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新规正式施行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活动应当尊重航空管理秩序、国防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无人机操作和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并按照执照或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活动。
第六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证飞行的无人机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和设备。
第七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飞行计划,确保飞行安全。
第八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区域,不得在禁飞区、限飞区和敏感区域飞行。
第九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航空管理部门的指令,确保飞行活动的及时调整和协调。
第十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飞行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飞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飞行事故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飞行事故。
第十四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活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便捷和及时的信息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第十六条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参与飞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航空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民航局负责解释。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最新国标

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及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2)4 安全要求 (2)4.1 电子围栏 (2)4.2 远程识别 (3)4.3 应急处置 (3)4.4 产品激活 (3)4.5 飞行安全性 (3)4.6 机械强度 (3)4.7 机体结构 (3)4.8 整机跌落 (4)4.9 动力能源系统 (4)4.10 可控性 (5)4.11 感知和避让 (5)4.12 数据链保护 (5)4.13 电磁兼容性 (5)4.14 抗风性 (6)4.15 灯光 (6)4.16 标识 (6)4.17 使用说明书 (7)5 试验方法 (7)5.1 电子围栏 (7)5.2 远程识别 (7)5.3 应急处置 (8)5.4 产品激活 (8)5.5 飞行安全性 (8)5.6 机械强度 (9)5.7 机体结构 (9)5.8 整机跌落 (9)5.9 动力能源系统 (10)5.10 可控性 (10)5.11 感知和避让 (13)5.12 数据链保护 (14)5.13 电磁兼容性 (14)5.14 抗风性 (15)5.15 灯光 (15)5.16 标识 (15)5.17 使用说明书 (15)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 (1)A.1 远程识别要求 (1)A.2 试验方法 (11)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产品(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5.1-2010 电声学-声级计 第1部分: 规范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GB/T 35018-2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GB/T 38058-2019 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方法GB/T 38152-2019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GB/T 38909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38930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抗风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41300-2022 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ISO 1996-2:2017 声学-环境噪声的描述、测量和评估第2部分:声压水平的测定 (Acoustics-Description, measurement and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Part 2: Determination of sound pressure levels)3 术语、定义及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GB/T 35018-2018、GB/T 3815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4)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8)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9)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1)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6)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空机重量(千克)0-11-7 7-15 15-116 起飞全重(千克)0-1.5 1.5-15 15-25 25-150分类I II III IV 植保无人机V无人飞艇VI超视距运行I、II类无人机VII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动用无人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技术逐渐成熟,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无人机在农业、交通、环保、测绘、应急救援等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然而,无人机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无人机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一、无人机概述无人机(Unmanned Aerial Vehicle,简称UAV)是一种无人驾驶的飞行器。
它具有体积小、速度快、操作简便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军事、民用和商业领域。
无人机的种类繁多,包括固定翼无人机、旋翼无人机、垂直起降无人机等。
二、无人机法律规定的背景随着无人机数量的不断增加,无人机事故频发,对公共安全、隐私权、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规范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我国开始逐步完善无人机法律法规体系。
三、我国无人机法律规定1. 无人机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飞行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分为三类:小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微型无人机飞行许可和轻型无人机飞行许可。
2. 无人机飞行区域限制我国对无人机飞行区域进行了严格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禁飞区域:军事设施、政府机关、重要活动场所等。
(2)限飞区域:城市居民区、机场周边、重要基础设施等。
(3)非限飞区域:除禁飞区域和限飞区域以外的区域。
3. 无人机操作人员资质要求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无人机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无人机驾驶员:负责无人机的操控、飞行。
(2)无人机观察员:负责监控无人机的飞行状况,协助驾驶员进行操作。
(3)无人机维护人员:负责无人机的维护、保养。
4. 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飞行前检查:确保无人机处于良好的飞行状态。
(2)飞行计划:制定详细的飞行计划,包括飞行路线、时间、高度等。
(3)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分标准

