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意见

【标 签】国家机关内部管理,企业所得税税源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6﹞206号

【发文日期】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加强税源税基管理税收征管的核心是税源税基管理。切实重视加强所得税税源

税基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所得税税源税基情况,是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广泛.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加之社会诚信建设及有关配套措施还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仍比较薄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判断不够准确,征管措施办法也不够健全,具体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粗放式管理的现象。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掌握税源,核准税基,已成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源税基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可行的管理措施。要通过定期的税源税基管理分析,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总量、结构、分布和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住税基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要通过核实税基,摸清企业的收人情况,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要把管理税源税基的成果转化为所得税收人,不断提高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所得税收入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步提高,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

二、税源税基管理总体要求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要严格执法,落实政策,健全措施,将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户籍管理信息等,及时掌握税源情况;要认真贯彻落实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征管总体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有效性。

(一)认真落实收入分析制度。企业所得税收人情况反映经济(税源)变化情况和税收征管质量,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企业所得税收人分析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所得

税收人分析制度,及时掌握税源税基变化情况,促进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税负监控预警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税负监控预备警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管理质量。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责任,细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切实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和税务机关管理的质量。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运用省局纳税评估系统提供的分析方法和模板,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不同层面。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五)积极推行分类管理。要根据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抓住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规律,制定不同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实施有差别、有针对性的管理,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六)落实所得税政策。全面领会和正确执行国家的各项所得税政策,积极落实和兑现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加强对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改投资抵免等重点项目的监督控管。

(七)加快信息化建设。本着积极、稳妥、实效的原则,扎实做好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有效地利用税收信息资源,加强户籍管理,加强审批事项、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等环节的管理。深化信息数据增值应用,提高数据分析利用率,为税源监控、税基核实,收人分析、纳税评估等提供依据,推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核实企业所得税管户情况

基层国税机关要全面核实企业所得税管户情况.了解和掌握所管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征收方式鉴定等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摸清底数,及时发现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政管理与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税源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分清征管范围,规范管理制度,防止漏征漏管,又要避免重征重管。

(二)加强税源分析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运用所得税贡献率、弹性系数等相关分析方法,认真分析所得税收入与各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和变动规律,了解和掌握税源的总量、构成、分布和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堵漏增收,并为核实税基提供分析信息和数据。

(三)加强对收入总额的监控

基层国税机关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对纳税人的收人情况进行全面监控。要运用一窗式比对、人工汇总审核、纳税评估、关联企业调查等方法,定期分析企业应税收入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纳税调整.防止少计或不计应税收入。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划清应税收入和减免税收入,防止互相混淆。

(四)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监控

基层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进行监控管理,重点审核其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和合理性。要运用成本费用变动分析指标与企业往年同期、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比对,防止企业多转成本、虚列费用等问题;对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等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严格按规定的扣除范围、标准进行审核,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对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要认真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对跨年度的税前扣除项目,要建立健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核查企业年度申报表有关项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台账对应项目的数额是否一致,加强日常监控及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需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要严格执行政策.准确掌握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五)加强对减税免税及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监控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把握各类减免税审批重点,严格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和规范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坚决防止越权减免税。要加强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规范审

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税源税基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源税基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要注意总结分析税源税基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企业所得税思路打算

2015年所得税创新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加强业务培训是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水平的根本前提,今年我们在全面做好对纳税人开展汇缴业务分类培训的基础上,着重强化以规范、准确填写申报表为重点内容的内部业务培训,邀请知名大企业的税务经理开展实体化申报表填写辅导,注重实战演习,结合申报表的填写进一步梳理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企业会计制度,掌握汇缴具体操作要求,为进一步开展汇缴审核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智力保障。 二、规范政策管理,发挥核心效应。政策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和灵魂,政策执行准确与否直接关系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按照兼顾一般、突出重点的原则,我们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和税收优惠事项的审批(备案)事项的管理,明确操作规程和审批(备案)资料的具体需求、后续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台账的建立和资料的归档,理顺了工作职责,完善了操作流程。税政科、业务科和集体审议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从申报资料合规性、政策依据的充分性、执行的准确性等多方面层层把关,规范管理,确保了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优化审核载体,提高管理效能。汇缴审核的关键是如何提高审核的针对性,特别是审核方法的有效性,为避免税收管理员在实际申报管理中因审核头绪多,无从下手,致使汇缴审核针

