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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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2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2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任务1.概念及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是: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应否、如何行使的活动,活动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查明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它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法律手续,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只有依法进行,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据本条规定,我国刑诉法有以下三方面基本任务:首先,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其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两项任务是刑诉法的首要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

再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任务,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新法必考专题

新法必考专题

CH.1 新法必考专题▼1. 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程序说法错误的是?A.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B.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办理C.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只能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D.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2.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A.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B.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C.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D.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3. 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C.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D.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CH.2 刑事诉讼法概述4. 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表述正确的是?A. 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刑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法律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刑事法律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本讲堂将围绕刑事案件的性质、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深入讲解。

二、刑事案件的性质1. 定义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案件。

2. 特点(1)犯罪性: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违法性:刑事案件的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3)国家追诉性:刑事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1. 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人际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刑事案件的起诉1.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 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公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案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扭送、举报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 第一篇范文 《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过于注重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进行探讨,以期为提高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质量提供借鉴。 一、教学实践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是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重案例的典型性和实用性,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具有实践性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刑事诉讼程序,使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技巧。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3.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旁听案件审理等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教学创新 1.引入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刑事诉讼法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 2.跨学科教学: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等课程密切相关。教师可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进行授课,以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3.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教学,使学生能够随时随地学习刑事诉讼法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自主性。 第二篇范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与创新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教学模式可能过于枯燥,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因此,我们需要寻找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让刑事诉讼法课程变得更加生动有趣,更具有实践性和创新性。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使用案例分析教学。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提高他们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注重案例的典型性和实用性,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可以选择一些热点案件,让学生了解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其次,模拟法庭教学也是一种很好的实践教学方法。通过模拟刑事诉讼程序,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技巧。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应注重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此外,我们还可以尝试引入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刑事诉讼法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比如,可以通过播放视频案例,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运作。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等课程密切相关。我们可以尝试跨学科教学,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进行授课,以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他们的综合素养。这种教学方式可以帮助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同时,我们还可以尝试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教学,使学生能够随时随地学习刑事诉讼法知识,提高他们的学习自主性。线下教学则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 这种全新的教学视角,旨在改变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使之更加符合现代学生的学习习惯和需求。通过实践与创新,我们希望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我国的法律事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第三篇范文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的重要性 在法学教育中,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与创新是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核心环节。传统的教学模式侧重于理论的传授,却往往忽略了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人才需求,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模式亟需改革与创新。 案例分析教学的实践价值 案例分析教学是刑事诉讼法课程中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学生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深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例如,在讲解辩护权的相关规定时,可以引入具体案件,如某知名律师成功辩护的案例,让学生了解辩护权的具体运用和策略。 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意义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极具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它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例如,在模拟一个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学生需要扮演不同角色,如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这不仅考验了他们的法律知识,更锻炼了他们的沟通和应变能力。 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分析 多媒体教学以其生动性和互动性,能够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视频案例的播放,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运作。据一项调查显示,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课堂,学生的参与度和满意度均显著高于传统教学模式。 跨学科教学的综合效果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等课程密切相关,跨学科教学能够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例如,在讲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邀请民法教师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联。 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的互补作用 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的结合,能够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线上平台可以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如法律文献、案例数据库等,而线下教学则可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这种教学模式的变化,使得学生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效率。 总结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的实践与创新,是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关键。通过案例分析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多媒体教学、跨学科教学以及线上与线下教学的结合,我们不仅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还能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这些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将极大地提升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篇范文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问题提出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教学效果和实践能力? 二、问题解答与实证案例支持 1. 案例一:传统教学模式导致的理论与实践脱节 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刑事诉讼法课程过于侧重理论的传授,忽视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在面对实际案件时,往往难以将所学理论知识灵活运用。 解答:引入案例分析教学,强化实践操作能力培养 2. 案例二:单一的教学方法导致的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单一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学习兴趣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解答: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可以尝试使用多媒体教学,将刑事诉讼法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比如,可以通过播放视频案例,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运作。 三、案例深度分析与解读 四、教训与启示 从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我们可以吸取以下教训和启示: 1.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教学,让学生在实际案例中学会运用所学知识。 2. 教学方法应多样化,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五、反思与展望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教师不断尝试、探索和改进。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们应关注学生需求,持续改进教学方法,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律人才贡献力量。 六、结语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决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篇范文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的逻辑流程与语言风格分析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与背景 在法学教育领域,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与创新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传统的教学模式虽然注重理论的传授,但却忽略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因此,我们需要对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与创新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具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律人才。 二、教学实践的问题与解答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案例分析教学的实践价值未被充分挖掘。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学生可以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从而深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其次,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意义未被充分体现。模拟法庭教学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体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而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引入案例分析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以强化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培养。 三、教学创新的问题与解答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创新中,我们可以尝试采用多种方法。首先,引入多媒体教学,将刑事诉讼法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果。其次,采用跨学科教学,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进行授课,以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最后,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让学生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学习,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四、案例分析与解读 五、结论:逻辑流程与语言风格的整合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的逻辑流程要求每个部分都紧密相连,逻辑清晰。从教学实践的问题与解答到教学创新的问题与解答,再到案例分析与解读,每个部分都应当有明确的逻辑联系,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整个议题。同时,语言风格也需要保持一致性。在文章中,我们可以使用一些生动的例子和数据来说明问题,以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并使文章更加有趣和引人入胜。 六、反思与展望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教师不断尝试、探索和改进。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们应关注学生需求,持续改进教学方法,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法律人才贡献力量。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七、结语 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决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能够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通过创新教学方法,我们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为未来的法律事业输送更多优秀的人才。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建国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建国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 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
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
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6月,《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二稿)提请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于 1979 年 7 月 1 日正 式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分 4 编,共 164 条,是我 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典。
1910年,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基础上 又制定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 律草案》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 实行三级三审制,审判组织为独任制 或合议制。 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庭审结构。 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进程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连续召开了四次刑事诉 讼法修改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修改意见。 2011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九 次专题汇报会上,法工委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做了专题汇报,并确定了刑 诉法修改的具体日程。 2011年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2011年8月3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9月30日,共 收到80953条意见) 2011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交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

