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 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 年 12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总局第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

规定

第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

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

(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

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

生产工作,

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

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

则,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

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

一名

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

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

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

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其他负

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

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

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

生产监管职

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

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 )、班组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

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

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

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

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

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

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

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

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

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

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

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

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

金有色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

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

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

业醒

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

业人员,

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

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企业

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

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

位检修方案

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 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的, 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 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 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 工艺和设备; 对现有工艺、 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 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 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 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 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 压管路、 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并采取有效的防 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 运输、 吊运过程中, 应当采取防止泄漏、 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 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

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

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桥式起重

机》 (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 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 罐体(本体、 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生产、储存、 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 (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

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

安全规程》( 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

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

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

门人员值守。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

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

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 GB3836)及《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 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 腐措施。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 淋或者洗涤设施。 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 钝化等作业, 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 并加强对剧毒物 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 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 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检 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检查, 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处理; 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 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 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和有色 金属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三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为进入有限空间等特定作业场所进 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四十四条 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应急预案 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

违法行为,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6

号)同

废止。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word版本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4日附件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384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安全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是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安全生产员全面负责,各部门必须把安全管理放在各项生产经营管理的首位。 3、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 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 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018年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 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 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 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 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 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 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 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543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1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总要求

4.1.1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号:SM-ZD-45008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3.2 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总要求 4.1.1 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4.1.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4.2.2经理(或相当于经理)的职责 4.2.2.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加强“三项建设”的要求,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2009年自治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制订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2008年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基础,深化专项整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1.冶金有色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2.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内容 (一)冶金有色企业 1.治理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问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冶金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审批程序,要符合立项申请、. 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水、油、汽等系统配置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3.治理重点部位和环节的事故隐患。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必须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4.治理喷溅和爆炸事故隐患。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要及时排放;严格落实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以及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的防范措施;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严格执行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5.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1目的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1.3. 3职责 (1)3.1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贯彻落实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3.2副经理: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3.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4. 4管理内容和要求 1.4.1. 4.1总要求 (1)4.1.1各单位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第一位,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的氛围。 (2)4.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对本单位其它区域有监督监护的责任义务。

1.4. 2. 4.2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4.2.1在纵向管理方面,必须贯彻行政第一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做到思想、责任、工作三到位。凡是由于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要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 1.4. 2.1. 4.2.2经理(或相当于经理)的职责 (1)4.2.2.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工作。 (2)4.2.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相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3)4.2.2.3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付诸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防止伤亡事故发生,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4)4.2.2.4负责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或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4.2.2.5组织制定、修改、审订安全技术规程,对健全各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6)4.2.2.6负责对职工,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支持安全人员的工作,总结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经验,并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版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4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公司(厂)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公司(厂)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公司(厂)内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参加,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公司(厂)里的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及执行情况,重大隐患点的控制及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3、公司(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组员参加研究,讨论公司(厂)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上的各项决议以及在安全生产上的一些重大问题。 4、公司(厂)安全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公司(厂)安全员参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讨论当月公司(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公司(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 5、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参加一次生产会议,汇报当月公司(厂)安全生产、执行“五同时”情况,并提出下个月安全生产实施意见。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

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2、安全投入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指示、标准;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 4、落实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5、落实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以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6、落实应急救援投入以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如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7、保障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8、保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安全员(兼职和专职)人数、安全员的工资、津贴和办公支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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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二、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冶金及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冶金及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49 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 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查看现场 50 涉酸碱物质工艺装 置管理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 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查看现场、检查维护 保养记录 51 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 全措施 查看现场 52 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 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 查看现场 53 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 喷淋或者洗涤设施 查看现场 54 涉有毒物质工艺装 置管理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企业应当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 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查看现场 55 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 工作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中毒的措施 查看现场 56 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 预防重金属中毒的措施 查看现场 57 危险作业管理应当建立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能源介质停送等较大危险作业和 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 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查管理制度、作业票 等资料 58 在生产装置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查方案、检查记录等资料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厂区安全管理 1.生产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人行安全通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2.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防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3.厂区内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煤气或天然气体,应按规定设有相应色灯或灯光警告系统。 4.燃煤气区的作业应遵守GB6222的规定,各类带燃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煤气危险区,如热风炉、高炉、反射炉、铝棒炉等煤气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对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5.转炉、电炉、精炼炉、熔炼炉、时效炉等其它加热炉及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保持地面干燥。 6.建筑结构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项目及燃油(气)锅炉等设施必须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设宿舍或饭堂; 7.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防护栏。作业区高于1.5m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

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 8.厂区道路﹑人行道﹑车道应平整畅通,有足够的照明;各道口处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栅栏;生产场所的通道、出口、地面等的设施、标志符合安全要求。 9.普通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分别设置 (1)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2)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化学腐蚀性(酸、碱等)储存区应有防泄漏处理装置和应急抢险、抢修、逃生装备。10.重大危险源库区管理按有关要求申报验收。 公用工程与安全 1.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2.主电室﹑配电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电缆穿线孔遇火能自动封闭的建筑措施,并按有关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及移动设备应符合GB3787要求,手持电动工具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Ι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插座。 4.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机械设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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