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的情况,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心设计汇缴审核工作底稿,逐一列示审核事项及风险指标,提示税收管理人员从基本情况、重点关注财税指标、纳税调整情况等多方面,对汇缴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手续的完备性、勾稽关系的合理性、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异常涉税指标的风险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及时发现纳税人年度汇缴中存在的涉税异常情况并进行有针对性地加以妥善解决,从而有效地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综合效能。 四、注重数据分析,深化增值利用。汇缴申报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如何将“死数据”变成“活信息”,发挥其增值利用效能,一直是我们致力研究和探索的管理命题。我们组织精干人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结构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有效分析方法,对汇缴申报数据开展全面的深入的定量和定性的深度分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环节、风险领域和风险项目、风险企业,进而将年末“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税收优惠等涉税项目异常的企业纳入专项调查的范围; 下一步打算从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和征收管理方面入手 1、加强培训工作,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建立县以下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养一批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整体管理素质,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严格按照法定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调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规范化管理的内容为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日常及汇缴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现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谈几点浅见。 一、规范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等特点,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是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所得税业务文件,吃透政策精神,领会其操作要领,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和培训,将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成册下发给纳税人,也可以通过举行培训班的方式向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以便纳税人及时掌握,尤其在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和辅导,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宣传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意义,使纳税人明确自行汇缴与税务部门汇缴检查的责任界限,增强纳税人自行汇缴的主动性;二是宣讲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让纳税人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之能够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三是加强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辅导,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间内自行进行年度申报,提高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质量。 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 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台帐,对企业所得税税源进行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辖区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税源分布情况及企业的盈亏状

税基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对企业的户籍信息、收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和清算管理的总称,其核心是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表、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信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运用统计查询、分析评估功能,实现对税基管理各项指标的信息化动态管理。 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时,国税机关要求企业全面申报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源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如财政、地税)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户籍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确定纳税人;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确定纳税义务;判定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和非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确定征收管理办法;判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判定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确定关联关系;判定正常户、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状态;判定新办企业和非新办企业,确定征管范围划分。 一、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收入的范围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应税收入(含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特殊事项收入等)。 (一)定期与财政部门信息交换,掌握企业取得的不征

税收入情况,并对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进行核实。 (二)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如证监会、发改委等),确保股权转让所得及时征缴入库。 (三)对外投资免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股票交易票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 (四)特殊事项收入。境外所得,《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劳务表、对外投资情况表)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比对分析,判定企业是否完整、准确申报境外所得;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转让和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分户设立台帐,登记此类项目收入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确保企业准确申报跨年度确认的所得。 (五)生产经营收入。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往来(对所有开户银行结算对账单的核对)、货物进出、库存和销售等情况,进行核实比对分析;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核实收入,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供应商或服务商)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客户或用户)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对下游企业单笔应扣除数额较大的信息或其他应扣除数额异常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

(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txt男人应该感谢20多岁陪在自己身边的女人。因为20岁是男人人生的最低谷,没钱,没事业;而20岁,却是女人一生中最灿烂的季节。只要锄头舞得好,哪有墙角挖不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https://www.360docs.net/doc/d75811545.html, 免费论文网未知点击量:312 【收藏论文】【打印论文】- - 企业所得税相对其他税种来说,具有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不易操作等几个特点,它贯穿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几乎都与所得税密切相关。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机关加强税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至关重要。 一、目前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下,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企业由于对所得税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在存货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对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没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收发手续,常常是物一堆,货一堆。一些新办企业的投资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物资投资于企业,不能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正确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常常是高估固定资产价值,多提折旧。还有一些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掌握不全,界限划分不清,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个别企业为了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把已经实现的收入人为的压到下一年度入帐,对应税所得额进行自我调节,以便达到少缴所得税或推延纳税的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根本上制约了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账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这次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在履行正常的财务制度上,表现出三个方面的不足: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不能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有关会计事项,如在资金流通环节,不能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大额现金交易相当普遍。这种现象,不容置否地造成部分收入通过现金流通渠道,从企业账面上流失,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第二,对企业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由于有关部门对现行的会计执业资格缺少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手段,致使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在不具备会计资格或未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会计职业。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借用他人的会计资格书,用对会计知识一知半解的人员从事其会计工作,造成账簿记载混乱,成本、收入、费用等项目记录不全面、不完整,影响了正常的所得税核算成果。第三,法律观念淡簿,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或企业利益,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账或提供虚假记账凭证或销毁记账凭证的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惹企业所得税。 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控管难。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单位的有关经营所得要依法征收所得税。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税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难度相当大。首先,监控难。由于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在时间、地点和空间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纳税意识淡薄、行政手段干预等因素,致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纳税资料。其次是管理难。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大部分游离于我们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管理之外,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务检查手段、方式等相对弱化,再加上行政事业单位对应税所得的账务记载基本上是不完整、不全面,这也是造成税务机关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摘要] 本文主要从如何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如何尽量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 方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公道纳税筹划方式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利息用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 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进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进 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一、缩小应税收进策略 缩小应税收进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进的项目,或想法增加免税收进。在实 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进 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进; 2.年度计算收进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 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进;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进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 业所得税。二、膨胀本钱用度策略 1.分散利息用度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 扣除。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 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 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 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 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用度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 务用度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穷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 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 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 品销售用度、经营用度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贸易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治理,同时鉴戒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进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事实上,企业为顺利 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 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予客 户礼金、礼券等用度,可考虑以佣金用度列支,佣金支出也无穷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 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治理用度”科目在所 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公道安排工资及工资用度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发生的公道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治理工作的几点考虑文章作者:秋之晓霁文章加入时刻:2005年8月15日20:53 新接手治理所得税,这是分局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自己工作的一具挑战,我很乐意去承担这份责任,也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往常因为各种原因,所得税治理没有形成十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对往常的状况,我想谈几点浅见: 1.加强税务登记治理。加强税务登记治理是做好税源治理工作的前提。一具区域究竟有多少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应该了如指掌。对所有企业户进行备案,包括电话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等。另外当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性公司的税务登记治理。 2.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应当加强重点税源治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事情,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进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拱依据。未来每个季度对我们属下的大户(如:子公司,股份公司,实华,存续公司等)纳税事情进行备案,掌握各种相关数据。 3.需要备案的事项: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⑵纳税人采取计算机计账有关资料;⑶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比例;⑷纳税人采纳的存货计价办法;4.需要建立征管台账的事项:⑴财产损失,呆帐等税前扣除项目台账;⑵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⑶纳税人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⑸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因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广告费能够无限期向未来年度结转。(6)减免税台帐;(7)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台帐等。 5.大力清理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建议分局每个季度由大厅打印出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名单,后移交执行股进行追缴和补申报。 6.强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税务稽查一方面能够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咨询题,从而催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发觉日常征管工作的漏洞,从而寻出存在的咨询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分局定期抽取一定量的企业,进行检查。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计提时 借: 所得税 贷: 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不通过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你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是不含销项税的,同理,你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时,成本是不含进项税的,都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中体现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1/ 1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有6种情况教程文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情况 一般情况下,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应大于或等于增值税申报收入。但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年度申报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小于增值税收入。 1、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2、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所得税则不一定需要确认。此时,会出现年度申报时增值税确认收入必然大于所得税收入的情况。 3、采取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4、资产用途发生内部改变的