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转变的必由之路

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转变的必由之路
犯 罪领 域 要 依 法运 用 技 术 侦 查权 ,检 察 机 关应 当从 理 解 技 术侦 查权 的 背景 、 意 义 、合 理 确 定 执 行 机 关 、
细化和 补充刑诉 法规 定、加 强人 才培 养与装备 建设 等五 个方面着手 。对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的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是 对 我 国理论 和 司 法试 点 改 革 成 果 的 归纳 和吸 收 ,体 现 了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 司 法保 护 。新 ( 《 刑诉 法》 对 其 证 据 能 力 的保 障 措 施 进 行 了规 定 ,但 依 然 存 在 不 足 ,亟 需相 关部 门通 过 立 法 、 司法 解 释 的 形 式 予
第2 8 卷第 2期 2 0 1 3 年3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 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l S ha n g h a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L a w
刑事诉讼权 力主体观念转 变的必由之路
肖 军
2 0 1 2 年3 月1 4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了 ( 《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法 >的决定》 ( 第 二次修 正 ) ,新法 于 2 0 1 3 年1 月 1日起 开始施行 。总体 来说 ,修订 后的法律相 比于 1 9 9 6 年 第一次修 正是一种 进步 ,尤其是 同 2 0 0 4年 “ 人权 人宪 ”① 一样 ,本次修 订将 “ 尊重和保 障 人 权” 写人 ( ( 刑事诉 讼法 ,并且放在 第 2条 ⑦ “ 基 本任务 ”上 ,足见 国家尊 重与保 障人权 之决心 。

