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处罚(1)
新公布一部法律,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全文)

新公布⼀部法律,2021年7⽉15⽇起施⾏(全⽂)欢迎投稿,点击[投稿须知],获取投稿邮箱商务合作、投稿请联系微信[Htmbj123]最新推荐(可点击查看)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这些⼯作,包括⼦⼥!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1996年3⽉1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7年9⽉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 2021年1⽉22⽇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录第⼀章 总 则第⼆章 ⾏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 ⾏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第五章 ⾏政处罚的决定 第⼀节 ⼀般规定 第⼆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第六章 ⾏政处罚的执⾏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章 附 则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规范⾏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政机关有效实施⾏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政处罚是指⾏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式予以惩戒的⾏为。
第三条 ⾏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政处罚,纠正违法⾏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所给予的⾏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中止调查
经负责人批准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 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 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 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 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 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 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不得二次移送
指定管辖
第二章 管 辖
电子商务
违法广告
互联网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
实地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管辖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 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 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有困难可移送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 在地先行发现,可管辖 ◆广告主自行发布的,广告主所 在地管辖
决定
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书证
物证
视听 资料
电子 数据
证人
当事人
证言
陈述
鉴定
勘验笔录
意见
现场笔录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 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 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书证 物证
◆尽量原件。 ◆复制品由证据提 供人核对无误后注 明与原件、原物一 致,并注明出证日 期、证据出处,同 时签名或者盖章。
域外 证据
说明来源,经 所在国公证机 关证明,并经 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邮政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邮政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邮政业务经营者、邮政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依法受到监管的邮政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邮政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公正、合理、有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听证、申辩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邮政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立案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执行等。
第二章立案审查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和权限,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邮政主体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立案审查应当依法确定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性质、情节等,确保立案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立案审查应当依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与立案审查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立案审查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可以向相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
第九条立案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立案审查报告,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进行批准,决定是否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经立案审查批准后,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罚款数额,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和诉讼权利等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期限和执行地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行政处罚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行政处罚告知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送达、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修正)颁布单位:国家⼯商⾏政管理总局颁布⽇期:2011-12-12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管辖第三章⾏政处罚的⼀般程序第⼀节⽴案第⼆节调查取证第三节核审第四节决定第四章⾏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期间、送达第六章⾏政处罚的执⾏第七章⽴卷第⼋章监督第九章附则《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1⽉1⽇起施⾏。
为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告管理条例施⾏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如下修改,⾃2012年1⽉1⽇起施⾏。
五、⼯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1. 将第三⼗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续”修改为“依法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四⼩时内向⼯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报告,并补办批准⼿续”。
2.将第四⼗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删去第七⼗⼀条第(⼆)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2007年9⽉4⽇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12⽇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商⾏政管理机关依法⾏使职权,正确实施⾏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流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流程指南》,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案件线索处理第二章立案审批第三章案件调查取证第四章案件审核第五章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复核及听证第六章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第七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章公示与执行流程第九章结案与归档第十章附则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普通案件办理流程指南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等规定,特制定本流程指南。
第一章案件线索处理第一条办案机构发现或者收到下列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处理。
(一)依职权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二)通过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监测发现的线索;(三)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线索;(四)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线索;(五)媒体报道,舆情反映的线索;(六)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案件线索。
第二条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案源处理意见栏中填写“请XXX、XXX负责进行核查”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
第一讲 行政处罚法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 辖与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二)授权组织 (三)委托组织 (四)综合执法机构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管辖规则 1、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3、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指定管辖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权利。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 6处罚执行的原则 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一)当场收缴罚款 1、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 (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提出当场缴纳申请的。 2、当场收缴的程序 (1)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当
自抵岸至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二)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般程序
(一)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 1、处罚较重的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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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二)罚款
罚款,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一定数量金钱义务的 行政处罚形式。是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 一种处罚形式。
比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一)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原则(第44条) 2.效力先定原则(第45条) 3.罚缴分离原则(第46条) v 注意:
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第47、48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执行措施(第51、52条入360多万元私自 建设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建设过程中,有关 部门发现后告知其机立窑自99年成为国家明确 禁止投资的项目。02年11月,县环保局以该项 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由,依据建设项目环 境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 予以罚款2000元。
参见法条第3、4、5、6、24、46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设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一)警告 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反 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施加声誉影响的一种 行政处罚。 区别: 1.警告与通报批评! 2.警告与批评教育!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二、若干概念的辨析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相比较,两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有:
1. 均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效力先定性。 2. 均为惩戒措施,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3. 均是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不同之处有: 1.制裁的原因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是行政人与 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行政处罚制裁 的是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权的来源和根据不同。行政处分的制裁权 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单个法律的特别授 权。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 特别授权。 4.制裁的种类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
第五章行政处罚(1)
2、市环保局可以再次处罚。该厂对县环 保局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置之不理、我行我 素,其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市环保 局可以对其继续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 罚,包括罚款。
第五章行政处罚(1)
3、市环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 政处罚。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一个连续状 态,根据《行政处罚法》24条的规定,市环 保局可以作出除罚款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如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恢复原状等。你赞成哪 种观点?为什么?