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分标准为了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和应用,便于管理和监管无人机市场,制定本划分标准,对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一、定义和范围1.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重量不超过250克;2.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但不超过2千克;二、划分标准1. 飞行高度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高度不超过100米;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高度不超过120米;2. 飞行速度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速度不超过60千米/小时;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3. 飞行距离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距离不超过500米;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距离不超过5千米;4. 飞行时间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单次飞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单次飞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5. 动力来源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池供电或其他小型电源供电;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采用电池或者其他更大型的电源供电;三、使用限制1. 区域限制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可在指定区域内飞行,禁止飞入禁飞区;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在指定区域内飞行,但需遵循相关法规,禁止飞入禁飞区和高风险区域;2. 使用条件a.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在人群密集区、机场附近及其他敏感场所使用;b.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获得相应的许可,遵循飞行计划,并遵守地方和国家飞行规范;四、备案和注册1.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和持证上岗;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需具体执行办法,请咨询相关部门和机构,以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机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无人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人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航拍、农业、物流、环保等。
然而,无人机的大量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如对航空器飞行安全、公共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威胁。
为规范无人机使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无人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1. 民用无人机;2. 航空摄影、航拍、空中拍照等;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4. 无人机维修、维护;5.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6. 无人机租赁、转让、抵押;7. 无人机进出口。
三、无人机分类根据无人机的性能指标和操控要求,将其分为以下五类:1. 微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2. 轻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7千克,不超过25千克;3. 小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16千克;4. 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16千克,不超过300千克;5. 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超过300千克。
四、无人机飞行管理1. 飞行许可: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由民航管理部门颁发。
2. 飞行区域:无人机飞行应遵守国家关于飞行区域的规定,不得进入禁飞区、限飞区、管制空域等。
3. 飞行时间:无人机飞行时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夜间飞行、节假日飞行等。
4. 飞行高度: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民航航路、航线、重要设施等。
5. 飞行速度:无人机飞行速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如接近高速铁路、公路、桥梁等。
6. 飞行操作:无人机飞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通过培训和考试合格。
五、无人机安全管理要求1. 无人机研发、生产、销售单位应确保无人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操作手册、维护保养指南等。
2. 无人机维修、维护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护,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
3.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学员具备相应的飞行技能和知识。
无人机管理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航空器,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无人机具有便捷、高效、灵活等优势,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难题。
为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无人机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的概述。
一、无人机分类及适航规定1. 无人机分类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分类管理规则》,民用无人机分为以下几类:(1)微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等于0.25公斤的无人机。
(2)轻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公斤且小于等于7公斤的无人机。
(3)小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大于7公斤且小于等于116公斤的无人机。
(4)中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16公斤且小于等于300公斤的无人机。
(5)大型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大于300公斤的无人机。
2. 适航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适航规定》要求,无人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
无人机制造商应当对产品进行适航验证,确保其符合适航要求。
对于不同类别的无人机,适航要求有所不同。
二、无人机飞行管理1. 飞行区域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无人机飞行应当遵守以下区域限制:(1)不得在军事管理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重要设施附近飞行。
(2)不得在夜间飞行。
(3)不得在人口密集区域、大型活动区域等高风险区域飞行。
2. 飞行高度限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超过120米(含)。
3. 飞行人员资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
飞行人员资质分为以下几类:(1)遥控驾驶员:负责无人机的操控和飞行。
(2)观察员:负责监视无人机飞行情况,确保飞行安全。
(3)地面控制人员:负责无人机的地面操作和维护。
4. 飞行审批程序无人机飞行前,飞行人员应当向当地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飞行许可。
飞行许可包括飞行计划、飞行区域、飞行高度、飞行时间等信息。
无人机起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兴的航空器,已经广泛应用于摄影、测绘、农业、快递等多个领域。
然而,无人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安全以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无人机起飞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无人机起飞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无人机分类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机分为以下几类:1. 消费级无人机:主要用于娱乐、航拍等非商业用途。
2. 商业级无人机:主要用于测绘、农业、快递、物流等商业用途。
3. 公共服务级无人机:主要用于消防、救援、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
4. 军事级无人机:主要用于军事侦察、打击等军事用途。
二、无人机起飞法律规定1. 飞行区域限制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机飞行区域分为以下几类:(1)禁飞区:包括政府机关、军事设施、机场、核设施、重要水域等。
