 为具有 的影响力 ,为该 行为 的造 意人 者其他 域 任何 人从 缔 约 国的行政 部 门或者 公共 机关 获得 不正 当好 处 ; 第二 , 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 任何人 员 为本 人或 者他 人直 接或 问接 索取 或者 收受 任何 不正 当好处 , 以作 为该公 职人 员或者其他 人员滥 用本人实 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为具有 的影 响力 , 从
《 北京行 政 学院学报}0 1 第 4 21 年 期 中图分 类号 : 2.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 0— 6 121 )4 00 — 4 D94 9 3 A 1 8 72 (0 10— 17 0 0
●法律 ・ 会 社
利 用 影 响 力受 贿 罪 法律 适 用 探 析
口张传伟

持 目前受贿犯罪体系 的前提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
收 稿 日期 : 0 1 4 0 2 1 -0 -1
基金 项 目: 东省人 民检 察 院 2 1 重 点课题 山 0 0年 作者 简介 : 张传伟 (9 1 ) 男 , 东大学 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 东政 法 学 院 副教授 ; 霞(9 9 , , 东政 法 学 院 17 一 , 山 山 张 1 6 一)女 山 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
人员关 系密切 的人 ,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 为 ,或者利用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 约》 公 确立 的“ 响力 交易 罪 ” 影 包括 两种 行 为: 一, 第 直接 或 间接 向公职 人员 或者 其他任 何 人员许诺 给予 、 提议给予 或者实际给予任何 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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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

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

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的认定作者:赵丙贵刘诗文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2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刑法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乏这个要件,就不能论之以相应的贿赂犯罪。

但对于如何认定某个利益是否正当,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致使同一个案件或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影响了对相关贿赂犯罪的准确惩治。

我们认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当采取综合的判断方法,即从行贿人和受贿人两方面来综合考量,予以最终确定,而不应当采取单一的标准。

[关键词]贿赂犯罪;不正当利益;综合判断[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6-0023-02在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具体犯罪的统称。

在这些具体的贿赂犯罪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所有贿赂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

其中,刑法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穴也称间接受贿?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及389条规定的行贿罪,还要求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在这些犯罪中,若行为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能以相关贿赂犯罪论处。

可见,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成为某些贿赂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

而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理论界认识不一,实务界做法相异。

这直接影响了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

甚至关涉到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问题。

一、“不正当利益”界定的理论之争及实务标准理论界的争议。

刑法学界对“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主要有以下观点:狭义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就是“非法利益”,是指请托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条例等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请托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得到,只是限于一定的条件,名额有限、数量有限,而无法得到,或者暂时尚不能得到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广义说认为,“不正当利益”不仅指“非法利益”,而且包括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所取得的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政 府 权 力 主 体 由单 一 化 向多 元 化 过 渡 , 权 者 已 不 再 限 有
[ 图 分 类 号 ]D 2 中 94
[ 献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 ]1 0 - 1 6 (0 1O 一 O 5 一 O 文 0 8 7 3 2 1 )5 1 2 4
An l ss o g lPr nc p e Th o y o w b u h a y i f Le a i i l e r fLa a o t t e I d p n e t Le a nih e t o “ i e y b he Us f I f u nc ” n e e d n g lPu s m n f Br b r y t e o n l e e
L U — a g, I Xi in FAN n l J a u
( le e o l is a d Pu l mi ita i n,H u a i e st Co l g fPo i c n b i Ad n s r to t c n n Un v r i y,Ch n s a 4 0 8 a g h 1 0 2,Ch n ) i a
力 受 贿 行 为 的独 立性 , 学理 与 实践 上 论 证 对 其 进 行 独 立 立 法 的 根 由、 从 为加 大 反 腐 倡 靡 力 度 提 出具 体 的 立 法 构 成 要 件 , 为 严 密我 国刑 事 法 网提 供 一 种 新 思路 。 可 [ 键 词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 立 罪 名 ; 法 建 构 关 独 立
Absr c : e e a e m a f e e e t e rbe y b heus fi l e c nd g ne a i r n n — t a t Th r r ny dif r nc sbe we n b i r y t eo nfu n ea e r lbrbe y i a