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全解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日期:2011-12-30 浏览次数: 来源: 色: 邹亚军田彬 近年来,沛县国税局围绕提高所得税遵从水平和征管质效,开展以汇算清缴为抓手,分规模、分行业、分环节实施的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4382.91 万元,取得初步成效。本文拟从风险管理理念入手,分析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薄弱环节,研究涉税风险管理的内涵与思路,探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新举措,促进所得税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主要问题

1、企业所得税征管地位日益提升。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体系及税收收入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同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整个国税工作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任务愈加艰巨。以沛县国税为例,2006年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 1.63亿元,占同期全县国税收入的22%;2010年全县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4.78亿元,占同期全县国税收入的27%。五年来,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了193.25%,收入增幅远远高出同期国税收入增长幅度,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沛县国税新的税收增长点。 2、企业所得税征管矛盾日益凸显。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国税部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仍然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征管基础与日益增长的管理任务相矛盾、征管手段与日益严峻的管理形势相矛盾、征管力量与日益规范的管理需求相矛盾、征管思想与日益更新的管理理念相矛盾、部门结构与日益专业的管理方式相矛盾,种种矛盾因素均制约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良性开展。 3、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有待加强。一是所得税征管户数多,征管方式力不从心。虽然近年来从人员到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

企业如何进行税基式纳税筹划

企业如何进行税基式纳税筹划 现代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尽管五花八门,但就其减轻税收负担、免除纳税义务所采取的手段来看,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利用税率进行筹划;二是利用税基进行筹划;三是利用税额进行筹划;四是利用转嫁税负进行筹划。本文介绍其中的方法之一:税基式纳税筹划。 税基式纳税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础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义 务和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直接依据,而且一般情况下与纳税额成正比例关系,要降低税负,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减少税基。由于流转税的税基是销售额或营业额,降低税基难于操作,所以纳税收筹划降低税基的主要侧重点在所得税方面。 缩小计税基础一般都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其主要表现为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主要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折旧计算法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 1、收入筹划法 企业销售活动即营销环节。营销环节在企业利润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指标,是直接关系到企业产成品最终价值的体现,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交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定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种的关键因素。在这个环节中,企业的纳税意识不能少,否侧,极易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筹划意识不能少,否则极容易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1)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①采取折扣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如买5件销售价折扣10%,买10件折扣20%等,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款或应税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10天内付款折扣10%;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给 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严格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区分开来。②、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虽然都在销货后发生,但由于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质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各行业负税率

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可以掌握在不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1%左右(商业企业1.5%左右)。 企业税负率计算 目前一般指增值税: 理论税负率:销售毛利*17%除以销售收入 实际税负率:实际上交税款除以销售收入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 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如下: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一、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农副食品加工 3.50 食品饮料 4.50 纺织品(化纤) 2.25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造纸及纸制品业5.00 建材产品 4.98 化工产品 3.35 医药制造业 8.50 卷烟加工12.50 塑料制品业 3.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0 金属制品业 2.20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0 电子通信设备 2.6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0 电气机械及器材3.7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商业批发 0.90 商业零售 2.50 其他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