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3号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全面评估一、前言在当今社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给我们带来了一份安心和保障。
而在选择适合自己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了解保险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进行全面评估,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产品概述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由永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意外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与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相比,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2019版条款中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让我们来看看以下详细评估。
三、保险条款评估1. 保障范围在2019版条款中,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范围涵盖了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津贴和误工津贴等多个方面。
其中,意外身故和伤残的保障额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能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需求。
另外,意外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2. 理赔流程在2019版条款中,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在意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理赔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资料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审核,然后给予赔付。
整个理赔流程简单明了,能够有效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除了保障范围和理赔流程外,2019版条款还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保险责任得到了明确界定,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而在免责条款中,也对部分不予理赔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说明,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1年度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申报给付单据材料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
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
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得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与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得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得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得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与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得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就是指以人得寿命为保险标得得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得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就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得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就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得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范本模板】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第九条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相关
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管理方法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三一文库〔:// 〕/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根本效劳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三一文库〔:// 〕/文秘知识/规章制度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根本效劳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效劳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效劳流程,改善效劳质量。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效劳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全面评价。
效劳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
效劳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效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良。
效劳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效劳水平。
(四)客观透明。
效劳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开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效劳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标准、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效劳评价工作由效劳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
效劳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效劳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效劳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效劳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评价体系第六条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方案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效劳评价。
第七条效劳评价应当从影响效劳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效劳品质和效劳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XX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财资字〔2016〕39号《关于XX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2016年度具体实施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的集中管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保费的办理、审批、报销等工作流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业保险的险种及管理部门第二条公司商业保险是指除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积金等“五险一金”之外,公司所有投保的其它商业险种,保险种类主要包含:公司财产保险和员工人身保险、安责险、环责险等。
第三条结合公司现状,公司投保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如下种类:(一)财产保险1.企业财产保险2.货物运输保险3.运输工具保险4.在建工程及工程物资保险(二)员工人身保险1.人寿保险2.健康保险(含团体补充医疗保险)3.意外伤害保险(三)以上险种之外的其它险种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是职能业务范围内商业保险的具体经办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是商业保险的审核部门。
目前公司涉及的商业险种具体见下表:第三章商业保费办理流程第五条公司的人员、财产、运输设备需要进行投保的,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投保申请,申请要明确投保的险种、保险的范围、投保的金额等,所有投保事项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结果,复核投保事项后,由业务主办部门具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章投保方式及报销凭证第六条所有的商业保险必须通过XX保险经纪公司办理,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者通过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投保;如有特殊投保事项,需请示XX保险经纪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办理。
第七条保费发票原件和保单复印件为缺一不可的保费报销凭证,保单中未列示XX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不予报销支出。
第五章保费的缴纳与结算第八条参保的各类险种保费,由业务管理部门按要求填写保费付款审批单,经公司付款审批流程后交送财务部办理付款。
财务部根据《XX财资字〔2016〕39号》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商业保险保费由XX保险经纪实施代收代付。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员工保险是指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各项保险,为员工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一、员工保险管理范围1.医疗保险:为员工提供在就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员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社保医疗保险还是商业医疗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提供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的经济保障,包括残疾保险和身故保险。
3.退休养老保险: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
4.失业保险:为员工提供在失业期间的经济补偿,帮助员工度过失业的困难时期。
5.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在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时的医疗补偿和经济赔偿。
二、员工保险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员工保险购买和使用应公平合理,不应因性别、年龄、种族、职业等因素进行歧视。
2.依法原则:员工保险购买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3.自愿原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应基于自愿原则,员工可以选择加入或退出保险计划。
4.共济原则:员工保险计划应均摊风险,实现共同保障。
三、员工保险管理流程1.员工购买保险:企业应根据员工岗位风险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计划,并为员工购买保险。
2.保险资料管理:企业应做好员工保险购买资料的记录和管理,确保资料准确有效。
3.保险费发放:企业应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核实保险费发放情况。
4.员工保险指导:企业应向员工提供保险购买指导,帮助员工了解保险计划和细则。
5.保险费用核算与报销:企业应确保员工保险费用的核算准确,并及时向员工报销医疗费用等。
6.保险理赔:企业应协助员工进行保险理赔申请,确保员工获得应得的保险赔偿。
四、员工保险管理的作用1.保障员工权益:员工保险是一种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购买保险为员工提供医疗、意外伤害、退休养老等方面的保障,帮助员工应对各种风险。
2.促进员工福利:员工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待遇,能够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促进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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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
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
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
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
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