(2)限飞区:包括人口密集区域、大型活动场所、重要设施周边等。
(3)开放空域:除禁飞区和限飞区以外的空域。
无人机飞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进入禁飞区。
(2)进入限飞区前,需向当地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飞行计划。
(3)在开放空域飞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相关规定。
2. 飞行高度限制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机飞行高度限制如下:(1)消费级无人机:飞行高度不超过120米。
(2)商业级无人机:飞行高度不超过120米。
(3)公共服务级无人机:飞行高度不超过300米。
(4)军事级无人机:飞行高度由军事部门规定。
3. 飞行时间限制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机飞行时间限制如下:(1)消费级无人机:飞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2)商业级无人机:飞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公共服务级无人机:飞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军事级无人机:飞行时间由军事部门规定。
4. 飞行员资质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无人机飞行员需具备以下资质:(1)消费级无人机:无需资质,但需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我国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行业动态News5Robot Technique and Application20192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鼓励并有序推进无人机在典型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及示范运行。
《规程》明确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的无人机分类,包括起飞全重在25-150kg、起飞全重在7-25kg 且运行风险较大、起飞全重150kg 以上且运行风险较小三种特定种类的无人机;其他轻小型无人机运行无需进行试运行日前,深圳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管理、飞行管理、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微型、轻型无人机的禁飞区域,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且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若违反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禁止销售和飞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审定。
即除起飞全重7kg 以下无人机,以及植保类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其余无人机运行均适用于该《规程》。
根据《规程》要求,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由民航局统一管理,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
在审定完成后,民航局可根据客观条件对无人机试运行进行暂停或终止。
(来源:中国民航局)准、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轻型无人机首次飞行前,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无人机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范文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
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
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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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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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ot Technique and Application20192
近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鼓励并有序推进无人机在典型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及示范运行。《规程》明确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的无人机分类,包括起飞全重在25-150kg、起飞全重在7-25kg且运行风险较大、起飞全重150kg以上且运行风险较小三种特定种类的无人机;其他轻小型无人机运行无需进行试运行日前,深圳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管理、飞行管理、法律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微型、轻型无人机的禁飞区域,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规定,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轻型无人机飞行时,能有效接入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且禁飞数据设置实时、有效,若违反规定,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处1万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禁止销售和飞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审定。即除起飞全重7kg以下无人机,以及植保类无人机、
无人飞艇以外,其余无人机运行均适用于该《规程》。
根据《规程》要求,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由
民航局统一管理,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
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在审定完成后,民航
局可根据客观条件对无人机试运行进行暂停或终止。
(来源:中国民航局)
准、明示的执行标准或者无产品标准标识的无人机,任何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改装无人机、破解无人机系统或者
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
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
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轻型无人
机首次飞行前,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
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完成信息登记;无人机转让、损毁、
报废、丢失或者被盗,无人机所有人应当及时变更或者注
销登记信息。
(来源:深圳市政府)
我国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深圳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新规正式施行
行业动态
(政策与市场)
近年,无人机“黑飞”现象严重,对航空安全乃至公
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各国开始愈加重视无人机的监管问
题。日前,美、英、日三国分别制定和扩大了无人机禁飞
区域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这些区域的安全。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制定“明确禁止无人机在
国家安全敏感设施上空操作”的暂行条例,并与美国司法
部(DOJ)、国防部(DOD)协调,将美国众多联邦惩教所、
联邦拘留中心、联邦医疗中心(美国监狱医院)、联邦政
府办公地、陆军军火工厂以及檀香山市珍珠港海军防务海
域边界内、高度为400ft (约120m)的空域增设为无人机禁
飞区域。无人机若在上述禁飞区域飞行,必须得到当事机
构和FAA的准许;违反暂行条例的无人机操作人员将受
到民事赔偿和刑事起诉的制裁。
英国政府新规扩大了无人机的禁飞范围,规定英国
机场附近无人驾驶飞行器禁飞区域半径从1km扩大为
5km,以更好地保护英国机场免受无人机滥用的影响。新
规定于今年3月13日起生效。
3月5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敲定《小型无人机
规制法》修正案。修正案在日本皇宫、首相官邸等现行法
律禁止飞行的设施中,加入日本自卫队和美军设施,目的
在于防范使用无人机进行恐怖活动。在新加入的设施中,
具体对象将由日本防卫相指定,设施内及其外侧约300m
区域的上空被指定为限制范围,无人机在此范围内飞行需
要得到设施管理者的同意。
若违反上述情况,日本警官和自卫官可以对无人机实
施摧毁和捕获,相关人员还可能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50万日元(1日元兑人民币汇率约0.06元,下同)以
下的罚金。 (湘)
美、英、日三国调整无人机禁飞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