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经营中的股东纠纷
(精品)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非常经典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法学基础理论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
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
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
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
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
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
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1991年甲不幸去世。
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
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
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
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 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
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
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
经营不到 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甲厂是一个经济实力较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而乙厂却濒临倒闭。
企业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在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名为“XX办公软件”的产品被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严重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二、案例描述1. 侵权事实侵权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XX办公软件”,并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和功能描述。
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侵权公司的产品销售量较大,对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了严重冲击。
2. 知识产权纠纷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本案中,侵权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相同的名称、商标,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业秘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XX办公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侵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销售该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企业法律风险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公司技术总监,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权结构也逐渐复杂化。
二、案例概述2015年,XX科技因一笔大额订单与客户发生纠纷,导致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
在此背景下,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因对公司经营策略、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激化。
2016年,王五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提出要求退出公司。
随后,张三和李四与王五就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王五遂将张三、李四及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王五是否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2. 张三、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王五是否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作为公司其他股东,对王五的股权转让未表示同意,因此王五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瑕疵。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规定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因此,王五虽然未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但其股权转让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2. 张三、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作为公司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股权转让的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张三、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如何确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与王五未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商事案件法律争议大(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然而,在商事案件中,法律争议问题也随之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商事案件法律争议的大背景出发,分析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商事案件法律争议的主要问题1.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主要争议包括:(1)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存在争议,如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除等问题。
(2)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赔偿范围等问题存在分歧。
(3)合同解释: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公司纠纷公司纠纷主要包括股东权益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主要争议包括:(1)股东权益: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事项存在争议。
(2)公司治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决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问题存在分歧。
(3)公司解散:公司股东对公司解散、清算等问题存在争议。
3. 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主要争议包括:(1)侵权行为: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争议。
(2)侵权责任:当事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范围等问题存在分歧。
(3)知识产权保护: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等问题存在争议。
4. 证券期货纠纷证券期货纠纷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
主要争议包括:(1)交易行为:当事人对是否存在违规交易行为存在争议。
(2)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违规交易行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等问题存在分歧。
(3)信息披露:当事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存在争议。
三、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商事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争议解决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2. 加强司法审判能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认定、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能力,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股权的归属?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股权的归属?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本人在此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张钰炜、尚晓茜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原告一王某甲,无业;原告二王某乙,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三王某丙,航天部二院职员;原告四王某丁,首塑新材料公司职员。
被告于某,无业,原某有限公司股东。
某有限公司于 199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及被告于某。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备案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王某、于某,被告于某为清算组组长。
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在《为您服务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
同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对清算小组提出的清算结果表示认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某有限公司注销,并收缴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在某有限公司注销过程中,四原告均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另查,四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四原告作为权利人于2007年11月申请对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以股东未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恶意注销为由,要求追加被告于某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请求非执行追加、变更程序直接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法定情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朝执异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申请。
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企业经营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险,其中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法律问题,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法律问题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之一。
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包括:1、合同条款不清晰或不完整合同中的条款应该明确、具体,涵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的价格、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欺诈或胁迫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支付款项等,就构成了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
