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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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执业管理和保障法律制度课件(共24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

导游执业管理和保障法律制度课件(共24张PPT)《旅游政策与法规》
①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 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② 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③ 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 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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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的职责
处置突发事件
《导游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未采取必要处置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二、导游执业的规定及违规处罚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导游在工作中 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思考: 导游是否应该对上述案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负责?导游该怎样做才能预防并处置好 上述安全事故?
一、导游的职责
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 职业技能。导游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导游服务的质 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因此,提高导游业务素质及职业 技能,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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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的职责
尊重旅游者的权利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2条第1款和《导游管理办法》第22条第4项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 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 风俗和生活习惯。 此外,导游也应尊重《旅游法》第二章中提到的旅游者的自主选 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遇危险与损害时救助请求权等 权利。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03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一、教学目标1、了解导游人员的类别、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管理办法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3、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二、课时分配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与联系2、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四、教学难点1、理解导游员计分管理和导游员年审制度2、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和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3、掌握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和导游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五、教学内容第一节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3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

第二,特定的委托。

第三,特定的工作。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对导游人员的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以业务范围、归属关系、语言、技术等级作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取得与管理。

三、导游人员证书(一)导游证的含义导游人员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证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 3、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主要区别
• [1]、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2]、有无特定的语种语言能力
•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 [4]、有效期限不同
案案
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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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五、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P61--63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 3、受过刑事处罚的 • 4、被吊销导游证的
•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1]、对行政处罚不服 • [2]、对符合法定条件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
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 [3]、对旅游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 [4]、对旅游行政机关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
• 2、基本条件
• [1]、国籍条件
•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 [2]、学历条件
• 必须具有高级中学学历、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 [3]、健康条件 • 必须身体健康
案例2
• [4]、业务能力条件
• 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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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游人员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P57--58
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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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全面了解导游业务中的有关法律 问题和法律常识,掌握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明确 导游人员的资格和职业、导游考试和导游等级考试制 度的有关规定,熟知导游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 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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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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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出境领队人员的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共 51张PPT)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汇编(共 51张PPT)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是指从事导游职业,在 导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 备的条件、身份等。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 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 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 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 语言表达能力。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经考试合格的,由国 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 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 印制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只 能是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局。
(五)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等。 (六)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 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旅行、游览活动,不得 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 动。 1、接待计划即旅游行程计划包括的内容: 2、无论何种情况,导游人员均不得擅自 中止导游活动。 3、构成“中止导游”行为活动必须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
五、限制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旅游证的 。
六、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标志某 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 导游证则是标志国家准许某人从事旅游职 业的证书。 2、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 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 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 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 顿。”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法规 4 导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 6.“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 1)联系 “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2)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区别
导游人员资格证 性质 颁发机关 程序 作用 期限 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 组织考试的部门 考试 从业资格证明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 业的失效 导游证 准许从事导游职业 所在地 申请 从业许可证明 有效期3年并可申 请续展
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 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 (1)投诉权 导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投诉→予以调解 (2)行政复议权vs诉讼权 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 ①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 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③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权→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诉讼权→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 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
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 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 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欺骗”
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 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 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 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

景区管理相关人员管理规定(3篇)

景区管理相关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规范景区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景区的正常运营,提升景区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景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景区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确保景区的安全、有序、文明、和谐。

第四条景区管理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景区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景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选拔合适人才。

第六条景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审查应聘者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相关资质,确保其具备从事景区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景区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景区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

第八条景区应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要求第九条景区管理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景区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确保景区正常运营。

(二)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景区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组织开展景区内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四)负责景区的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第十条服务人员职责:(一)遵守景区规章制度,热情、礼貌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二)熟悉景区景点介绍,能够为游客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

(三)保持景区环境卫生,确保游客在景区内享有良好的游览环境。

(四)协助景区管理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职责:(一)负责景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二)确保景区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参与景区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

(四)协助景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安保人员职责:(一)负责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二)维护景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五、进行导游活动时,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 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风俗习惯。 六、按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 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条件: 1、导游活动结束之前。 2、必须是擅自中止 3、必须是彻底中止。
导游人员有“ 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 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 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 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 游证3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 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 公告。
2、履行职务权:调整和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条件 履行职务权: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 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变更和调整接待计划权的条件:(1)(2)(3)(4 变更和调整接待计划权的条件:(1)(2)(3)(4) 3、申请行政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 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导游证的申领程序 1、提申请 2、递交材料 3、导游证的审核和发放 (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四)导游证的编号规则 (五)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导游管理制度篇一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意见表。

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

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全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

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合理安排时间停车休息。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与游客的。

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全陪联合鼓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与购物点。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就餐时了解游客就餐状况和餐饮的质量,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全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全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住、行、游、购、娱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法规


二.导游资格考试
• 除定点导游外,其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1. 资格考试的条件151 2. 考试科目 • 包括《旅游政策与法规》、《导游业务知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云南导游基 础知识》、《现场模拟导游》;
3.导游资格证书 • 全国导游资格证: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核发证书;省旅游局组织考试、颁发证书。证书 在全国有效; • 定点导游资格证:省旅游局统一管理、核发证书;当地旅游局或景区组织考试、颁发证书。 证书在本景区有效;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证书自动失效。
典型案例:
某旅行社聘请懂日语的刘某做导游。监督部门发现刘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刘认 为自己是受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于是,刘向上一级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 思考题: 1.刘某有无申请复议权? 2.旅行社能否聘用刘某从事导游工作? 3.旅行社临时聘请刘某作导游,应履行什么手续? •
颈静脉被割断,气管被割断
被告人徐敏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第一节 导游考试制度
一.概念
1. 导游人员(150定义及三个要件); 2. 分类 • 按使用的语言分为:外语导游、普通话导游、地方语导游、少数民族语导游 • 按工作范围分为:全程陪同导游(全陪)、地方陪同导游(地陪)、定点陪同导游 (只负责一个游览点)

有人指责三亚“十个月磨刀、二个月宰客”,事实到底怎样?当地导游最有民和他写的书《叫我如何不宰你》
“揭黑”导游的话
• 邬敬民:在三亚新开发的一个景点,政府定价是128块钱,是挂着牌子的,它给我们旅 行社的优惠价只要10块钱。最常见的石斑鱼,平时我们自己买的话就是38块钱/斤,春 节期间卖的40来块钱有点贵了,但海鲜店直接标到5、6百,那利润就简直到天说去了。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导游人员的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必须具备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或者以上的学历 ;必须身体健康 。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有权调 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分不服时,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申请复议权 ; 其他权利 。
旅游法规教程
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 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的言行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从事导游工 作,必须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 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 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 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 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 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 俗下流的内容 。
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证书管理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导游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
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 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导游人员年审管理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管理 :导游人员分为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两个系列,即 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级别,是指通过考核、评定,将导游 员划分为特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和初级导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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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
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
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
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
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
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
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
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
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
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
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
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
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
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
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
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
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
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
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
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
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
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
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
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
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
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
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
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
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
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
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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