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

论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建立作者:黄心华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年第04期摘要:近些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公务员的监管,新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的权利和职责做了重新的定位。
加大了对违规官员的惩处力度,开始逐步实行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适应了当前世界发展的趋势,对我国的廉政、勤政建设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文章从分析正确定义问责制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目前问责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理清权与法、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
关键词:问责制;职权划分;权与责一、正确理解问责制的含义与特点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
官员问责制度,从逻辑关系上说,包含了三个概念:权利、责任和问责。
权利,是指“老百姓拥有的问责政府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认为,官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然而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还有不少误解:一是把问责制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
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的一个方面,问责制的内容包括追究官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只是追究官员行政责任的一个方面。
也不能把问责制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二是把问责制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
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这样的问责制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我们知道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把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让政府来代替人民管理整个社会。
政府应该向人民负责,广大人民群众拥有对官员问责的权利。
三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
问责制度解释

什么是问责机制(定义)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
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
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
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目的与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
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
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
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
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
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
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与流程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我 国现行 问责制 存在 的主 要 问题
我们 建 立 行 政 问责 制 的 初衷 并非 只 是 为 了 以解 民 愤 。还是 为了 更 好地 树 立 新 时期 政 府 的 新形 象 ,真 正 转 变执 政 理
该不该追究责任 ,追究谁的责任 ,更 多
的是 依据 事 实和有 关 规定 来进 行 。 第 二 ,问 责对 象从 单 一 “ 过 ”官 有 员 向 “ 为 ” 官 员 深化 。 官 员 的乱 作 为 无 固 然可 气 ,然 而 “ 其 位 ,不谋 其 政 ” 在
且 ,公 众 、社 会 舆论 对 官员 的 问 责作 用 也 越来 越 大 ,并 通 过逐 渐 完 善 法 律 以保 证 问责 的切实 可行 。
从 目前的情况看 。我 国的 问责制表现 出
行政 问责 的内涵及其发展
一
以下发 展趋 势 :
、
行政问责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
第一 ,问责的方式从 “ 权力问责” 逐渐向 “ 制度 问责 ”转变。过去发生事
探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文, 唐蜀湘
以往 , 出再 大 的 事故 ,发 生 再 恶 劣 性 的 行 政 违 法事 件 ,除 了 惩 处 几个 直 接
任。笔者认为,道义责任是基于社会公认
的从政 道德 的要求而 产生 的责任 约束 ,这 种 约束 力不具 有刚 性 ,它以官 员的道德 良
在 新 一 轮 “ 责 风 暴 ” 中 ,对 于 那 些 问 “ 求 有 功 ,但 求无 过 ” 的不 作 为官 员 不
市市长孟学农 ,到 问责密云灯会踩踏 、 开县井喷、海宁火灾 、吉林 中百商厦大
火 、阜 阳劣 质 奶 粉 事 件 直 至嘉 禾 违 法 拆 迁 ,短 短一 年 多时 间 ,罢 免风 暴 一 浪 高 过 一 浪 ,责任 政府 的理 念 渐入 人心 。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激励政府官员负责任、承担责任、保证政府正确行使职能的机制,也是对政府行政责任的实质性实施。
它是政府运行的一种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立法、政府机构建设、有关制度的制定、任用制度的建立、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创新社会主义政府职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包括政府职能及其责任范围、责任人的保护及行政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将确定责任的范围、分类及标准,明确责任的主体,降低责任的政治性歧义。
其次,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机构,不仅要保持党政机关的一体化,也要完善行政体制,使政府机构在问责活动中增强主体性和责任性。
同时,完善行政组织机构的报告、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组织机构行为的监督,制止和消除行政组织机构的腐败行为。
此外,还要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问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制定有关规定,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使问责有效有力。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制,实行全面的任免制度,使政府官员有责任接受公众社会的监督,有责任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和问责机关及行政处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使行政问责制度具有监督性、“问责励保护”的特征。
最后,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坚持实施社会主义和兼顾发展、法治、民主、规范的政府行政运行,建立一套效果明确、权责明确的法治行政政策,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在充分的社会控制下有效运行。
重视政府承担责任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的责任状态报告制度,使政府官员真正承担责任,为政府施政提供保障。
由此可见,要形成健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改革立法及政府组织机构,制定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完善的责任体系,注重政府官员的责任担当。
仅有这样的制度,才能保证政府有效施政,推动政府官员廉洁自律,最大程度地推动政府的良性运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官员问责制度化的路径选择

研 究 。 括 问 责常 态化 、 体 多元 问责 机 制 的构 建 、7 官 员 复 出、 治责 任 与 法 律 责任 、 德 责 任 的 区分 等 问题 。 包 异 1责 ' 政 道
一