“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 系密切 人 ” 关 的演 变 历 程
步扩 大 了打 击 对 象 的范 围 . 为 我 国刑 法 贯 彻 落 实 执 成
考 察 我 国遏 制 和 打 击 领 导 干 部 身 边 “ 系 人 ” 与 关 参
职 务 犯 罪 的历 史 可 以 发 现 : 关 系 人 ” 历 了一 个 由 “ “ 经 近
二 、“ 系人 ” 关 之梳 理
《 刑法修正案 ( )通过之后 ,意见》 纪要》 七 》 《 和《 仍然
具有法律效力 , 样一来 , 法解释和刑事立法中的“ 这 司 关
作 者简 介 : 进 松 , 京 市 海 淀 区检 察 院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戚 北 田美 妍 , 国人 民公 安 大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中
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现在 ,刑法修正案( )又把 《 七 》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
系 密切 的人 .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离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的受 贿 行 为 纳 入 刑 法 惩 治 范 围 . 进
政 党 的政 治 意 愿 、 化 反腐 败 功 能 的一 个 标 志性 条 款 。 强
亲属”到“ 特定 关系人 ” 再到“ 系密切人 ” 由共同犯罪 关 . 到单独定罪 . 由司法解释到刑事立法的演 变历程 。0 3 2 0 年
1 月 1 日 , 高 人 民 法 院 《 国 法 院 审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1 3 最 全 件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以下 简 称 《 要 》 中规 定 了对 国 家 ( 纪 )
2 1 年 第 1期 01
法 治研 究
“ 关系密切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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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司法认定 【内容提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 不正当利益 司法认定 在刑法理论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犯罪构成中居于何种地位,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有不同的看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关系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正确认定,因此,笔者拟对上述问题略谈拙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的犯罪构成地位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犯罪构成中居于何种地位,主要有两种观点:1.“主观要件说”。该说认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方面内容,其只是“关系人”主观上的动机,因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换言之,只要关系人在主观上意图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已经将请托事项告知有主管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且索要或收取财物,即构成该罪。2.“客观要件说”。该说认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对请托人进行许诺,或者实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现,都是一种客观外化的行为,它应当是一种客观要件。 有学者论及,在普通收受型受贿中,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纯粹的一种心理状态,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如认为它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许诺,又脱离不了客观要件的干系,因为许诺、约定显然已是客观外在行为。上述对主观要件说的批驳理由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也同样适用。主观说认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关系人”主观上的动机,如果将其认定是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的动机,那么其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钱物的内心起因,但是,实际上能够为请托人谋利的只能是受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又怎么能够知道收受财物行为人的内心起因呢!收受贿赂行为是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能够获得财物是受贿犯罪的目的,但是,是什么促使行为人产生这一目的,其内心起因是什么,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吗?很显然不是,因此,“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动机。相反,是为能够取得贿赂而促使行为人去利用职权,而行为人也并不是为利用职权而利用职权,其利用职权是为了进行权钱交易,从而完成了受贿犯罪的整个客观行为,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职权的具体体现,由此恰恰可以说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种客观外在行为。在各种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谋利的允诺开始,进而实施谋利的行为,终于谋利的实现。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所要达到的结果,是双方权钱交易的具体体现,它是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紧密相连的,不能人为地分割开来理解。再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体现行为人及谋利人利用职务之便的外在行为特征,而非认定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意图的客观依据。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收受财物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了其影响力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其中存在职权性和非职权性的共同影响,据此要判断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其中是否具有职权性方面的影响力,有时仅依靠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来判断是不够的,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时才为其正确判断提供依据。如果其仅是一种意图,该意图如何认定,通过什么行为来体现,如果这种意图没有体现出来,请托人又如何知晓,即使就是以口头允诺的方式体现,它就已经是一种行为的外化了,已经是谋利行为的开始,这已经成为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认定 明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犯罪构成中属于客观要件要素地位,是谋利要件认定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需弄清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1.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是本罪客观构成要素,但应理解为行为人通过各种形式(如口头、书面、让别人带话等)向请托人允诺自己将利用影响力为之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要求行为人已经进一步实施了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只有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本罪,它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普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有必要规定更严格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承诺、实施或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具有职权,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社会公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容忍程度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会略高一些,因此不宜将入罪条件规定得过低,只有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本罪。