刑事诉讼法 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商丘市人 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 诉。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 赵振晌。 2002年11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处派助理检察员 郑磊和处里一个新人出面支持公诉。在法庭上,郑磊说得很 少,基本上没有答辩。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 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但在 省法院二审时又撤诉。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 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赵作海被押往开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30日,“遇害”的赵振晌因患偏瘫,无钱治病回 乡。当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 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 2010年5月1日,赵振晌身份确认后,商丘警方当天就向同级 检察机关和法院汇报,建议复查“赵作海案”。
一、案情讲述——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 1.赵作海 2.杜金惠(甘花) 3.赵小齐 4.公诉人郑磊
1.简述 2.时间表
二、相关人员情况
1.公安机关 三、三机关在此案中的过错 2.检察院 3.法院 四、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 1.实体性法律后果 2.程序性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2)行政纪律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
在睢县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披露了刑讯逼 供细节。从5月8日至6月10日,赵作海先后被控 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 警队,分别被拷在连椅上、床腿上或摩托车后 轮上,公安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这 种体罚控制情况持续长达33天。 为获取赵作海实施故意杀人的供述,罗明珠 持枪威吓赵作海,并指使、纵容王松林、周明 晗、郭守海、司崇兴等人采取用木棍打、手枪 敲头、长时间不让休息和吃饭等方法轮番审讯 赵作海。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条 ,具 有 的实质 性修 改 的条 文 涉及 1 4 2条 ,超 过原 刑 诉 法过 半 条款 。总条 文 数量 由原来 的 2 2 5条 增 加 到2 9 0条 。其 中 ,新 增 加 了 条 文 6 6条 ,删 掉 了 1 条 ,最 终 新 增 加 了 6 5条 。就 修 改 的 内容 来 看 ,刑 事 诉讼 法 的三个 基 础制 度 ,包 括证 据 制 度 、辩 护 制 度 和 强制 措 施制 度 均有 涉及 ,贯 穿 于侦 查 、起 诉 和 审判 的所 有诉 讼 阶段 。就诉 讼 程 序 的修 改来 看 ,修 订 后 的刑 诉 法在 原 有 的审判 监 督 、死 刑 复核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新增 加 规 定 了 4个 特 别程 序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 事 人 和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逃 匿 、死 亡 案 件违 法 所得
诉 法 的具体 制度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我 国近年来 加
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对刑诉法提 出更高的要求 ,带 来更加深刻的冲击 。我 国政府 已经于 1 9 8 7 年参加
Hale Waihona Puke 这次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继 1 9 9 6以来 的第二 次大规模修订 ,涉及范 围很 广 ,共有修 正案 1 1 0
2 、相 关 国际公 约 和我 国 已经 实施 的法 律 对 刑
嫌 疑人 的沉 默权 、禁 止刑 讯逼 供等 规定 ,对 我 国的 刑事 诉讼 和社 会 都产 生很 大 的影 响 ,我 国的刑 诉 法 必须 也 应 当与之 相协 调 。另外 ,我 国的
中得 到 细化 。 3 、司 法实 践 中 的经 验 、教 训 和 总 结 ,需 要 在

刑诉法书籍推荐

刑诉法书籍推荐我国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清一色的大陆法系,但是吊诡的是,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却长期以来被英美法系的学者掌握着立法和理论的话语权,这是不正常的,导致了很多问题,甚至是误导。

近年来,似乎有所改观,比如证据能力概念深入人心就是例证,大陆法系的证据法、诉讼法理论逐步变得有力。

所以,读刑诉法就一定要既读英美法系更要读大陆法系。

基本方法:第一步读传统刑诉法及证据法的教义学著作,第二步读实务类著作,第三步读域外著作,在第三步时一定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兼顾,不能再完全走英美,你上学时老师如果只教你英美那一套,那就更要注意了!第一步:传统国内诉讼法著作(基本是清一色的英美法系)(如果上学时已经读过就直接略过)。

这一步是打基础的。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代表传统通说的观点,就是教材啦,已经用这个教材的略过)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陈瑞华早期著作,理论性较强,这与近年来其实践转向的风格不同)4.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关注实践已经显现)5.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龙教授的名著,曾有实践经历,自称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其观点易受实务界接受。

)6.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这本书很久远了,虽然很多观点已经过时,但仍是经典,代表传统通说观点。

7.陈光中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很多观点代表官方观点。

8.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

9.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很多是已经发表的论文,论文集色彩浓厚,体系性较差。

10.何家弘:《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法律出版社,何教授自称为其代表作。

论文集色彩严重,缺乏体系性。

第二步:实务者必读、必用。

刑事案件程序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其处理过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的程序法律程序。

二、立案1. 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立案程序(1)报案:报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犯罪事实的行为。

(2)控告: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犯罪行为的行为。

(3)举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发、报告犯罪行为的行为。

(4)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4)鉴定: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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