从执政党自身建设来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无 疑对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施政行为、 按制度办事 、 靠制度管 人的有效机制将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也将对以完善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发挥有力的促进作 用。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看. 把问责作为政治体制改
革的新切入点, 不但要比j他路径更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支
改 革 研 究
官 员问责制 度化 的路 选择
邓 志 锋 伟 全 , 汪
( . 海 东华 大 学 ( 中 国纺 织 大 学 ) 共 管理 系 , 海 2 0 5 ;上 海华 东政 法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系, 海 2 05 ) 1上 原 公 上 00 1 . 2 上 0 02
摘 要 : 中共 中 央《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行 规 定 》 走 出 了构 建 官 员 问 责 制 重 要 的第 一步 , 合 塑造 关 , 符
关键 词 : 部 问责 ; 度 化 ; 入 点 ; 干 制 切 现代 政 治 文 明 中 图分 类 号 : 6 0 D 3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0 (0 9 1 — 0 8 0 10 — 482 0 )10 1- 3
20年5 2 09 月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的 《 关 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 ( 暂行规 定》 中, ) 规定了官员问责的七种情况, 其中“ 决策严重失误 ,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居首位 。 其他则包括用人失 误、 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形。问责的方 式包括 : 责令公开道歉 、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五种方式。 干部问责在我党历史上已有先例 , 近几年来 , 随着一些 “ 公共突发事件”曝光率增强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 “ 官员问责” 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 一些地方政府
探析中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以及出路

影 响他 人 利 益 为前 提 , 否则 , 就要 受 到 社会 舆 论 的谴 责 。公共 道 德观 , 核 心 是 以 人 民 为 本 ,其 价 值 取 向就 是 社 会 、 集 体 、 他 人 、个 人 利 益 的有 机 统 … 。公 共道 德 是 每 个 公 民都 应 该遵 守 的规 范 , 政府 官 员 是人 民的 公 仆 ,
官 员 来 实现 这 一意 志 ; 最 后 , 形 成这 一 意志 的公 民群 体 。 他 相 信 , 国 家 应 该缩 减规 模 ,提 高政 府效 率 ,把 更 多的权 利 留给人 民,人 民应 该在 政 府 中承 担活 跃 的 重要 角 色 。人 民根据 个 人 意志 投票 产 生 公共 意 志 。如果 社 会
好 地 为政 府和 社 会 的发 展 做 出应 有 的贡 献 [ 关键词 ] 问责 官员复 出 官员 问责 制 困境 出路 中图 分类号 :6 0 9 D 3 . 文 献标 识码 : A 完善 ・ 文章编 号 :0 9 9 4 2 1 ) 7 叭O 2 1 0 1X(0 0 0 一 1 O
பைடு நூலகம்
“ 官员 高 调 问责 ,低调 复 出” 已经 成 为近 几 年 发 生在 中 国 政权 上 一 个 引 起 舆 论 哗然 的事 件 。 比如 : 因 “ 鹿 奶 粉 ”事 件 引 咎 辞 职 的 原 国家 质 三 检 总局局 长 李长 江 目前 出任全 国 “ 黄打 非 ”工 作小 组 专职 副 组长 这 一 新 扫 职 :因 “ 黑砖 窑 ”虐工 事件 被 问责 的 山西省 临 汾市 洪 洞 县原 副 县长 王 振俊 和 临汾市尧 都 区原副 区长段 春霞 撤职后 不 久先后 复 出;广州 海事法 院 院长 罗 国 华 因 出 国 “ 华 游 ” 被 免职 后 又 被 任 命 为 广 东 省 政 协副 秘 书长 。这 些 豪 “ 问责 官 员 复 出 ”的事 件 引起 了人 民的 热烈 讨 论 , 大家 对 此 的 反应 是 褒 贬 不一 。官 员 问责制 已经成 为 一 个热 点 时事 话题 ,它 的实 行和 发 展对 政府 和 社会 的 发 展具 有 重 大 的影 响。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共3篇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1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研究随着我国不断发展,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管治手段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追究责任,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本文将围绕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发展和实践进行讨论和探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意义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中,问责的主体是指政府或者政府的代表人物,被问责的对象是政府实施行政职能的机构或者个人,问责的方式是以行政手段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这种问责制的存在,不仅可以督促政府进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加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满意度,也可以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协同,从而推进国家的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加强了对行政问责制的重视和建设。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不当或不作为的负责人员,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由他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又表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奠定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础和规范。
从此以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就开始进入高潮,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问责制的规范与实效。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探索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在我国,问责机制已经逐步建立,但真正健全完善的问责制度还有待加强。
问责机制是否得到落实,是考验问责制度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
在日常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二是制度问题。
1. 人员问题在问责机制的落实过程中,问责人员的作用至关重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
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
( 2)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
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 行政问责的范围,即“问什么”。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
( 4 ) 行政问责的程序,即“如何问”。
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
(5)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治责任、岗位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 6) 行政问责的后果。
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即一个行政组织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其拥有的行政权力则应越大,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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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2009杭州公选副局级、四川、辽宁公选副厅笔试题。2009年8
