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九部分解析
刑九__法律规定的考试(3篇)

第1篇一、考试概述刑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九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刑九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刑九中关于考试的规定,展开详细论述。
二、刑九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1. 考试的范围刑九中规定的考试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等领域的考试。
这些考试对于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提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刑九规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1)制定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2)组织考试的实施;(3)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核、公布和备案;(4)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 考试的公正和公平刑九强调,考试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真实。
为此,刑九规定:(1)考试内容应当与考试目的相一致;(2)考试方式应当科学、合理;(3)考试应当实行匿名制;(4)考试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4. 考试的监督和查处刑九规定,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具体包括:(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资格等考试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泄露考试试题、答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九考试制度的意义1. 保障选拔优秀人才刑九考试制度通过公正、公平的考试,选拔出具有优秀素质和能力的考生,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领域等输送优秀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考试选拔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工作人员,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我国受贿犯罪刑罚制度的设想

工作心得:关于完善我国受贿犯罪刑罚制度的设想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第四十四条对受贿罪的刑罚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使之更能适应中国当代的反腐局势。
一、增设资格刑在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意识里,对一个人要判处刑罚,就是要对这个人判处多少年,即究竟是死刑、无期还是有期,是十年还是十五年,他们关心的是这个人能被关多少年,而忽视了具体的刑罚效果及刑法的教育作用,即使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往往重视的也是只对主刑的运用,而对一些剥夺公民权利、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等附加刑的作用并没有很明确的认识,相对而言也考虑得较少。
笔者通过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观察,惊奇的发现,在一些地区,对贪污贿赂犯罪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比例甚至只占到百分之十,在判处主刑同时并处附加刑的更少。
事物只要存在,那么必然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根据附加刑的运用程度而言,我国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充分说明了在我国,法律适用者远没有认识到附加刑的重要作用。
笔者认为,法院在对相关受贿犯罪的被告人适用主刑时,同时应重视对附加刑的适用,恰当的加强资格刑和财产刑的运用。
虽然,社会上发生的案例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但是我觉得在今后的审判中强调对资格刑以及财产刑的适用,对我国抑制、打击犯罪,促进受贿罪量刑上的均衡是不可或缺的。
针对在刑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中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历来是颇具争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反对说与赞同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主张反对说的观点认为,在刑法总则第三章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或者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抢劫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除非依照本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而根据我国刑法受贿罪的处罚的有关规定,对受贿罪的收受的数额及情节,是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来判罚的,但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有关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中,并未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写入该法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铜陵市妇联

关于积极参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通知
县区妇联、机关妇委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刑九》)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妇联组织高度关注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采纳。
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综合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三次审议稿。
因此,现在正是社会公众提出修改建议,推进立法的最好时机。
希望各级妇联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发动各级妇联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参与《刑九》修改,积极提交建议,支持取消嫖宿幼女罪。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立场
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此类行为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二、具体操作
/COBRS_LFYJNEW/user/Law.jsp点击上述链接;点开后,再点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点开后,再填写个人信息,填好后,点击进入;进入后翻开第三页,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右侧提意见一栏,点开后,复制:取消嫖宿幼女罪,此类行为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提交成功即可。
(此意见可根据个人理解加以论述)
铜陵市妇联2015年7月30日。
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

2006年7月1日将生效的SOLAS公约最新修正案第九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1. SOLAS 公约2003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42(77) 第五章-航行安全第2 条-定义增加了“船长”的定义,定义说明“船舶长度是指它的总长”。
第22 条-驾驶室可视范围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船长45m以上改为55m 以上。
第28 条-航行活动的记录在日报告方面增加了新的段落,修正案要求所有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超过48 小时的船舶,应每天向公司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航线和航速、以及其它影响到船舶航行或正常安全操作的外部或内部详细情况。
修正案旨在解决船舶营运人向负责该航线上的有关方面提供有利信息的责任问题。
2. SOLAS 公约2004 年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152(78) SOLAS 第III 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19 条应急训练与演习修改了第19.3.3.3 条,放宽了载员试验的要求,允许弃船演习中,降落救生艇时不搭载操作人员,但应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指定操作的船员进行水上演习。
第八部分 2006 年7 月1 日生效 . 18 . 第20 条使用准备、维修保养和检查第20.3 条中增加了“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MSC/Circ.1093)进行”条款。
第20.6 条在每周检查中,增加将每周的检查报告记入航海日志;明确检查项目具体要求;增加了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至下水装置可操作的位置的要求。
第20.7 条月度检查,增加所有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存放位置移出的要求。
第20.11 条降落设备也要求按照I/7 或I/8 条的要求在年度检验(原为每5 年间隔期内)时进行彻底检查。
第32 条个人救生设备修改了第32.3 条,要求货船上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一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 5.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七、结论及建议....................................................................... 1. 1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解析与适用