但变更和解除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二、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包括:1、商标侵权企业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专利侵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3、著作权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4、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如果被员工或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并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导读】: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股权合作如何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
股权合作如何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在商业世界中,股权合作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合作模式。
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为了确保股权合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以维护企业的长期利益。
一、明确目标与责任为了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首先需要明确合作的目标和责任。
合作的各方应该达成一致的共识,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
同时,每个股东应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清晰的认识,明确自己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和职责。
只有明确了目标和责任,才能在合作中形成一种稳定的基础。
二、建立相互信任信任是建立和谐股东关系的基础。
股东之间应该建立起相互的信任,相互尊重对方的贡献和专长。
信任可以通过开诚布公的沟通和合作中的良好表现来逐渐建立。
此外,透明度和及时分享信息也是建立信任的重要因素。
股东应该及时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要决策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猜疑和误解。
三、明确权益与利益分配机制股权合作中,明确的权益与利益分配机制对于建立和谐的股东关系至关重要。
这包括股权比例、投票权、分红权等方面的规定。
合作各方应该在开始合作前就明确这些权益的分配,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和纷争。
此外,还应制定灵活的机制,在企业经营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权益和利益的分配方式,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良好的沟通是建立和谐股东关系的关键。
股东之间应该建立起顺畅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交流,共同商议决策。
沟通要求坦诚、透明,并注重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才能避免误解和矛盾的产生,更好地协调各方的利益。
五、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在股权合作中,冲突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应对冲突,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是必要的。
这包括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冲突解决的程序和方法。
合作各方应该保持冷静理智,客观分析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
在解决冲突时,应以企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维护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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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中的股东纠纷 发布日期:2014-07-05 作者:心远律师 企业经营遇到最多的纠纷是股东权益纠纷。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特别是科技创业企业,由于企业设立之初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股东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企业经营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那么在出现股东权益纠纷时,往往会出现下面的情况: 一、股权确认 投资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就规定了国家公务员不能做股东。 二、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权利。公司没有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 . .. . . .. .专业 . .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下面,我就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一下公司经营中产生的纠纷: 1、因公司证章帐册谁可持有引发的纠纷(公司的证章账册有谁持有?) 有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万元,股东为某和王某两人,各持有50%的股份,某为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王某从公司取走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正副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执行董事某的私章及年度的部分财务账簿。 一般来说,企业到法院起诉要加盖单位公章,而某作为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能不能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另外,王某是公司股东,有没有权持有公司证章、账册呢? 从法律角度讲,某和王某合伙开办公司属于闭锁性公司。在这种公司里,股东往往同时为公司实际经营的参与者。按照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然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某签名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准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目的仅是为了证明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关于公司印章、证照乃至会计帐簿由谁持有,这是公司的部管理事务,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很明显,股东与公司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不同主体,股东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权,没有权利代表公司持有印章、证照和会计帐簿,当公司责令股东交出时,股东必须无条件的将证照、账簿交还给公司。 我们知道,营业执照是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书,公章是公司的有形代表,财务印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中代表公司的有效凭证,会计帐簿则是公司以往的经营情况的记录。所以说,公司的证照、印章和会计帐簿都是公司证明其主体资格、维系企业经营的有效物化凭证,本案中的股东王某如果不经公司授权或者经法人代表撤销授权占有上述证件,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种阻挠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公司不但可以提起返还之诉,还可以要求不法占有人赔偿相应损失。 在这里,如果王某不能与某再合作,可以撤回自己的股份,而不能以占有公司证照和账册而阻扰公司经营。 2、因合伙人损害企业利益引发的纠纷 王某、某和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头两年生意不错,修理厂每年盈利10万元。看汽车修理生意好做,某又和别人在附近开办了另一家汽车修理厂。由于新的修理厂规模较大,因此生意明显好于老修理厂,使老厂业务受到很大影响。这时,王某和某应该怎么办? 实际上,某同时在两家经营项目完全相同的合伙企业担当合伙人,其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人竞争的业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 .. . . .. .专业 . .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应当从新修理厂的财物中赔偿王某和某的损失。 3、因出资转让引发的纠纷 我国公司法第35条第2、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表面看,法律规定的挺详细,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小和小是公司的两名股东,小出资占51%,小出资占49%,小要把51%的出资转让给不是股东的老,而股东小只愿意购买小的2%股权,在此情况下,老可能因为达不到控股的目的而放弃购买小的出资,导致小的出资转让失败。另外,2%的比例虽小,但实际上具有“金股”的价值,即使余下的49%出资老愿意继续受让,但可能因为少了2%的比例而使其价值大大降低,小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因此,提醒大家注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明确两个方面的容:一是对于部分股东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按照这个部分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大小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对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出资转让失败的,这些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购买全部股份,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因此导致股东出资的转让价格降低的,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补偿转让方的损失。 在这里,股东小可以以优先购买权购买小的股份,但如果小购买了部分的股权,而导致小出资转让失败的,那么对小而言,有三种选择:一是要全部买下,二是放弃优先购买权,三是补偿小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4、因隐名合伙引发的纠纷 在企业经营中,出资人常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出资人身份,于是就会出现“隐名合伙”或称“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就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近年来,以他人名义出资的现象日渐增多,名义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隐名投资的隐患渐渐浮出水面…… 产生隐名股东的原因,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投资公司;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借用他人的名义开设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者错报股东而形成的“隐名投资”。这里,有这么几个案例: (1)“铁饭碗”舍不得丢,找人当“傀儡”,自己当隐名股东 5年前,林小姐和三个朋友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一间公司。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她还在办理国营单位。为了避嫌,她和其他三位股东商议,让自己的好朋友王小姐担任“法人代表”,王无需出资但也不占股份。林小姐与王小姐认识多年,王小姐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她也很乐意帮我这个忙”。后来五人签订了部协议,林小姐等四人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由于经营有道,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在业口碑颇佳。去年5月份,正在外地出差的林小姐突然接到公司出纳员的,说办公室被撬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各种支票、账单、印章等全部不翼而飞。但让林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撬锁人竟然是王小姐。紧接着,王小姐又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司公章作废的消息。这时,林小姐才如梦初醒:“王用了这个方法,没出一分钱也没出一丝力,就把整个公司霸占了!” (2)另有身份不便“显名”,自己当隐名股东 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先生曾经是公务员,当时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就想出来做点事情。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曾让太太当过一段时间的“隐名股东”。但先生在职期间不能做法人代表,所以跟好朋友合伙,由好朋友做‘显名股东’,先生做隐名股东。公司走上正规,先生离开机关自己当上了“显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