月、9月四川和辽宁公选副厅笔试题:A市市委针对该市部分领导干部“无所用心、无所事事、无所作为”,导致市里各项工作停止不前,甚至有后退迹象这一情况,强力推行年度任务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突发事件处置等五个方面的严格“问责制”,使A市经济指标等工作从过去的落后位次明显前移。请结合工作实际谈谈“问责制”对激活干部积极性有何现实意义?】 1. 官员问责制解释。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2.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责任心。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第四,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塑造为民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 第五,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加速行政国际化进程。在掌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中有权必有责、违规违法必追究的这一点上国际上是共同的。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3.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在问责过程中,被问责官员具体承担的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不清楚,以及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很难下结论。责、权不清晰,会导致责任人不清,问责的效果难免就会打折扣,一个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只是一种摆设。所以官员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对每个官员的权力与责任有明确的划定,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官员,而现实中在这一方面至今仍存在着不足。 (二)问责主体事实上的单一,惟上是从,有损问责的公正性。所谓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在我国官员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更多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事实上,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至高无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上级机关问责下级机关,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而且容易出现问责“白条”的情况。所以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不公或问责不实,是当前实施官员问责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难题。 (三)问责法制及程序不完善,影响问责效率。一些地方已经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引咎辞职的,大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对其责任的追究并不是依据专门的问责制法律作出的。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往往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在迄今公开“问责”的所有案例中,除几位主要领导外,其他人应负何责、受何处罚、问责程序怎样进行均未对公众有所说明。这就使得“问责”表面上是问出了一个大快民心的“责任”,但最终仍然“问”得一头雾水。这样的“问责”,结果或许是可喜的,但效果却是可疑的。而且如果“问责制度”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导致上级领导裁量权的扩大,甚至主要领导一言而定这样的负面影响。所以,官员问责如果不按规章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保障,其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4. 完善官员问责制的主要途径 (一) 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要打破这个断言,其要义就在于,找出应当负责的人并且让其负责。而当前我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党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职能重叠。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而且问责时必须要分析责任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对于问责事件,应该追究到哪一级的官员,只能看与事件本身有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严重。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度。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即来自于人大、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如果仍然仅仅是来自上级的“组织安排”,这并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问责”。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其次,媒体代民问责。同时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媒体的帮助。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 使官员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问责的法制化进程中,严密详尽的条文约束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将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把法规的震慑变成工作警戒从而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并有效地运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其次,责任追究程序化。正当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问责程序化涉及问责全过程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多,但以下三点更为迫切:一是责任的认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责任划分,还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程度等,否则就可能出现“替罪羊”问题而背离问题初衷;二是问责的启动程序,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即什么情况可以引起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也可以称作触发机制;三是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
★2009年7月12日中央颁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1995年“责令辞职”出现,到2003年“问责风暴”兴起,再到2008年“行政问责年”的高潮,干部问责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历程 七种问责情形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五种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其他适用人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问责后果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问责规范化 公权阳光化】 《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官员问责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制度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标准,预示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近几年来,对官员问责的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03年“问责风暴”之后,随着一些“公共突发事件”的增多和公共权力运行透明度的提高,官员问责成为了一大公共话题。与此相应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法规,把官员问责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各地由于在行政问责范围、标准和程序上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也引起很大的争议。比如,被问责官员到底能否复出,能在多长时间复出,都存在着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