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解析与适用李嘉琪【摘要】虚假诉讼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妨害司法秩序,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为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之可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罪有解决虚假诉讼纠纷的作用, 但根源于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存在差异, 实践认定中产生了较多分歧.深入解读虚假诉讼罪的概念性质、法条罪状、犯罪停止形态等内容, 正确认定罪数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能为准确适用该罪提供理论支持.为有效打击各类虚假诉讼行为, 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来完善罪名解释与司法审判制度.%False litigation damages the judicial order, harm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through falsified facts and false evidence, etc., which is very harmful.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No.9 adds the crime of false litigation t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punishing the behavior.Although this crime has the effect of resolving false litigation disputes, there are many disagreements in the practice determination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e's composition.The in-depth interpret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concept of falselitigation, the nature of crimes, the forms of crimes, etc., the correct recognition of the compe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umber of crimes and related crimes can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the accurat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rack down on all kinds of false litigatio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organs should issue correspon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improve the interpretation of charges and the judicial trial system.【期刊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6页(P117-122)【关键词】虚假诉讼;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作者】李嘉琪【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3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立案难已成为过去,然而在案件数量激增的背后,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行为人为一己私利故意提起虚假诉讼、耗费司法资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起各界极大关注。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
司考大纲变化评析及新法规详解一、引言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简称,也是我国法律行业比较通用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之一。
由于其面向全国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和在职律师、法官等法律领域人员,涉及面广,因此备考难度较为高。
而考试内容的变化也一直是备考者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以及新法规进行较为详细的解析。
二、大纲变化司法考试的大纲是备考者所必须掌握的内容,而考试大纲的不断变化,既是备考者的机会,也是一个挑战。
下面是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1. 考试科目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共分为两科,分别是行政法与民法,第二阶段则分别为刑法、民诉法、商经法。
相较于之前,在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商经法这一科目。
这也意味着考生需要对更多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2. 试题命制方向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将试题命制方向定义为“稳中求变,创新实用,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考查”。
这表明了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将更加关注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出重视实践的考题,让考生在考试中更好地展示出实际操作能力。
3. 专业实务重视程度的变化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专业实务内容,从试题设计到出题比例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这也意味着备考者需要更多地关注于司法实务的掌握,从而在考试中有更好的表现。
三、新法规解析司法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比较新的法规内容。
比如最近修订后的刑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就分别来解析这些新法规。
1. 刑法修正案(九)2019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人身权益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将对于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考试有着巨大的影响。
2. 民诉法修正案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代理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增强了公平公正和审判效率。
《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的重要内容讲解课件
《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的重要内容讲解课件1. 课件概述本课件旨在深入解析《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的重要内容,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学者以及对此有兴趣的人士提供一个全面、详细的了解。
本课件将分部分详细讲解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与适用。
2. 修正案背景《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是在我国刑法典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刑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后制定的。
本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使刑法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修正案重要内容3.1 增加新罪名- 数据犯罪:针对非法获取、泄露、篡改、破坏数据的行为,新增了数据犯罪的相关规定,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网络直播犯罪:针对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物品、暴力恐怖内容等行为,新增相关罪名,以净化网络环境。
3.2 调整现有罪名- 贪污贿赂犯罪: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加大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了刑罚,加重了对侵权行为的惩处。
3.3 修改刑罚适用规定- 死刑适用范围:修正案对死刑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限制了部分罪名的死刑适用,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进步。
- 罚金刑调整:提高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刑罚力度,使罚金刑更加灵活、有效。
4. 修正案的意义《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的重要内容具有以下意义:- 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提高法律制度的适应性。
- 针对性强,针对当前社会治安、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和预防犯罪的能力。
- 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使刑法更加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
5. 结论《刑法修正案》2024年版的重要内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完善、适应性强的刑法体系,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法律工作者、学者以及对此有兴趣的人士,我们应当深入和研究修正案的内容,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制度之商榷——终身监禁制度之辨析及其制度改造之经济分析
作者: 徐祎苧[1];文琳[2]
作者机构: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思想教育部,江西南昌330029
出版物刊名: 企业经济
页码: 187-192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1期
主题词: 刑罚修正案九 终身监禁 制度价值辨析 刑罚经济分析
摘要:随着国家首例终身监禁案例的宣判,《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增加终身监禁制度的修改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学界对这一修改早已有不同的声音。
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总结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正面评价,并从多角度对终身监禁之价值进行辨析;同时从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运用刑罚经济分析中的"效用最大化"评价此项制度变动之效率状况。
