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问责制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什么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问责制,例如通知,告诫和组织调整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两种: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一、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1.明确责任主体。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责任主体,即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利,确保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建立问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3.强化问责监督。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4.健全问责程序。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健全问责程序,明确问责的程序和流程,确保问责工作的有序进行,防止滥用权力。
5.完善问责机构。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完善问责机构,建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或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不合格或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处理。
2.实行问责公开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实行问责公开制度,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理结果进行公开,让大家知晓,形成警示作用。
3.推行问责奖惩制度。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推行问责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给予惩罚,形成正、负激励机制。
4.强化问责监督机制。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强化问责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5.加强问责教育培训。
领导问责管理制度要加强问责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问责意识和能力,增强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领导问责管理制度的实施路径1.建立问责领导小组。
建立问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问责档案。
建立领导干部问责档案,记录领导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行为,便于评估和追溯。
3.建立问责评估指标。
建立问责评估指标,明确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绩效评估和问责处理。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首长问责制丰满区林业局行政首长问责制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丰满区林业局局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制度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区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二)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无正当理由,全年未完成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的;(二)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三)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丰满区整体形象的;(四)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五)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五)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法律知识: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一、引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是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政府机构的形象和效率。
为了保证公务员和领导干部遵守法纪,履行职责,确保政府工作的廉洁和有效,各级政府机构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纪律检查制度1.纪律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纪律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在岗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不论其职级和职务。
纪律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纪律、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
2.纪律检查的程序纪律检查程序通常包括接收、调查、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对于接收阶段,通常是收到有关违纪举报或者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
调查阶段主要是开展现场调查和取证,审查阶段是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调查核实,决定阶段是对违纪行为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执行阶段则是将决定通知、执行。
3.纪律检查的原则纪律检查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保护权益原则、证据确凿原则、惩前毖后原则等。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保障纪律检查的公正性和效果。
三、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1.问责的对象和范围问责的对象同样包括所有在岗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不论其职级和职务。
问责的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绩效、廉政建设、群众工作等方面。
2.问责的程序问责的程序通常包括督责、调查、问责、处置和通报等环节。
对于督责阶段,通常是对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工作督导和监督,调查阶段主要是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问责阶段是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置阶段则是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通报阶段是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开。
3.问责的原则问责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开透明原则、权责明确原则、依法依规原则等。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保障问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果。
四、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改革方向当前,国家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的改革方向主要包括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问责效果等。
校长问责制的名词解释

校长问责制的名词解释1. 引言在现今教育改革的浪潮下,学校管理和领导层的问责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其中,校长问责制作为学校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障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校长问责制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探讨和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2. 校长问责制的定义校长问责制是指建立在学校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制度,通过规范和明确校长的权责,以发挥校长在教育教学中的领导作用,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校长问责制的核心是明确校长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其履行职责的表现进行评估和追责。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对校长的监督和问责,保证学校管理层的有效运作,促进学校的发展。
3. 校长问责制的重要性3.1 促进校长的积极作为校长问责制的存在可以激励校长积极履行其职责,提高其对学校发展的责任感。
校长面临的各种职责和挑战将成为其行动的驱动力,通过问责机制,校长将被迫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教育质量,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教育环境。
3.2 保障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性在校长问责制的指导下,学校的管理层将更加注重全面发展,不断改进管理模式和教育教学策略,提升学校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同时,校长问责制也能够确保学校的长期稳定性,避免权力滥用和管理不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3 提高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成长校长作为学校的领导者,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校长问责制可以激发校长对教师和学生的关注和支持,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环境。
4. 校长问责制的实施方法4.1 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校长问责制的实施需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校长的角色和职责。
这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校长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任务,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
4.2 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是校长问责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学校应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对校长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罚机制相结合,建立起有效的问责机制。
领导干部问责制

干部问责制度第一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各车间领导班子正副职、机关部员、主办以上、车间组长、段长和工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对其进行问责。
第二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四条 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奖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企业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担负着重要的领导职责和使命。
但是,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出现管理失误、疏忽大意等问题时,我们必须受到问责。
因此,建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担当”的大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是对干部管理的一种监管机制,对于保障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政治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就来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建立问责机制
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需要根据制度安排、管理要求、绩效考核等内容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制度和流程,并明确职责。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各级干部出现失误,制定相应的问责制度,在严格规范干部行为的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干部予以问责。
第二步:推进问责机制
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各级党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与执纪审查、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相互衔接。
在实践中,对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力的干部,应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进行下级监督。
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干部的人格尊严,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问责制度的公正公平。
第三步:加强问责工作
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加强领导干部的素质提升和培训。
组织各级干部进行规范化培训,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干部的水平和素质,对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干部的能力很有意义。
总之,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不仅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追求、一种进步,坚持对领导干部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将使干部们更加自觉、负责、担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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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森防〔2011〕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吉林省监察厅
关于落实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 行政领导问责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局,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敦化航空护林站,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武警吉林省森林总队: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扎实做好2011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不出现大的森林火灾,保证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我省从2009年秋季森林防火期开始,对全省12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行森林防火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制。
鉴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吉林省监察厅
文件
于部分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任职岗位、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实际,对我省重点森林火险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重新核对,现将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森林火险区实际,逐级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责任真正到位。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森林火险区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森林防火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决策严重失误、玩忽职守、工作不力以及对森林火灾处置失当造成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造成重大损失、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森林防火行政问责通知
抄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驻长春专员办、省政府办公厅、吉林日报、吉林电视台、新华社吉林分社、吉林省人民广播电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11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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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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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重点森林火险区森林防火责任人名单(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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