第五章行政处罚(1)
四、行政处罚实施的例外情形 (第25、26、27条)
1.不予处罚的情形:?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 序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一)简易程序 1.含义 2.适用条件:(第33条) 3.基本步骤:(第34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家之言
行政处罚是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行为。注销,一般来讲 不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而是对于一种事实行为 的确认。注销一般都由行政机关做出,但没有惩罚 的性质。而本案被告的注销决定中的“注销”实质 上是在认定经营者有违反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前提 下,剥夺一个公司的经营资格的措施,这种措施具 有明显的惩罚和制裁的性质,与《行政处罚法》里 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 何区别,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处罚。
2003年8月,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市环保局检查时 发现该厂机立窑生产线已建成,正准备投入使 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1)
案例一各方意见
围绕是否再次给予处罚,市环保局内 部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1、市环保局不可再次处罚。县环保 局对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私自建设国 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已经给予了处罚,并且 罚款已到位,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 市环保局不宜再作任何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案例三:广州市民“拍违”案
为了发动群众力量打击车辆违 章,广州市公安局于03年7月15日发 布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 的通告》,让市民充当“义务监督 员”,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并以照 片的形式向公安部门进行检举,检 举者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章行政处罚(1)
2004年3月5日,赖收到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以市民孔某提供的照片为证据,认 定赖的车辆违反交通规定,决定对其处以1 00元罚款。赖某不服,认为公安局把群众 提供的照片作为处罚自己的依据不合法,诉 至法院要求判定取消处罚,你是否赞成赖某 的观点?为什么
第五章行政处罚(1)
思考
§ 对没有领准生证的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行 为予以处罚的,处罚的时效如何计算?
§ 违章建筑在建成两年以后,还可否进行处 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24条) 一事不再罚简言之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 (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案例一一家之言
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把我国《行政 处罚法》所确立的一事不再给予两次以上 “行政罚款”扩大为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 “行政处罚”,容易使违法者逃避应受的 处罚,实际上是对“不再罚”含义的扩大 化。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把一个处于连续 状态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即未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私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 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分割为两个相互独立的 违法行为(即县环保局处罚前、后两个违法 行为),实际上是对“同一事实”的曲解。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五章行政处罚(1)
2. 行政处罚法中启动听证的条件(第42条) v 系法定的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 v 当事人要求听证
注意: v 费用负担问题。 v 行政拘留能否听证问题。
3. 听证的具体程序(自学)
第五章行政处罚(1)
课前复习
1.《行政处罚法》第24条全面地规定了我国的行 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第8条)
(六)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 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 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 人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民事、行政诉讼 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
2.某企业因制假、售假被甲局处以罚款2000元, 但事隔一天,工商局又来就同一事罚款2000元,同 时吊销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了 一事不再罚原则,因此无效。
3.王某家在甲地,在乙地制作盗版光碟,经丙地 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王某违法行为,不可能有 管辖权的是何地?
4.某超市2001年6月始销售假冒商品,到2001年12 月因失去货源而自动停售,2002年12月经人举报, 行政机关发现了超市的违法行为,问追诉时效从何 时起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二)一般程序的基本步骤(自学掌握)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30-43条)
(三)听证程序 1.含义: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特定的 行政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 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 决定的一种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中首次 以法律形式设定了听证程序。
1.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 2.人身罚:又称自由罚。 3.财产罚: 4.行为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一)“设定”与“规定”的含义 *结合教材以及行政许可法所学知识,自 行分析设定及规定的主体及形式!!!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 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设定权: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 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9-14条)
(三)行政处罚的规定 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第10条2款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第11条2款 3.规章的规定权:第12条1、3款;第13条1款 v 思考: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否设定行政处罚? 2.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享有行政处罚规定权?
第五章行政处罚(1)
2020/12/11
第五章行政处罚(1)
第一节 行政处罚 概述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依法对违反行政法所确立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 相对人实施的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处罚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3.对象: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外部相对人
二、管辖(第20-22条)
1.管辖地域:? 2.管辖级别:? 3.指定管辖问题:? 4.移送管辖问题: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 法机关。 5.除外规则:关于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有 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1)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3条) 2. 折抵原则(28条) v 拘留能否折抵管制? v 没收违法所得能否折抵没收财产? 3.时效原则(29条) v 张某偷李某400元钱,被公安反扒人员发现, 张匆忙逃走,5年后张回乡,还能否对其进行行 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