由此得出结论:关于终身监禁制度的正面评价仍有待商榷;从法经济学角度看,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并不能达到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的效果。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规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规定信息网络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信息的安全。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摘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与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的安全隐患1、 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无控制机构的网络,黑客(Hacker)经常会侵入网络中的计算机系统,或窃取机密数据和盗用特权,或破坏重要数据,或使系统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直至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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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根据,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的情况加以设置的,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此罪构成单位犯罪时,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但是这一条款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畴不明确。本条款为不作为犯罪,明确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但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瞬息万变、不断发展和网络规制行政法体系的不健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并不明确。这一义务范畴的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而且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形势下,往往会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做扩大化的理解,容易导致实践中刑罚适用的扩大化。 其次。“监管部门”的范围和层级存在混乱。该条款中有“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限制性规定。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监管部门包括国信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和地方通信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等等众多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的状况,这一多头管理现状导致实务中往往出现越界监管、指令过多、处罚标准不明确的情形,使得互联网企业无所适从。 还有就是。该条文的列举性规定不尽完善。首先,第(一)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规定,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大。由于网络信息快捷性、爆炸性的特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在网络空间大量传播,即便网络服务商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通知及时采取措施,在这个时间段内,仍可能造成违法信息的大量传播或造成用户信息的大量泄露。其次,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兜底条款,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明确性相悖,且此种情形并没有达到万不得已需要采用“其他”的程度,易将信息安全责任泛化。再次,第(一)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第(三)项“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冲突。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商要防止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删除有关信息,但删除信息行为事后又有可能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因此,有必要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入罪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前所述,为避免信息安全义务的泛化,建议对“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进一步限制,添加情节的限制性条件——“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情节恶劣的”。 另外,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考虑,建议删除本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兜底条款规定。如果一定要保留,也建议将其修改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共两款。第一款,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当前社会中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一些危害社会行为的预备行为予以入罪化,这种刑法介入的适当提前,对及早打击相关犯罪和预防进一步严重的犯罪、降低犯罪证明难度和指控成本,有现实意义。 除此之外,该规定对于目前网络领域存在大量的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的行为并没有进行纳入惩治范畴。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身份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类似,账户是个人和企业在互联网上活动的基本单位。目前,通过恶意注册、虚假认证等方式,批量制造互联网账户的行为,已经形成了分工严密、组织有序的黑灰产业链,规模已达百亿元。这些产业链,以违法犯罪为目的制造了大量的虚假网络账号,出售盈利,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基本工具,对国家安全、互联网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均带来了巨大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成为互联网犯罪的源泉。当然,为不致犯罪圈的过大,对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的刑法规制也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只有在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进行大规模的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时,才予以犯罪化。 第二款: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的设置,有利于突出对这种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对于治理网络犯罪、严密刑事法网有积极意义。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明知”的规定过于简单。当前我国刑法“明知”的含义不统一,存在着混搭使用、级次混乱的现象。如果宽泛地对“明知”作出规定,极有可能导致本罪刑罚适用的扩大化。例如,如果有人给某电商负责人写信,告诉他淘宝网上某某店铺大规模卖假货足以构成犯罪;对此,该电商负责人既已构成“明知”;如果该电商负责人对此举报置之不理(事实上,这类举报实在太多而无暇处置),此时该电商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这样规定有打击面过大之嫌,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其次,对业务性帮助行为入罪的限制不够。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一般情况下是正常的带有中立性质的业务行为,也即这些行为是网络服务商的正常业务行为,在国外一般不做犯罪处理。而且在互联网语境下,网络信息处在一种大爆炸的态势下,面对如此大量的信息,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时,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基于此考虑,出于维护正常网络运行的考虑,上述技术支持和帮助行为即使要入罪,也应加以严格限制。当然,如果网络接入服务商或平台服务商并不是为了正常的运营,而是为了提供非法的网络接入或平台服务,此时就不是一般的业务行为了,完全可以依照现行刑法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处理。
可借鉴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入罪的思路,在该条中增加“经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采取措施仍拒不采取”的规定,进而缩小“明知”的范围,限制刑法的打击面。
第三十条: 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扩大,把医闹纳入此罪范围。 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是在刑法层面,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内。表明了国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在医患关系中,存在着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来达到一定目的情况,这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而“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一是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款,新增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为,使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保护,由旧条文的打击聚众冲击扩展到非聚众的扰乱行为。换言之,个人也可构成该罪,如某人以上访名义,经常到某国家机关信访过程中,有一些过激行为,如多次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构成要件上有严格的限制:①要求扰乱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②要求扰乱行为达到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但多次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能否理解为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扰乱行为?③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行政处罚的次数不限,一次也算;④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增加规定,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进行规定。
三十二条: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少数网民编造传播谣言、诽谤他人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打击编造、传播针对个人、公司、企业、商品以外其他主体的虚假信息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导致寻衅滋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所以《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这一罪名。”将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进行规制,进一步扩大了对虚假信息的规制范围,是对编造虚假信息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进一步补充。 而前面也提到。刑法修正案九在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特别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刑罚措施。从这可以看出,随着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不断增多,国家对于网络信息的管理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防止虚假信息传播,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信息畅达”。例如“什么是后果严重?什么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进一步明确。”仍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诸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三十三条:1)第一款的变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档,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增加了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增加一个量刑档,犯此罪但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