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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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企章程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企章程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开启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
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共分8章30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
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
国企监事会的新挑战

国企监事会的新挑战作者:李南山来源:《董事会》2014年第07期监事会监督制衡的治理功能是现代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发挥监事会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层和检查公司财务的制衡作用,重塑其监督权力中心和独立运营机制,正面临新要求、新挑战。
全面深化改革下的新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任务。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两个:一个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另一个是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受股东委托,“检查公司财务”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监督制衡机构。
由监事会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职责,是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制度选择。
监事会的治理功能,首先是要保护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独断专行,背离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制衡机制的重点在于监督,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任何不实都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公司财产的实际减少也威胁债权权益安全,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就是要防止公司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通过股权改革,增强活力和动力。
混合所有产权结构的公司监事会,应贯彻“同股同权同利”原则,有效履行股东赋予的监督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平等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治理制度基础。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产权改革,国企监事会面临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向混合多元股权结构的公司发展的新挑战:国有股代表出任的监事面临从对国资股东负责转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国家公务员身份向股东监督代理人的角色转换。
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现问题_解决问题

242 | 中国商人 CBMAG B usiness手记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企体制的创新工作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在建立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企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对防范经营风险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意义重大。
随着国企改革工作的持续深化,为有效增强发展实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企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其本质是建立在出资人、出资人代表、经营者与监督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与制衡的关系,具体是指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监事会之间存在的一种组织结构和相互关系。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最终决定权,是企业的真正主人。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有权聘任经理人员并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同时需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经理层是企业的执行机构,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
上述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推动企业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由此形成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有效保障各相关主体的权益和利益。
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出资人可以完整行使对企业的所有权,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并享有最终收益;而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员工、债权人、供货商与消费者等利益相关人均可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保障。
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够促使企业更精准地理解和把握党委的作用,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的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企业治理全过程,促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别之处在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
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从实践情况看,现代企业制度仍不完善,部分企业尚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
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规范决策机制和完善制衡机制为重点,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体现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2.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和《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汴发〔2016〕2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边界,明确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与审计、纪检监察、巡查等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
2.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3.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坚持依法依规。
改变行政化管理模式,更多运用法制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和完善出资人监管(一)科学界定监管职责1.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1•【字号】榆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公司章程的基础作用有效发挥;分类推进董事会建设,国有独资、全资公司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董事会结构优化、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探索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经营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明确和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点工作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运行效率。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3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一)市属企业承担的由市政府决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二)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市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市国资委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指导市属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协同合作。
制定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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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作者:刘长琨来源:《董事会》2008年第09期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改革开放伊始,国有企业改革就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三十年来,国企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重新确定了国家与国企的关系,创立了一种新型的从出资人角度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外派监事会制度。
科学确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所谓外派监事会制度,就是由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驻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其目的是适应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进、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探索一种新的、科学有效的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式。
最终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国家对企业干预过多,管得太死,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益与活力,所以,国企改革是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起步的。
至1998年,国企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两权分离等步骤,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由于传统体制长期影响而形成的诸多历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积久形成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明显和更加尖锐地暴露出来。
另外,由于改革的不同步、不配套,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形成了一些制约企业发展、影响企业健康运营的新问题。
有些企业领导在扩大经营自主权过程中滥用了手中的权力,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混乱以至失控、违规经营、财会信息造假失真等诸多问题,违法违纪案件亦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令人怵目惊心。