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始于行为人的承诺,终于不正当利益的实现,但第三人承诺就具备了该要件。该种观点主要是在论述斡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时所提出的一种观点,因谋利要件在斡旋受贿犯罪与利用影响力犯罪中的相似性,因此同样适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如只是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并收受了钱物,就构成影响力受贿罪,还难以体现该罪社会危害的本质所在,也正如该观点所言,该种犯罪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条件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利用影响力状态,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其关键及实质所在还是职务上的交易,即受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只能够说明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受贿人的允诺并不等于受影响的斡旋者的允诺,也不等于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允诺,受贿人的允诺根本还无法体现出斡旋者及被斡旋者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实质危害性还无法体现。因为,在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中,有的可能是收受财物人为了得到钱物而信口开河,有的是得到了斡旋人的允诺后的允诺,但这还不一定得到真正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允诺,此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还未遭侵犯。 第二种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要待全部不正当利益的完全实现,才能认定为该罪的既遂,一是不符合犯罪既遂的有关理论,从实质上说,犯罪的既遂是已经实际侵害了法益,该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只要能够反映行为人的权钱交易,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受到侵害就已既遂,而不必等到不正当利益得到完全实现。如果按照该种观点,则可能使某些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有的行为人已收受了他人钱物,并已实施了影响行为,只因谋利活动正在进行中而不能以该罪既遂处理,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 第三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收受财物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仅仅是受贿人允诺还难以体现影响力受贿罪中的权钱交易社会危害本质,因为受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态度如何,利用职权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到不正当利益的谋取能否实现,没有他们的允诺或约定,则很难判断其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因此,第三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如果仅是第三人的允诺,而允诺人不会对请托人允诺,他只能对受贿人作出允诺,因为允诺人与请托人一般不熟悉,这时也还未能体现出其权钱交易的社会危害本质。如果受贿人再向请托人作出允诺,这时,虽然可以体现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还未实施具体的谋利行为,则根本无法判断其所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因为该利益如其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只要有第三人的允诺就可以判断其是否正当,但是,如果利益本身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只是在取得利益的手段上不正当,即程序不正当时,则很难以判断利益正当与否(当然不能仅凭其采取行贿手段的不正当来说明利益的不正当,笔者在以下问题中将论及),只能待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开始实施了谋利的行为时,才能够清楚地进行判断。 以此为标准,有利于该罪客观方面的正确认定。如果只以谋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诺并收受钱物,收受财物人未作允诺,而事后没有为其谋利的,这在客观上到底是诈骗行为,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判断的关键还是看收受财物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以及没有实施谋利的原因,如果收受财物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而且事后没有为其谋利有其正当原因而不是欺骗时,才能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问题是两者间的影响力如何去判断,特别是当受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又有一定的关系但又不十分密切时,如双方系远房亲戚关系或者一般的工作时,如何去判断其影响力,有的学者认为还是从客观结果来检验,但是,如只有谋利的允诺时,谋利还尚未实施或实现,又如何去检验,如何去判断其是否构成该罪。只有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开始实施时,才能对上述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笔者认为,只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付诸实施,才能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现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利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解读 《刑法》中,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在斡旋受贿犯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因此,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在以下的论述中将不在两罪中作区分。归纳起来,学界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有四种观点:1.不正当利益就是非法利益,就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2.不正当利益不指非法利益或者其他不应得到的利益,其中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所取得的利益,其他不应得到的利益主要是指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取得的利益。3.不正当利益是指所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状态的利益。4.对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上的要求加以限定。 第一种观点只将不正当利益限于非法利益,将正当与否局限于利益本身,将那些具有中性特征的不确定利益完全排除于不正当利益之外,容易放纵犯罪。第二种观点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扩大,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应得到的利益,而其判断的标准为是否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而社会主义道德的范围很宽泛,它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种观点将不正当利益确定为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法但处于不确状态的利益,包括本身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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