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法律改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三与邻居李四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四持刀威胁张三,张三为保护自己,拿起身边的木棍进行反击。
在防卫过程中,张三将李四刺成重伤。
事后,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二、案件审理1.一审在一审中,张三的辩护律师提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法院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法院认为,张三在防卫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据此,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3年。
2.二审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虽然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其防卫目的正当,防卫手段过当,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良好,决定改判张三有期徒刑2年。
三、正当防卫法律改动在张三案审理过程中,我国正当防卫法律存在以下问题:1.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导致一些防卫过当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对正当防卫法律进行了以下改动:1.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明确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三案是我国正当防卫法律改动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此案中,法院原本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张三的防卫目的正当,防卫手段过当,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良好,最终改判张三有期徒刑2年。
这一案例反映了我国正当防卫法律改动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护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的案例

正当防卫过当的案例很多人都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有正当防卫过当的区别,虽然三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事实发生的总是不可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发生,所以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很多人都分不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还有正当防卫过当的区别,虽然三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事实发生的总是不可能像法律条文一样发生,所以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分析一个防卫过当的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某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某。
李某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某的脸上,张某拿过布也抽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
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
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
李某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
将张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某的眼皮,但张某没有还手。
接着李某又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某。
由于李某身高体壮,张某身体瘦小,张某挣脱不开。
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乱捅,将李某的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张某的殴打,张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张放开,张某也没有再捅李某。
李某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被害人李志泉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张津龙却用水果刀对李志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
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张津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津龙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李志泉重伤。
法律正当防卫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
甲、乙两家相邻,因土地界限不清,双方争执不休。
一日,乙家儿子丙在放学回家途中,因与甲家儿子丁发生口角,丙持刀将丁砍伤。
丁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丙,致使丙受伤。
随后,丁拨打报警电话,警方迅速赶到现场。
经调查,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甲家儿子丁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丁在逃跑过程中,面对丙的不法侵害,捡起石头砸向丙,致使丙受伤。
这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本案中,丙持刀将丁砍伤,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丁在逃跑过程中,面对丙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行为,保护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3)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丁在逃跑过程中,捡起石头砸向丙,虽然造成了丙的伤害,但考虑到丙的不法侵害行为,丁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适应。
(4)防卫目的正当:丁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
3. 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丁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角度的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2018年6月,张三在下班途中,遇到一名男子李四持刀抢劫。
在搏斗过程中,张三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棍击打李四,导致李四受伤。
事后,李四报警,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本案中,李四持刀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本案中,李四的抢劫行为符合这一条件。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防卫行为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
本案中,张三在下班途中遭遇李四的抢劫,此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三采取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是必要的。
本案中,张三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4.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本案中,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击打了李四,但并未造成李四的死亡,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四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遇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无限制,防卫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反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15日,张某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对张某某进行攻击,张某某在无法逃脱的情况下,持木棍进行反击,致李某死亡。
事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符合被锐器刺伤致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方面,张某某在遭受李某持刀攻击时,采取了反击行为,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某的反击行为造成的。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张某某的反击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存在不法侵害:李某持刀攻击张某某,明显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2. 防卫目的正当:张某某在遭受李某攻击时,出于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防卫目的,采取反击行为。
3. 防卫行为必要:张某某在无法逃脱的情况下,采取反击行为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不反击,其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然张某某的反击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死亡,但考虑到李某持刀攻击的行为,张某某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张某某的反击行为导致李某死亡,法院决定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2.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适度性,避免因防卫过当而承担刑事责任。
3. 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当保持冷静,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国内法律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并非易事,特别是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如何界定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界限,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本文将以陈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陈某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向陈某某攻击。
陈某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持木棍进行反击。
在激烈的对抗中,陈某某在李某身上造成多处伤口,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三、案件审理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遭受李某的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但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未注意控制防卫强度,对李某造成严重伤害,已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综合考虑陈某某的防卫目的、防卫手段、防卫强度以及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等因素,陈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但鉴于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二审法院依法对陈某某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某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防卫过当,但考虑到陈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采取的,且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故对陈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法律_正当防卫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张某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突然拿起一把菜刀向张某某砍去。
张某某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起身边的木棍进行反击。
在反击过程中,张某某造成李某某重伤。
事后,李某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犯罪。
”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三)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公诉机关观点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某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辩护人观点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突然持刀向张某某砍去,明显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张某某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拿起身边的木棍进行反击,目的是制止李某某的不法侵害。
(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张某某在反击过程中,造成李某某重伤,但并非故意追求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且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张某某的反击行为符合社会一般人的理性判断。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李某某持刀向张某某砍去,已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律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正当防卫案。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同村邻居,两家因土地界限问题产生纠纷。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张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拿起一块石头反击,将李某打伤。
事后,张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李某也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产生了激烈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两家因土地界限问题产生纠纷,两家多次协商无果,矛盾日益激化。
在一次争吵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刺伤。
2. 正当防卫行为张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一块石头反击,将李某打伤。
3. 案件处理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进行逮捕,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指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包括暴力侵害、胁迫侵害等。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构成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3)防卫行为具有合理性:防卫行为应当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在被刺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适应。
2. 本案中正当防卫的认定(1)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首先,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构成不法侵害。
其次,张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最后,张某的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相适应。
(2)张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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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
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
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
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要与朱**谈恋爱,多次对朱**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携刀强行进入朱**家,与朱**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
李**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
正在撕打时,朱**进屋。
李**见到朱**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
说着就持刀向朱**刺去。
刘振玲见李志文用刀刺朱**,便用手电筒打李**的头部,李**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得以逃出门外。
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
李**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
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
朱晓红抢刀在手,李志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
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的胸部和腹部多处。
经法医鉴定:李**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
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案例3:
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
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
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
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
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
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
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
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
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
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
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亡罪。
案例4:
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
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
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
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
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小结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而言,被告人温宗州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包括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温宗州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