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在深化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如何改进和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管,以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确立一种科学的、新型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应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而创立的。
1998年,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成立了稽察特派员总署,从经济与工业管理部门选调了一批副部级干部担任稽查特派员,每人配备四至五名助理,组成一个稽查小组,派入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督检查其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这便是当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前身。
2000年6月,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稽察特派员制度过渡转化为监事会制度。
稽察特派员转任监事会主席,助理转任专职监事。
一组人马(一名监事会主席,四名专职监事)同时担当三至四家企业的监事会,负责对三至四家企业进行监督,每年要分别写出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
当时,一共有60个这样的监事会小组,分别担当180多家中央企业的监事会。
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外派监事会是一项制度创新,这一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独立性。
专职监事都是外派的,其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这就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从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
● 二是权威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主席都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
这种高规格的委派与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 三是监事会的监督与过去国家对企业的监管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的监管实际上是在直接经营,这是一种违背管理科学、违背规律的做法。
外派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代表国家从出资人角度对所投资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所有者的合法权力,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原则的行为。
● 四是外派监事会也不同于外国的企业监督机制,既不同于日德模式的监事会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
这两种制度实质上都没能彻底解决经营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问题。
● 五是赋予了监事会考察评议企业高管并提出任免建议的职能。
这一点不仅对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权威性、保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增强干部管理的透明度、深化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核财务报告、查账和翻阅会计凭证等一系列专业手段对干部做出的评价,无疑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外派监事会制度建设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监事会制度建立十年来,对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范腐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巨大成绩。
除此之外,监事会建设还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监事会制度建立之初,很多企业领导不理解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种观念: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很多人错误地理解了这一用人思想,认为你既然让我领导管理一个企业,就应当充分信任我,派人监督我就是对我的不信任。
监事会工作的实践,使这些同志逐步改变了观念,认识了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监督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监督就没有现代管理与科学管理。
监督又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里,人人都要在监督下生活和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组织与个人。
能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是检验一个人有没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现代社会意识的试金石。
这种对监督的认识的转变,是社会观念的一大进步,不仅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公司治理外派监事会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是企业体制之外的一种机制,却对规范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这一事实启示我们:公司治理是需要外部条件的,是与外部环境密切关联的。
如果外部条件不具备,外部大环境有缺欠,即使形式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确立,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所以,改进、加强、完善公司治理,不能只着眼于企业内部,不能只在完善企业内部机制上做文章。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往往发现:发生在企业的有些问题包括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原因不在企业内部却在外部,有更高层和更深层的原因。
完善公司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要有宏观思维,要有系统观念,从整体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于局部性、微观性的问题,有时候需要从宏观体制上寻找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不可能有一个止于至善、完美无缺、固定不变的标准模式。
我们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万万不可不顾中国国情生搬硬套外国模式;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当成因循守旧、文过饰非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我认为,我们国家在国企改革中,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应当引起重视。
至于我国目前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设,是否存在制度重叠和职能交叉与矛盾的问题,我认为问题的症结似乎还不在于此,问题在于我们对外国的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质涵意与特征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好多只是学了人家的皮毛,搞了形式主义。
外国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的制度设计,经实践证明都有效同时也都存在缺欠。
我们现在所要考虑的,不是采用哪一个、舍弃哪一个的问题,而是怎样博采众家所长,结合中国国情,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
这是一个很复杂很尖端的课题。
外派监事会尚需改进与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个尚在探索中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应当研究的问题是:首先,派驻范围问题。
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在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以后,特别是有些企业变为上市公司后,由国家单方派驻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其合规性与合理性需要研究。
其次,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过程监督)问题。
2007年之前,外派监事会一直是一种事后监督,即针对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核实其资产与损益的真实性,并对其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做出评价。
这种事后监督的好处是,能够对企业一个时段的经营业绩与管理水平做出较为系统全面的反映,对问题的把握上,也容易做到更加准确,更加客观公正,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监事会干预参与企业经营。
但这种事后监督有人认为时效性差,发现问题的时候生米已成熟饭,损失已经形成。
因此,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赋予了监事会当期监督的职责,提高了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时效性。
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监事会人员没有增加和监督的企业数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监事会同时完成事后监督和当期(过程)监督双重任务,能否保证监督质量?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监督,其工作重点与工作方法都有所不同。
当期监督要求监事会人员常驻企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动态。
四五个人的监事会,同时监督三四家企业,又要对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检查,又要随时掌握企业当期动态并予以及时反映,任务似乎过重了一点,难免会顾此失彼。
其实,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其监督效果有不同的衡量判定标准与方法,是不宜简单进行时效性比较的,事后监督的系统性、全面性与深刻性,是当期监督所不具备的,其对企业的警示、匡正与推动作用,往往也是当期监督所难以比拟的。
所以,事后监督与当期监督相结合的做法似乎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进行必要的改进。
在这个问题上,法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的做法可以参考借鉴。
法国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督察员,常驻企业,随时掌握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企业年终财务报告完成的时候,督察员也同时完成了全面反映企业情况的年度督察报告。
这是一种过程监督或叫做当期监督,既随时了解反映企业情况,又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全面系统描述,与企业的财务年报同步完成。
另外,监督成本问题,监事会的职责界定与权责对应问题,监督成果的运用问题,以及监事会名称问题(监事会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专用名词,这种外派机制叫监事会似乎不合常规,容易引起误解)都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实践证明,这种外派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派驻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名称也许会变化),因为它有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中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